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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3.6亩,获刑三年零七个月,被罚十万元!

 神州国土 2022-05-16 发布于河北

近年来,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积极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强耕地司法保护,严厉打击农村非法转让、买卖土地违法犯罪行为,严守全国18亿亩耕地红线。近日,丘北县人民法院就对一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目前案件已生效。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至2020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擅自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丘北县锦屏镇某村的3.6亩土地以签订《协议》的形式分别转让给朱某、沐某等6人,非法获利1198580元。
 

【裁判结果】

丘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合法批准,多次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119858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罪所得1198580元继续向被告人刘某某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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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犯罪行为。其中,“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将依法管理和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转让给他人的行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倒卖,从而进行牟利的行为。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土地使用权的享有和转让是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不能作为一种商品进行随意买卖。即使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也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才能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法律法规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上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法律后果




       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来源:平安丘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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