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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家外资法人银行情况介绍

 大脚怪 2022-05-18 发布于山东

“洋行”在近代便进入中国。据不完全统计,至鸦片战争时期,中国境内洋行数量已达150家。到民国初年更是激增至约4000家。这些机构主要代理跨境贸易,向旧政府和洋人们提供各类借款。

新中国成立后,仅有少数外资银行留在中国。直至改革开放,外资银行陆续回到中国,但初期仅以设立代表处的形式在境内开展外汇业务。

自2006年底中国开始履行WTO入市承诺后,开始有外资分行改制为中国境内法人,享受国民待遇。2018年新增彰银商业银行和国泰世华银行2家,根据银保监会最新数据,截至2018年12月底,外资法人银行有41家,而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达115家。

受篇幅所限,本文仅讨论外资法人银行,不涉及外资银行在华分行或代表处。本文介绍的外资法人银行只是股东是外资,其适用的所有法律法规、享受的业务范围和待遇业已完全中资化。

本文纲要

一、外资银行开放历程

二、外资银行的类型和特色

三、业务资质和牌照

四、41家外资法人银行主要数据指标盘点

一、外资银行开放历程

2001年

中国加入WTO,承诺在上海、深圳、大连、天津允许外资银行开展人民币业务;一年内推广至广州、珠海、青岛、南京和武汉;两年内推广至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三年内推广至昆明、北京和厦门;四年内推广至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入世五年内取消地域限制。入世两年内外资银行可以对国内公司开展人民币业务,五年内外国银行可以为国内个人客户开展人民币业务。

2006年

为了兑现入世承诺,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落实前述内容,但要求外资银行必须先设立代表处后,方可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分行。而从事人民币业务必须在中国境内开业满三年,且连续两年盈利才能申请设立法人。

2007年

首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法人银行成立,包括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014年

11月,国务院颁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取消分行设立需设立代表处的前置性条件。同时将人民币业务的申请条件由开业三年改为一年,取消连续盈利要求,放宽同城支行数量限制,取消最低营运资金要求。

2015年

6月,《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颁布,取代2006年颁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彻底取消设立代表处的前置性条件。

同年7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颁布。

2017年

3月,《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颁布,允许外资法人银行在境内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境内发债、上市、并购、融资等一系列综合服务。但在实际资质申请中,依然会受制于盈利状况和资产规模等因素,需要后续成长才能实现。

同年7月,银监会颁布修订后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明确允许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入股中资商业银行。

2018年

4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博鳌论坛上表示,将进一步扩大银行业的对外开放程度,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内外资一视同仁;允许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这意味着除已有的几种外资银行之外,传统的中资银行也可能在不远的将来引入外资。

4月2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允许外资银行可以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管理行授权中国境内其他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多家分行营运资金采取合并计算;同时发布《关于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的通知》,放开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与中资一致;并且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落实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的开放措施

6月底,最新版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中,在2017版负面清单里尚存的银行业投资限制已被彻底移除,包括:

  • “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 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 投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境外金融机构必须是银行类金融机构;

  •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境外投资者、唯一或控股股东必须为境外商业银行,非控股股东可以为境外金融机构。”

二、外资银行的类型和特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

· 1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1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

· 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

· 外国银行分行;

· 外国银行代表处。

(一)三类外资银行

1、外商独资银行与中外合资银行

外商独资银行与中外合资银行是注册于中国的独立法人机构,注册成为境内的法人银行之后,法律地位成了中国企业,承担完全民事责任。在业务资质方面受到的限制最少,几乎与中资银行相当,业务范围甚至超过民营银行的超国民待遇。

2、外国银行分行

外国银行分行只是取得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虽可开展经营性业务,但不属于中国法人,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其所有的法律责任有境外总行承担。外国银行分行可以豁免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考核,而是依托母行的考核体系。

外资银行分行在零售业务开展方面受到限制,比如分行不能经营银行卡业务,包括储蓄卡和信用卡;外国银行分行吸收单笔人民币定期零售存款的门槛为50万元。

3、外国银行代表处

外国银行代表处不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也不属于营业性机构,主要从事与其代表的外国银行业务相关的联络、市场调查、咨询等非经营性活动。

