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诉讼案件-质证技巧与庭审语言
2022-05-18 | 阅:  转:  |  分享 
  
诉讼案件质证技巧与庭审语言总纲0102证据与质证质证的基本方法0304具体证据种类的质证质证与庭审语言第一讲证据与质证诉讼案件质证技巧与庭审
语言目录CONTENTS0102事实与证据证据能力与证明力0304举证与质证与质证相关的概念事实与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
利进行。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
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
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
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
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
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
法权益。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事实与证据(一)事实1、事实2、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3、查明事实4、主张事实5、待证事实6、要件事实7、主要事实2、客观事实与法律
事实(1)客观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基础(2)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的再现或者反映(3)法律事实必须以客观事实为追求目标查明客观事实是发挥司
法保护主导作用的重要基础,是司法公正的基石。要大力提高证据审查认定和查明客观事实的能力,正确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避免机械适用“谁主张
谁举证”原则,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和知识产权审判的特殊需求,完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切实减轻知识产权权利
人的举证负担。提高证据审核认定能力,正确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妥善把握优势证据标准,及时公开心证,适时合理转移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
的诚实信用原则,大力推进诉讼诚信建设。本着凡是掌握证据的当事人均有责任提供证据以还原客观事实的理念,探索建立激励当事人积极提供其掌
握的全部证据的诉讼机制。对于故意逾期举证、毁损证据、隐匿证据、抗拒证据保全、妨碍证人作证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给予程序和实体制裁。
——陶凯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
会上的讲话》(2014年7月3日),载陶凯元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2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
14年版,第15~16页。4、主张事实5、待证事实6、要件事实7、主要事实(二)证据证据材料——证据——定案依据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一)证据能力(二)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
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
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
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
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
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
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是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法律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本案中,洪秀凤已经完成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举证证明责任,安钡佳公司主张其与洪秀凤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按照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安钡佳公司之举证应当在证明力上足以使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
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而基于前述,安钡佳公司为反驳洪秀凤所主张事实所作举证,没有达到高度可能性之证明标准。较之高度可能性这一一般证
明标准而言,合理怀疑排除属于特殊证明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对排除合理怀疑原则
适用的特殊类型民事案件范围有明确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一系列行为明显不符合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进而基于合理怀疑得出其间系
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结论,没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本院予以纠正。(2015)民
一终字第78号【公报案例:洪秀凤与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举证与质证(一)法庭调查与举证、质证1、法庭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
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2、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
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3、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
时出示。举证和质证的基本概念1、举证举证证明责任问题举证责任+证明风险行为意义:提供证据——举证能力、举证责任分配结果意义:证明待
证事实——定案必要的依据2、质证作为质证要掌握的两个点:足以反驳足以推翻3、本证、反证、反驳证据本证: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反证:为了
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主张另一个事实并提供证据反驳证据: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存在举证与质证的关系1、静态关系举证-主张质证-质疑(真
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通过举证与质证,使得裁判者在认证过程中能够更加全面地考察证据,从而使得对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能否形成法律上的
印证关系形成一种内心确认。2、动态关系举证-质证-举证-质证与质证相关的几个概念(一)自由心证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二)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三)经验法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
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
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人
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
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THANKYOU诉讼案件质证技巧与庭审语言第二讲质证的基本方法诉讼案件质证技巧与庭审语言目录CONTEN
TS0102质证的功能和意义质证的基本方法质证的功能和意义1、动摇对方利用证据想要证明的待证事实2、充分展示证据材料的各个方面3、
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质证的基本方法(一)质证的基本要素1、真实性2、合法性(1)证据主体合法。(2)证据收集方式合法。(3)证据程
序合法。(4)证据形式合法。3、关联性(1)实质性的判断。(2)证明性的判断。4、证明力5、质证的内容(1)逾期举证异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
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
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
