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没有喝酒,二没有劝酒,同饭桌的朋友酒后摔倒身亡,为什么判决我赔偿5万元?”小希冤枉的说道,对法院的一审判决表示无奈和不解。4人共同喝酒,1人酒后骑车摔倒身亡,死者家属将饭桌上所有人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炮说说法##头条##北京# 在酒桌上,一人喝酒身亡,同桌人必定承担法律责任吗? 小闫是这次的聚会的组织者,他和死者小郭,以及声称冤枉的小希都是朋友关系。或许是因为有很深的交情,他们俩将开车的业务介绍给小闫。小闫知恩图报,所以组织了这次聚会表示对他俩的感谢。 小郭和小希受邀后欣然前往,小郭先是骑着电动车来到小希的家,打算和他一同去饭店。到了小希的家后,将电动车存放到他的车棚里,然后搭乘小希的电动三轮车一起去了饭店。 既然是请客吃饭,怎么能少的了酒呢。小闫自己带了一瓶53度的红星二锅头,同行的另一朋友带了8瓶啤酒。一通推杯换盏之后,除了小希没有喝酒之外,另外3人酒足饭饱。随后大家互相打声招呼,怎么来也就怎么回了。 小希和小郭一同骑着电动三轮车来到小希家,因为小郭的电动车停放在他家的车棚里,所以准备取了车后再回家。可意外发生了,小郭骑电动车回家的路上醉酒摔倒身亡。随后小郭的家属将参加聚会的其余3人告上法庭。 在生活中,类似的酒后人身伤害意外事件层出不穷。有朋友会说了,酒桌上有劝酒行为的,导致他人喝酒身亡,那么劝酒的人将承担赔偿责任。没错,确实是这样的。可是为什么小希没有喝酒,也没有劝酒,法院却判决他赔偿5万元呢? 小希表示很冤枉,他说自己规规矩矩的吃饭,滴酒未沾,也没有劝酒,聚会往返的路上好心的将死者小郭载着到自家的楼下。到家之后,明确的劝阻小郭不要骑车,担心他的安全,恐发生意外。 可小郭并不听劝,执意要离开。另外通过他的行为观察,能自行行走,取包和手机,没有醉酒的状态。即使想阻止,对方不听劝也无可奈何。所以自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小希是否需要赔偿?只是需要看他是否存在过错。《民法典》第1165条、第1169条、第1172条、1173条都有相关的规定,这里不去繁琐的分析。 小希的辩解有点道理,但并不完全正确。死者小郭将电动车存放在他家的车棚里,所以从另一角度来说,对小郭有照顾的义务。在饭桌上,小希应当清楚的知道死者小郭的饮酒程度,对他的酒后能否骑车行为能力应当有基本的判断。 尽管小希对死者小郭有劝阻的行为,但是并不足以有效的阻止意外的发生。所以从这方面来说,小希存在一定的过错,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或者说,小希打电话联系他的家属,告知具体情况,安排接送,这样才能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完全让小希一人承担5万元的赔偿似乎不妥,有失公平,毕竟他还是一位低保户,无力承担如此高的赔偿费用。根据《民法典》第1186条的规定,其实还有一位朋友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就是饭局的组织者小闫。 小闫组织了这次聚餐,清楚的明白小郭摄酒量,应当注意酒后小郭的状态,能否安全到家的可能性。另外,他受到了小郭生前的照顾,所以于情于理应当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小希承担3万元的赔偿,小闫承担2万元的赔偿。 所以,聚会饭桌上,有强迫性劝酒,或者明知对方不能饮酒而劝酒的,起哄劝酒行为的,未将醉酒者妥善安置,未能安全护送到家的,行为人或聚会的组织者将承担赔偿责任,严重时将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问下大家,酒局的组织者小闫和滴酒未沾的小希共同承担5万元的赔偿,冤吗? 关注大炮,每日为您分析生活中的法律问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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