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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之大,无奇不有 江苏淮安,一男子将长期家暴于他的老婆“勒死”

 上善若水和菩提 2022-05-21 发布于江苏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江苏淮安,一男子将长期家暴于他的老婆“勒死”后,拉着尸体去派出所自首。正当在派出所民警问材料时,老婆却一翻身爬了起来,并问警察发生了什么事。当警察告诉其丈夫谋杀她的事实后,该女子选择原谅其丈夫,并要求派出所放丈夫与自己一起回家。

派出所认为男子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建议对男子宣告缓刑,但法院却有不同的意见。#淮安头条# #头号周刊#

该男子姓王,与妻子恋爱结婚,夫妻之间,妻子的个性较强,王某出于对家庭稳定的考虑,以忍让为主,因此其妻变本加厉,经常对王某有言语上的辱骂,有时甚至暴力相向。

某日,妻子又对王某实施了家暴,王某一时想不通,萌生了将妻子杀害然后自首的想法。遂将其妻骗至家中储藏室,趁妻子不注意时,捡起地上的废旧电线,勒住妻子颈部,直至其妻不再动,王某以为妻子已死,便将妻子的“尸体”驮上电动车,就近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接下来就发生文前的一幕。

真是一波三折。王某杀妻,妻子却意外复活,此第一折也;妻子原谅,派出所不依,此第二折也;检察院建议缓刑,法院另有说法,此第三折也。

那么,该如何评价王某的行为呢?

首先,王某因不满妻子对其实施的家暴,萌生了杀害其妻并自首的想法,后着手实施,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王某在其妻不再动弹时即认为其妻已死亡,后妻子在派出所“复活”,属于故意杀人未遂,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

第三,王某驮着妻子“尸体”去派出所自首的行为构成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四,王某长期遭受妻子的辱骂甚至暴力,其妻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对王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王某事后取得了其妻的谅解书,按照《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可减少基准刑40%以下。

最终,法院认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其有期徒刑,但因为王某有法定和酌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两年。

个人以为,法院的判决中规中矩。但总觉得这个案子检察机关的建议更有可取之处。毕竟此案因家庭纠纷而起,毕竟王某的妻子存在过错,毕竟王某的妻子不愿意追究其刑事责任,毕竟没有什么严重后果。

并且,宣布缓刑对王某的家庭、对社会的积极意义远远大于判实刑的教育意义。

您认为应当对王某宣告缓刑吗?欢迎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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