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公司诉讼36式第四-五
2022-05-18 | 阅:  转:  |  分享 
  
公司诉讼36式课(第4-5课)补充问题简要回顾下前三节课主讲的内容。第一节课主要讲了公司诉讼的基本框架、诉讼主体、诉讼类型、诉讼管辖。第二节
课主要讲了公司出生之诉,主要包括2大种诉讼类型,36式的1-2式第1式:公司设立诉讼(涉及9种具体个案类型)第2式:股东出资诉讼
(涉及17种具体个案类型)第三节课主要讲了公司影子之诉,主要包括2大种诉讼类型,36式的3-4式第3式:https://v.66
law.cn/shuofa/gsf/gd/股东资格诉讼(涉及7中具体个案类型)第4式:股权激励诉讼(涉及2种常见的个案类型)补
充一个典型案例:第3式中的股份代持问题。上市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代持人签署的股份代持协议效力如何?实际出资人是否能够通过股份代持协议
获取相关的投资收益?以及协议如果被认定为无效后会存在什么法律效果呢?(2017)最高法民申2454号裁定书:鉴于诉争《委托投资协议
书》及《协议书》应认定为无效,而本案中甲某系依据协议有效主张其股权归属,原审判决亦判定协议有效并履行,由此需向甲某作出释明后征询其
诉求意愿。并且,本案中双方协议因涉及上市公司隐名持股而无效,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甲某与乙某之间委托投资关系的效力,更不意味着否认双方
之间委托投资的事实;同样,也不意味着否认乙某依法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效力,更不意味着否认乙某与A公司股东之间围绕公司上市及其运行所实
施的一系列行为之效力。据此,因本案双方协议虽认定为无效,但属于“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故甲某要求将诉争股权过户至其名下
的请求难以支持,但甲某可依进一步查明事实所对应的股权数量请求公平分割相关委托投资利益。最高法裁判原理与规则一、合同无效之后果处理规
则效力之否定:依据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强制
性规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效之后果处理规则:1.工程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实质公平的
原则。2.过错划分,按过错分担3.担保无效,1/3赔偿4.本案无效,不影响实质委托投资关系。只否定显名。二、合同有效,履行待定规则
。与公司对赌协议,合同有效,但能否履行需要看股东会通过减资协议。几个逻辑:不轻易否定交易。公平原则(过错)。民事关系与公司关系。
三、公司法特殊性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法、民法典)+公司法特殊规则(内外有别)四、公司法裁判依据:
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法司法解释1-5.九民会议纪要。最高法公布案例。应当区分内部关系纠纷和外部关系纠纷作不同处理:在处理公司内部
关系时,主要应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处理公司外部关系纠纷时,主要应遵循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保
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最高法关于公司诉讼案件调解方式的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公司诉讼的复杂性5个司法解释。还有破产法司
法解释,证券法司法解释等。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
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二)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三)他
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四)公司减资;(五)公司分立;(六)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公司法司法
解释(二)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
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第四课小股东维权之诉:多重保护组合第5式:股东知情权诉讼(4种具体个案类型)1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诉讼2关于行使知情权原告泄漏公司秘
密赔偿责任之诉3关于聘用中介机构行使知情权泄漏公司秘密赔偿责任之诉4关于董监高损害股东知情权之诉股东对公司均享有一定的查阅及知情权
,以保证股东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便于股东作出有效决策、保障股东权益。大股东有可能通过指示公司不合理拒绝向小股东提供相关资料的方式侵
害小股东的权益【相关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公司法解释(四)》第八条,《公司法解释(四)》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七
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
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
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第八条?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
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
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
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第九条?公司章程、股东
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
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
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第十一条?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
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
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
,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以案说法:以知情权诉讼为例---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一、公司知情权之诉概况。
裁判文书网,截至2019年9月11日,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数量为13412件,行业分布前三名的分别是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地域分布前三名分别是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从年份分布来看,自2014年以来出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到从每年400件发展到20
18年达到3000多件的数量。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股东知情权并非是股东所享有的单一权利而而是一个权利体系。由查阅公司章程权、
