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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镇疆:由清華簡《攝命》的三例“聞知”說西周君臣的權責關係及行政倫理

 許學仁 2022-05-11

由清華簡《攝命》的三例“聞知”說西周君臣的權責關係及行政倫理[1]

宁镇疆    上海大学古代文明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清華簡《攝命》的三例“聞知”均當指周王對政事的“聞知”或瞭解。文獻及金文中雖然不乏周王告誡臣工對政事要勤于“聞知”的記載,但臣工的直接責任與周王的間接或總的責任幷不矛盾。如認爲周王對政事不用“聞知”或决策止于臣工,不唯無法解釋金文中的一些具體史料,也與目前學界對西周政治體制和權力運作的基本認識違拗。《書》類文獻及銅器銘文中,其用語已經有明顯的辭令化色彩,作爲史料取用對此不可不辨。

關 鍵 詞:攝命  聞知  庶獄庶訟  行政責任  

  清華簡《攝命》提到對政事的瞭解,屢用“聞知”一詞,凡3見。比如,有徑用“聞知”一詞的:

1、簡18:“矧女雖子,今乃辟余,小大乃有聞知图片(弜)詳”[2]

也有將“聞知”拆分為“聞”與“知”並舉的,如:

2、簡20:“女不迺是,唯人乃亦無知、亡聞于民若否”。

3、簡26-27:“余一人曷叚?不則戠知之、聞之言;余曷叚?不則高奉乃身,亦余一人永安在位”。

 例2中的“無知”、“亡聞”,不過是將“聞知”拆分,並從反面立論;例3的“知之”、“聞之”同樣是將“聞知”拆分,但卻是從正面言之。學者對此三例“聞知”每各自爲說,未能統而觀之,遂致相關文句的理解甚或斷句都多有分歧,本文擬對此試作討論。

   整理者解釋1例中的“聞知”時,即引毛公鼎“引唯乃智,余非用有聞”,“謂小大事當總聽于汝毛公,我非用有聞”,並且說辭例與《尚書·立政》的“文王罔攸兼於庶言、庶獄、庶慎,惟有司之牧夫,是訓用違;庶獄、庶慎,文王罔敢知于兹”,以及《洛誥》的“乃惟孺子頒,朕不暇聽”類同,並指“知”、“聞”、“聽”皆指權責歸屬[3]。整理者也看出2例照應1例的“聞知”,但對於到底是誰“無知亡聞”倒沒有細說[4]。整理者解釋3例:“句謂我唯憑藉汝知聞之言,我唯高奉乃身是憑,則余一人永安在位”[5],明確認為“知聞之言”的主語是“汝”即伯攝。

    整理者指出《攝命》篇上述“聞知”多係就君臣的權責言,是很正確的。從學術史講,最早指出“聞知”這種含義的,是裘錫圭先生。裘先生最早曾注意到逆鐘、蔡簋、諫簋三器的銘文都有涉“聞”“智(知)”的辭例材料:

逆鐘:“用總於公室僕庸、臣妾,小子室家,毋有不聞知”  (集成62)

蔡簋:“命汝……从嗣王家外內,毋敢有不聞,……厥有見,有即命,厥非先告蔡,毋敢侯有入告”  (集成4340)

諫簋:“王呼內史敖冊命諫曰:先王既命汝,攝司王宥,汝某否有聞,毋敢不善”(集成  4285)

上述銘文多是周王或貴族冊命臣下,而且其中多出現“毋有不聞智(知)”、“毋敢有不聞”、“某否又聞”這樣的話,裘先生指出此乃“周代統治者要求臣下對所管轄的事無不聞知”,這是很正確的。“臣下對所管轄的事無不聞知”,這正點出了臣下的職責範圍。後來學者又注意到後出的宰獸簋和聞尊也有類似的話[6]:

宰獸簋:“王呼內史尹仲冊命宰獸曰:'昔先王既命汝,今余唯又申就乃命,更乃祖考事,總司康宮王家臣妾僕庸,外內毋敢無聞知’”(銘圖05376)

聞尊:“師多父令聞于周,曰:'余效(學)事,汝毋不善……汝毋有一不聞’”。(銘圖 11810)

此二器銘文同樣也是冊命的背景,其中君上對被冊命者諄諄告誡,所謂“毋敢無聞知”“毋有一不聞”與上述金文辭例中的“聞知”或“聞”顯然意思相同,學者謂“要求臣下對所管轄的事無不聞知是西周統治者對官吏的基本要求之一”,而且把官吏的是否“聞知”上升為“考績”的標準[7]。另外,前幾年公佈的清華簡《厚父》中有這樣的話:

“……命皋陶下為之卿士,兹咸有神,能格于上,知天之威哉,聞民之若否,惟天乃永保夏邑。”