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一百条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
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第一
百零二条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
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2)
真实性异议(3)合法性异议(4)关联性异议(5)证明力异议(二)质证要素的顺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力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
-证明力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力质证的基本原则1、异议要素清楚明确2、阐释清楚、有理有据3、事实依据、逻辑依据、法律依据至少
存在一种4、切忌长篇大论质证的基本方法1、单个证据审查的方法(1)是否属于法定证据种类(2)“三性”是否有异议(3)证明力大小程度
(4)有无印证己方有利观点2、一组证据审查的方法(1)单个证据进行审查(2)证据是否属于间接证据(3)证据是否存在“仅是数量的叠加
”的情况(4)间接证据之间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5)是否能够共同、完整地证明证明对象(6)内部是否存在矛盾3、证据整体审查方法T
HANKYOU诉讼案件质证技巧与庭审语言第三讲具体证据种类的质证诉讼案件质证技巧与庭审语言目录CONTENTS010203对书证
质证的注意事项对物证质证的注意事项对证人证言质证的注意事项040506对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质证的注意事项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质
证的注意事项关于当事人陈述的问题对书证质证的注意事项【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
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一)书证原件遗
失、灭失或者毁损的;(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四)
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前款规定
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一百一十二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
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
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书证
质证关注的问题】1、是否属于书证2、是否具有真实性3、是否具有合法性对物证质证的注意事项【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
修正)第八十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
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
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人
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
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物证质证关注的问题】1、是否属于物证2、是否具有真实性3、物证的证明力对证
人证言质证的注意事项【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
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
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
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
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
届满前提出。符合本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
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第一百二十条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证人证言质证关注的问题】1、
证人是否具备作证资格2、证人证言的真实性问题3、证人证言证明力的问题对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质证的注意事项(一)鉴定意见【条文】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
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
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
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
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
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
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
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第二十九
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
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
签名盖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法释〔2001〕33号)【鉴定意见质证关注的问题
】1、审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2、审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3、审查鉴定意见的关联性4、审查鉴定意见的证明力5、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湛江市霞山
金星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湛江市霞山华影装饰工程公司装饰工程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摘要:在
本装饰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对工程量的问题发生争议,一、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曾多次委托不同的鉴定机构对施工工程量
进行鉴定。几次鉴定的结论不一致,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鉴定的范围问题。对于委托鉴定的范围,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鉴定结论超出当事人
约定的鉴定范围的,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鉴定意见超过载明的有效期时证明力的认定问:我们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以下问题存在争议:在一起A公司
诉请B公司解除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对案涉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我们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评估机构于2012年3月出具评估报告,报
告载明有效期为半年,截至2012年9月30日。目前评估报告已经超过载明的有效期,对判决能否以该评估报告为依据确定B公司补偿A公司的
数额,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评估报告已经明确载明有效期,超过有效期,应视为评估报告失效,不能再作为定案依据。第二种意见认为
,评估报告上标注的有效期限,是针对评估标的物在该时间点现状和现值的评估,本案就是解决解除合同当时案涉房产的价值问题,与何时作出判决
没有关系,因此,评估报告超过其载明的有效期,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请问以上哪种意见正确?答:1999年《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第8
.0.4条规定,估价报告应记载下列事项:……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该规范中还明确了估价时点的概念和原则。所谓估价时点是估价结果对应
的日期。估价时点原则要求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因此,对于评估报告来说,更重要的是估价时点,而不是评估报告有
效期。房地产评估一般是针对评估标的物的现状和现值的评估,对于建筑物、土地等,由于时间经过导致的折旧、市场价格波动等,必定会影响其评
估值,因此,对于评估报告尤其是评估现值的报告来说,以估价时点为依据确定一个有效期限体现了评估报告本身的科学性。但从诉讼程序中证据采
信的角度看,该有效期并无实质意义。只要评估报告的估价时点在案件所需要的时点,其评估结论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该案是解除合同纠纷,法院