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权、查阅公司会计报告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权等一系列权利构成。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一般为:1、可查阅范围;2、可复
制范围。可查阅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可复制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的范围,根据会
计法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能否查询?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
申字第635号。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然而基于利益平衡以及确保信息真实的考虑,知情权范围不
宜限定在一个不可伸缩的区域,尤其对于人合性较高的有限责任公司,严格限定知情权范围并不利于实现知情权制度设置的目的。因此,二审判决支
持捷成公司查阅北方食品公司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二、股东知情权的诉讼主体1、股东身份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前提。具体为:公司章
程登记的股东、工商登记的股东、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股东会决议确定为公司股东。2、隐名股东无权直接行使知情权,因此,不能直接成为股东
知情权诉讼的原告。3、股东知情权诉讼应当将公司作为被告,而非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控股股东。以案说法:以知情权诉讼为例股东知情权诉讼主
体常见的争议点:股东权利中的投资收益权转让但股东身份未变更登记,登记股东是否可以行使知情权?出资瑕疵的股东是否可以行使知情权?关于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谁有权行使知情权?当事人存在股权转让纠纷,如何确认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当事人具有股东与公司高管职务双重身份,
公司是否可以拒绝其行使股东知情权?历史股东(原股东)是否可以行使知情权?以案说法:以知情权诉讼为例三、股东知情权诉讼的行使程序1、
股东知情权诉讼应以股东穷尽诉前程序,才可提起诉讼。2、股东知情权诉讼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程序,如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
定的,应符合法定程序。3、股东知情权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为:必须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在公司拒绝查阅请求后,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
收到股东提出的书面请求后,应当在15日内书面答复,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或者超过15日仍不答复的,股东方可诉讼。四、股东知情权诉讼的
其他问题1、股东知情权诉讼,公司的抗辩理由(1)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2)上条所
指的不正当目的指:股东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情况的;股东对外透露公司账簿信息的;三年内查阅账簿对外通报,致公司损失的;其他不正当目的情
况。目前,股东对外投资情况较多,且不排除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很多股东和公司均未足够注意该问题,最终致使公司的商业秘密泄漏,造成公司
的损失。以案说法:以知情权诉讼为例。以知情权之诉打开维权大门!知情权诉讼是维权的基础与策略性前提。1.通过查阅与复制资料,发现大股
东损害自己利益的事实(1)财务管理混乱,销毁账册。司法解释(四)第12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
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2)大股东、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情形(3)有利润不分配(4)公司经营差、公司治理混乱,出现僵局或
无继续经营必要(5)出资问题。抽逃,出资瑕疵,恶意增资或减资,融资问题,公司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问题(6)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
。2.根据获悉的信息,提起不同的维权之诉。3.关于多重权利救济的选择。股东直接诉讼、请求公司诉讼、股东代表诉讼?诉讼请求权选
择:知情权诉讼不可与利润分配合并提起。第6式:公司利润(盈余)分配诉讼(1种具体个案类型)最高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九民会议
纪要无此规定。第十三条?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
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第十四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
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第十五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
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
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最高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四条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
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
成利润分配。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
时间的规定。案例: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可强制分配——虽无股东会分配决议,但部分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
不分配利润的,诉讼中可强制盈余分配。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某门业公司与某热力公司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案”,见《甘肃居立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庆阳市太一热力有限公司、李昕军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审判长黄年,代理审判员张颖、郑勇),载《最
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1808/262:32)。实务要点: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中,虽请求分配利润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
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有证据证明公司有盈余且存在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公司利润等滥用股东权利情形的,诉讼中可强制盈
余分配,且不以股权回购、代位诉讼等其他救济措施为前提。第五课:股东维权之诉:回购股份与利益损害第7式:请求公司收购股份诉讼(1种
