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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36式八、九
2022-05-18 | 阅:  转:  |  分享 
  
公司诉讼36式课(第8-9课)从公司诉讼角度看公司治理框架第八课公司控制权争夺之诉:决议与章程第13式:公司决议效力诉讼(8种具体个案类型
)第一种:股东会决议效力之诉(确认之诉)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股东会决议有效之诉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之诉第二种:董事会
决议效力之诉(确认之诉)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董事会决议有效之诉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董事会决议不成立之诉决议涉及内容很多,但对于争夺公
司控制权而言,主要涉及的是:增减股东表决权、撤换董事、撤换法人代表、撤换总经理等。在这种程度上,又可以划分为:更换法人代表之诉更换
董事之诉更换总经理之诉更换董事长之诉更换监事之诉问题:能否针对监事会决议提起无效、撤销或不成立之诉?西藏药业(600211)发布公
告称,公司监事杨冬燕于2014年9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公司监事会第三次会议的召集程序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监事会决议和根据该决
议所发出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
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可见,无论是监事会决议,还是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都不属于能够因内容违法而请求法院撤销的对象。另外,根据上述规定,有关撤销决议的诉讼只有股东有权提起,而监事或
监事会并无相关职权。因此,监事请求法院撤销监事会决议没有法律依据,可能会被裁定驳回起诉。变通救济:如股东认为有必要,可以在股东大会
决议作出后60日之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此次股东大会决议,变相监督监事会对股东大会的违法召集。公司决议效力裁判规则----公司
法中多次引用物权法的善意第三人规则《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该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
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
以列为共同原告。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限缩性司法解释---尽量维护决议效力的稳定性,避免公
司内部纷争---定分止争】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
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第六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比如公司担保)第14式:公司决议执行
与公司章程诉讼(3种具体个案类型)第一种公司决议执行之诉1.股东会决议执行之诉2.董事会决议执行之诉决议具有明确的可执行、给付义
务内容,公司被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控制把持,拒不执行决议内容。典型案例:利润分配诉讼(盈余分配)罢免法人代表,拒不交出印鉴证
照。司法实践中,常见一种情形就是:小股东玩失踪,不参会,也不签署文件,造成困境。如何办?(比如:增资扩股,改制)。还有,股权激励中
---离职后拒不配合协助。如何变被动为主动?(约定为义务,约定严重违约责任;附条件生效的法律文件—提前签署备用。)在公司《发起人(
股东)协议》中明确提示股东的签字义务以及股东不履行签字义务时的违约责任。在此前提下,若某股东“玩”消失,公司其他股东就可以去法院起
诉,那时候该股东就会出现了,签字自然就不再话下。若公司已经成立并签订有《发起人(股东)协议》的,可以做《发起人(股东)协议》的补充
协议,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同上。若公司已经成立并且没有《发起人(股东)协议》的,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将股东的签字义务写明,并且约定
违约责任,这样当某股东“玩”消失的时候,公司就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其出面,签字就顺理成章了。第14式:公司决议执行与公司章程诉
讼(3种具体个案类型)第二种公司章程之诉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1226
7【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12267案例http://ms.isheng
.net/index.php?doc-view-122671】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
c-view-12267北京市八大处农工商总公司与北京治政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公司章程无效纠纷上诉案?——确认公司章程无效案件适格
被告之判定【案号】一审:(2012)石民初字第3085号;二审:(2013)一中民终字第2695号【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
3年第12期】【提示】确认公司章程无效或部分无效应以公司为被告。【裁判要旨】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制度基础,起着规范公司与有关各方权
利义务关系的作用,系公司的宪法。作为公司章程无效后果的承受主体,公司理应作为被告参与诉讼。【裁判规则】公司章程是股东创设公司的组织
契约,不但产生股东之间的合同关系,更创设了股东与公司、管理者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公司章程的效力瑕疵,不经影响股东关系,更关涉公司
的生死存亡。作为公司章程条款无效之诉后果的承受者,公司应当为被告。【案例2】2017年6月26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上海海
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相关条款限制股东董事提名权,涉嫌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法院受
理。这是投服中心继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证券支持诉讼后,首次以股东身份提起的诉讼。问题:公司章程的法律属性?与股东投资协议之间关系?公司
章程那些可以自治(自行约定)?公司法及司法解释那些规定了章程规定或全体股东另行约定优先?第九课:控制权争夺法律战:印鉴照与登记
第15式:公司印鉴、证照、账簿等返还诉讼(4种具体个案类型)主要有如下几类:1.返还公司印鉴2.返还公司证照3.返还公司账簿4.返
还公司账户U盾核心问题:1.股东会决议确定的新法人代表无法变更登记,能否代表公司?与登记不一致,谁做主?2.如何诉讼?公司提起诉讼
,151条代表诉讼。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
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事提起诉讼的,或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应
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第二十四条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
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3.公告声明遗失作废,重
新办理?4.自力救济的边界?合法与非法界限公章、证照、法人代表三大问题是公司控制权诉讼的核心根据我国公司法方面的实务经验,股东是否
掌握法定代表人、是否掌握公章、特定股东的一票否决权等,都足以影响股东能否实际控制公司。不同股东因掌握不同的公司意志代表工具,为争夺
公司控制权而导致商事案件中涉及因公司内部权力争斗而引发的公司意志代表权争议不断增多,该争议不仅涉及程序问题,更影响到实体处理。人、
章、证。实践中,一旦股东控制了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和营业执照,无论该股东是否控股已经不影响该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控股股东即使采取
法律诉讼手段来企图夺回公司控制权,势必要付出难以想象的成本与代价。一、多枚公章所代表的公司意志相互冲突,该如何认定?章章争夺”《上
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研讨综述》认为:通常情况下,公司仅使用一枚公章,且须在工商部门备案,但有些公司实
际上使用两枚或两枚以上公章。“章章争夺”表现为不同利益股东或高管分别持不同的公章争夺公司诉讼代表权的现象。审理中出现“章章冲突”的
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工商备案的公章与未备案的公章冲突;二是两枚或两枚以上均未在工商备案的公章冲突。“章章争夺”情形下的公章
