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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理制度
2022-05-22 | 阅:  转:  |  分享 
  




安全生产监理规章制度



































目录

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安全监理制度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培训制度

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制度

特种设备检验复核制度

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应急救援预案审查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安全专项检查制度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保、消防管理制度

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安全监理例会制度

安全专项例会制度

安全生产考核及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审查制度

驻地办中心试验室安全、消防制度

风险辩识、评价与控制监理制度

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监理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安全监理制度

项目负责人带班情况考核评价制度

社会和群众监督及投诉举报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监理制度

消防安全责任监理制度

危险物品监理制度

临时用电安全监理制度

工程开工安全条件监理制度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监理制度

平安工地创建与考核评价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监理规章制度



为了加强xx高速公路工程驻地办对所辖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把xx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成优质工程、廉政工程和安全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有关政策规定和省交通厅文件要求,结合本项目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搞好施工。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1、安全生产责任制

1.1、为全面贯彻落实项目公司、监理公司、以及驻地办安全监理目标,及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职责,JL9驻地办针对本项目建立健全安全监理保证体系,特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

1.2、依据监理项目负责制原则,本项目驻地高监,是本驻地办安全监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驻地办安全管理体系,组织制定驻地办安全生产责任制。

1.3、项目经理是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管理体系,组织制定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4、驻地办必须督促项目部建立内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依法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根据工程项目特点,严格遵循专业适应、满足要求的原则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应满足每5000万元工程造价配置1人(不足5000万元至少配备1人)的要求。

1.5、督促项目部成立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应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应由分管安全的项目副经理、安全总监、总工程师担任,施工项目部各机构负责人、各分包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1.6、项目部经理为本单位在本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管理,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项目部安全副经理为项目直接责任人,其他人员按“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履行安全工作职责,从事各项工作的从业人员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1.7、督促施工项目部设立项目安全总监1人,协助项目经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1.8、驻地办除自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外,还应要求项目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体系文件要求执行。

1.9、驻地办、项目部均应建立内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过程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结合单位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及岗位人员的职责分工与工作岗位分配,组织制订和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各岗位职责,并按年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定期组织考核。

1.10、驻地办、及所辖项目部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安全职责明确。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当责任人发生变更时,相关单位或职能部门应重新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施工安全监理制度

2.1、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开展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加大现场安全监管力度。

2.2、驻地办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作为对施工单位施工安全现场管理的指导性文件。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

2.3、审查与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核验进入施工现场机械设备进场验收记录,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加强巡视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培训制度

3.1、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保证。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同时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的教育与培训工作;

3.2、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全体施工人员特别是一线操作民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要求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应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懂得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知识、作业场所及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与事故应急措施。

3.3、要求施工项目部落实以下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要让每一个管理人员、每一个民工对安全管理、对所从事的工种的安全规程做到应知应会,要讲得出,做得到。

3.4、驻地办对进场监理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监理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5、督促施工单位对新进场的民工首次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3.6、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检查项目部施工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对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施工人员及劳务队民工不得上岗作业。

3.7、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3.8、驻地办应加强内部驾驶员的管理,并督促施工单位应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3.9、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教育及培训计划,并检查其计划的执行情况及相关记录情况。施工单位尤其应对新上岗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改变工种人员、采用新技术的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检查其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3.10、要经常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如何搞好安全生产,以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要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并结合施工实际,搞好安全生产宣传。督促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要设置安全标语,安全纪律牌、操作规程牌和安全标志。

4、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制度

驻地办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建立完善施工组织机构,配齐相关人员;监理工程师应审核以下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4.1、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或批文。

4.2、施工单位施工组织机构框架图及人员名单,安全保证体系、环保、水保保证体系图、人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4.3、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安全专职人员应提供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培训证书。

4.4、各类特殊工种操作证和有关要求持证上岗人员的有效证件须上报驻地办安全监理部登记备案;

4.5、对人员进行动态管理,施工人员中途变动时,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并经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5、特种设备检验复核制度

5.1、督促施工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申报工作。

5.2、要求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及设备进场计划的要求,及时完善制定年度特种设备检验计划,督促施工单位质安部上报并申请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和有资质的检验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年度检验。

5.3、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按特种设备有关法规、安全监察部门以及检验部门的要求进行,但至少应执行下列规定:

5.3.1、压力容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三至六年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5.3.2、起重设备: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5.3.3、电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5.3.4、厂内机动车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根据工作环境、工作级别和存在隐患程度调整缩短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5.4、特种设备检验时,项目部应安排项目部各相关部门到现场配合检验单位做好检验工作。

5.5、特种设备检验后,由质安部办理领取检验报告的各项手续。特种设备存在问题时,质安部应将检验报告内所指出的存在问题告知项目部相关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理工程师。

5.6、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7、特种设备因故停用半年以上,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启用已停用的特种设备,应当到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启用已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还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5.8、项目部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主要有:

5.8.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5.8.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的记录。

5.8.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8.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8.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9、驻地办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不定期对项目部特种设备检验报告、以及相关登记备案资料进行复查,对于报验手续不齐全的特种设备不得用于本工程。

6、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6.1、进场大型施工机械包括:混凝土运输车及输送泵、压路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发电机组、空压机、钻机、潜孔钻机、混凝土立式搅拌机、提梁机、运梁车、架桥机、衬砌台车等机械设备(以下统称大型施工机械),应当附有设备出厂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施工单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和考试,并定期进行相关施工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形成记录及台账。

6.2、驻地办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大型施工机械在使用前进行自检,并做好记录报驻地办审批,报项目管理机构备案。

6.3、驻地办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加强设备日常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设备保养、检修制度,安全教育制度,设备档案管理制度。

6.4、大型施工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

6.5、临近营业线施工的高大机械设备,必须采取牢围的防倾覆措施,设备就位必须稳定牢固,必要时设置限位装置。现场必须有应急预案,配各应急救援设备。

6.6、驻地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相关单位对现场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由施工单位整理形成记录。大型施工机械应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械,不得使用。

6.7、大型施工机械作业时,监理员应加强现场的安全监控工作。

7、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驻地办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应逐步完成由传统管理模式向现代管理模式的转变,即:实行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应不断加强对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监控把关和推进。

7.1、所有工程开工前,都必须针对工程结构形式、施工工艺、施工机具、周边环境和气候等特点,要求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7.2、对基坑支护、起重吊装、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大型机械设备拆装、压力容器工程、临时用电工程及其它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等,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技术管理部门)审核。对危险性较大的项目,经五人以上专家组论证同意后,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方可组织施工。

