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本质是代替现金的一种特殊资产。企业购买预付卡时虽然可以有发票,但不属于销售行为。预售卡进行实物交换时才应当确认为销售行为。 预付卡是一种预付凭证,并不属于消费,所以购入时按照资产管理,账务处理如下:2、 购买预付卡时的现金折扣 借:预付费用——预付卡(卡面价值)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 财务费用(差额) ps:一般情况下,预付卡折扣不做分录处理。直接使用实际支付额度记账。 企业使用预付卡通常用于企业自身消费、职工福利、赠送客户等 由于自用消费环节不能再取得增值税发票了,凭购卡环节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购物小票和审批单入账,并依据消费金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假定用于购买办公用品,会计处理如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未开普票预付卡消费) 发放给职工时,也同样不会取得发票建议凭购卡环节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员工签单和审批单入账,并按照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标准限额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假定发送给管理人员,会计处理参考如下:PS:发的预付卡需要并入个人当月工资一同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议凭购卡环节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企业赠送记录、审批单入账,并按照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限额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假定业务推广发生的赠送行为,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项规定,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使用预付卡的发票后,客户实际提取货物时不得再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案例一:用于员工福利 2021年6月,甲公司将其中5000元的购物卡发放给10名员工,作为端午节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5000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5000 案例二:用于维护客户关系 公司将购物卡赠送给客户用于维护客户关系的,应归类于业务招待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2021年6月,甲公司将其中2000元的购物卡赠送给与其长期合作的乙公司。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2000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2000 案例三:用于促销 有的时候企业为了能达到更好的销售成果,会用预付卡采取一些促销手段。这种情况下,预付卡应计入“销售费用”,企业可以凭借购买时取得的发票和赠送时的凭据税前扣除。 2019年6月,甲公司开展促销活动,只要消费满1000元就赠送价值100元的购物卡,本月赠送的购物卡累计2000元。 借:销售费用 2000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2000 案例四:用于购买办公用品 公司将购物卡用于购买办公用品,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可以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1年6月,甲公司将购物卡其中的1000元用于购买办公用品,并取得了购物清单。 借:管理费用 1000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