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惩条例
一、奖励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
1.具有“五爱”的思想情感。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认真完成集体交给的任务,诚实正直,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他人。
2.自觉遵守学校纪律和公共秩序,爱护公物,保护环境,明辨是非,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3.有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各种劳动,爱惜劳动成果,勤俭节约。
4.在校内外有突出表现受到表彰者优先。
5.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受学校纪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评选。
(二)学习好
1.学习勤奋努力,积极进取,学习方法正确,珍惜时间。
2.学习兴趣广泛,有较强的求知欲,乐于探索,初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3.学习成绩优良(剑英班学生各学科综合评价成绩为优,实验班学生各学科结合评价在“良”以上)。
(三)身体好
1.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校内外的文体和科技活动。
2.了解卫生和健康知识,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3.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开朗乐群、不怕困难,有一定的适应能力。
4.体育课成绩优良。残疾学生(须持有中华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和因病免试的学生(须有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能努力参加力所能及的体育锻炼,此项成绩按具体情况可酌情考虑。
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思想品德好”和“身体好”均达到三好学生标准,学习成绩优良。
2.热心本职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威信和较强的组织工作能力和表达能力。
3.在学校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成绩突出。
4.必须参加学生自主管理团队,主动参与学校管理,工作认真负责。
5.操行评定不合格者,受学校纪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评选。
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在下学期开学典礼上予以表彰奖励。
二、处分
1.学生违反校规和治安管理条例,视所犯错误的次数、性质、情节后果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等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及借读的处分。
2.受处分学生,在一月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有明显进步,欲申请撤销处分,可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所有科任老师和班委会成员,政教主任签署意见,经学校讨论通过,可撒销处分,撒销后在学籍卡不注明受处分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