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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应考虑的因素———从企业发展的角度看企业合规(二)

 独狐mp1c6byvqv 2022-05-11 发布于广西

       一、企业合规是社会大分工的必然需要

       法律人讲究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特别在学刑法时更坚定这一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但是刑法也不是冷冰冰,在执行中也讲究社会的公平、效率,大家熟悉的陆勇案,如坚持完全按刑法处理则不仅人民群众不认同,社会效果也不好。而企业合规是基于社会经济稳定的需要,上一期企业合规的汇报中认为虽然企业是拟制主体,但是我们处在一个社会分工明细及之间相互影响较大的时代,应看到企业这一拟制主体背后的社会经济运行作用与自然人的集合。

       社会经济运行作用。现代产业化分工日益明细,且相互影响比我们想象的还要大很多。以生产一辆汽车作比喻,大到发动机、变速箱、电池(新能源汽车更重要)、轮胎,中的有玻璃、车载音响、空调,小到雨刮器、密封胶等,均由不同企业生产,而每个企业后面又有多个相关的上下游企业,如其中一家企业断供,哪怕是个雨刮器都会影响整辆汽车的生产,这时候车企只能停下来找新的供应商,而溯源可能只是生产雨刮器的原料胶企业的原因。

       可见,现代企业社会经济运行作用,可能并不是我们看上去少了一个就少了那么简单,要考虑到企业在整个社会经济。如企业因刑事案件而停止转动,所波及传导的上下游企业,对整个社会经济(包括可能只是一些地方)的影响,都是我们所想不到的。因此,企业在社会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小编认为是企业合规产生的主要原因,比如同样是骗取贷款罪(小编倾向于目前企业合规可先限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和贪污、职务侵占、行受贿等职务犯罪,以后再汇报原因),处罚自然人几乎不会影响社会经济运转;处罚企业则不仅影响社会经济运转,而且造成贷款发挥不了作用甚至是因此完全损失,因为企业被刑事立案的信用问题,直接影响上下游其他企业的断货或催收,但企业合规后就可能恢复上下游企业的信心,继续盘活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损失逐步弥补。

       自然人的集合。企业是拟制主体但还是由多个(甚至众多)自然人组成,即有股东、高管,其中大部分中小微企业还是股东与高管合一,还有就是员工。企业涉及刑事的单位犯罪,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外,企业的其他员工包括未涉案的股东、高管,都有可能因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失信、失业。这时候,对未涉案的股东、高管、员工等信用、财务方面的损失也非常大,不仅曾服务的企业被处以刑罚,会在其履历中体现导致对信用的不良影响,今后再创业或就业有所不利;而且企业因刑事案件停摆造成失业,这是眼见损失,背后可能还有房贷、车贷等一系列个人财务及社会经济问题,个人财务状况与社会经济之间也有较大影响。

       综上原因,在社会经济分工明细且相互影响甚大的时代,企业合规走向必然。

       二、企业合规各方面的考虑因素

       企业合规是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所决定,目前还在探索阶段,小编认为要顺利发展需要兼顾考虑各方的因素。那就是社会经济总体的外部因素,企业自身的内部需求,执法机关(检察机关主导)的自身能力与动力。

       (一)社会经济的外部因素

       小编在上一点已汇报,企业合规是社会经济的需求,但也要注意不是有需要了就一定适用。社会经济除需要运行顺畅外,经济秩序的规则更为重要,即市场经济的规则特别是刑法作为规则最后的防线,如违规而得不到适当处罚则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更大。社会经济的本身就非常复杂,企业是典型的经济人,具有以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但社会经济又需要企业

必需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因此既要保经济运行的顺畅性更要保证经济规则底线的严肃性,就必须找到中间的平衡点。通俗点说,在规则面前人人(单位即拟制的人)平等的前提,要厘清哪些企业是犯罪后可暂缓执行规则,哪些企业是犯罪可以保证今后遵守规则。回到上一期以足球赛场的比喻,裁判要根据犯规的球员是否无意之过,是否会造成严重伤害的后果,等等综合因素,判断这名球员是否还适宜留在场上。

