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身教育立法的思路解析与路径选择 陈乃林 摘 要 :终身教育立法是我国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的一个重点热门话题。现秉持多思路谋划、多路径选择的精 神,提出了五种思路与选择:即由国务院先行制定终身教育行政法规;按照对终身教育理念与立法实践有所区别的解读,制定置于《教育法》下位的终身教育法;调整思路,另辟蹊径,制定“终身学习促进法”;对现行《教育法》进行重大修改,制定一部贯彻并体现“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新的教育基本法;从长远和更高目标计,编纂教育法典,推进教育法律体系法典化。意在分析比较,权衡利弊,为终身教育立法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关键词 :终身教育立法;思路解析;路径选择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我国终身教育立法,是当下人们关注的一个重点和热门问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有不少见仁见智的看法。本文拟就立法思路与路径选择谈一些看法,意在通过多思路谋划、多路径选择,力图找到一条大多数可以接受的立法路径,以利推进我国终身教育立法进程。 终身教育作为一种教育理念古已有之,但作为一种具有国际性影响的教育思想,则是在20 世纪 60 年代提出来的。1965 年保罗·郎格朗(Paul Lengrand)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届促进成人教育国际委员会上,以“终身教育”为题作了报告;1970 年,他在《终身教育引论》中提出,终身教育是指“人一生的教育与个人及社会生活全体的教育的统合”,这就是说,终身教育是贯穿人的“一生”,不是某个阶段;涵盖“社会生活全体”,不是某个方面;是“统合”,即涵盖各级各类教育的总和,是一种社会化、终身性的“大教育”概念。按照这种理念立法,那就应该制定一部教育领域的基本法。 从我国的立法实践看,1995 年已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是一部教育领域的基本法(“母法”),不仅规定了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同时也为其他教育类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其他教育类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在整体立法精神和原则上与教育法保持一致,不能越位,越位就是违法,就是无效。终身教育立法当然也不例外。 这里就带来一个两难的选择:从法理上说,终身教育立法,应当高于《教育法》,因为终身教育是涵盖各级各类教育的社会化、终身性的大教育;而从立法实践看,法律位阶要高于《教育法》的地位,是不可能的,而且是违法。这里的难题就在于:一方面上下左右都在大声疾呼要推进终身教育立法,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又找不到真正体现终身教育本质内涵的法律位阶,面对如此复杂的情况,怎么办?路在何处?笔者试着按以下几种情况,提供若干思路和路径,以利集思广益共谋解决之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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