(二)业务特点

1、结构化理财先行

在资管新规以前,外资法人银行就喜欢销售结构化理财产品,相较于中资行大行其道的保本理财,这类产品虽然更没有吸引力,但却更为规范。

在2011年开始,多数外资行开始要达标75%贷存比(2015年已经改为监测指标),结构性存款包括假结构的产品成为吸收个人和企业存款的利器。

除假结构性理财外,外资银行销售的部分结构化理财产品,最高亏损幅度可达10%(多数挂钩境外的权益类工具),在此前中资银行理财普遍刚性兑付时期,也常常成为媒体关注焦点。

2、网点数量偏少,扩张缓慢

外资法人银行在中国的网点数量偏少,绝大部分外资银行网点少于城商行,这大幅影响了其零售银行业务,也间接影响了其它业务。

刚开始几年,零售业务扩张慢可能还有一些监管对网点审批速度的问题,同城不能同时申请两家网点,先开业一家再审批下一家。

不过从2014年开始,扩张慢更主要的原因是外资行自身战略也已经发生了变化:考虑到物理网点的成本与功能定位,银行其实在互联网渠道扩张以及潜在技术突破的前瞻性规划下,都主动放慢了扩展的步伐。这一点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都一致。

笔者更倾向于认为,外资行零售业务的颓势,主要是在于零售产品和服务本土化特征更加明显。相比于金融市场业务或大企业客户业务,小微和零售业务对本土化要求更高。国内零售网点和服务已经趋近饱和,加之新技术和渠道还在不断冲击,外资行想通过差异化服务开拓额外市场的空间并不大。

比如汇丰银行,尽管已经堪称外资银行在中国的龙头老大,但它在北京的网点数量仅与天津银行相当。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狂飙突进,但原本在科技与理念上领先的外资银行却没有带领潮流,无论是普惠金融、网络银行还是在移动支付领域的发展都未能领先于中资银行。

3、风控合规严格

如前所述,外资银行在风控合规方面的要求更为严苛。2019年1季度,外资银行的主要指标与其他机构的比较如下:

数据来源:中国银监会官网

外资银行在贯彻反洗钱制度、理财产品设计与销售和各项业务审批等诸多方面,都会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内部规章。从银监会统计数据来看,相比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外资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较低,而拨备覆盖率、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比例均较高。

当然这种严苛的风控措施虽然降低了风险,但也影响了展业。相比其他境内银行,外资银行的资产利润率、净息差较低。

三、业务资质和牌照

从业务资质上看,外资行在QDII额度和衍生品资质方面比较有优势,但由于自身资质条件不足和监管层面等原因,在债券承销、托管资质、基金代销和托管方面相对弱势。随着金融开放和外资准入放开,外资行的业务资质相比民营机构更是超国民化。

(一)QDII额度

外资行理财产品一大特色是QDII产品,因为和境外市场天然联系,在金融中国市场之后,申请QDII最为积极,一直以来外资银行的QDII额度占总的表外理财比重最高。这些QDII产品挂钩标的包括:高收益信用债,股票,黄金或石油等品种。最近几年海外市场尤其美股的长牛,也给投资者带来了相对比较丰厚的回报。

总体上,除南商银行外,外资行很少发行非标理财。从当前银保监会的口径看,QDII产品不纳入资管新规规范的范畴,所以整体而言外资行的理财产品总体上受资管新规影响比较小。

其中结构性理财的监管仍然有待银保监会新发布规则。

在QDII额度方面,外资法人银行具有优势。根据外管局最新数据,目前银行类的总额度是148.40亿美元,而外资法人银行占了110.7亿美元,约74.60%。不过从最新的外管局QDII额度管理改革思路看,未来新增额度将和表外理财总规模挂钩,从而新增额度未来将主要集中在中资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9年4月29日)》,具有QDII额度外资法人银行情况如下:

单位:亿美元

 数据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代客衍生产品业务

监管衍生品资质方面比较偏好外资行,外资银行大多具有衍生产品业务资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名单,截至2018年12月31日,以下共计33家外资法人银行已具有开办代客远期、掉期衍生产品业务资格:

已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远期、掉期)外资法人银行名单

数据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下列共计26家外资法人机构已具有开办代客期权衍生品业务资格:

已开办代客衍生产品业务(期权)银行名单

数据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同时,还有部分外资银行分行也已经获得代客开办衍生品业务(远期,掉期,期权)资格,此处就不一一列举。