要确定的是解除合同当时案涉房产的现值,因此,如果评估报告的估价时点为本案解除合同之时,评估结论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综上,我们认为你
们的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人民司法·应用》2013年第3期一审法院组织质证后,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仍有异议提起上诉,经二审庭审补充
质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没有提出充分的相反证据和反驳理由的,可以认定鉴定意见的证明力金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裁判摘要: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
针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已完工程总造价、材料分析退价、不合格工程返修费用等事项产生的争议,基于当事人申请,分别委托鉴定机构就上述事项进
行鉴定,经一审法院组织质证后,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仍有异议提起上诉,经二审庭审补充质证,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没有提出充分的相反证据
和反驳理由的,可以认定上述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存在瑕疵的质检鉴定意见不应予以采信天津水利公司、水电十三局与庆云县水利局水库工程质量纠
纷申请再审案裁判要旨: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对省检测中心站作出的质检鉴定结论是否应予采信。经审查,因检验方法违反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
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证据。原审法院据此确定再审申请人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苏泽林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
案庭编:《立案工作指导》(总第2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16~117页。当事人放弃证据鉴定申请后,对该证据真实性的
审查判断深圳市硕星交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玉环隆中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
第1325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证据未经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仍然应该根据该证据的来源、形成情况、客观状态等,结合案件的其
他证据,综合判断其真实性,不能直接以当事人放弃鉴定申请而否定该证据的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
二)勘验检查笔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
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
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
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勘验检查笔录质证
关注的问题】1、勘验检查的真实性(1)是否及时(2)工具是否正确(3)方法是否科学2、勘验检查的合法性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质证的注
意事项(一)视听资料【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
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
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
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视听资料质证关注的问题】1、视听资料的真实性2、视听资料的合法性
3、视听资料的证明力(二)电子数据1、电子数据的范围2、几种特殊的电子数据(1)微信记录(2)电子邮件(3)手机短信我们承认电子证
据具有独立的证据效力,但电子证据与其他类型的证据具有很大的差异,因此,法官在认定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经
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公证的电子证据不具有当然的证明效力。根据《行政证据规定》第64条的规定,电子证据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公证,与原件
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但是,与原件的证明效力一样,并不一定就意味着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法庭在审查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时,首先应当
审查该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不具有关联性的,可以直接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在确定具有关联性之后,要审查当事人认可电子
证据制作情况和真实性时,是否受到外力影响作出认可的。如果是受到外力影响作出的认可,因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应确认为当事人的确
认。在排除受到外力影响后,再审查是否具有合法性,只有最终确认该电子证据具有合法性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反之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公证的电子证据不能一概认定为不具有证明效力。电子证据虽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公证,并非一定都要排除在定案
的依据外,如果有其他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予以印证的,法庭可以认定其具有证明效力。但如果其他证据自相矛盾、内容前后不一致或者不符合情理
的,在未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不能采信该电子证据。因此,在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问题时,需要结合案件的其他所有有效证据进行分析后,才
能作出认定。专家有关技术方面的意见,需要特别予以注意,而不能武断地将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公证的电子证据都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3.
法庭要注意对所有的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包括收集手段是否合法和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因此,在审查中需要
了解电子证据是以什么方法、在什么情况下取得的,是否违背法定的程序和要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形式要求。经审查发现收集手段不合法或者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形式要求的,其虚假或者错误率很高,难以保障其内容或信息的真实性,故应当将其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蔡小雪:《关于鉴定结论与电子证据证明效力问题》,载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6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1页。关于当事人陈述的问题(一)当事人陈述中的证据问题(二)有关自认的相关问题1.自认的概念2.诉讼外自认3.拟制自认THANKYOU诉讼案件质证技巧与庭审语言第四讲质证与庭审语言诉讼案件质证技巧与庭审语言目录CONTENTS0102律师庭审语言的基本原则质证语言的注意事项03关于交叉询问律师庭审语言的基本原则1、以法理语言说服2、以“逻辑”语言制服3、以礼貌语言说服质证语言的注意事项1、先说异议点,再进行解释2、表达清晰,在完整的基础上力求简洁3、表达自信4、注意对方的待证事项,尤其涉及关联性问题5、注意语气与语速6、注意尊重法官和法庭7、不要做“无畏的挣扎”关于交叉询问(一)交叉询问与质证的关系第一,质证与交叉询问的适用范围不同。第二,交叉询问是质证的一种常见方法。(二)交叉询问的技巧1、不要与对方进行争论,不要让对方反复解释2、控制证人,不要让对方证人过多解释,多使用封闭式发问3、注意封闭式发问与诱导式发问的区别4、问话每次一个点,要简要、明确5、漫不经心,出奇制胜6、多角度质疑对方证人(判断力、感官能力、记忆力、知识)7、千万不要问自己也不知道答案的问题8、说事实不要匆匆下结论THANKYOU诉讼案件质证技巧与庭审语言
献花(0)
+1
(本文系第二种咨询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