作為“卿士”的“皋陶”,其職事包括“知天之威哉,聞民之若否”,“知”與“聞”對舉,應該也屬“聞知”的散文格式。

上述金文及出土文獻辭例多是在冊命背景下君王要求臣下對管轄的事情要“無不聞知”,凸顯臣下的職責甚明,但對於君王之職責是什麼倒沒有涉及。不過,從我們上面所引整理者對《攝命》篇三處“聞知”的解釋看,整理者是明確認為所謂“聞知”之責係之臣工,與周王無涉。這從其所引《尚書·立政》的“文王罔攸兼於庶言、庶獄、庶慎(訟)[8],……庶獄、庶慎(訟),文王罔敢知於茲”就可以看得很清楚。這種看法實來自于傳統經師的說解。偽孔傳解釋上述《立政》的話時即說:“文王無所兼知于毀譽眾言,及眾刑獄,眾當所慎之事,惟慎擇有司牧夫而已。勞于求才,逸于任賢……眾獄眾慎之事,文王一無敢自知於此,委任賢能而已”[9]。文王的“無所兼知”、“無敢自知于此”與“有司”、“賢能”的職責區別非常明顯。筆者認為,《立政》所言“文王罔攸兼於庶言、庶獄、庶慎(訟)”以及前舉金文辭例中的“聞知”,確實表明周代行政中諸如獄訟之類的具體事務,的確是臣子的職責。問題是臣子“聞知”之後是否需要上報,並進而讓周王“聞知”或裁斷呢?這涉及西周王朝的決策程序或行政倫理。從整理者對《攝命》例3“聞知”的理解看,似乎傾向認為“聞知”止于臣子一級,或者說決策也止于臣子一級。實際上,在《攝命》篇公佈之前,馬楠女史即在另一篇討論毛公鼎“智”與“聞”的文章中,清晰地表達過這種意思[10]。此文重點討論的是毛公鼎中“今余唯肇經先王命,命女辥(乂)我邦我家內外。……乃唯是喪我國”一段,其中兩見析分對舉的“聞”與“智(知)”,即“引(矧)唯乃智(知),余非 (用)又(有)聞”和“無唯正聞,引(矧)其唯王智(知)”。為論說的方便,我們將此文對兩處“聞”與“知”的討論具引如下:

毛公鼎(《集成》2841)有:父,今余唯肇經先王命,命女辥(乂)我邦我家內外。图片(佐)于小大政,图片(屏)朕位, 虩許上下若否, 四方死(尸),母(毋)童(動)余一人在位。引(矧)唯乃智(知),余非 图片(用)又(有)聞。

父,之庶出入事于外,旉(敷)命旉(敷)政, 小大楚(胥)賦,無唯正聞,引(矧)其唯王智(知),乃唯是喪我或(國)。

裘錫圭先生指出,“聞”當讀如字,“聞”與“智”對文,“正”與“王”對文,是很正確的 ;但讀上句“矧唯乃知余非”爲句,“庸有聞”爲句,恐怕仍有商榷餘地。兩句中“乃知”對“余非用有聞”,“正聞”對“王知”,皆指責權歸屬而言。“正”即《書》立政(正)篇之“正”,謂官長。《立政》云 :“文王罔攸兼于庶言、庶獄、庶慎,惟有司之牧夫,是訓用違;庶獄、庶慎,文王罔敢知于茲。”“罔敢知于茲”與毛公鼎“余非用有聞”義同。又《洛誥》,周公復辟成王,云“乃惟孺子頒,朕不暇聽。”頒如孫詒讓說讀如《周禮·大宰》“匪頒”之“頒”,句謂以恩惠頒賜群臣,是成王之事,我不敢有聞,亦“余非用有聞”之義