(三)银行间交易资质及发行情况

1、银行间市场交易资格

根据3月27日央行公布的2019年度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名单,目前汇丰银行、花旗银行、渣打银行和三菱日联银行这四家外资银行是银行间市场一级交易商。相比2018年的名单,三菱日联银行为新增成员,首次进入该名单。成为一级交易商,最大的优势是可以直接和央行成为交易对手,无论是公开市场操作,

根据中国货币网信息,截至 2019年5月24日,共有115家外资银行(含分行)为拆借市场成员。外资法人银行大部分是银行间同业拆借系统的成员,开泰银行、华美银行、正信银行、新联商业银行等银行不在银行间同业拆借系统成员名单中。

2、债券承销资格和债券做市资格

摩根大通银行、渣打银行和汇丰银行是乙类国债承销团,可以参与记账式国债发行活动,进而可以向财政部直接承销国债。另外,渣打银行还是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

三菱日联银行和瑞穗银行只能承销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外资行参与银行间市场承销团情况详情见下表:

汇丰银行、渣打银行、摩根大通银行、法国巴黎银行、花旗银行、德意志银行获得银行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承销资质。

花旗银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星展银行,德意志银行,法国巴黎银行和三菱日联银行目前是债券通做市商。

总体即便获得资格的银行,当前实际承销业务非常少,投行部(多数嵌入在金融市场部内部)更多仍然是在境内企业境外发债服务境外母行方面更有优势。

3、银行间市场做市商资格

根据中国货币网信息,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机构名单(截至2019年5月24日)中,外资法人银行有如下:

债券市场做市商(3家):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债券市场尝试做市机构中具有综合做市资格(7家):

其中,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为新增机构。

4、金融债发行情况

外资银行在中国发行过金融债的有:渣打银行、星展银行、三菱日联银行、三井住友、瑞穗银行、南洋银行、汇丰银行、华商银行、华侨永亨、富邦华一、东亚银行、大华银行。以下是截止2019年6月3日外资银行发行的金融债的情况。

数据来源:Wind

截至2019年6月3日,外资行中星展银行、东亚银行、富邦华一银行发行过二级资本债。

数据来源:Wind

5、同业存单发行情况

下表是最新的外资银行同业存单存量数据。东亚银行同业存单量排名第一,其次是汇丰银行和富邦华一银行。

数据来源:Wind,截至2019年6月3日的存量同业存单数据

(四)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资格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9年5月8日发布的最新名单,以下外资法人银行具有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资格:

数据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五)基金销售和托管资格

根据基金业协会及证监会公布的名单,2013年放开外资银行申请基金代销资质以来,以下11家外资法人银行具有基金销售资格:

东亚银行(中国)、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星展银行(中国)、大华银行(中国)、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渣打银行(中国)、恒生银行(中国)、华商银行、汇丰银行(中国)、花旗银行(中国)、华侨永亨银行(中国)。(花旗、华侨仅出现在《证监会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机构名录(2016年9月)》中)

2018年10月,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获得中国证监会。截至2018年9月,在已经获得基金托管人资格的43家机构中,渣打银行(中国)为首家获此资格的外资银行,此外还有商业银行有27家,证券公司14家,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家机构。

四、41家外资法人银行主要数据指标判断

2018年新增彰银商业银行和国泰世华银行2家,根据银保监会最新数据,截至2018年12月底,外资法人银行有41家,而外国及港澳台银行分行达115家。

外资银行法人机构由2007年29家增长到2018年41家,增长发生在2010年前;2012年后机构数量从42家下降,2015年苏格兰皇家银行和协和银行退出,2018年新增彰银商业银行和国泰世华银行2家,目前共41家。

数据来源:中国银监会

(一)注册地及背景

从境内法人注册地来看,上海的外资法人银行数量目前为21家,在全国占比超过一半。根据公开信息,41家外资法人银行的注册地与外资背景如下:

注:以主要股东注册地确定外资背景,例如,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与华商银行均实际由中信与工行控制,但因其股东注册于香港,故确定为香港。

目前的41家外资银行股东地区分布如下:

(二)资产情况

2007-2017年外资行总资产占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比重由2.38%下滑到1.28%。虽然资产占银行业比重在下降,但在华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从2007年的12525亿元增长到2017年末的32400亿元,除2015年同比下降3.94%外,绝对值均处于增长态势,平均每年增长率9.4%。