7.3、对危险性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本地雨季、冬季天气特点,单独编制《季节性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从防护上、技术上、管理上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做好雨季施工的防雨、防潮、防汛、防漏电,以及冬季施工的防寒、防滑、防火等工作。

7.4、监督施工单位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驻地办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向工程负责人、有关技术、安全、质量等管理人员及施工从业人员进行交底。

7.5、每个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负责人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监理人员应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交底会。

7.6、安全技术交底应履行签字手续,交底内容全面、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交底应一式四份,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后,由交底人、接受人及项目公司(指挥部)安质部门和驻地办安全环保部分别存档备查。

7.7、监理人员对方案和措施进行监控,对未按要求落实的或违规、违章作业,应坚决制止;对不听劝告的,应立即向监理组长或驻地监理工程师报告,采取暂停报验等强制性措施予以制止。

7.8、安全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核各类安全技术资料,需现场核实的应及时到现场核实,严格按规范和有关要求把关签认。同时,应及时整理归档,严禁补签漏签或违规乱签盲目签字。

8、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

8.1、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组织驻地监理组,安全环保部逐级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分别提出修改意见,施工单位修改完善后,驻地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报项目公司审批后实施。

8.2、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工长、安全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配备的人员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8.3、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情况。

8.4、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器设备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5、基坑支护、模版、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拆装等专项方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6、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

8.7、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措施的制定情况。

8.8、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环保文明施工的要求。

9、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9.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9.1.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9.1.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9.1.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9.1.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9.1.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9.1.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9.1.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9.1.8、爆破工程;9.1.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加固与拆除;9.1.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要时,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9.2、驻地办要严格审查,并做好记录。

10、应急救援预案审查制度

10.1、驻地办应督促施工单位开工前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应急救援组织,配齐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救援物资;

10.2、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预案进行审核,现场实地查看清点确认救援人员、机具物资配备等有关事宜,确保落实到位;

10.3、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应急预案符合要求、签认后报驻地办,经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驻地监理工程师批准备案。

10.4、监理工程师经常检查应急救援机具、物资是否完好齐全,存储是否到位,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演练,确保应急救援时能熟练有序进行。

10.5、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加强现场应急救援的动态管理,根据工程的推进,适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方案或措施、救援物资的补充与完善。

1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1.1、依法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11.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审查核实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并监督实施:核查施工单位特种设备的验收手续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3、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隐患,下达指令要求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报告项目公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11.4、驻地办、各监理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台账。

11.5、驻地办、监理组对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处理要闭合。

11.6、根据《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要求,督促施工单位为危险岗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

11.7、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内容编制各类危险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作业人员培训学习。

11.8、危险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必须布置到施工现场,操作人员容易察看到。

11.9、各类危险岗位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以交底的方式书面发到危险岗位操作人员。

11.10、针对各类岗位的危险源及违章操作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必须书面告知所有危险岗位操作人员。

12、安全专项检查制度

12.1、定期检查

12.1.1、驻地监理工程师(或安全总监)应每季组织有关人员对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综合检查。检查主要内容:

外业检查:对所辖标段内施工现场、驻地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重点施工项目、关键工序、重要部位的现场控制、制度落实、作业标准、文明施工等应对照标化工地建设标准进行检查;

内业资料检查:重点检查安全制度、措施、方案的落实情况;人员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文件学习传达情况,内业资料整理是否完善等。

12.1.2、安全监理工程师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有关人员对重点施工项目,关键工序进行重点抽查。

12.1.3、按驻地办安全监理程序要求,监理组负责人每周应组织一次有关人员安全质量综合检查,并填报安全检查记录表,记入监理日记。

12.2、专项(季节性)检查

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专项或季节性安全专项检查,如用电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隧道、高空作业、模板支架、起重吊装、预应力张拉、防火防爆、节假日前后、雨季、冬季施工安全等;要对定期检查存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对各监理组现场安全监控情况进行检查。

12.3、日常检查、巡查

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加强对所管区段内施工情况日常检查、巡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应现场把关;对定期和专项检查发现及项目公司(指挥部)提出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落实,及时反馈信息,并作好记录。

13、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13.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时,实现“预防为主”的重要手段,必须有效地进行。驻地办、监理组、项目部及各施工工区必须建立和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按制度要求组织安全检查,包括综合性和专业性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应采取下“监理指令”、“整改通知书”或“整改通知单”的办法限期改正,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13.2、建立专职安全监理巡查制度。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每天是否巡查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督促其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并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每天的巡查记录。

13.3、督促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安全值班制度。每个施工现场,必须要有兼职安全员或者现场施工员带班并负责安全工作,发现违章、冒险作业行为要立即予以纠正,遇有紧急情况,有权决定停止作业并向领导报告。

13.4、各监理组、施工工区每月要进行安全自检、自查,做好各种安全记录,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制定安全处理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形成安全报告。

14、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14.1、为便于各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及时了解和妥善处理发生的安全事故,必须实行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4.2、安全事故发生后,要保护好现场,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损失扩大,同时按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14.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施工单位、驻地办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必须向上级管理单位报告,同时向当地县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报告。

14.4、要及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全面分析。并写出调查报。事故调查处理要按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制定出防范措施和整改处理意见,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14.5、事故的处理务必坚持事故责任不清不放过、责任人不受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要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14.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要追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15、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驻地办作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16、安保、消防管理制度

为杜绝治安案件和火灾事故的发生,建设平安工程,依据《治安条例》和《消防法》制定本制度。

16.1、驻地办、以及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为本单位安保、消防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治安保卫、消防的组织、检查和落实工作。

16.2、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和落实安保、消防规章制度和责任制,服从地方公安和消防部门的检查和指导,积极开展安保、消防工作。

16.3、坚持安保、消防“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人防和技防、专防和群防相结合的措施,切实做好防盗、防毒、防破坏、防火灾工作,针对重点场所、部门和重要设施落实防范措施,配齐监控和消防器材。选择品德好、素质高、热心公益事业的职工,组建义务安保、消防应急队伍。

16.4、要发挥党群组织和党员及干部作用,及时掌握和化解职工中不安定的思想因素及矛盾,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用工管理,不得招聘社会闲散务工人员,对民工和专业队伍要纳入本单位职工安全和思想教育管理范畴,搞好企业文化建设。

16.5、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做到不脱岗,认真登记当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保安人员要坚持昼夜巡逻,发现可疑人员要进行必要的询问和检查。

16.6、要求项目部加强门卫和保安人员管理。驻地办工作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讲究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按规定程序接待来访客人,严格登记手续。

