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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谎称有口罩,收钱拉黑买家,多次小额诈骗被判刑

 上海刑事律师 2022-05-20 发布于上海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宇龙提醒您,疫情期间各式各样的诈骗手段层出不穷,不法分子试图“钻空子”趁乱诈骗钱财,殊不知已经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请各位读者注意保护个人财产,谨防上当受骗。

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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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岁的小伙胡某在2020年疫情爆发初期,打起小主意,在软件平台卖口罩小额诈骗,每次几百元,收到钱后就拉黑受害人,最终被公安抓获。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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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14日至同月20日,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胡某通过在微信群、“闲鱼”APP上发布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上某、林某等多人向其手机微信等账户转账支付购货款后,未向被害人实际发货,并通过将被害人微信拉黑等手段,将骗取的货款占为己有。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胡某以上述手段骗取上某购货款人民币200元;二、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胡某以上述手段骗取林某购货款人民币375元;三、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胡某以上述手段骗取陈某购货款人民币725元;四、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胡某以上述手段骗取任某购货款人民币875元;五、2020年2月15日,被告人胡某以上述手段骗取孙某购货款人民币350元;六、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胡某以上述手段骗取郑某购货款人民币750元;七、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胡某以上述手段骗取汤某购货款人民币350元。综上,被告人胡某通过上述作案手段,共计实施诈骗作案七次,骗取上某等七名被害人的货款计人民币3625元。

 2020年2月21日,某县公安局接漳州市公安局反诈中心转发公安部涉疫情诈骗线索后,决定对被告人胡某涉嫌诈骗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胡某主动到某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金额共计人民币36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胡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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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计人民币36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胡某在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期间,假借销售疫情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他人钱财,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多次实施诈骗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胡某能投案自首,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其能退还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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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一部。

律师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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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主任律师周宇龙提醒您,疫情期间各式各样的诈骗手段层出不穷,不法分子试图“钻空子”趁乱诈骗钱财,殊不知已经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请各位读者注意保护个人财产,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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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文案:华   莉

编辑:丁金金

审核: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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