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 丘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合法批准,多次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119858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犯罪所得1198580元继续向被告人刘某某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释法】 法律法规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上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法律后果 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来源:平安丘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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