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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信联社改革:警惕“黑天鹅”引来“灰犀牛”

 牛君 2022-05-20 发布于湖北

徐春培(资深农村金融媒体人)

各方翘望已久、众声喧哗的省联社改革,随着浙江农商联合银行宣布挂牌的“第一单”落地而破题。趁着“浙江模式”新鲜出炉的热度,一则“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划归某公司实际管理”的新闻吸引了大众眼球,有媒体将其称为省联社改革的“湖北模式”......一时间,该新闻引发热议并引起网络“围观”。

区区604亿元资产总额、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某公司竟然“实际管理”资产总额12368亿元的湖北农信?实在是匪夷所思,——其是否合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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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破:原来是资本的“裸奔”

看客们熟知趋利避害的生存“规则”,只负责拍掌叫好。赞美也许有赞美者的“意义”,但批评却缘于如鲠在喉的“心忧”。看破资本的“裸奔”,“小男孩”脱口说“不”——

其一,《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明确要求,省级人民政府继续承担对农信社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不能层层下放。农信社的管理是中央事权,是省政府的职责,怎能划给一个小小的工商企业管理呢?

其二,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信用社依法管理,不干预农信社的具体业务和经营活动,不能把农信社的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和县乡政府。连“地市和县乡政府”都不允许下放,又遑论将管理权交给资本!

其三,从产权归属来说,省联社是市县农商行(农信社)入股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企业,省联社的产权所有者是入股行社。笔者深入调查核实后得知,该项与湖北省联社产权所有者有重大关切的企业重组,作为股东的76家法人农商行事先竟不知情或仅将“风闻”视作笑谈,认为根本不可能!湖北省联社也未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股权变更决议。所谓“划转”在法律上是完全无法成立的。

其四,即使某公司将来取得金控集团牌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金控公司自身仅能开展股权投资,不能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根据商业银行法和监管政策,控股股东只能行使出资人职能,不能直接管理银行,否则属于干预经营行为。也就是说,某公司并不具备“直接管理”湖北省联社的资格,如果其直接管理湖北省联社,那么其众多关联方需要融资时,农商行将难以拒绝,这将是违法违规行为,也将必然改变县域法人农商行支农支小的本源定位和初心本色。

集体沉默后,细思恐极的隐忧

吊诡的是,对此事件所做的相关批评报道,湖北省联社及其所有股东和员工却被明令不得转发,要求缄口莫言。资本“投石问路”的“子弹”打出之后,则是短暂的网络热度褪却后的集体沉默。

然而,越是如此,这则“新闻”背后隐藏的东西就越是让人忧虑。如此明显容易引起质疑与舆论哗然的做法,何以能毫无顾忌、堂而皇之地以“新闻”的方式抛向社会?其究竟意欲何为?湖北省联社划转入某公司如果成为既定事实,既有悖法理也有违程序正义,如若任其“落地”进而引起“样板”效应,其未来引发宏观金融稳定风险的巨大不确定性令人担忧。

长期以来,由于商业化经营的农信系统承担着支农支小、支持弱势群体的部分政策性金融职责,其本源的客户市场定位和承担的社会责任导致其相比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更易积累风险。引资,本意应是希望由资本化解农信社风险。然而资本的目光一开始就盯在了农信社的管理控制权上,这样的“管理者”将把农商行带向何方?县级农信机构是否将会沦为被迫为资方“输血”、谋利的工具?若出现风险谁来承担“兜底”责任?其有无能力“兜底”?躬耕“三农”和县域草根金融70余年的“老黄牛”农信社,在强势资本的裹挟之下,未来堪忧。

地方政府和本次改革的主导方尝试借助资本的力量化解农信社风险,改革设计的初衷也许是好的,但机会与风险并存,一旦行差踏错,则有被资本“反噬”的可能。省联社改革过程中,要把引资与管理区分开来,将资本化解风险的操作与农信社管理控制权严格“切割”。如果一开始就没有确立合规合法的正确“相处模式”,博弈的结果是控制权的让渡,那么,未来的风险将淤积成破坏力巨大的“堰塞湖”,所谓的改革“破题”,恐怕也只是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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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点商榷,谨供参考

