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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局商标保护案例选编

 朝九晚九 2022-05-20 发布于北京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环球影城”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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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第31639187号“环球影城”商标是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UNIVERRSALCITY SYUDIOS LLC)在第43类旅馆、饭店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8月27日。

2021年4月7日,“环球影城”商标注册人向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北京德业云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经查,当事人北京德业云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经“环球影城”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酒店大堂内的电子显示屏、名片、入住接待单、测温机器人、健康宝二维码牌,以及酒店运营系统、微信公众号小程序中使用“北京通州环球影城亚朵酒店”字样;在网络平台上使用“北京通州环球影城亚朵酒店”字样。截至案发,当事人经营额共计514.90万元。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立即整改,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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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环球影城是知识产权密集型的全球知名主题乐园。北京环球影城筹建历时20年,对于北京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具有重要意义。该案是北京市首起“环球影城”商标侵权案,对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将与“环球影城”商标近似的文字用于酒店名称上的商标侵权行为,办案机关综合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整改情况等因素,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定性准确,过罚相当。该案的查办,正处于环球影城开园前夕,社会关注度较高,有效震慑和防范侵权行为,有力地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打造北京城市副中心诚信、规范、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副教授 郑宁)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冬奥”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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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奥林匹克标志包括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等,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2019年2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二九四号公告,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的“冬奥”(第A000002号)标志予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

2021年8月12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投诉,反映北京卡路里体育有限公司在其企业微信公众号上违规使用“冬奥”等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宣传,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经查,涉案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ID:Keepland)上发布了名为《最强燃脂季,北京CBD户外百人热汗趴|卡路里运动季》的宣传文章,宣传内容包括“燃动夏季助力冬奥”“¥89立即抢票”等内容。该文章是当事人为了7月9日、16日、23日、30日的线下活动有效开展而进行的宣传,活动地址为朝阳区财富金融中心南广场,由当事人分公司“兆丰街店”负责开展,活动为付费活动。当事人开展的四次线下活动共有92人次缴费,单次课程收费89元,违法经营额为818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未得到北京冬奥组委以及国际奥委会许可。

2021年10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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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加强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既是我国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具体行动,也是兑现申奥办奥庄严承诺的实际体现。社会各界对于图案图形类奥林匹克标志比较关注,但对于“冬奥”等文字类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意识相对较弱。该案侵权行为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商业信息,目的在于为现场商业活动提前造势,具有网络传播迅速的特点。该案侵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较为隐蔽,“冬奥”二字没有出现在广告文章标题中,而是出现在文章内容中。该案由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北京冬奥组委业务主管部门投诉,说明了发现此类侵权行为需要比较专业和敏感的相关能力。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为依法查处类似案件积累了经验、提供了借鉴。(北京冬奥组委会、杭州亚运会组委会特聘专家 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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