據此,毛公鼎謂王賜命毛公,言內外小大、上下四方事,總聽于毛公,我不有聞;又云王兼于諸官長之事,庶言庶獄庶慎不委于有司而總于王,是國所以喪。

馬楠首先肯定裘先生對第二則“聞”與“知”的理解,然後對第一則“聞”與“知”提出了和裘先生不同的意見,特別是斷句方面。今按,裘先生對第二則“聞”與“知”的理解今天已經得到學界的公認,是很正確的。至於第一則“聞”與“知”,我們認為馬楠的理解特別是斷句也是有道理的,即以“乃知”對“余非用有聞”,恰如第二則的“正聞”對“王知”[11],而且說“皆指責權歸屬而言”,強調君臣的權責分工,語感上確實是很清晰的。不過,既言責權歸屬,特別是諸如“小大政”、“庶獄庶訟”之類的具體行政事務都歸之臣下,那什麼歸之周王呢?或者說在王朝的行政決策程序中,周王到底處於什麼角色呢?是否因為把諸如“小大政”、“庶獄庶慎(讼)”之類的具體行政事務都委之臣下,周王就可以完全置身於決策程序之外,從而像一個“甩手掌櫃”?馬楠上舉文章最後總結說:“言內外小大、上下四方事,總聽于毛公,我不有聞;又云王兼于諸官長之事,庶言庶獄庶慎不委於有司而總于王,是國所以喪”,強調“庶獄庶慎”之類庶務周王“不有聞”,而且說如果這些庶務“總于王”了,就會導致國家的喪亂,明顯是以決策程序止于毛公這樣的臣子,而不必上達聖聽。不過,如果依裘先生對第二則“聞”與“知”的理解,那麼周王對所謂“庶言庶獄庶訟”的“聞”與“知”,其實也是必然的。畢竟,“正聞”對“王知”,既強調了“正”的“聞”,也強調了“王”的“知”。誠如裘先生將“無唯正聞,引(矧)其唯王智,迺唯是喪我國”這幾句翻譯為:“連正長都不知道,王還能知道嗎”?王的“知道”,自然也是行政程序之重要一環。換句話說,毛公鼎“迺唯是喪我國”這樣的嚴重局面,準確地說,是由於“庶言庶獄庶訟”這些具體情況臣子不去“聞知”、處理,進而導致周王對天下治理情況闇昧無知,是行政信息不暢達引起的連鎖反應,倒並非是指一旦周王事必躬親地連“庶言庶獄庶訟”也“聞知”,就會導致國家的喪亂。

實際上,我們由毛公鼎辭例得出的周王對於“聞”“知”同樣負有責任的看法,也能夠得到《攝命》篇3處文例的證明。下面擬逐一加以討論。

例子1、簡18:“矧女雖子,今乃辟余,小大乃有聞知图片詳”。

此句“辟”當“君”解,在《尚書》中頗為多見,如“基作民明辟”“亂為四方新辟”(《洛誥》)、“今至于爾辟”“乃惟爾辟以爾多方大淫”(《多方》),“亦惟先正克左右昭事厥辟”(《文侯之命》)。因此,“乃辟余” 係同義複指結構,大盂鼎(集成2837)還有“余”置於“乃辟”前的結構:“余乃辟一人”,乃周王自稱(金文中習見“辟王”之稱),類乎《多方》的“爾辟”[12]。其中的“小大”乃成詞,常用來指大大小小的各種政事,如“小大政”(毛公鼎),“訊小大又(有)图片(訟)”(图片簋 集成4266)、“自今余敢夒(擾)乃小大事”(图片匜  集成10285)。“图片”字整理者讀為“弼”,但晚近學者多認為應當讀作否定義的“弜”,可信。因此,“今乃辟余,小大乃有聞知弜詳”,當翻譯為:現在,你的君主我對於國家大小政事的聞知還不夠詳細。很顯然,作為“乃辟”的周王對於國之“小大”政事是負有“聞知”責任的,並非完全置身事外。

例子2、簡20:“汝不迺是,唯人亦無知、亡聞于民若否”。

此句前面的“乃作穆穆,唯恭威儀,用辟余一人在位,乃克用之彝”,是周王從正面告誡伯攝要慎恭威儀,輔佐周王。然則,這裏劈頭講“汝不迺是”,顯然是說如果伯攝不這樣的話,就會導致“唯人亦無知、亡聞于民若否”[13],“無知、亡聞于民若否”即指對百姓萬民的疾苦不“聞知”,關鍵是這個不“聞知”萬民疾苦的“唯人”是誰呢?從這兩句話看,“汝”指伯攝,“唯人”之“人”顯然是另有其人。如果按照前述馬楠女史的意見,對民之“若否”負有“聞知”責任的是伯攝,那此句說明負有這種責任的顯然還有其他人,然則此處“唯人”所指是何人呢?此處整理者沒有詳細解釋。我們認為這裏“唯人”之“人”其實就是“周王”。實際上,出土及傳世文獻中,用“人”這樣的他稱指稱周王,是不乏其例的。如清華簡《芮良夫毖》“彼人不敬,不監于夏商”,《小雅·菀柳》“彼人之心,于何其臻”,其中的“彼人”都指周王[14]。有人可能會說《芮良夫毖》、《小雅·菀柳》都是作詩者指稱周王為“彼人”,而《攝命》說話的主體是周王,其稱自己為“唯人”,近乎他稱,從語法上來說有點奇怪。其實揆諸文獻,這種情況也並非孤例。清華簡《金滕》成王之自稱兩見“唯余沈人”,《周公之琴舞》王之自稱亦有“其余沈人”這樣的表述,所謂“余沈人”之稱謂,“余”乃自稱,而“沈人”則隱有他稱之意味。《尚書·秦誓》云:“邦之杌隉,曰由一人,邦之榮懷,亦尚一人之慶。”雖然該篇主要是秦穆公的口吻,但這裡的兩處“一人”未必就是秦穆稱呼自己。從上下文來看,此處秦穆公主要是講一邦的君主是邦之禍福安危之所係,這裏的“一人”在秦穆的口中實際上也變成了“他稱”:此處的“一人”實際上可以泛指各國的君主。當然,秦穆公的話暗示他同樣也是這種特指義的“一人”。“唯人”既指周王,這裏顯然是說如果伯攝不能克盡輔佐之責,就會導致周王對萬民之疾苦闇然無知。當然,我們說此處表明周王對“聞知”同樣負有責任,但這樣的責任與事必躬親的“聞知”還是不一樣的,周王的“聞知”其實只是對天下治理情況有一個匯總的掌握,與伯攝等臣工的“聞知”還是明顯有別。其實,天下之大,事無巨細,即便伯攝或毛公鼎中毛公這樣的朝廷重臣也不可能事必躬親地去“聞知”所有的“庶言庶獄庶訟”[15],但從行政程序上講,他們與“庶言庶獄庶訟”的距離明顯比周王更近,因此周王雖然也有“聞知”的責任,但相對伯攝、毛公等臣工明顯更為間接,只是匯總性的。這種“聞知”責任的漸趨間接,其實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西周行政程序的科層化。