16.7、督促施工单位定期对消防器材和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换,确保完好有效性;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对消防人员通过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不断提高队伍应急处置能力。

16.8、遇到重大治安案件和突发火灾事故,要按照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及时报告项目公司和地方公安、消防部门,并积极组织控制和施救工作,尽可能减少和降低损失。

16.9、施工单位要重视和建立健全安保、消防台帐,对安保、消防工作作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7、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17.1、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

17.2、督促施工单位在制定定期生产会议(例会)制度的同时,也要制定定期安全会议制度。一般规定:驻地办每月不得少于1次、项目经理部每月不得少于2次;各工区(队)每月不少于4次。安全会议必须保证质量,不要流于形式走过场,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查。

18、安全监理例会制度

18.1、驻地办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组织施工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安质部负责人、监理组长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工作协调会,总结、分析、部署下月安全工作。

18.2、驻地办内部针对不同施工阶段,定期、不定期主持召开监理部和各监理组等监理人员参加的安全监理工作总结会,全面建立安全隐患问题数据库台账,落实安全隐患整改通知的闭合,为全面实现安全监理目标提供有效支持。

18.3、驻地办每月参加由业主组织的安全例会,通报当月安全检查情况,学习关于安全法律法规及省厅有关文件,部署下月驻地办安全工作重点。

19、安全专项例会制度

19.1、驻地办应建立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每季召开一次的安全例会,主要内容有:学习文件,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安全管理经验,制定有针对性措施,布置下一阶段安全工作重点。

19.2、驻地监理工程师或副驻地监理工程师每月主持召开施工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安质负责人、监理组长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工作协调会,总结、分析、布置安全工作。

19.3、驻地办和各监理组建立安全隐患问题数据库台账,作为分析依据,落实整改闭合。

20、安全生产考核及奖惩制度

20.1、驻地办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驻地办安全考核的组织和实施,并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奖惩意见。

20.2、每次安全检查的结果均作为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20.3、对驻地办各部门的考核,按月、季、半年、全年进行考核。

20.4、安全生产必须奖罚分明,对在安全监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因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导致安全事故发生,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与责任者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1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审查制度

为了确保本项目安全生产经费能够足额的投入,使安全生产管理得到有力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审查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1.1、完善、改造和维修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1.2、配备必要地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21.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21.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21.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21.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

、施工合同段必须编制项目总体及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年末进行总结;每月2日必须向办上报上月的安全费用报表以及下月的安全费用使用计划,由办进行审查。

、办当对施工合同段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理。办发现施工合同段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办有权要求项目部进行整改,如项目部拒不进行整改,办将上报。

、安全生产费用须设独立收支台帐,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否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2、驻地办中心试验室安全、消防制度

22.1、验室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参加消防知识教育及消防演练活动,做到“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火灾的危险性,会报火警;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会使用灭火器材;懂得灭火方法,会扑救初起火灾。、操作使用仪器设备者,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使用,以确保人身及设备安全。

、验室所属贵重设备、器材以及验室必须使用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应由专人负责,放置于安全地点妥善保管,并经常检查,建立设备情况档案及材料消耗记录。

、保持电设备的干燥和清洁,经常检查电设备和线路的安全,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使用烘箱、电炉等电热器具时,要有专人管理,按章使用,用毕立即切断电源。严禁非工作使用电热器具。

、严禁在验室吸烟和使用明火。验的防火器材,应有专人妥善保管,禁止随意挪动,由定期进行检查更换。

、验室水、电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杜绝漏水、漏电等现象发生。下班前应有专人负责关好门窗、断开电源、关闭水笼头等。

、安全负责人应认真负责,经常做好安全、消防检查,消除治安消防隐患,确保试验室的安全。



23.1为了规范危(风)险源辨识、评价和控制工作流程,强化工程项目的危(风)险源控制管理。该制度适用于本工程项目危(风)险源辨识、评价和控制等活动与过程。

23.2驻地办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负责对项目部填报的《重大危(风)险源控制清单》,进行审查;

23.3项目部负责对本工程项目存在的危(风)险源进行具体辨识、评价和控制。

23.3.1、危(风)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23.3.2、危(风)险源辨识是指识别危(风)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23.3.3、风险是指某一特定环境和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

23.3.4、风险评价是指评价风险的大小及确定风险是否可容许的全过程。

23.3.5、可容许风险是指根据组织的法律义务和安全工作方针,已降至组织可接受程度的风险。

23.4、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全面组织开展一次危(风)险源辩识、评价工作,以后每半年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危(风)险源辩识、评价,并填写《危(风)险源识别、评价、控制一览表》,报驻地办审查,并报云南xx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备案。

23.5、危(风)险源辩识的原则、范围、内容和方法

23.5.1、危(风)险源辨识应充分考虑到各种区域空间内的常规和非常规活动,按照“过去、现在、将来”三种时态和“正常、异常、紧急”三种状态,围绕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机械、电器、辐射、物质、火灾、爆炸等致害物和物理、化学、生物、心理、生理、行为等危险因素,以及潜在的事故伤害方式和途径,全面进行分析、辨识。

23.5.2、危(风)险源辩识的范围应包括:

(1)、所有人员,包括与工程相关人员、以及进入生产现场的作业及非作业人员;

(2)、所有活动,包括常规活动和非常规活动;

(3)、所有设施,包括建筑物(自有和租用的)、生产用的机械设备、物资材料等;

(4)、所有作业场所,包括施工生产场所和影响生产活动的周边环境。

23.5.3、危(风)险源辩识的内容应包括:

(1)、工作环境,包括施工场地的周边环境、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气象、道路交通、抢险救灾支持条件等;

(2)、平面布局,包括功能区布置(如生产区、生活区、临时设施区、材料堆放区等),有害物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储存区布置,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安全距离等;

(3)、交通路线,包括临时便道,各施工作业区到作业面、作业点的相连通道,与外界的交通道路等;

(4)、建筑结构。包括结构、防火、防爆、防雷击、运输(操作、运输、检修)、通道、闸门、卫生设施等;

(5)、施工工序,包括物资特性(毒性、腐蚀性、燃爆性)、压力、速度、作业及控制条件、事故及失控状态、塌方、高空坠落等;

(6)、施工设备,包括机械类的运动零部件和工件、操作条件、检修作业、误运转或操作,电器设备的断电、触电、火灾、爆炸、误运转或操作、静电、雷电等,大型设备和高处作业设备(如吊车等),特殊装置(如锅炉、氧气瓶、乙炔瓶、油料库、危险品库等);

(7)、有害部位,包括粉尘、毒物、噪音、振动等作业区;

