张三见别人做生意发财,便投资创业,熟料生意失败,欠下巨额债务。张三心灰意冷,觉得无力偿还债务,又愧对妻子,便与妻子协议离婚,将自己婚前财产以及婚后财产全部赠与妻子,净身出户。 类似这种故事,最近在头条上屡屡感人生泪。感动的时候想想,那么,这对债权人公平吗? 《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由此可知,债务人向第三人的不当处分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该行为无效。也就是说若张三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便可对张三不当处分的财产用来偿还债务。 这个故事再引申一下,如果张三心灰意冷,对生活失去信心,自杀身亡。张三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在张三财产继承人继承张三遗产的范围内进行追偿所欠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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