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在诉讼中,或者在起诉前,为了将来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避免赢了官司却什么也得不到的窘境而设立的一套制度。比如说,我要起诉某人赔偿金额若干,但担心TA把财产全转移了,到头来什么也得不到。这种情况下,我可以申请法院保全,比如冻结TA的银行账号,或者查封TA的房产等。 但是,如果最后没有支持我呢?我需要赔偿TA损失吗?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诉讼保全是一种救济手段,用来平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一方面,申请人有赢了官司而输了钱财的可能,而被申请人则有可能因为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经营恶化,权益受到损失,对于企业而言甚至因为流动性丧失而无法存活。两者之间利益如何平衡,就系于这条法律规定如何发挥效力了。 正好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在线直播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华商银行深圳分行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1】,全程听下来,也有很多收获。 因为财产保全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得以实现,是非常重要的制度。然而,关于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则比较少,除了民事诉讼法108条(2021版)(2012,2017年修改版为105条,1991,2007修改版本为96条,而1982版则为94条),有没有单独针对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且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也未对此问题进行详述。 因此,据不同学者的研究,基于保全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由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篇)进行规制,属于过错责任【2,3,4】。如果因为保全错误而提起侵权之诉,需要证明侵权责任发生与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链条如下: 一 申请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即保全行为 二 申请人在申请时存在过错 三 被申请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四 保全行为和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 显然第一条是成立的。但是在实际案例中,二、三、四条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实都相当有难度,这也就是因为保全受到损害而提起侵权之诉时,获得支持的难度比较大的原因。 存在过错本身就不太好证明。比如今天直播的案件中,中超公司要证明红塔资产管理和华融资产管理存在过错就比较困难。案中提到一个事实就是在诸多提供担保的担保方都提供了股东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唯独中超公司没有提供,且中超公司是在债务要到期前几天才提供了担保,也额外说明了是因为当时的董事长控制着公司,由他提供的担保文件,但没有股东会决议。这可能是一个比较好的证明,但不一定能够说服法官确信过错就一定存在。 关于受到的损失,很多情况下也非常难以证明。这对于明确的受到身体伤害还相对容易一点(其实也非常不容易),但对于一个经营中的企业,可能因为某些关键资产被查封,业务无法开展,这种损害非常难以证明;而间接的损害则更无法计量,无法计量就无法主张损失。比如,因为某个关键资产因为保全被查封而存在限制,可能一个好的投资机会,或者一个交易机会就错失了。这要计算损失,太没边没际,很难被认定,然而事实上却真会发生,也无从计算这个损失到底是多少。对于企业的损失而言,商誉的损失就更难衡量,但这种损害却表现在信用上,可能银行要么不贷款,要么要求利息会高很多。比如今天的直播案件中上诉人提到,他们去贷款本来是4.x的利率,但是因为保全的原因,导致利率达到了9.x,如果所言不虚,那这个差别就非常大,毕竟贷款的基数是近3亿,那一年的利息,也是资金成本千万元左右,直接飙升到四、五千万,这个差别太明显了,可能直接影响到业务决策。 而要对这些损失与保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证明,这个难度就更高了。比如,前面提到的某个交易机会,这要归于资产被查封而起,实在是非常困难。毕竟,影响整个交易机会的因素非常之多,抗辩会说,怎么就归因于保全呢?太难太难。 毋宁说保全而导致的赔偿责任非常难,倒不如说保全的损害太难证明。 如果因为有人恶意起诉你,那么你得准备好你因此而受到损害的证据,并且能够当成证据来使用,这样你才有可能主张你的权利。 就个人意见,侵权责任的救济其实难以平衡被侵害人的利益,比如一个年轻小孩的车祸导致残疾,这是一种侵权,但TA的未来谁能够定义?除了郁郁寡欢中度过其之后岁月外,哪种赔偿能够真的抵得上TA的损失? 避免侵权发生为要!如果要保全财产,也要公平地站在对方想一想,适度!过度的保护伤害了别人的同时也是伤害了自己。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最高院第一巡回庭优秀值班律师 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阅读|分享|励志|横渡|法律 分享美好,是美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