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01 尊重和保障公司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 02 弘扬股权文化、加强股权保护力度 ![]() 现在很多中小股东在公司里,都遭受着“控制权被滥用”的损害。例如大股东不分红但肚满肠肥,小股东嗷嗷待哺却成为'苦主';隐名股东得不到保护成为弱势群体;大股东进行不正常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小股东被低价收购股权成为'前股东'。这次《公司法》修订草案于2021年12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其中,增强了小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保护力度;明确了股份公司的股东可以委托律师、会计师查阅公司账目,提高知情权保护;确立了各种对公司决议的'撤销、确认无效'诉讼制度,使中小股东有机会在'事先用手投票影响公司决策,事后通过法院予以权利救济',让中小股东有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03 保障交易安全,防范金融风险 ![]() 二是事中保护,完善担保制度。公司对外承担担保责任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要求。例如公司融资时进行了“股权让与担保”(就是通过虚假股权转让,实现真实担保目的),在实践中,如果公司的经营状态好,很多债权人就会假戏真做,认为自己就是公司的'真股东'(判断是股东还是债权人,就问问是要挣利息,还是要分红利?愿不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姓“股”还是姓“债”,立见分晓)。 三是事后保护。本次修改中,在'揭开公司面纱'上有了重大突破(一人公司中,自然人利用公司的外壳隔离债务风险,滥用股东权利实现个人盈利目的),把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把他下面儿子公司,孙子公司,一锅煮、一勺烩、一网打尽。因为儿子公司,孙子公司越多,债权人反而会觉得自己变得更安全。 04 完善公司治理,推动法律、制度落地 ![]() 公司治理最大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遥看草色近却无”的立法短板,一个是公司治理需要好人、好制度、好文化和好运气。例如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代表小股东、员工看住公司其他董监高),管事的挣钱不多,但责任却不小,现有规则保护不到位。于是引入入了单层制,双层制,可以自由选。所谓单层制,就是只有一个管理机关,即只有董事会而没有监事会;所谓双层制,就是有一个经营机关负责公司的商业经营和另一个单独的监督机关负责监督经营机关,即董事会和监事会双重机构。 05 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的思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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