(8)、相关设施,包括办公设施、事故应急设施、生产辅助设施、生活卫生设施等;

(9)、管理行为,包括制度缺失或不健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

(10)、员工状态:包括从业人员心理和生理因素,以及人机因素等。

23.6、风险评价

23.6.1、风险评价应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亦称LEC法,依据与系统风险率有关的三种因素指标值之积来评价系统人员伤亡风险的大小,即危险程度D=L×E×C。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取值应循序以下标准:

(1)、发生事故可能性(L)取值标准见下表:

分数值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分数值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10 完全可以预料 0.5 很不可能,可以设想 6 相当可能 0.2 极不可能 3 可能,但不经常 0.1 实际不可能 1 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2)、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取值标准见下表:

分数值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繁程度 分数值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 10 连续暴露 2 每月一次暴露 6 每天工作时间暴露 1 每年几次暴露 3 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 0.5 非常罕见的暴露 (3)、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C)取值标准见下表:

分数值 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分数值 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100 1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直接经损1000万元以上 7 伤残或或直接经损10~100万元 40 3~9人死亡或直接直接经损300~1000万元 3 重伤或直接直接经损10万元以下 15 1~2人死亡或直接直接经损100~300万元 1 轻伤1~105工日的失能伤害 注:根据事故的定义,仅有财产损失列入危害辨识的范围时,按财产损失评价,其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固定取值为1。

24.6.2、本制度所确定的与系统风险率有关的三种因素指标值是基于主观经验的一种判断,相关风险评价人员在采用LEC评价法评价风险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研究修正,以充分考虑到当假定控制计划或现行控制措施一旦失败后所造成的后果,确保危(风)险源能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不受伤害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

23.7、风险分级

23.7.1、风险评价人员应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和风险等级划分标准(见下表)确定风险分级,并将确定的风险等级在《危(风)险源识别、评价、控制一览表》中注明。

D值 危险程度 风险

等级 备注 >720 极其危险,不能继续作业 5 重大风险 500~720 高度危险,要立即整改 4 400~500 显著危险,需整改 3 100~400 一般危险,需注意 2 低度风险 <100 稍有危险,可以接受 1 23.7.2、重大风险因素判定准则:

(1)、风险因素的风险级别为3级及3级以上(危险程度D值大于等于400分)时,应确定为重大风险因素;

(2)、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风险因素,或直接观察到可能导致危险的发生,且无适当控制措施的风险因素,应确定为重大风险因素;

(3)、曾导致本年度发生过伤亡事故的风险因素,应确定为重大风险因素;

(4)、上级主管部门或云南xx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应当列入重大风险因素的风险因素,应确定为重大风险因素。

23.7.3、当相关风险因素被判定为重大风险因素时,项目部风险评价人员应及时将其填入《重大风险源及控制措施清单》中,并及时报驻地办审查后,报云南xx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监督部备案。

23.7.4、当风险因素涉及危险化学品时,风险评价人员应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进行评价,风险评价项目达到GB18218标准时,应列为重大危险源,及时填入《重大危险源控制清单》,及时报驻地办审查,报云南xx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监督部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向属地安全监督机构报备。

23.8、风险控制

23.8.1、项目部在组织开展危(风)险源评价时,应针对每一项危(风)险因素和重大风险源,必须逐一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23.8.2、风险因素控制原则和途径

(1)、风险因素的控制,应严格遵循下表所列原则:

风险级别 风险程度 控制原则 五级 不可容许的 只有当风险已降低时,才能开始或继续工作。为降低风险不限成本。即使以无限资源投入亦不能降低风险,必须禁止工作。 四级 重大的 紧急行动降低风险 三级 中度的 努力降低风险 二级 可容许的 不需另外的控制措施,需要监测来确保控制措施得以维持 一级 可忽略的 无需采取措施,且不必保持记录 注:风险控制原则,是风险控制的主导思想。







(2)、风险因素的控制,应按照下表所列的顺序和途径:

控制措施选用顺序 风险程度 人员防范



降低风险



消除风险 个体防护

管理控制措施

技术控制措施

将危害与人员隔离

改用低危害性物质

防止使用危害性物质 23.8.3、对于重大危险源,项目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项登记和建立档案,及时组织编制或完善重大危险控制管理方案、应急救援预案、相关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并根据安全评价报告建议要求完善相关控制措施,明确专人进行现场检测监控。同时,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报送属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备案。

23.8.4、项目部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如实向本单位辖区内的从业人员告知工作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应急措施。适当的方式包括:

(1)、及时对相关从业人员技术安全技术交底;

(2)、及时在相关工作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设置危(风)险源告知(公告)牌。

24、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监理制度

24.1、为加强公路桥梁、隧道和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优化施工组织及方案,提高施工现场安全预控的有效性,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该制度适用于本项目范围桥梁、隧道和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总体评估和专项评估活动。

24.2、由云南xx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本建设工程桥梁、隧道和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总体评估;

24.3、要求项目部负责组织对总体评估达到Ⅲ级风险(高度风险)及以上风险项目的专项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和控制风险;

24.4、驻地办负责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24.5、具体工作要求

24.5.1、公路桥梁、隧道和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均分为总体风险评估和专项风险评估。

24.5.2、公路桥梁、隧道工程总体风险评估是指公路桥梁或隧道工程开工前,根据桥梁或隧道工程的地质环境条件、建设规模、结构特点等孕险环境与致险因子,估测桥梁或隧道工程施工期间的整体安全风险大小,确定其静态条件下的安全风险等级。

24.5.3、公路桥梁、隧道工程专项风险评估是指当桥梁或隧道工程总体风险评估等级达到高度风险(Ⅲ级)及以上时,将其中高风险的施工作业活动(或施工区段)作为评估对象,根据其作业风险特点以及类似工程事故情况,进行风险源普查,并针对其中的重大风险源进行量化估测,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4.5.4、路堑高边坡工程总体风险评估是指以高速公路全线的路堑工程整体为评估对象,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地质条件、工程特点、施工环境、诱发因素、资料完整性等,评估全线路堑边坡施工安全风险,确定风险等级并提出控制线措施建议。路堑高边坡工程总体风险评估结论应作为编制路堑边坡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依据。

24.5.5、路堑高边坡工程专项风险评估是指在总体风险评估基础上,将风险等级达到高度风险(Ⅲ级)及以上的路堑段作为评估单元,以施工作业活动为评估对象,根据其施工安全风险特点及类似工程事故情况,进行风险辨识、分析、估测,并针对其中的重大风险源进行量化评估,提出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路堑高边坡工程专项风险评估可分为施工前专项评估和施工过程专项评估,专项风险评估结论应作为编制或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的依据。