例子3、簡26-27:“余一人曷叚?不則戠知之、聞之言;余曷叚?不則高奉乃身,亦余一人永安在位。”

如前所述,整理者將“余一人曷叚,不則戠知之聞之言”翻譯為“我馮藉汝知聞之言”,把“知之聞之言”的主語理解為“汝(伯攝)”,是明顯不合理的。馬楠曾指出《攝命》此處的“余一人曷叚?不則知之聞之言;余曷叚?不則高奉乃身”句法與《尚書·呂刑》的“今爾何監?非時伯夷播刑之迪?其今爾何懲?惟時苗民匪察於獄之麗”,“言當監于伯夷,懲于有苗”[16],這個語感非常敏銳,也是很正確的(不過“非時”表反問,而“惟時”乃肯定判斷,二者還是微有不同)[17]。揆諸《呂刑》的“今爾何監……今爾何懲……”兩句,翻譯出來的“言當監于伯夷,懲于有苗”前後兩句的主語都應該是“爾”。循此以觀,《攝命》前後這兩句的主語也只可能是自稱“余一人”或“余”的周王,而不可能是“汝(伯攝)”。既如此,其中的“戠”又如何理解呢?整理者將“戠”字括注為“職”但無說。晚近關注此篇的學者多不同意整理者讀“戠”為“職”,而是將此“戠”讀為“識”,即記識、智識之“識”[18]。筆者以為整理者讀“戠”為“職”是很正確的,但其對 “余一人曷叚?不則戠知之聞之言”句子的理解則可商。其實,要準確理解該句的“戠”,關鍵是要對該段中王之自稱“余一人”和“余”有一個適當區分。該段周王之自稱,“余一人”和“余”同時出現,有學者甚至懷疑這種行文的合理性[19]。其實,筆者曾經對卜辭、金文及文獻中的“余(予)一人”辭例有過詳細的考察,結論是“余(予)一人”跟單純稱“余”是不一樣的,“余(予)一人”稱謂有明顯的角色意識,即他是治理天下的那個人,或者說他是對天下治理“首負其責”的人[20]。簡而言之,“余(予)一人”被賦予了明顯的職位或角色意義,雖然作為“王”之自稱常見使用,但它與單純的“余”並不完全一樣。周人對他們的區別和使用是非常嚴格的。這裏我們可以再舉一個周王之自稱“三分”的例子。周厲王之胡簋銘文有云:“用图片保我家、朕位、㝬(胡)身”(集成4317),這裏清晰地把自稱的“我家”、“朕位”、“㝬(胡)身”細化成三而加以區分。尤其是“朕位”與“㝬(胡)身”對舉,其實大致對應《攝命》此例中的“一人”和“余”。特別是“朕位”之“位”,再次證明“余一人”之稱是暗含了職位或角色意識的。既然“余一人”是蘊含了職位與角色意識的自稱,其文說“余一人曷叚?不則戠知之聞之言”,其中的“戠”讀為“職”就非常允當:“不則”或作“丕則”,乃“書”類文獻中表判斷的常見詞匯,“不則”即“則也”[21]。簡文問“余一人”即“王”作為天下之君能做些什麼[22](“余一人曷叚”)?然後自答其“職責”就是對王家政事的“聞”與“知”(“不則戠知之、聞之言”),即對政事的“知之聞之”同樣是周王之“戠(職)”即責任,而並非如整理者所說的“馮藉汝知聞之言”。學者對“戠”不以“職”字讀,一來是因為對西周早期材料中的“職”字不太確認[23],二來恐怕更主要是由於對周王與臣工之間的“聞知”究竟是何關係認識上尚嫌模糊。另外,該篇下文的“所弗克戠用朕命朕教……”的“戠”也應該讀為“職”,有“朕命朕教”參照,這裏顯然是進一步講臣下即伯攝的責任,告誡他如果不能依“朕命朕教”來履職就會如何如何。就此而言,此例“戠(職)用”近乎後世的“履職”或“用命”。從“余一人”这个職位的“戠(職)知之、聞之言”到“余”的“高奉乃身”即強調伯攝的重要性,清晰地表達了西周行政信息傳遞及決策程序的層級性。