是否能够代表公司,认定的关键是审查公章的授权有效性问题。具体可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工商备案公章与未备案公章冲突情况下,在无新的有效决
议作出相反证明时,备案公章视为公司授权;二是未经工商备案的公章冲突情况下,需有公司有效授权证据作为认定依据。公司内部产生新的有效决
议,明确何枚公章具备授权效力的,以公司有效决议认可的公章作为认定依据。二、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股东会选任的法定代表人产生矛盾情况
下,公司诉讼代表权的认定原则。人人争夺在发生“人人冲突”的情况下,应以股东会决议为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属于公司意志的变更,股东会决
议新产生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诉讼意志代表人。最高法院公报案例(2014):大拇指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与中华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
司股东出资纠纷案裁判摘要:最高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对法定代表人变更
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
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公司与股东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股东会任免决议为准,并在公
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公章、证照、法人代表三大问题是公司控制权诉讼的核心三、法定代表人和公章控制人非同一人,两者争夺
公司诉讼代表权,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研讨综述》认为:不论公章是否经工商备案,在发
生“人章冲突”的情况下,均应以“人”——法定代表人作为诉讼代表人。若仅持有公章,而无证明持章人有公司授权持章代表公司意志的证据的,
则持章人无权代表公司行使诉讼权利。如果持章人能提供公司明确所持公章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有效授权证据,足以否定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诉讼意志
代表的,方可认定持章人为诉讼代表人;否则,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诉讼代表人。需要注意的是,在外部纠纷中,即使确定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诉讼意志
代表,但在实体审理时不影响公章对外签约、履约使用时的证据效力认定。即对外部债权人构成表见代理的,不影响债权成立的认定。四、公司与法
定代表人发生诉讼,公司代表权可由股东会委派代表行使。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发生纠纷并形成诉讼的情形。例如:作为法定代表人
的股东起诉请求解散公司,要求公司清偿个人借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此时,由于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产生了现实具体的利益冲突
,如果仍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一方面可能导致诉讼行为无法提起,另一方面也会使已经提起的诉讼因为缺乏原被告之间的有效对抗,而
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可以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代表公司参加法定代表人诉讼。五、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特殊安排。有
限公司“一票否决权”规则。对股权转让设定限制条款。六、控股股东虚构公司股东会议决议的,即使该股东实际享有相应的表决权,其个人决策亦
不能代替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典型案例(张艳娟诉江苏万华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万华、吴亮亮、毛建伟股东权纠纷案)裁判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会议决议,应当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未经依法召开股东会议并作出会议决议,而是由实际控制
公司的股东虚构公司股东会议及其会议决议的,即使该股东实际享有公司绝大多数的股份及相应的表决权,其个人决策亦不能代替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在此情况下,其他股东申请确认虚构的股东会议及其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16式: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诉讼与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3种具体个案类型)关于请求公司变更登记的2种诉讼1法定代表人登记变更案件2股东登记变更案件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监高、股东以及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均需及时的申请工商变更登记,不变更公司
登记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案例研究:洛
阳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洛阳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上海某投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占有95%的股份,Z某占有5%的
股份,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后来因为上海公司欠Z某1350万元,且为洛阳公司开发项目之需要,上海公司与Z某签订协议,协议约定Z某占有洛
阳公司25%的股份,上海公司占有洛阳公司75%的股份,并且上海公司以其在洛阳公司的股份做担保保证Z某25%的股份保值增值。协议签订
后因为洛阳公司业务开展的不够顺利,上海公司与Z某发生纠纷,因此该协议书签订后并未进行工商登记变更,上海公司的委派代表实际掌控洛阳公
司并且掌握了的洛阳公司全部资质证件和公章,并且不配合将剩余20%的股份过户给Z某,由此发生诉争。在本案中,在完成股权转让协议后,公
司未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股权变更登记,因为洛阳公司主要是受上海公司的控制,上海公司与Z某产生纠纷,进而导致洛阳公司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了
公司僵局,因此,本案中Z某可以以洛阳公司和上海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洛阳公司履行工商变更登记义务,上海公司应对其应向工商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构成障碍的事项履行配合的义务。关于股东名册记载纠纷1种诉讼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是指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而未予办理,进而损害相应股东利益而产生的纠纷。股东名册登记纠纷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责任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记载股东的姓名、名称、持股数量等内容,在股东转让股权或者其他发生应当变更股东名册记载事项时,由于转让方股东或公司怠于或者过失而未变更股东名册所发生的纠纷。上述两个案由适用情形中,均包含《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形,但是股东名册登记纠纷不仅限于此还包括《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形,而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仅适用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情形,股东名册登记纠纷侧重于置备于公司处的股东名册记载事项存在异议而发生纠纷,其诉讼的目的在于变更股东名册相关记载的事项,而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则侧重于对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事项存在异议而发生的纠纷,其诉讼的目的在于变更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相关事项。公司诉讼36式课程欢迎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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