24.6、评估范围

24.6.1、桥梁工程:

(1)、多跨或跨径大于40m的石拱桥,跨径大于或等于150m的钢筋混凝土拱桥,跨径大于或等于350m的钢箱拱桥,钢桁架、钢管混凝土拱桥;

(2)、跨径大于或等于140m的梁式桥,跨径大于400m的斜拉桥,跨径大于1000m的悬索桥;

(3)、墩高或净空大于100m的桥梁工程;

(4)、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的特大桥、大桥工程;

(5)、特殊桥型或特殊结构桥梁的拆除或加固工程;

(6)、施工环境复杂、施工工艺复杂的其他桥梁工程。

24.6.2、隧道工程:

(1)、穿越高地应力区、岩溶发育区、区域地质构造、煤系地层、采空区等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隧道,黄土地区、水下隧道工程;

(2)、浅埋、偏压、大跨度、变化断面等结构受力复杂的隧道工程;

(3)、长度3000m及以上的隧道工程,VI、V级围岩连续长度超过50m或合计长度占隧道全长的30%及以上的隧道工程;

(4)、连拱隧道和小净距隧道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隧道工程;

(6)、隧道改扩建工程;

(7)、施工环境复杂、施工工艺复杂的其他隧道工程。

24.6.3、路堑高边坡工程:

(1)、老滑坡体、岩堆体、老错落体等不良地质体地段;

(2)、膨胀土、高液限土、冻土、黄土等特殊岩土地段;

(3)、居住区、地下管线分布区、高压塔等周边地段。

24.7、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包括专项风险评估工作)原则上由项目部具体负责,可以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风险评估。

24.8、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总体风险评估工作由云南xx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组织,专项风险评估工作由项目部负责组织,并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对评估工作质量负责。

24.9、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应结合被评估项目的工程特点,采用相应的定性或定量的风险分析和评估方法。其中,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应参照《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要求,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应参照《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要求进行。

24.10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应包括制定评估计划、选择评估方法、开展风险分析、进行风险估测、确定风险等级、提出措施建议、编制评估报告等工作方面。

24.10.1、开展总体风险评估:根据设计阶段风险评估结果(若有),以及类似结构工程安全事故情况,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初步分析本项目孕险环境与致险因子,估测施工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可能性,确定项目总体风险等级。

24.10.2、确定专项风险评估范围:总体风险评估等级达到Ⅲ级(高度风险)及以上桥梁或隧道工程,应进行专项风险评估。其他风险等级的桥梁或隧道工程可视情况开展专项风险评估。

24.10.3、开展专项风险评估:通过对施工作业活动(施工区段)中的风险源普查,在分析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基础上,确定重大风险源和一般风险源。宜采用指标体系法等定量评估方法,对重大风险源发生事故的概率及损失进行分析,评估其发生重大事故的可能性与严重程度,对照相关风险等级标准,确定专项风险等级。

24.10.4、确定风险控制措施:根据风险接受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专项风险等级在Ⅲ级(高度风险)及以上的施工作业活动(施工区段),应明确重大风险源的监测、控制、预警措施以及应急预案。其他风险等级的桥梁、隧道工程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成本效益原则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4.11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工程管理经验,并有参与类似工程施工的经历。当项目部没有类似项目的施工经验,或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和项目部的主要技术人员未参与过类似的工程项目施工,即项目部施工经验或能力不足时,应委托行业内相应的安全评估机构开展相关风险评估工作。

24.12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应分别形成评估报告(路堑高边坡工程施工过程专项评估可简化形成评估报表)。评估报告应反映风险评估过程的全部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评估依据、工程概况、评估方法、评估步骤、评估内容、评估结论及对策建议等。评估结论应当明确风险等级、可能发生事故的关键部位、区域或节点、事故可能性等级、规避或者降低风险的建议措施等内容。

24.13项目部应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及时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对项目施工过程实施预警预控,对于专项风险等级在Ⅲ级(高度风险)及以上的施工作业活动(施工区段),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24.13.1、重大风险源的监控与防治措施、应急预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驻地高监审批后,由云南xx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织论证或复评估;

24.13.2、项目部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相关制度对重大风险源开展监测及验收、日常巡查、定期报告等工作,并在施工现场设立相应的危险告知牌;

24.13.3、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程师在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与交底;

24.13.4、适时组织对典型重大风险源的应急救援演练;

24.13.5、当专项风险等级为Ⅳ级(极高风险)且无法降低时,必须提高现场防护标准,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并视情况开展第三方施工监测;对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或暂时无有效措施的Ⅳ级风险,不得施工或立即停工。

24.14驻地办在审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时,应同时审查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无风险评估报告的,不得签发开工令。施工安全风险专项评估报告经驻地办审核批准后,报云南xx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报备。

24.15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应遵循动态管理的原则,当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施工队伍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进行风险评估,重新向驻地办报审,并重新向云南xx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报备。

24.16对于Ⅳ级(极高风险)的施工作业,由云南xx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评估机构进行论证或复评估,提出降低风险的措施建议。当风险无法降低时,应及时调整设计、施工方案,并向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4.17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费用应在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24.18隧道施工过程中,驻地办将明确专人负责对二衬至掌子面段进行施工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理,同时要求项目部必须在隧道洞口挂牌公示二衬至掌子面段施工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理责任人员信息及其职责。二衬至掌子面段施工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理责任人员主要职责应包括:

24.18.1、监控现场施工方法是否符合方案要求;

24.18.2、监控二衬、仰拱与掌子面的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24.18.3、监控下台阶循环掘进是否超长,上下台阶初支是否悬空;

24.18.4、监控洞内是否按规定进行通风;

24.18.5、监控洞内有毒有害气体是否按规定检测。

24.19、对于V级以上围岩施工时,项目部(工区)技术负责人必须到场管理,严禁冒险作业。

25、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安全监理制度

25.1、为事故发生,

25.2、本项目建设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导致发生重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环境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存在的缺陷。

25.3、驻地办将按交通运输部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工作中所对应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内容进行相应管理。

25.4、要求项目部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参考行业基础清单(交通部所列清单项),制定本项目重大事故隐患基础清单。并报驻地办审查、备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驻地办监督指导该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5.5、项目部是本项目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制定本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管理内容及相关职责,做好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5.6、项目部在开工前,依据工程实际,参照有关清单,制定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清单”),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发布,并向施工企业法人单位备案。要将工程项目清单纳入岗前教育培训,并在相应作业区域公示。