說到作為“余一人”的周王同樣要對獄訟治理之類事務承擔責任,西周金文中還多有例證,這裏僅舉兩條:

宋人著錄之图片盨銘文云:

“……有進退,图片邦人、正人、師氏人,有罪有故,廼協倗即汝,乃繇宕,俾復虐逐厥君、厥師,廼作余一人怨。王曰:图片,敬明乃心,用辟我一人,……勿使暴虐縱獄……”(集成4469)

四十三年逑鼎:“命汝官司歷人,毋敢荒寧,虔夙夕叀擁我邦小大猷。图片

乃敷政事,毋敢不規不型,图片乃訊庶有图片(訟),毋敢不中不型,毋龏橐,龏橐唯有宥縱,迺侮鰥寡,用作余我一人怨,不肖唯死”。(銘圖02503)

图片盨銘文周王告誡
图片對於“邦人、正人、師氏人有罪有故(辜)”的情況要及時處理,以免造成“虐逐厥君厥師”的情況,這樣的話就會“迺作余一人怨”。這清晰表明,對於基層“有罪有故(辜)”之類“庶訟”處理不好(下文“勿使暴虐縱獄”其義尤明),最終民怨會歸之于“余一人”,即周王雖然不處於行政一綫,但最後明顯還是要負總的責任。四十三年逑鼎更為直接,而且文例多有與前述毛公鼎相近處。其中提到周王冊命逑“官司曆人”,其職掌包括“虔夙夕叀擁我邦小大猷”,此與毛公鼎“虔夙夕叀我一人,雍我邦小大猷”接近;有“图片乃訊庶有图片(訟),毋敢不中不型,毋龏橐,龏橐唯有宥縱”,“庶有訟”明顯即“庶獄庶訟”,這本是逑的直接職掌,但如果處理不好(即“不中不刑”),就會導致“宥縱”(此與图片盨“迺侮鰥寡”、“暴虐縱獄”義同),最終又是像图片盨銘文一樣“用作余一人怨”,即民怨仍然歸之于周王。類似的辭例,其實清華簡《攝命》同樣有見,周王告誡伯攝:“甚欲汝寵乃服,弗為我一人羞”,要求伯攝嚴肅對待自己的職事(“寵乃服”),否則履職不利,也會造成“我一人羞”,這與上舉二器的“余一人怨”、“余我一人怨”意思也是一樣的。這些例子充分說明,儘管不處於行政第一綫,但周王最後對於“庶獄庶慎(訟)”之類事務仍然要負總的責任。 其實,即便是“庶獄庶慎(訟)”之類行政第一綫的事務,周王有時也是能直接干預的。厲王時期著名的图片

比鼎銘文就載图片比與攸衛牧之間關於田邑的爭訟,官司就打到了周王那裏:“图片比以攸衛牧告于王”(集成2818)。我們不要以為周王越權並據此對厲世政治做一些索隱式、不恰當的聯想,因為新出更早的肅卣同樣記周王對肅與別人之間關於“僕”歸屬的裁斷:“王俾图片叔、爯父、图片(撫)父複付肅,曰:“非令”,……付肅于成周”,這可以說都是周王對“庶訟”的直接干預[24],亦可見周王對這些行政一綫事務也是負有責任的。李學勤先生就曾指出肅卣所記的“這場糾紛”,“說起來算不得什麼大事,最後竟要由天子出面判決……”[25]。李先生據此還聯繫到士山盤的“于入图片侯”,認為周王對地方諸侯同樣有直接干預的能力,也是很正確的。像《大雅·常武》說:“王猶允塞,徐方既來”,也是認為在“王猶”即王之謀略與“徐方既來”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聯,猶後世說王能“運籌帷幄之中”,隨之就會“決勝千里之外”(“徐方既來”),同樣顯示了周王對平定四夷諸侯之類“一綫”事務的管控責任和能力。如果說周王對這些基層一綫事務不用“聞知”,上述這些記載都是無法解釋的。

