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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全的1、2、3、4、5;一文全部讲清楚

 律师戈哥 2022-05-13

在现实生产生活中,涉及财产纠纷比较大的离婚案或是欠钱不还、拖欠货款案中,一方当事人都担心对方将财产转移走或者出现其他情形导致赢了官司也得不到钱。

于是大家在律师的帮助下,都积极地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有的甚至是通过各种关系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远远大于实际诉讼金额!实事求是的看,在律师的帮助下,关于财产保全我们是否做过了?

关于财产保全的1、2、3、4、5;一文全部讲清楚

此文,不会对此问题展开,但,建议专业的财税法人士能去思考这个问题,我们重点还是告诉大家如何进行适度的财产保全!

首先,财产保全是什么?什么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很多时候,都是请了律师,在律师的建议和协助下去做财产保全,当然对于大部分人来说这样做也是对的,但是,#徽淳学院#我们还是建议你自己要对财产保全有一定的了解,尤其是对于咱们中小微企业,甚至有时候,咱们都请不起专业律师,只能咨询朋友或者司法部门自己去做,所有,你更要去学习它,不需要精通,至少够用!

关于财产保全的1、2、3、4、5;一文全部讲清楚

1、财产保全是什么?

专业化解释: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平民化解释:财产保全,是为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确保当事人胜诉权益最终兑现而采取的临时性控制措施。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可能会转移财产使案件以后难以执行或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禁止其财产的转让或责令其不能再转让财产的。

实践中,法院也可以主动裁定进行财产保全措施。

2、什么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不是所有民事官司都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只有涉及财产给付的官司才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比如有财产争议的离婚官司、欠钱不还、拖欠货款、买卖合同纠纷官司等等。也不是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都会受理,只有符合条件的法院才会受理。

3、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其次,关于财产保全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迄今,整个法律界最重要的办理财产保全案件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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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关于财产保全的司法意见就是2019年7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印发《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全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在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中严格审查,严禁超范围超标的查封,依法及时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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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意见》针对涉民企财产保全工作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四种情形: 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仲裁保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的保全

十个方面:准确把握财产保全功能目的、严格审查财产保全申请、强化申请人财产举证责任、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严禁超范围超标的保全、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经营影响、支持合理置换保全财产、按法定期限实施财产保全、全面履行告知释明义务、依法保障救济权利

《意见》指出,要准确把握财产保全功能目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找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坚持审慎谦抑,平等保护,严格审查,依法适用,充分保障民营企业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合法权益。

关于财产保全的1、2、3、4、5;一文全部讲清楚

《意见》强调,要加强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防止恶意利用或者滥用财产保全损害被保全人合法利益。裁定保全后,应及时依法运用网上保全、网上委托等各种合法方式进行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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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中特别指出,要最大限度减少保全措施对生产经营的影响。财产保全应当范围适当,价值相当,严禁超范围超标的保全。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应优先保全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被保全人依法申请置换保全财产的,应依法支持合理的财产置换申请。同时提出,对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具有公益性质的财产应当充分研究论证,谨慎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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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严格执行财产保全期限,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及时、全面向双方当事人履行告知释明义务。

#徽淳学院#我们理解这部《司法意见》出台的主要目的还是强调依法执行财产保全,尤其不能过度!毕竟,它是在全国都在开展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出台的,必须给个大大的赞!!!本文对此不会做展开,我们还是主张原告方积极地进行财产保全,尤其是涉及财产金额比较大的。

再次,财产保全如何操作?

下面是#徽淳学院#我们收集整理的《财产保全操作指引》,可供财税法专业人士探讨和非专业人士参考。

关于财产保全的1、2、3、4、5;一文全部讲清楚
关于财产保全的1、2、3、4、5;一文全部讲清楚

最后,实务要点及参考案例分享

1、当事人在申请诉前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亦未申请撤销保全的,法院应依职权解除保全措施。但若申请法院未解除的,该保全仍然有效,其他单位不得强制执行该保全财产。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既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财产所有权人,又未申请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如何确定保全查封的效力。

本案中,应博湖农商行的申请,博湖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10)博民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倪浩峰(倪学席)名下的案涉土地使用权,并于次日向库尔勒市国土资源局和倪浩峰(倪学席)送达了上述裁定。同年12月7日,博湖农商行将马玉英等七个自然人和金帆公司作为被告,诉至博湖法院,但起诉书中没有倪浩峰(倪学席)。2010年1月12日,博湖农商行向博湖法院提交申请,要求追加倪浩峰(倪学席)等人为共同被告。博湖农商行在博湖法院对被申请人倪浩峰(倪学席)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在法定的15日内既未对倪浩峰(倪学席)提起诉讼,亦未提出撤销保全申请,博湖法院应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但博湖法院的保全查封的效力并不因博湖农商行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倪浩峰(倪学席)而消灭。在明知博湖法院保全措施未予解除情况下,库尔勒市法院将案涉土地使用权予以强制执行,违反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案例来源】《新疆博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公司、段国成与巴州金帆废旧橡胶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29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系关于解除财产保全中保证责任的规定,不能扩大解释为解除限制出境中的保证责任。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原则;凡法律及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不能扩大自由裁量而超出法定情形追加。本案所涉解除限制出境中的追加保证人问题,目前无任何法律及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因此,常州中院追加富临公司及富临江苏分公司为被执行人,缺乏相关法律依据。江苏高院及常州中院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系关于解除财产保全中保证责任的规定,不能扩大解释而适用于解除限制出境中的保证责任。”