当工程建设条件、施工环境、施工作业内容等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对工程项目清单及时调整,并经审核重新备案。

25.7、建设过程中,项目部应参照工程项目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作业区域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根据重大事故隐患建立治理台帐,台帐应在工程项目清单的基础上明确治理负责人、治理时限及治理措施。按照治理措施进行隐患消除,治理完成后,由治理责任人签认并将治理台帐存档。

25.8、驻地办、项目公司将对项目部的工程项目清单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

25.9、驻地办、项目部应积极接受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依据职责对本项目重大事故隐患清单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约谈、挂牌督办、列入重点名单以及行政处罚等相应措施。

26、项目负责人带班情况考核评价制度

26.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

111号)等有关规定要求,为认真落实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工作,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6.2、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质〔2009〕87号)施工时,项目负责人要及时上报公司,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设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单位,企业负责人因故不能到场时,可书面委托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26.3、项目负责人带班职责及要求

26.3.1、项目负责人作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制定所属项目的值班制度,负责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和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26.3.2、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期间,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重大风险源点的检查与控制,并指导安全作业,记录相关内容。

26.3.3、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活动的时间不得少于当月施工时间80%,因其他事务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驻地办、项目公司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所应实施本项目的日常工作。

26.3.4、项目经理应对项目部制定的各种制度负责,组织并带队进行施工现场定期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指导制定隐患整改措施,确定隐患整改责任人,督促整改,及时消除隐患。严肃处理消除隐患不及时或拒不整改隐患的相关责任者。

26.4、驻地办应监督落实项目制定方案之中的控制措施,当施工现场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险情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下达停工指令,组织涉险区域作业人员迅速有序撤离现场,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26.5、驻地办应检查监督项目经理认真填写带班检查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26.6、企业负责人对分公司、项目部进行检查时,由分公司、项目部安全主管填写《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表》;分公司、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检查并填写《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生产记录》。填写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并存档备案。

26.7、考核内容

本制度列为平安工地考核内容,驻地办依照本制度,每月对施工现场负责人带班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足80%或未按本制度填写《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记录》时,视情节依照项目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约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给予经济处罚等处理,直至报项目公司撤换人员为止。对未落实及执行本制度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驻地办应通报其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追究项目主要负责人责任。

27、社会和群众监督及投诉举报制度

27.1、为充分发挥社会和群众监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作用,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制订本制度。

27.2、本制度适用于社会各界和所有从业人员对本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进行举报和投诉。

27.3、参建各方,包括云南xx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驻地办和项目部各部门、党群及工会组织应鼓励并发动职工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27.4、驻地办安全环保部、将与项目公司、施工项目部建立畅通的安全生产监督与投诉举报渠道,公布相关监督与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及通讯地址,并及时受理和处理相关监督与投诉举报信息。

27.5、包括项目公司、驻地办、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和施工项目部的所有从业人员都是现场安全监督员,是安全生产群众监督的责任主体,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27.5.1、学习安全生产技术知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杜绝“三违”行为。

27.5.2、在接受生产任务时,有权拒不执行“三违”指令,并有权越级向上级领导反映。

27.5.3、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机械电气设备有问题时,应及时反映汇报,要求检修人员予以解决,发现重大事故苗头,有权采取果断措施或停止生产,以避免发生事故。

27.5.4、有权对任何人的“三违”行为向本单位及上级安全监督部门举报。

27.6、督促项目部及时在相关生活、办公驻地、场站及重要作业场所公布本工程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社会和群众监督与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及通讯地址。

27.7、驻地办将加强对现场安全生产社会和群众监督与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及通讯地址公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受理和处理相关监督与投诉举报信息。

27.8、驻地办在收到举报后,必须指派专人或机构尽快深入现场予以核实。对于情况属实的,应立即督促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彻底整改,及时将相关信息向监督与投诉举报人进行反馈,并及时将相关资料收集存档。

28、劳动防护用品监理制度

28.1、为规范本项目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和安全,预防职业病和生产安全事故,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驻地办内部、项目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入库、发放、回收及报废处理等管理。

28.2、项目部必须负责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满足其作业岗位职业健康和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驻地办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8.3、具体要求

28.3.1、督促施工项目部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和入库管理。

28.3.2、项目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按计划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应由专人根据实际需求编制,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28.3.3、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及劳动防护安全标志。

28.3.4、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

a.集中统一采购原则,项目部所有劳动防护用品应由项目部或其母体公司指定专人集中统一采购;

b.适当库存原则,对于经常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等,应保证必要的备用库存品,满足现场实际需要。

c.合规性原则,对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到具有相应生产经营资格的定点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购买,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及劳动防护安全标志(简称“三证一标志”)进行逐一检查和核实;

d.质量优先的原则,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应“货比三家”,在确保产品质量与使用要求的前提下,适当考虑采购成本;

e.就近采购原则,应保证采购供应和售后服务的及时性。

28.3.5、驻地办应对项目部新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入库或发放使用前,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及其防护功能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方可入库或发放使用。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严禁入库或发放使用。

28.3.6、应及时收集汇总和保存所有与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有关的各种记录和资料,包括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三证一标志”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证明等资料,并及时填写《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记录表》,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档案、台帐。

28.4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28.4.1、项目部应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特殊情况时,可以按约定收取必要的抵押金,并按约定条件及时返还抵押金。

28.4.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前,项目部应对其质量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确认,保障其质量和防护功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8.4.3、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a.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b.防毒护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时更换滤毒罐(盒)。

c.对于接触各类粉尘的作业人员,应为其配备符合规定的防尘口罩,严禁将纱布口罩作为防尘口罩使用。

d.对于在施工作业中存在割、磨、烧、烫、冻、电击、静电、腐蚀、浸水等伤害的作业人员,项目部应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不同防护性能和材质的防护手套。

e.对于绝缘手套和绝缘鞋,除应按期更换外,每次使用前应督促使用人对其绝缘性能进行检查,并每半年对其进行一次绝缘性能复测。

f.对于在作业中眼部可能受到铁屑等杂物飞溅伤害的作业人员,项目部应为其配备防冲击眼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普通玻璃镜片的眼部防护用品。

g.对于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者等有关人员,项目部应根据其经常进入或允许进入的生产区域特点,为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h.对于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项目部除了应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同时,项目部还应指定专人和采取专门措施,保证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i.对于高处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架设安全网,作业人员应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合理选用和佩带相应种类的安全带。

