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厂商:东莞市环仪仪器科技有限公司 一、VOC释放量环境测试舱容积 无负荷时,计算舱内总容积应扣除控制舱内的辅助装置及设施,且长、宽、高尺寸应能满足被测样品使用状态时的放置要求。 二、VOC释放量环境测试舱内壁材料 除应符合LY/T 1612—2004中4.3.1的规定的要求外,其内壁材料和辅助装置还应使用最难吸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惰性材料。 三、VOC释放量环境测试舱工艺 为防止湿空气冷凝积水而吸收甲醛,气候箱内部不允许安放制冷盘管。内壁板之间的搭接处可采用无缝焊接或胶接工艺,使用的焊剂或胶粘剂应不含甲醛,且不吸附甲醛。内壁板表面应光滑,粗糙度不低于25Ra,避免甲醛吸附。 四、VOC释放量环境测试舱密闭性 当有1000 Pa的过压时,气体泄漏少于10-3×1 m3/min;进给空气的泄露量应小于5%。 五、VOC释放量环境测试舱清洁空气供给 VOC释放量环境测试舱设有用来调节空气流通的人口和出口,用清洁的,经空调后的空气保持室内的空气交换,进气口的进气量由一个气泵或空压机系统控制,并由气体流量计监测。定期检验有效的空气交换率。注入VOC释放量环境测试舱的清洁空气中甲醛含量不得超过0.006 mg/m3。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应在0.05 mg/m3以下。 六、VOC释放量环境测试舱空气循环装置 舱内应有维持空气循环的设施(风机系统)以加强舱内的气体混合,使其均匀,空气速率应达到(0.1~0.3)m/s,并保障舱内测试点间检测浓度差小于5%。 七、VOC释放量环境测试舱空气交换装置 舱内应设有调节清洁空气流量的装置,使空气置换率能满足测试时的要求。 八、VOC释放量环境测试舱空气取样口 测试舱应至少有2个空气取样口,位于测试舱长度方向上对称的离任一内壁至少0.6 m处,高度在1.3 m~1.5 m间。取样管道应使用最难吸附甲醛和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惰性材料,测试时取样管道与支撑件应可靠地固定,并尽量的短,箱外管道长不应超过6 m。 九、VOC释放量环境测试舱温度和相对湿度调节装置 舱内的气候条件应通过调节温度﹑注人相应湿度的空气方式进行调节,并控制在以下范围: —温度:(23士2)℃; —相对湿度:(45士3)%RH。 十、监控装置 应能连续不断地监测指定的测试条件,并将指定的测试条件误差控制在以下范围: —温度:土0.1 ℃; —相对湿度:士1%RH; —空气流速:士0.05 m/s; —空气置换率:士3%。 十一、回收率与吸附影响 测试舱内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回收率可以用于测定测试舱中该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扩散速率。浓度的产生应类似于试样测试期间的期望值。 回收测试应当在测试舱中用甲苯和正十二烷来完成。测试舱内浓度的测试应当在测试开始后的72h后进行(例如首次强制测试)。甲苯和正十二烷的平均回收率应大于80%。回收测试的结果应被记载下来(所期待的浓度和所测量的浓度)。 注1:在加湿空气中可能使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产生低回收率。 注2:吸附的影响,泄漏或缺乏测量的校准,可能导致一些困难满足最低要求。吸附和吸收特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挥发出来的化合物的种类。采用具有不同分子量和极性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所进行的附加回收试验,可用于增加对这些效果的理解。 环仪仪器小编整理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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