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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址拆旧建新多占土地建房 村民超出宅基地审批面积建房,农业农村局限期退还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

 刘锡春律师 2022-05-22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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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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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遂昌县农业农村局接到遂昌县人民政府妙高街道办事处《函》反映妙高街道源口村某某自然村村民钟某存在违法用地建房行为,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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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与处理

2021年5月,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违法建筑进行现场勘测,并制作了测绘图纸,并对当事人、当事人所属行政村党总支部委员秦某、建筑施工方负责人叶某等分别进行调查询问。

经依法查明:当事人钟某某系妙高街道源口村农业家庭户口,2012年批准拆建砖混结构住宅115㎡,于2020年6月底将原有老宅进行拆除,并挖掘地基进行建造。2021年5月21日现场勘测时,当事人已建成住宅占地面积201.77㎡,超出审批面积86.77㎡。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勘测后已自行拆除部分违法建筑。2021年6月9日,该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涉嫌违法建筑进行现场勘测并绘制测绘图纸,当事人建造的房屋占地面积155㎡,超出审批面积40㎡。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45天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了房屋的拆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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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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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农民建房是农村家庭的大事,我国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农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超过审批的标准,非法占用宅基地建住宅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宅基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宅基地上新建的房屋。如果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住宅,或者超过审批的标准建住宅,不仅要退还非法占用的宅基地,还要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宅基地上新建的住宅,面临巨额的经济损失。因此,农民建住宅,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房申请,得到批准后再建房。监管部门也将加强巡查,及时制止村民的违建行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来源:遂昌司法、遂昌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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