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 目次 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浙江省品牌建设联合会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文件由浙江蓝箭万帮标准技术有限公司牵头组织制定。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浙江长征电影碳棒有限公司。 本文件参与起草单位:XXXXXXXX。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XXXXXXXX。 本文件评审专家组长:XXX。 本文件由浙江蓝箭万帮标准技术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文件首次发布。 碳弧气刨碳棒 1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碳弧气刨碳棒(以下简称“碳棒”)的产品分类、基本要求、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以及质量承诺。 本文件适用于金属材料刨槽、切割等碳弧气刨作业的碳棒。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288 焦化产品水分测定方法 GB/T 2292 焦化产品甲苯不溶物含量的测定 GB/T 2293 焦化沥青类产品喹啉不溶物试验方法 GB/T 2294 焦化固体类产品软化点测定方法 GB/T 2295 焦化固体类产品灰分测定方法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5121.1 铜及铜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部分:铜含量的测定 GB/T 8727 煤沥青类产品结焦值的测定方法 GB/T 24203 炭素材料真密度、真气孔率测定方法 煮沸法 JB/T 8133.2 电炭制品物理化学性能试验方法 第2部分:电阻率 JB/T 8133.7 电炭制品物理化学性能试验方法 第7部分:抗折强度 JB/T 8133.14 电炭制品物理化学性能试验方法 第14部分:体积密度 JB/T 8133.17 电炭制品物理化学性能试验方法 第17部分:灰分含量 JB/T 8154 炭弧气刨炭棒 JB/T 8679 炭弧气刨炭棒 物理及使用性能试验方法 1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14 产品分类 碳棒的分类应符合JB/T 8154的规定,规格分类见表1。 表1 规格分类 单位为毫米
15 基本要求 15.1 设计研发 15.1.1 应采用计算机辅助设计,使用Auto CAD等软件开发产品。 15.1.2 应具备根据客户需求进行产品开发能力,包括新配方的设计研发、焙烧曲线的调整、镀铜工艺的开发。 15.2 原材料 主要原材料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主要原材料技术指标与试验方法
15.3 工艺装备 15.3.1 应配置全自动电镀流水线,全自动焙烧隧道窑炉、自动配粉系统等智能设备。 15.3.2 应采用对主要工艺环节加强绿色环保要求,配置净化过滤机、除尘塔、静电除尘、光氧催化等除烟除尘环保设备设施,以及电镀污水污泥处理设备。 15.4 检验检测 15.4.1 应为原材料检测配备相应设备,并开展硫含量、沥青软化点、堆积比、比电阻、真密度等性能检测。 15.4.2 应为碳棒生产过程和最终检验应配备相应设备,并开展直线度、公称直径、公称长度、电阻率、水分含量、使用性能、抗折强度、体积密度、灰分含量等检测。 16 技术要求 16.1 尺寸要求 16.1.1 圆形碳棒的直径公差不应大于公称直径的±3%。 16.1.2 矩形碳棒的宽高公差不应大于公称尺寸的±5%。 16.1.3 碳棒长度公差不应大于公称长度的±3 mm。 16.1.4 碳棒的直线度公差不应大于公称长度的0.4%。 16.1.5 直径6 mm以上的圆形碳棒无镀铜层一端应加工成与碳棒轴线小于或等于30°的锥形,其他规格碳棒无镀铜层一端允许不加工。对于连接式碳棒无镀铜层一端应加工成与碳棒轴线小于或等于1°的锥形凸柱,另一端加工成能与凸柱相匹配的凹体。 16.1.6 连接式碳棒的结构和尺寸应符合JB/T 8154的要求。 16.2 镀铜层厚度 除了6.1.5规定的锥部外,碳棒表面应镀铜,镀铜层厚度应符合: a) 小规格:0.04 mm~0.07 mm; b) 中规格:0.06 mm~0.15 mm; c) 大规格:0.12 mm~0.30 mm。 16.3 电阻率 无镀铜层碳棒的电阻率应符合: d) 小规格:≤18μΩ·m; e) 中、大规格:≤20μΩ·m。 16.4 灰分含量 无镀铜层炭棒的灰分含量(质量分数)不应大于1.2%。 16.5 水分含量 镀铜层碳棒的水分含量(质量分数)不应大于0.3%。 16.6 体积密度 无镀铜层碳棒的体积密度不应小于1.60 g/cm3。 16.7 抗折强度 无镀铜层碳棒的抗折强度,圆形碳棒不应小于25 Mpa,矩形碳棒不应小于20 Mpa。 16.8 使用性能 碳棒在使用或随后的冷却过程中,不得发生龟裂和剥落现象。碳棒镀铜层起泡部分不大于镀铜层表面积的12%,从碳棒灼热端部到镀铜层的烧损距离平均应不大于40 mm。 17 试验方法 17.1 尺寸 17.1.1 碳棒尺寸公差用钢直尺和精度为0.01 mm的千分尺测量。 17.1.2 圆形碳棒的直线度在光滑平板上滚动时测量,矩形碳棒的直线度在平台上用高度尺测量。 17.1.3 碳棒无镀铜层一端的锥形用量角器和钢直尺测量。 