具体个案类型)---不包括对赌回购条款的下公司回购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
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
、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诉讼时效,请求权除斥期间,形成权,但也包括部分请求权。起诉期限,起诉期限是向法院主张形成权的时间限制,属于除斥期间的一种具体表
现形式。保护期限(最长保护期限)。非二者。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条件(非回购条款下回购)案例分析:请求公司收购股份司法案例http:/
/www.360doc.com/content/17/0310/21/39160538_635661275.shtmlhttp:/
/www.360doc.com/content/17/0310/21/39160538_635661275.shtml请求公司回
购股份案例研究报告。原告必须要证明股份回购条件已经成就。要求公司履行协议的需证明公司与股东之间就股份回购达成的约定情况;主张适用法
定情形的,要从股东身份、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三方面证明股份回购条件已经成就。从案例的实际情况看,在三种法定情形中,原告与法院最后认定
结果容易产生分歧的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一项中,对“主要财产”的理解。通过对判决书的分析,我们总结了以下几个主要争议
焦点:1、股东身份的争议;隐名股东可否?有出资瑕疵或股份受让瑕疵的股东可否要求公司收购股份?【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2、承诺、协议、
规定、决议、章程等自治协议的效力,即公司是否只能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事由收购股份;最高人民法院在申请再审人沛县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与被申请人叶宇文股权转让纠纷案的审理中认为,《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股东回购请求权是法定的股东回购请求权,根据该条规定的情形,股
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协议的,股东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该条规定的情形股东可行使
法定的回购请求权外,《公司法》上仍有股东与公司于其他情形通过协议而由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余地。……显然,股东通过公司回购股份退出公司
,并不仅限于《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情形。公司的成立本身就是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公司存在的意义不在于将股东困于公司中不得脱身,
而在于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在股东之间就公司的经营发生分歧,或者股东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时,股东与公司达成协议由公司回购
股东的股权,既符合有限公司封闭性和人合性特点,又可打破公司僵局、避免公司解散的最坏结局,使得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平等保
护。《公司法》允许公司与股东在公司解散诉讼案件中,协商由公司回购股东股份,以打破公司僵局,使公司保持存续而免遭解散,那么保护公司与
股东在公司僵局形成之初、股东提请解散公司之前,即协商由公司回购股份以打破公司僵局、避免走向公司解散诉讼,符合《公司法》立法原意。(
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453号,申请再审人沛县舜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叶宇文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分析:请求公司收
购股份司法案例3、合理收购价格的确定方法;4、如何认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行为;对于出售财产的行为,所转让财产是否为公司
常规经营核心资产,该财产占公司资产的比例,转让财产的行为是否实质影响了公司设立目的及公司存续,是否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等是考量转让
财产是否属于公司主要财产的因素(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350号。如果被告公司设立的并非全资子公司
,那就要看投资额占被告公司净资产和总资产的比例,如果比例过大,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在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关系陷入僵局,股东的投资利益
可能落空的情况下,应该支持股东的收购请求权。案例分析:请求公司收购股份司法案例5、原告可否要求公司收购部分股份;对原告请求公司收购
部分股份的诉请,法院的态度是不予支持。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之所以规定在一定条件下,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
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系基于对持反对意见的股东财产权利的保护。因在上述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下,持有反对意见的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
存在观念上的冲突,即公司的人合性出现分裂和不可调和,持有反对意见的股东以退出公司的方式,由公司收购其拥有的公司股权,以保障其股权的
资产价值。原告保留1%的股份表明其同意康乐公司继续存续,并愿意继续保持作为康乐公司股东的身份,这与其反对报告公司继续经营的意见相互
矛盾,也与上述立法精神相悖。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8891号,深圳市康乐数
码科技有限公司与钟文成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第8式:损害股东利益责任诉讼(2种具体个案类型)股东直接诉讼第一类对滥用股东权利的
股东赔偿责任之诉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该款对公司股东滥用权利作了禁止性规定。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两款对公司股东滥用权利作了后果性规定。因此,股东应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力,即股东应依法和依章程正当行使权利。股东在行使权利时,首先要遵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其次要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的程序行使。股东正当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滥用权利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第二类公司董监高损害公司股东利益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股东权益受损的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诉讼36式课程欢迎收看!再见!
献花(0)
+1
(本文系第二种咨询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