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事诉讼有个时效问题,向法院请求民事权利保护的打官司时间为3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因为不能把打官司拖得太久太长,没完没了,得有时间限制,时间约束。 《民法典》又规定超过20年,有特殊情况的,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诉讼时效延长。 这里什么情况是特殊情况呢? 我没见过司法解释或者法学研究机构和法学高等院校的法理解释,忽发奇想以下超过20年的情况,为特殊情况: 1.因失踪被宣告死亡,超过了20年又出现在熟人面前。 2.因严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减刑超过20年,刑满释放。 3.因不可抗力的情形,超过20年。 此案民事判决书已过20多年,我认为只要法院认为符合“特殊情况的”。 再审是在6个月以内,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法院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没有失效,就可以申请法院再审。 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 一是法院发现本级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是当事人认为生效的判决书,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 此案当事人称有新证据。 那就要审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判决时使用的是否是伪造的证据;或者在审判时证据没有经过双方质证,就定案了;或者对定案的主要证据,由于当事人的客观原因约束无法取证,或者法院也没有取证的。 如果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有可能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或者适用的法律,由败诉转为胜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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