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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2022-05-11 | 阅:  转:  |  分享 
  
的期初余额》第九条;
9.《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第十条
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
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
10.《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
计的特殊考虑》第六十二条;
11.《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
非无保留意见》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一条;
1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
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十三条;
1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
关键审计事项》第十七条;
1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
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第二十一条;
1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
信息的责任》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16.《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
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第四十五条
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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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心理咨询诊...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