【案例来源】《异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等与唐毅、深圳市富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71号】

3、解除对已经保全的银行存款的冻结,虽然应当是由法院行使的权力,但并不等于当事人不可以对解除保全这一事项作出约定,且并不构成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关于《民事调解书》第七条约定的'即行解封’的效力及其对继续冻结的影响。'即行解封’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民事调解书》第七条约定,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即行解封荣生公司被保全的土地、房产及银行存款。解除对已经保全的银行存款的冻结,虽然应当是由法院行使的权力,但并不等于当事人不可以对解除保全这一事项作出约定。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很多程序事项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在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这种约定只是表明当事人解除冻结的意愿和所要达到的最终效果,至于解除冻结的手续如何办理,并无影响,因此谈不上侵犯法院的程序职权问题。解除冻结的具体实现,可以由当事人向湖北高院提交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而由湖北高院通过裁定实施,也可以在冻结到期前不再续冻,而使其自然解冻。因此,该节文字表述虽不够准确,但并不构成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案例来源】《湖北万发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北荣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荣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生东方龙城项目部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复字第20号】

4、在重审期间,被保全人要求解除保全,但因发回重审裁定并未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事项作出事实认定和实体处理,保全申请人不同意解除保全,其行为不存在违法性和主观过错。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并向吉首市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申请人停止在争议地块的建设施工行为,在案件审理结束前维持土地现状。2013年6月13日,吉首市人民法院将该争议地块进行冻结,申请人因此停止了建房行为。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5日作出(2013)吉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秦明吉不服判决,上诉于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22日,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发回重审。在重审期间,秦阳安要求解除保全,但因发回重审裁定并未对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事项作出事实认定和实体处理,五被申请人不同意解除保全,其行为不存在违法性和主观过错。本案尽管客观上五被申请人的诉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且申请人因迟延建房遭受了损失,但因五被申请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二审判决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的结果并无不当。申请人主张二审判决对保全费未作处理的问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案例来源】《秦阳安与秦明华、秦明莲等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申929号】

5、案件现已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将保全财产移送破产法院,由破产法院按照破产程序进行处理。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案件现已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的规定,武汉中院应解除保全措施,将保全财产移送江夏法院,由江夏法院按照破产程序进行处理。汽车投资公司、汽车实业公司在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对错误查封及超标的查封的主张,已无实际利益,本院不予审查。”

【案例来源】《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汽车公园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执复59号】

6、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关于万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资产置换请求是否支持问题。诉讼保全是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既要考虑保全财产的便于执行性,保护申请人的预期胜诉权益,也要考虑将保全措施对被保全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降至最低,维护企业正常发展。本案所保全的土地上已有开发的14万平米建筑物,兰州新区城乡建设管理局为保全的土地上的部分地产项目颁发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中不可能单独处置土地使用权,而且处置地上建筑物更宜变现更利于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的规定,兰州万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以该宗保全土地上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评估价值1亿元的房产予以保全置换的请求应予支持,兰州中院应当予以保全资产置换。”

【案例来源】《张银海与兰州万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州万嘉和建材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徐富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甘执复35号】

7、被保全人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的置换财产价值应能满足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标的额。

【裁判原文】本院认为,“本案查封措施系南通中院在诉讼过程中应申请复议人的请求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目前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在满足申请人财产保全标的的情况下,也应兼顾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使被保全人能够继续经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依据三农公司向如皋市物价局报送的三农国际城房屋销售备案价格、三农国际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目前三栋楼工程款支付情况,三农公司置换的三农国际城A3号楼建筑面积2039.71平方米的被查封房屋上扣除该房屋未付工程款,查封房屋的剩余价值应能满足申请复议人申请保全的标的额。之前南通中院冻结的三农公司银行帐户存款余额230000元也已缴至南通中院。综上,申请复议人主张南通中院目前采取的查封措施不能满足其诉讼保全数额缺乏事实依据。对申请复议人的复议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上海皋晟实业有限公司、江苏浙商三农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浙商三农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姜松军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执复字第00109号】

留给大家讨论的问题。

1、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曹某、朱某分别借款100万元。借款到期后,李某生意失败,无钱归还三人借款及利息。张某、曹某、朱某先后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偿还借款。在起诉前,张某了解到李某有价值约200万元房产一处,于是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也将李某的房产查封。判决生效后,张某、曹某、朱某均向法院申请执行。张某以其申请了财产保全为由,主张对查封房产优先受偿。请问,张某能否优先受偿?

2、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往往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在提供担保后,法院一般会依法裁定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但是,一旦原告败诉,是否应赔偿被告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案外人对财产保全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确权之诉?

4、财产保全,不知对方财产信息,怎样申请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帮你查?

5、财产保全损害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6、财产保全保险费应当由谁承担?

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为大众谋福利者,不可使其孤军奋战,为自由开路者,不可使其困顿于荆棘”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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