關於周王最終也要對“庶言庶獄庶慎(訟)”之類的國家治理情況負責任,我們從《尚書·立政》篇的一些表述也能看得出來。該篇既有為前述馬楠所引的“文王罔攸兼于庶言、庶獄、庶慎,惟有司之牧夫,……庶獄、庶慎,文王罔敢知于兹”,也就是強調處於行政第一綫的“有司之牧夫”對“庶言庶獄庶慎(訟)”所負的直接責任。但該篇同時也有如下說法:

1、繼自今我其立政:立事、准人、牧夫……相我受民,和我庶獄庶慎。

2、繼自今文子文孫,其勿誤於庶獄庶慎,惟正是乂之。

3、今文子文孫,孺子王矣!其勿誤於庶獄,惟有司之牧夫。其克詰爾戎兵以陟禹之跡,方行天下,至於海表,罔有不服。

傳統經師及晚近學者對於上述三句的理解基本與前述“文王罔敢知于兹”同,如蔡傳解例2之“誤”為“失也”,而且說如果文王“有所兼、有所知,不付之有司,而以己誤之也……不以己意誤庶獄庶慎,惟當職之人是治之”[26],蔡傳解例3時又云:“必專有司牧夫之任,而不可以己誤之也”[27],明確認為如果“庶獄”之類事務不委之有司,而王親理之就會“誤”(猶毛公鼎的“迺惟是喪我國”)。晚近《尚書》學家如楊筠如針對例2亦云“言惟治其正長,不必自理庶獄,以小誤大也”[28],曾運乾針對例3“文言庶獄則有司存,可勿過問。爾當務其大者遠者。張皇六師,橫行四海,以顯揚文、武之光烈,此孺子王之事也”[29]。周秉鈞的看法基本與曾運乾同,如謂:“言庶獄則有司治之。爾當務其遠大,其能治理大師,步大禹之跡,善行天下……此則孺子王之事也”[30]。由上可以看出,歷來學者不但認為“庶獄庶慎(訟)”是臣工、有司之職責,而且認為如果周王插手“庶獄庶慎(訟)” 之事,就會致“誤”。不僅如此,上述曾運乾、周秉鈞先生還依據這種理解把例3的文例進行了二分:以“庶獄”之事歸之“有司”,而後面的“其克詰爾戎兵,以陟禹之跡,方行天下……”則歸之周王,似乎意在告誡王要“抓大放小”(楊筠如“以小誤大”亦是此義)。這些說法其實都是值得商榷的。

例1明確說周代所立官正如“立事、准人、牧夫”這些人的目的是“相我受民,和我庶獄庶慎(訟)”,即輔佐周王統治人民並治理“庶獄庶慎(訟)”,尤其是“庶獄庶慎(訟)”前專門標一“我”字,已足可說明這些事周王是負有責任的。最近公佈的清華簡《四誥》多有文句與《尚書·立政》相關,其中亦云:“惟作立政立事,百尹庶師,俾助相我邦國,和我庶獄庶昚(訟)”[31],“我邦國”與“我庶獄庶昚(訟)”並舉,都標示“我”:前者說明“邦國”的所有權,後者則無疑說明“庶獄庶昚(訟)”之類事務是周王的責任。上舉《立政》例2、例3文例相似,而且最有意思:周公一來反復告誡“文子文孫”要“勿誤於庶獄(庶慎)”,表明後世歷代周王對這些事務都負有責任;但另一方面又說“惟正是乂之”或“惟有司之牧夫”,即這些具體庶務都是由下面的官正[32]、有司直接處理的。這種表述可以說把官正的直接責任與周王的間接或者說總的責任都涵蓋無遺。就此而言,它與上舉《攝命》的“余一人曷叚?不則戠(職)知之、聞之言;余曷叚?不則高奉乃身”其實有異曲同工之處。另外,既然《立政》和清華簡《四誥》都屢言“我”“庶獄庶慎(訟)”,那麼前述學者判斷“庶獄庶慎(訟)”止於臣工一級的《立政》篇“文王罔攸兼於庶言、庶獄、庶慎(訟)”和“庶獄庶慎(訟),文王罔敢知於茲”又該作何理解呢?我們認為,“文王罔攸兼於庶言、庶獄、庶慎(訟)”之“罔攸兼”只是表明周王與臣屬之間的職責分工[33]。不過,這種各司其職也是相對的,我們尤其不能把它理解為決策止於臣工一級或周王沒有必要“聞知”,這與我們貫常所理解的西周的行政體制也是違拗的。同樣,《立政》下文的“庶獄庶慎(訟),文王罔敢知于茲”之“罔敢”同樣也不宜理解得過“實”:以為就是“不敢”,或周王“聞知”庶務就是行政禁忌。學者對西周金文的“敢”曾有詳細的討論,基本的意見是其多用為表謙敬之義[34]。我們認為此處“罔敢”亦如此,它同樣有謙敬甚至“辭令”的意味,語義近乎毛公鼎的“余非用有聞”,可以翻譯為:“衆多的大小獄訟,周文王也不用親自去過問”。或如《洛誥》“乃惟孺子頒,朕不暇聽”之“朕不暇聽”,這裏的“朕”乃周公,學者解爲周公意欲歸政成王[35]。“不暇”同樣有“辭令”的意味,而且說自己“不暇聽”而讓成王去“聽”,這裏的“聽”不就等于“聞知”嗎?總之,我們認爲周王對基層庶務“聞知”的責任則是不容否認的。