综合农信系统内部的诸多意见,本轮深化农信社改革行至当前,不无需“亡羊补牢”修正之处。

其一,省联社改革的主导方力量过于“单薄”。2003年启动的深化农信社改革是由国务院主导,人民银行、原银监会以及财政部等多个部委以及政策研究部门共同参与,最主要的一个目标就是解决农信社的坏账包袱和风险问题,央行票据兑付消化历史坏账、财税贴补优惠等政策“组合拳”一齐发力,改革成效巨大,农信社甩掉风险包袱、获得了新生。最近十几年来,由于自身特殊的市场客户定位以及近年来持续下行的经济形势,农信社积聚的风险不容小视。但此轮深化改革却将风险“包”住了。参考上一轮深化改革的经验,此轮改革理应由多个相关部委共同参与进行“会诊”。因多个部门缺位,力量单薄的改革方主导化解农信社风险力有不逮,难以对风险“病灶”进行“靶向治疗”。

其二,对省联社履职的功过得失未做深入研究和客观分析,哪些值得肯定,哪些应该修正,怎样通过解决农信社“急难愁盼”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化解风险,未能明确方案。当“改革”仅仅成为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事,且被监管者作为“改革”的对象处于弱势地位,再加上利益攸关者之间的“博弈”,改革就不会成为农信社变得更好的机会。

其三,改革试点的选择值得商榷。西北、东北部地区农信社高风险问题突出,选择此类地区先做试点,财税金融等综合政策合力在化解风险的“试验田”作研究花心血,改革经验才更有复制推广意义。而此轮改革将试点优先选在了经济发达、农信社自身治理水平较高、经营发展较好的东部沿海地区,避开了化解风险这个核心。

深入硏究农信社问题的业内权威人士认为,省联社改革的目的应至少有三:一是能促进省联社更好地履职,服务好“三农”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巩固农信社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地位;二是更有效地化解农信社风险,促进风险的分类化解;三是能促进农信社自身更好地发展,要让员工有未来,要保护股东的利益。“从目前来看,改革缺乏顶层设计。省联社改革,既不能搞简单的一刀切,也不能任由各省自由发挥搞成自留地。”

有识之士建言,省联社改革,应由国务院金融稳定委员会牵头,明确多部门参与,做好清晰的顶层设计,明确改革基本的原则、方向、要求。作为试点,浙江的改革是重在更好发展,建议尽快从北方风险较大地区选择新的试点,探索可推广复制的风险化解路径。

对于改革,来自农信系统内部的呼声十分强烈,比如,呼吁不要将县级法人农商行、农信社按省属国有企业机械僵化地去管理,要明晰股权和产权归属,让农商行真正按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运行;呼吁解决长期以来各省农信各自为阵开发科技信息系统、重复投资浪费和数字化效能低下的问题,实现全国农信社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大集中、全国通存通兑……由此可见,农信社改革,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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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蝴蝶效应”,加固“薄弱地带”

实际上,发生在湖北的这一事件只是当前省联社改革中存在问题的“冰山一角”。农信社改革一直是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金融体制改革的敏感和薄弱地带。由于多部门在改革中的缺位,各个省联社改革有了诸多“想象空间”。省联社改革允许因地制宜地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路径或模式,但由于改革的“试错”成本太大,突破底线“妄为”的后果是动摇宏观金融体系的基本盘,可能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必须特别审慎,必须严格依法合规进行。

农信社作为长期扎根县域“三农”和小微经济土壤的地方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最紧密的金融纽带,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居于基础底盘的重要位置。历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始终强调,农信社改革要坚持县域法人地位稳定。然而现实中,各地屡屡突破这一底线要求,行政干预严重,资本有恃无恐,借省联社“改革”之机违反国家大政方针的行为一再出现,并冠以“创新”之名加以推崇。在一些地方,所谓改革,若捋到根子上,多变成了利益的博弈。有些省联社的个别高管出于个人私利或诉求,误导省政府拿出符合其私人利益的方案,置大局于不顾,致使改革越“改”越糟,导致金融改革“最薄弱地带”暗藏危机和风险隐患。

正因如此,观察到各省联社五花八门的改革“自选动作”及其可能或已经引发的风险和不稳定,一些农信系统内部人士表示,“在很多省份,不改可能比盲目的改更好。”“像浙江组建省级农商联合银行那样保持整体稳定的模式也许更为稳妥。”

农商行、农信社是经营信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同于一般工商企业,省联社改革一招棋走错,将可能导致省内农商行、农信社发生挤兑等诸多风险,进而通过舆情的“蝴蝶效应”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直接危及国家宏观金融稳定。因此,对于省联社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呼吁国务院金融稳定委员会予以高度重视,及时牵头主导相关宏观金融稳定工作以及省联社改革事宜,可委托央行、银保监会和其他相关部委及政策研究部门共同参与,多部门“会诊”,靶向施治,根除农信社风险“病灶”。承担银行业微观行为监管和承担宏观审慎金融管理职责的相关部委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越位、不缺位,共同维护好国家金融安全和宏观稳定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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