17.1.4 连接式碳棒的凸端和凹端用专用卡板、塞规测量,其凹凸部位尺寸用精度为0.01 mm的千分尺测量。 17.2 镀铜层厚度 碳棒镀铜层厚度按JB/T 8679的规定进行试验。 17.3 电阻率 无镀铜层碳棒的电阻率按JB/T 8679的规定进行试验,试样与整支炭棒两端应加工成与炭棒轴线垂直。 17.4 灰分含量 无镀铜层碳棒的灰分含量按JB/T 8133.17的规定进行试验。 17.5 水分含量 17.5.1 试验设备 17.5.1.1 天平精度应达到0.001 g. 17.5.1.2 烘箱最高温度应大于100 ℃。 17.5.2 试验准备 正式开始试验前,应清除干净附在碳棒试样上的灰尘、碎屑。 17.5.3 试验步骤 17.5.3.1 碳棒试样应先编号,称量,并做好记录,精确至0.O01 g。 17.5.3.2 将碳棒试样放入烘箱内,烘箱内温度保持在100 ℃,烘4 h,烘完待冷却至室温后,称量,精确至0.O01 g。 17.5.4 结果计算 试样的水分含量按式(1)计算,精确至0.01%。 式中: W——试样含水率,%; m1——试样试验时的质量,单位为克(g); m0——试样全干时的质量,单位为克(g)。 17.6 体积密度 无镀铜层碳棒的体积密度按JB/T 8133.14的规定进行试验。 17.7 抗折强度 无镀铜层碳棒的抗折强度按JB/T 8154、JB/T 8133.7的规定进行试验。 17.8 使用性能 碳棒的使用性能按JB/T 8679的规定进行试验。 18 检验规则 18.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18.2 出厂检验 18.2.1 产品应由制造商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18.2.2 产品出厂检验采用抽样检验,以同一批原材料生产的提供型号和规格的炭棒一检查批次。抽样方案按照GB/T 2828.1规定进行,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检验项目见表3,检验水平为S-3,接收质量限AQL为25。 表3 出厂检验项目
18.2.3 出厂检验判定:如果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接收数,则判定该批接收;如果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拒收数,进行第二次抽样;第二次抽样方案按照GB/T 2828.1规定进行,采用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如果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仍大于或等于拒收数,则判定该批不接收。 18.3 型式检验 18.3.1 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f) 试制的新产品; g) 设计、材料、工艺等有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性能时; h) 连续生产的产品历经1年时; i) 产品连续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j)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k) 客户提出要求时; l)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要求时。 18.3.2 型式检验项目按表3规定执行,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6个产品进行型式检验。 18.3.3 型式检验判定:型式检验的全部项目均符合标准规定时,判定型式检验合格;若有不合格项,从相同的检验批次中再取32根,对不合格项目重复检验一次,若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合格,若仍不合格,则判定型式检验不合格。 1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19.1 标志 19.1.1 碳棒表面或内包装表面应印有: m) 制造商名称; n) 产品名称; o) 产品型号或规格; p) 制造日期或批号。 19.1.2 碳棒外包装箱表面应印有: q) 制造商名称; r) 产品名称; s) 产品型号或规格; t) “切勿受潮”“小心轻放”或表示该含义的标记; u) 数量; v) 重量(毛重不应超过100 kg)。 19.2 包装 19.2.1 碳棒应装入纸盒或塑料袋,然后装箱。 19.2.2 碳棒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19.3 运输 产品应采用合适的运输工具运输,并应避免重压雨淋、跌、摔、滚动、腐蚀性气体侵袭等。运输途中环境温度应在-25 ℃~40 ℃范围内,相对湿度不大于95%。 19.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无腐蚀性气体的库房内。贮存环境温度应在5 ℃~40 ℃范围内,相对湿度不大于75%。 110 质量承诺 110.1 制造商应能根据外包装表面的生产日期及批号进行产品质量追溯。 110.2 在规定的贮存、运输、使用条件下,自出厂30个月内,因本产品质量问题影响碳弧气刨正常作业的,制造商应免费更换相应数量的产品并承担相关责任。 110.3 客户的投诉应在24 h能得到反馈并给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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