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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阻碍防疫工作、殴打民警被判刑

 上海刑事律师 2022-05-13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战是一场全民战争,需要每个人遵守防疫规定,配合防疫工作,才能尽早战胜疫情。疫情期间不配合防疫工作,甚至阻挠防疫工作正常开展的,有关部门将会对其从重处罚。

案情介绍
01

 2020年1月26日,正值新冠疫情在湖北武汉爆发之际,孝感市孝南区某村部分村民,违反防疫有关规定,擅自用车辆封堵道路,当地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出警。执法过程中,蒋某某、蔡某某等人与出警的民警、辅警发生争执,并采取殴打、拉扯的方式阻碍民警、辅警依法执行职务,将执法民警夏某、杨某殴打至伤。经鉴定夏某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2020年11月,蒋某某、蔡某某被依法逮捕并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蔡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蒋某某、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其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在公诉机关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
02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蔡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刑法,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蒋某某、蔡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在公诉机关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均依法从轻处罚。在全省、全市抗击新冠肺炎期间,被告人蒋某某、蔡某某伙同部分村民,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用车封堵道路,殴打、拉扯、推搡出警的民警、辅警及镇、村干部,致辅警轻微伤并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故对辩护人希望法庭对被告人蒋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被告人蔡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律师说法
03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战是一场全民战争,需要每个人遵守防疫规定,配合防疫工作,才能尽早战胜疫情。疫情期间不配合防疫工作,甚至阻挠防疫工作正常开展的,有关部门将会对其从重处罚。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周宇龙律师提醒大家,特殊时期更应谨言慎行,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相关法条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李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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