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建纬观点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解读系列之合同协议书专题——合同协议书签章部分理解与适用

 建纬长沙律所 2022-05-10 发布于湖南省
合同条文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条文解读

本条的内容主要有:当事人通过签字、盖章订立合同的形式要求;协议需载明的当事人基本信息的具体内容要求。

条文适用需要注意的事项:

1.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新版示范文本)中在合同签章处标注的是当事人公章,并非合同章、项目章。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以下简称旧版示范文本)在合同签章处标注的是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较旧版示范文本,新版示范文本对推荐使用的印章限制更为紧缩;

2. 授权代表人代为在合同签章处签字时,需要核实授权代表人身份及代理范围,并将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3. 本条中载明了当事人的地址、电话、传真、银行账户等其他信息,在填写完成后应当注意核实。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新版示范文本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第1.7条专门约定了合同双方确认的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因此并不能直接适用此处填写的地址、电话、传真作为合同履行过程中送达材料的地址和方式。

相关判例
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庄河市中心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21)最高法民申1840号
裁判要点:具有公司授权的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本案情:2010年8月8日庄河中心医院作为发包人与辽宁城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案涉的庄河中心医院新建工程全部发包给辽宁城建施工,辽宁城建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人。
2010年8月4日,辽宁城建作为总承包人与江苏一建签订《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施工项目经营承包责任书》,约定辽宁城建将案涉工程全部交由江苏一建施工。
2010年8月6日,辽宁城建集团庄河市中心医院新建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与弘丰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以下简称《内部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工程内容为由弘丰公司完成案涉项目施工。同时还有证据证明,项目部为辽宁城建应江苏一建要求设立,且辽宁城建为项目部出具《授权书》,授权项目部负责庄河中心医院新建工程的具体施工、管理结算等工作。
后各方因工程款纠纷发生争议,诉诸法院。
争议焦点: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效力是否及于辽宁城建?辽宁城建是否是工程款给付的主体?
法院观点:江苏一建虽与辽宁城建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但江苏一建并不负责案涉工程的具体施工及管理等工作,江苏一建并非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因弘丰公司与项目部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且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弘丰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因此,虽形式上江苏一建与辽宁城建签订有转包协议,而项目部为辽宁城建的有权代理人,故项目部与弘丰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对辽宁城建具有法律约束力,辽宁城建与弘丰公司之间依据《内部承包协议》形成了直接的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因辽宁城建承建案涉工程后,即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弘丰公司,辽宁城建为非法转包人,弘丰公司为实际施工人,双方之间构成非法转包关系。在庄河中心医院未全部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辽宁城建应向弘丰公司支付欠付工程价款11,940,805.6元。

律师评析
1. 建设工程项目各参与主体应当特别警惕因施工单位的项目章对外签订合同、欠条等引起的诉讼风险。
在实践中,或是因为印章管理混乱,或是为了方便使用,公司同时使用多枚印章的情况并不罕见。特别是由于建设工程公司的特殊性,公章、合同章、项目部章、技术专用章、资料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等混用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成讼的也不在少数,其中,项目部盖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购合同、欠条等引起的诉讼问题最为突出。
为了方便单个的施工项目管理,施工单位一般会临时专门设立项目部,同时会刻制项目部章以便工程进行过程中的相关签章需要。但是项目部并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没有独立对外签订合同的资格的,其以建设项目项目部或施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对施工单位发生效力需要结合其他因素认定。在实践中,施工单位以相关合同是项目部盖章而非公司盖章从而否定其对公司产生法律后果的案例屡见不鲜。
2. 对于盖章行为的效力,现行主流裁判思路是“看人不看章”。
对于盖章行为的效力,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形成了以下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以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直接适用,但是可以在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引用,因此纪要也是我们预判法院裁判思路的重要依据。在法人以否认盖章行为效力从而否认合同效力的情形中,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主张的是“看人不看章”,主要是看签章人是否有法人的相关授权,结合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判断该合同是否对法人发生效力。
例如签章人虽然持有公章,但并非法定代表人,也并不持有授权委托书的情形中,若在无其他证据补强签章人的代理资格,一般会被认定签约人签订的合同效力不及于法人;又例如签章人虽然持有的是假公章,但签章人是法人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下,或签章人持有虽然的不是公章但持有法人出具的授权事项完备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形下,一般而言会被认为其签订的合同效力及于法人。
3. 规避风险,加强印章管理是关键。
律师建议:1、企业在所有印章刻制的过程中进行工商备案,以防范他人私刻印章并使用;2、建立完备的印章使用规范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3、在印章上刻制使用范围,例如在项目部印章上刻制“不可用于签订经济合同”;4、对于私刻印章或私自使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或发生印章遗失、损毁情形的,及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5、加强内部人员特别是项目部负责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员的法律意识培训,科普不合理、不合法使用印章的法律后果,提高规范使用印章意识。


戴勇坚
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 
党支部书记、律所主任

戴勇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一级律师。现任长沙市雨花区第六届人大代表、湖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湖南省立法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咨询专家、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国家财政部PPP专家库法律类专家,湖南省发改委、财政厅PPP专家库双库法律类专家等。现任湘潭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湖南理工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等。
戴勇坚律师执业近三十年,擅长建筑工程房地产、政府顾问、多元化纠纷解决等领域法律服务,代表作有《法律谈判的理论、策略和技巧》《首席法律谈判官》(独著)等。
戴勇坚律师于2008年被湖南省司法厅授予“2005-2007年度湖南省优秀律师”;2011年被全国律师协会授予“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2015、2017年被评为2017ENR/建筑时报最值得推荐的中国工程法律60位专业律师,2020年被中共湖南省律师协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光荣称号;2020年被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办公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公室授予“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入围证书”;2021年被中共湖南省律师协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光荣称号;2021年被中共湖南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授予“湖南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
王晓慎
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王晓慎律师,2017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执业资格证。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专注于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企业常年法律服务领域,在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企业常年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大量法律实操经验。
先后服务的单位有:长沙市司法局、湖南省房地产业协会、湖南省毛家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凯通房地产有限公司、长沙市东进置业有限公司、武汉东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益阳市桃花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