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相关条款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相关内容 第七部分 “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中规定:党组织既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又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要保障党员申辩、申诉等权利。对执纪中的过错或违纪行为,要依规及时纠正、消除影响并追究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一方面,要惩治腐败正风肃纪,惩戒教育挽救犯错误的党员干部,并坚决扫除一些害群之马;另一方面,也要保护遭受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为他们澄清正名,激励担当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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