数据来源:中国银监会

(三)主要监管指标

从监管主体来看,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和东亚银行是银监会外资银行监管部直管,其他银行都是地方监管局(主要是上海银监局和北京银监局)主管。从监管指标看,外资法人银行目前和中资商业银行一致,资本充足率,单一授信集中度,流动性监管指标,MPA考核体系等。

2019年1季度,外资银行的主要指标与其他机构的比较如下:

数据来源:中国银监会

1、资本充足率

对于系统重要性银行,银保监会要求其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9.5%,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11.5%。对于非系统重要性银行,银保监会要求其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7.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5%,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10.5%。

截至2018年年底,外资法人银行的三个资本充足率指标均符合法规要求,部分银行的资本充足情况远高于监管要求。外资法人银行均符合最低4%的法规要求。各家的具体情况见下方资本充足情况表格。

数据来源:2018年报

外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历年均高于中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体来说资本充足性较稳定,满足监管要求,历年波动幅度不大,同时也反映了外资银行资本利用程度偏低。

数据来源:中国银监会

2、ROA和ROE

2018年,已公布年报的外资银行中,仅瑞士银行仍旧为亏损状态,其他均实现盈利。总体外资银行利润水平低于中资银行,利润率较低。

从各家外资行2018年的指标来看,外资行中达到ROA0.6%指标的有20家,资产收益率较2017年整体有所提高;达到ROE达到11%的仅有花旗银行(14.15%)、华商银行(10.59%),当然这两项所谓指标并不属于监管指标,只是监管的一个评估内容。

根据2018年年报,共有10家外资银行的资本总额超过千亿元,汇丰、渣打、东亚位居前三。下表是各家外资银行近两年资产状况和盈利情况表(按照2018年资产规模排序)。

数据来源:2018年报,公式计算。注:计算ROE和ROA时候分母取值为2017年末和2018年末所有者权益/资产规模的平均值。

根据银监会公开数据,外资行从2015年一季度开始,到2017年一季度的指标数均低于0.6%,在2016年二季度达到0.25%的最低点,后慢慢回升,维持在0.5%上下。2018年外资银行ROA由一季度的0.57%不断上升到三季度的0.82%后有所下降。2019年第一季度外资行的ROA水平为0.64%,低于其他类银行中利润里最低的城商行的0.89%。总体来说,外资行的盈利状况相比其他银行不理想,但有回暖趋势。

ROA还有一个指标是成本收入比,虽然只是股东用来考核管理层的指标。但有时候也监管层的业务资质挂钩。国内全国利率自律定价机制的成员,就需要ROA和成本收入比达标,其中成本收入比不高于65%,(2018年版外资行CIR达到75%,ROA达到0.3%,NIM达到0.8%为合格线,较之前有所放松)很遗憾,外资行由于高额的营运成本,导致成本收入比普遍高于放松后的门槛,只有极少数的几家银行能偶低于这个数字。一旦多项指标不达标,则不能申请银行间发行大额存单或同业存单。

(注:如果10项指标中达标8项,可参评自律机制观察成员,可申请发行银行间同业存单,如果10项指标全部达标,可参评自律机制基础成员,可申请发行对客大额存单)。

3、不良贷款率、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

我国银监会对于不良贷款率的监管标准是≤5%,从2018年的统计数据来看,外资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均较低,最高为华侨永亨银行的2.4%,也远低于监管上限。

贷款拨备率是指于资产负债表日贷款损失准备占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的比例,拨备覆盖率是指于资产负债表日贷款损失准备除以不良贷款的比例。2018 年初, 银保监会发布 2018 年 7 号文《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将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 150%调整为120%~150%,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2.5%调整为1.5%~2.5%。并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在上述调整区间范围内, 按照“同质同类、 一行一策” 原则,明确各家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从2018年的统计数据来看,外资银行的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符合监管要求。

逾贷比是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一家银行逾期90天以上贷款占不良贷款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00%,超过一般认为不良贷款存在偏离,占比越高分类可能越不准确。

以下是2018年各家外资行的不良贷款率、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和逾贷比的情况统计。

数据来源:根据2018年报数据计算

4、流动性指标

以下是2018年各家外资行的存放央行/各项存款、流动性覆盖率的情况统计。

数据来源:2018年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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