28.4.4、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和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

a.劳动防护用品应直接发放到从业人员本人,从业人员应本人亲自领取,并签字确认,严禁由他人代领或代签字。

b.因工作需要调换岗位时,劳动防护用品应随从业人员岗位的变动而变动,并由从业人员及时办理防护用品的变更手续。对于退职或退场的从业人员,应及时退回其所领用的劳动保护用品。

c.从业人员领取劳动保护用品后,应对其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遗失。若因个人恶意或过失导致劳动保护用品损坏或遗失的,从业人员应负责相应赔偿,并重新申请领取。

d.劳动保护用品应专物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e.当劳动保护用品达到或超出规定的使用期限时,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退旧领新”的原则,退还到期或超期的劳动保护用品,并重新领取新的劳动保护用品。

28.4.5、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时,负责发放的人员应及时、如实填写《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记录表》,并由劳动防护用品领取人本人签字确认,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档案和台帐。

28.5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随时检查劳动仿佛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29、消防安全责任监理制度

29.1、为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该适用于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建立与落实,以及相关区域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

29.2、驻地办驻地高监是本监理项目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本项目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并对该项目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驻地办安全环保部负责对该项目消防安全进行日常监督和工作协调。

29.3、驻地办综合办公室负责对驻地办办公区和生活区的消防安全及消防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和管理。施工单位对各自管辖区域的消防安全负全责。

29.4、具体要求

29.4.1、驻地办成立以驻地高监为第一责任人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督促项目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并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29.4.2、驻地办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负责对项目部消防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和工作协调。督促项目部组织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编制消防应急救援和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应急演练和培训。

29.4.3、项目总承包部应与项目部每年签订一次消防安全责任书,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和范围。

29.4.4、督促项目部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定期组织开展消防防火知识宣传和教育,督促相关消防责任单位编制现场消防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器材的配置,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9.4.5、督促项目部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结合本项目实际,组织成立义务消防队,每半年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开展一次消防应急演练,并做好相应记录,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

29.4.6、驻地办、项目部所有固定办公区和临时办公区域,以及施工现场和职(民)工驻地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对其进行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填写《消防设施、设备使用登记表》,准确记录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类型、数量、摆放位置、检查维修及更新时间等,建立健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档案。

29.4.7、项目部必须组织编制现场消防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坚持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现场消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合理划分消防安全责任区,以设置消防安全责任牌的形式,明确各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强化各区域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29.4.8、项目部、驻地办应每月定期组织(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和义务消防队员对施工现场、职(民)工驻地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全面自查自纠,及时更换损坏和失效的消防器材与设备设施,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并及时填写《消防设施、设备及防火部位巡查记录表》。

29.4.9、项目部现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要经常性地对施工现场、职(民)工驻地的消防安全进行巡检,监督各工区、各作业班组和各岗位人员严格遵守以下消防安全规定:

(1)、严禁在仓库、档案室、配电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严禁在物资仓库用油清洗工件,严禁在油料存放处、喷漆房等场所吸烟、点火或割焊物件。

(3)、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电源线、电阻器、起动开关等电器和器材,严禁用其他金属代替用电设备保险丝。

(4)、严禁用电炉取暖、烧水,因工作原因需要使用电炉的,必须申报安全主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

(5)、严禁乱拉乱接电源或用其他物品代替绝缘胶布,严禁乱丢未熄灭的烟头或乱倒带火星的垃圾,严禁乱倒废油。

(6)、严禁占用、挪用和损坏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

(7)、严禁堵塞消防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

(8)、严禁在工作场区内焚香烧纸,焚烧垃圾,严禁用明火取暖。

(9)每年冬春火灾高发季节或重大会议及活动期间,驻地办、项目部应及时组织对相关场所及施工现场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和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及时归档保存。

29.4.10、消防安全大检查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消防通道及应急疏散出口是否通畅;

(2)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配置是否到位和有效;

(3)消防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保卫值班及日常管理是否规范;

(4)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堆放、存放是否安全可靠;

(5)用火用电行为是否规范;

(6)消防防火巡查及消防设施的运行维护的记录是否齐全、完整;

(7)对已经发现的火灾隐患是否已经整改落实到位。

29.4.11、要求项目部在组织各种安全生产检查时,必须同时对施工现场、职(民)工驻地和各种生产作业区域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

29.4.12、对于各种消防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当场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整改,及时清除火灾隐患。对于重大火灾隐患和不能及时整改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登记建档,实行挂牌督办,督促相关单位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治理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方法措施、经费物资、机构人员、时限要求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9.4.13、各类火灾隐患整改治理结束后,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及时将整改治理情况报告检查单位或挂牌督办单位进行复查和销号,并存档备案。

29.4.14、当发现火灾事故时,对于初起火灾,相关单位应在保障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立即组织人员开展灭火行动,并立即按照既定的消防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拨打119电话报警。

30、危险物品监理制度

30.1、为了加强对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使用等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及相关权益,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该制度适用于对所有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装卸、运输、使用、出入库和废弃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30.2、本制度所称危险物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腐蚀特性,能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伤的各种危险化学品,包括各种爆炸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0.3、该项目民用爆破物品的采购、储存、装卸、运输、出入库和废弃处置应进行统一管理和控制。相关管理及协调工作由施工总承包指挥部物资处负责。

30.4、项目部负责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相关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装卸、运输、使用、出入库和废弃处置等环节进行具体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

30.5、项目公司、驻地办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该项目各类危险品使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30.6、具体要求

30.6.1、项目部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危险物品的采购和管理工作。

30.6.2、施工现场应尽可能使用无毒物,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严禁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30.6.3、采购危险物品时,采购人员应对生产、销售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进行核实,严禁向未取得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生产或销售单位采购危险物品。

30.6.4、对于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危险物品,负责采购的部门或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提出申请,得到许可后方可采购。

30.6.5、采购毒物品时,采购人员应及时向生产或销售单位索取有毒物品说明书,有毒物品说明书应明确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30.6.6、所采购的有毒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毒物品的包装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加贴有或者拴挂着易于使用人理解的有毒物品安全标签。严禁采购和使用没有安全标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有毒物品。

30.7、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要求

施工总承包指挥部物资处及相关项目部应督促专业爆破单位依法将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检查、登记、领退及双签制度,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b.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c.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d.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e.特殊情况,需要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时,项目部必须督促专业爆破单位认真检查确认施工现场是否具备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并设专人管理、看护,严禁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30.8有毒化学品储存管理

30.8.1、有毒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30.8.2、有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应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并设置明显标志。项目部应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有毒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进行检测。

30.8.3、对于剧毒化学品以及存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采取必要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误用,并及时将存储剧的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如实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安监部门备案。