明確西周王朝決策程序中,臣工的直接責任與周王的間接或總的責任並存的事實,我們覺得邏輯上也與目前我們對西周王朝行政體制的認知基本耦合。西周金文中大量的周王冊命臣下的材料,一方面表明臣下受命職司某官或處理相關政務,他必須獨擋一面,但同時他們最後仍然是要向周王負責的。畢竟,他們的職務和權力從法理上講都是來自周王的授予。這同樣能很好地解釋西周金文中大量的“蔑曆”文例,作為一種嘉勉或勉勵制度,正是由於臣工履職之善(與前舉金文中“作余一人怨相對”),才會有“蔑曆”之事實。因此,“蔑曆”這樣一種制度同樣把臣工的直接責任和王的間接或總的責任很好地體現出來了。換言之,如果我們認為周王不用去“聞知”或對“庶獄庶訟”之類事務不用負責任,那目前我們對西周政治體制或其權力運作的基本認識可能就要完全顛覆了。另外,我們還想指出的是,由臣工之“直接責任”和王之“負總責”同時強調看,西周分封制與後來郡縣制從本質上講都是垂直統攝的權力結構,他們只有政治技術的密、疏以及集權效果的強、弱之異,本質上其實並無大的不同。

注释

[1] 本文是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出土簡帛文獻與古書形成問題研究”(項目編號:19ZDA250)的階段性成果。

[2] 本文所引簡文及青銅器銘文除個別需討論外,一律徑破讀以通行字。

[3] 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捌)》,中西書局2018年,第117-118頁注釋【35】。

[4] 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捌)》,第118頁注釋【38】。

[5] 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捌)》,第119頁注釋【46】

[6] 參何景成《西周王朝政府的行政組織與運行機制》,光明日報出版社2013年,第230-232頁。

[7] 何景成《西周王朝政府的行政組織與運行機制》,第228-234頁。

[8] 由最近公布的清華簡《四告》看,此“慎”明顯是“訟”字之訛,可參趙平安《出土文獻視域下的“庶昚”》,臺灣《中國文字》2020夏季號,2020年6月,第121頁。

[9] 李學勤主編《尚書正義》,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457頁。

[10] 馬楠《<尚書>、金文互證三則》,《中國國家博物館館刊》2014年11期。

[11] 與“正”表“官長”之義相關,《詩》、《書》中還屢見“先正”,指從前的官員、正長。《尚書·文侯之命》:“唯先正克左右昭事厥辟”,《詩·大雅·雲漢》:“群公先正,則我不聞”,《禮記·緇衣》引佚《詩》云:“昔吾有先正,其言明且清,國家以寧,都邑以成,庶民以生”,即毛公鼎前文亦有“亦唯先正襄辥厥辟”,同樣言“先正”。

[12] 不少學者將“今乃辟余”之“辟”理解爲動詞,指輔弼(參丁宇《清華簡<攝命>綜合研究》,上海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21年,第101-102頁所引各家之說),我們認爲不可從。《攝命》此處從“矧汝唯(雖)子”到“汝其有斁有湛,乃眔余言……”是一個相對完整的意義單元。金文及“書”類文獻中,“矧汝唯(雖)子”或“汝唯(雖)小子”之類表述經常居轉折關係的上半句,這裏的意思是:雖然你尚是“小子”(指涉世未深),但問題是現在我作爲王對邦家大小政事還缺乏瞭解(暗示需要伯攝盡心履職),因此下文的“汝其有斁有湛,乃眔余言……”,就是對伯攝履職的迫切要求,尤其是句首的“汝其……”祈使意味顯豁。

[13] 學者于此斷句及對相關語詞的理解頗有分歧(參上揭丁宇《清華簡<攝命>綜合研究》,第105-106頁所引各家之說),遂認爲“無知、亡聞”的主語是“汝”,其實都是對此處前後正反對言的語義邏輯考慮未周。

