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篇)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征得行业协会商会同意,适当减免或降低会费及其它服务收费。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政策内容:初次创业人员租用场地创办经营实体的给予3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对符合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补贴标准上浮20%,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按10000元/年标准给予补助。对残疾人创办的经营实体按照6000元/年标准给予补助。 对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余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时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补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文件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20〕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20〕68号) 政策内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还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金等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分娩可一次性领取本人年应领取失业保险金50%的生育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照当地在职职工死亡的待遇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学籍地在我市辖区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的毕业学年有求职创业意愿且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脱贫、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毕业生和特困、残疾、烈士子女、孤儿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每人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住房保障采取发放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方式。租房补贴按照博士每月2500元、硕士每月1500元、本科每月1000元的标准分季度发放,保障期3年。购房补贴针对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包含别墅、公寓,不含二手房)的上述人员,标准为博士10万元、硕士6万元、本科生4万元,按照40%、3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享受租房补贴期间在连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包含别墅、公寓,不含二手房)的,可以申请转为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金额应扣除已领取的租房补贴额度。 政策内容:每年开发设立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鼓励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服务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为2年,各地区参照当地社区工作者待遇标准给予相应待遇。优先安置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烈士子女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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