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施工企业未付清履约保证金、未交付足额发票等,系合同履行瑕疵,不足以对抗作为合同主义务的工程款给付义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裁判理由 佳程房产公司提出南通二建未付清履约保证金、未交付足额发票等,此系合同履行瑕疵,不足以对抗作为合同主义务的工程款给付义务。佳程房产公司另主张南通二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停工、怠工,根据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对双方适用通用条款的特别约定,佳程房产公司以此抗辩南通二建违约在先无权解除合同的意见,不予采信。况且之后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就双方于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已予以厘清,原审法院认定系争工程未竣工系因佳程房产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据此,佳程房产公司主张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构成根本性违约的主张,不予采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双方施工合同解除后,佳程房产公司应将拖欠工程款项向南通二建支付,返还履约保证金,并赔偿南通二建相应财产损失。南通二建应同时将系争工程交付给佳程房产公司。 (2020)沪民终43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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