[14] 參胡寧《楚簡逸詩——<上博簡><清華簡>詩篇輯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第127頁所引王坤鵬之說。

[15] 毛公鼎銘文說:“厥非先告图片父,图片父舍命,毋有敢……”,前舉蔡簋銘文也說:“厥非先告蔡,毋敢……”,無論是毛公還是蔡,從行政程序上講,他們只是“王”與“庶言、庶獄、庶訟”之間的轉承環節。

[16] 馬楠:《清華簡<攝命>初讀》,《文物》2018年第9期,第46頁。

[17] 關于此段,學者間的斷句意見分歧較大,可參郜士華、黃杰《清華簡<攝命>26-28號簡的斷句與釋讀》,《簡帛》第十八輯,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第23頁。“余一人曷叚”前尚有“民有曰之”一句,這直接影響了很多學者于此的斷句和理解,學者多將其與後面的“余一人曷叚……”牽連作解。其實,“民有曰之”類乎《尚書》中屢見的“知曰”(《召誥》與《君奭》)或《禮記》中的“子言之”(《表記》等《子思子》篇目其例尤夥),“知曰”或“子言之”後均爲獨立的意義單元,故“余一人曷叚……”以下獨立理解是沒有問題的。當然,學者于此斷句頗多分歧,恐怕也緣于對馬楠援《呂刑》參校此句的意見沒有充分重視,我們認爲其對二者語感的把握是很准確的。

[18] 可參簡帛網,《清華簡八〈攝命〉初讀》帖84樓:網友暮四郎之看法(http://www./bbs/read.php?tid=4352&page=9,2018年12月4日);劉信芳《清華藏竹書<攝命>釋讀》,《清華簡<攝命>研究高端論壇論文集》,上海大學2019年6月;子居《清華簡八<攝命>中段解析》,http://www.360doc.cn/article/34614342_807583710.html

[19] 王寧懷疑後一“余”漏掉“一人”,《清華簡<攝命>讀札》,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站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4343,2018年11月27日。

[20] 寧鎮疆《也論“余一人”問題》,《歷史研究》2018年第2期。

[21] 上舉劉信芳文已指出“不則,則也”。

[22] 金文中的“叚”字沈培先生曾經有詳細討論,認爲其功能近乎情態動詞的“能”,《攝命》此處的“何叚”之“叚”理解爲“能”亦通。沈說見《再談西周金文“叚”表情態的用法》,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中心網站(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1186),2010年6月16日。又,曾運乾先生曾將《洛誥》的“朕不暇聽”之“暇”讀爲“假”( 曾運乾《尚書正讀》,第217頁),理解爲攝理之“攝”。這個意見對于《攝命》此處的“叚”的理解也很有啓發性。

[23] 筆者有文《<大雅·烝民>“袞職有闕”申證》,待刊。

[24] 《詩經》中歌頌的“虞芮質厥成,文王蹶蹶生”,也算周王親理獄訟的一個證據。

[25] 李學勤《絳縣橫水二號墓卣銘釋讀》,《晋陽學刊》2014年,第4期。又收入氏著《清華簡及古代文明》,江西教育出版社2017年,第97頁,收入時題“讀釋”。

[26] 顧頡剛、劉起釪《尚書校釋譯論》,中華書局2005年,第1692頁所引蔡傳之說。

[27] 顧頡剛、劉起釪《尚書校釋譯論》,第1695頁。

[28] 楊筠如《尚書覈詁》,陝西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05頁。

[29] 曾運乾《尚書正讀》,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269頁。

[30] 周秉鈞《尚書易解》,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256頁。

[31] 黃德寬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拾)》,中西書局2020年,第111頁。

[32] “惟正是乂之”之“正”與毛公鼎“無唯正聞”之“正”同義,爲官長之義。

[33] 中國古人這種各等級各守其職的觀念是很早就形成的,清華簡《治邦之道》專門提到“君守器,卿大夫守政,士守教……戎(農)守稼穡,此之曰攸”,整理者讀“攸”為“修”,訓為“善”(李學勤主編《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捌)》,中西書局2018年,第143頁),參考《立政》的“罔攸兼”我們懷疑此“攸”似不必改讀。《立政》“罔攸兼”之“攸”一般理解為“所”,是很虛的詞,但由《治邦之道》的“此之曰攸”看,似乎有必要重新考慮。

[34] 參巫雪如《先秦情態動詞研究》,臺灣大學中國文學系博士學位論文(周鳳五、魏培泉先生指導),2012年,第231-242頁。此文綜合前人意見認爲表謙敬只限于下對上,由《立政》的“罔敢知”看,似未必。

[35] 曾運乾《尚書正讀》,第2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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