       (二)企业自身的内部需求

       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拼搏,理论上所有的企业都可能触碰到规则。

       从社会经济的角度,当然希望企业合规更偏重于大型企业,因为大型企业对社会经济运行影响更大,如现在很多文章在探究企业合规时,均以西门子公司行贿的典型案例。可是我们也要看到一些现状,中小微企业更需要企业合规。

       现实中,大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由于大都有较健全的制度和拥有专业的法务部门,虽不排除股东、高管违背制度以企业实施犯罪,如行贿等,但因体量大等原因(原因的讨论不宜展开),还是很少见到引起什么较大影响,不容忽视的是大企业还有专门的公关团队去消除影响,加之大企业的背景等原因也不是很希望有第三方的合规团队或司法机关介入到企业中,故国有大企业对企业合规可能兴趣并不是很大。而且说实话,检察机关虽法律精通,但因涉及大企业的管理学等即使有第三方的合规团队也有很大难度。

       反观中小微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根据中国宏观经济论坛的研讨会,“我国1.4亿的中小微企业主体就业占比已经超过了85%,2020年底国有企业的总体就业量是5562万,占总就业比重7.5%可见,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就业比重非常大”,因此,虽然单个中小微企业对社会经济影响比单个大企业小很多,但完善对中小微企业的企业合规还是在保障经济运行及人员就业起积极作用。从中小微企业的人员构成看,法人代表实际完全掌控企业,甚至是一肩挑,在刑事案件中会受到的影响更大更致命,故中小微企业也希望企业合规带来至少一定的缓冲。另外,中小微企业大多没有建立企业制度,没有专门的法务部门,无论是否涉刑事违法,也可能会对企业合规有期盼的态度。

       因此,小编认为本着“一个巴掌拍不响”的初始意愿,中小微企业有更大需求,且解决中小微企业的企业合规难度较小,现阶段企业合规还是以中小微企业为主更适宜。

      (三)执法机关(检察机关主导)的自身能力与动力

        首先,企业合规作为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检察机关有强大的动力推动企业合规发展。但是,小编认为企业合规并不检察机关一家的工作,虽然企业合规主要在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权运用,但侦查以及逮捕期间已可能造成企业难以为继。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发现涉案企业具备企业合规条件的,可以慎捕慎押,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在不影响侦查的情况下主导开展企业合规前期工作。

       另外,企业合规还涉及到许多行政执法部门。如常见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不仅有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等现实问题,长期来说企业合规还要求企业建立纳税制度,并力争协调税务部门共同引导企业依法纳税、规范发展,还要为企业遇到的财务、纳税等方面的问题答疑解惑,才能更好地帮助企业解决面临的实际困难。

企业合规中需要解决的大量问题,对检察机关来说均是新课题。目前的主要还是检察机关人员的能力是否适应企业合规的需求,即使有第三方监督评估的共同努力,但毕竟检察机关是主体,企业合规具有最后决定权,对涉案的税务、企业经营、知识产权等问题不可能不作深入研究。

       因此,解决办好一件企业合规案件所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除原有具备的法律专业外,经济、金融、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等多方面的知识至少都要有所了解,这对办案人员能力的要求非常高。

       顺便也多说一嘴,目前企业合规可能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企业,我们就应当了解中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寻求解决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中小企业研究院做了抽样调查,调查发现,小微企业第一大问题是订单不足,开工不足;第二大问题是由于人力成本、原材料成本所导致的成本上升;第三是日常经营资金的短缺;第四是发展资金的短缺。所以,通过目前调查小微企业看到的对小微企业救助减税降费的确很重要,降低成本也很重要,但最重要的是要给予它订单,让它能够生产。其实,不少企业的刑事犯罪根源就在于资金问题,这虽是司法机关解决不了的问题,但可以借助企业合规帮助企业解决生产流动的问题。

       因此,就回到资本必须流动才能增值的基本原理,企业也必须采购--生产--销售地循环流动起来,市场经济就是需要流动越多越好,才有利于市场稳定发展。企业合规,目的就是让市场中的企业可以不断地流动,保障流动性,不能因为危害不大的刑事案件而断流成为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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