30.8.4、有毒化学品出入库时,库管人员必须对其进行核查登记,并对库存有毒化学品定期进行检查,如实记录。一旦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误用时,必须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30.9其他危险物品的存储管理

30.9.1、基本要求

a.应根据危险物品的不同种类、性质、性能、库房条件、灭火方法等因素,分区、分类、分库贮存。

b.各类危险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在同一区域混合贮存,不得超量储存。

c.危险物品应存储放在不容易被车辆、人员碰撞的地方,防止因碰撞而引起的泄漏。

d.储存危险物品的区域应配备与危险物品特性相符的消防灭火设施,周围15米范围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e.堆码储存时,码放高度不能过高:泡沫、纸箱类的码放高度与吊灯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5米,助焊剂、工业用酒精的码放高度不能超过两层。

f.对于汽油、苯、硝化棉、电石等易燃物品和容易自燃、遇湿燃烧物品的存储,项目部必须设置专用仓库,严禁露天堆放。

g.应经常打扫库房卫生,保持地面与货垛清洁。

30.9.2、气瓶存储

a.各类气瓶宜存储在室外带遮阳、雨棚的场所,不得存储在隧道内,也不能存储在办公室或休息室周围。

b.在库房内存储各类可燃、易爆性气体气瓶时,应保证通风良好,仓库内的照明设备必须选用防爆型灯具,电器开关和熔断器均应设置在库房外。库房周围应无杂草和其他易燃物品。

c.各类气瓶应避免阳光直射,并远离火源、热源和电源。氧气瓶周围不得有其他可燃物品、油渍及杂物。

d.同时应设置有避雷装置,气瓶应分类存储,并设置标签,空瓶与满瓶分开存放,

e.严禁乙炔瓶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存放。同一地点存放的乙炔瓶不宜超过5个,以保证同一地点存储的乙炔气不超过30立方米。

f.所有气瓶应直立存储,并用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禁止利用气瓶的瓶阀或头部来固定气瓶。

g.各类气瓶(包括空瓶)存储时应将瓶阀关闭,卸下减压器,并带上和旋紧气瓶帽。

30.10危险物品使用管理

30.10.1、所有危险物品运到施工现场进入仓库或存储区以前,项目部负责危险物品采购和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组织使用单位负责人和仓库管理员对其进行检查、清点和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名称、数量、标识、外观等,并及时填写《危险物品验收记录》。

30.10.2、凡是发现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出现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危险物品,必须及时通知生产或经销商处理,严禁出入库。

30.10.3、对于验收合格的危险物品。应及时入库或存放到指定的存储区内,并及时填写《危险物品入库记录》。

30.10.4、所有危险物品的领用必须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和仓库管理员的共用检查和清点确认,并及时填写《危险物品领用单》。

30.10.5、危险物品仓库管理员和使用人员均应熟悉相关危险物品的性能,掌握个人防护和安全操作方面的知识,在工作和操作过程中,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按有关操作规程正确操作,防止应个人失误造成环境污染或人身伤害。

30.10.6、危险物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危险物品装卸管理人员的指挥下进行。施工现场危险物品装卸管理人员应经过有关专业安全知识的培训,掌握有关危险物品的安全知识。危险物品装卸作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a.装卸危险物品的人员在进行装卸作业时,危险物品装卸管理人员应针对危险物品的特性,对其进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的交底,并督促其正确佩戴好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b.对于桶装危险物品的装卸,应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撞击、拖拉和倾倒。

c.人力搬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时,装卸物重量不能超过装卸人员体重的二分之一。人力车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时,运输物不得超过人力车载重量的二分之一,以防跌倒、翻车、碰撞而发生事故。

d.当危险物品在装卸过程中发生溢洒、泄漏时,应按规定及时地进行覆盖、收容、稀释等处理。

30.11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对于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同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30.11.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30.11.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30.11.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对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30.11.4、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30.12、当施工现场需要大量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项目部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相关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30.13、施工现场应设置氧气瓶和乙炔瓶专用库房或防晒棚,使用氧气和乙炔进行气焊(气割)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其与氧气瓶的间距不得小于5米,二者与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且不得在烈日下曝晒。严禁使用起重机械直接吊运氧气瓶和乙炔瓶。

30.14、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格管理,统一回收;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拆除后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有残留危险物品时,应单独存放,并标识清楚,必须经处理后方可报废处置。

30.15、施工现场需要进行爆破作业时,项目部必须委托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专业爆破企业完成,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相应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30.16、项目部应定期和经常性地组织对施工现场各种危险物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填写《危险物品管理登记表》,如实记录各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和用途。



31、临时用电安全监理制度

31.1、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制定本制度。该制度适用于本项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的安全管理。

31.2、管理职责

31.2.1、项目部是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并实施施工临时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1.2.2、驻地办负责对施工临时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督促项目部严格执行施工临时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1.3具体要求

31.3.1、临时用电方案编制、审核和批准

31.3.2、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施工前,项目部应组织编制临时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

31.3.3、临时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由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相关电气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复核和内审,内审合格后填写“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项目部校核单”,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字后,报驻地办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和驻地高监签字批准后实施。

31.3.4、临时用电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永临结合、集中管理”的原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a.现场勘测;

b.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c.进行负荷计算;

d.选择变压器;

e.设计配电系统,包括:设计配电线路,选择导线或电缆;设计配电装置,选择电器;设计接地装置;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等)。

f.设计防雷装置;

g.确定防护措施;

h.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31.4临时用电设施的设置及使用要求

31.4.1、变压器和配电柜

a.变压器及配电柜应经检查合格,其质量证明材料应齐全有效;

b.变压器周围应采用围墙或安全围栏进行可靠防护,围墙或安全围栏高度应不低于2米,距变压器距离应不小于1.5米,并设置安全警示标牌;

c.变压器和高压计量箱的安装应经过相关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d.变压器应选择安装在防台风、防水淹、防垮塌的位置;

31.4.2、配电箱

a.配电箱及其内部开关、器件的安装应端正牢固。安装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配电箱为固定式配电箱,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不得置于地面上随意拖拉,应固定在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b.配电箱内的开关、电器,应安装在金属或非木制的绝缘电器安装板上,然后整体紧固在配电箱体内,金属箱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不带电的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做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必须通过零线端子板连接。

c.配电箱和开关箱的进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面,并加护套保护。进、出线应分路成束,不得承受外力,并做好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线口直接接触。

d.配电箱(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箱内的开关及仪表等电器排列整齐,配线绝缘良好,绑扎成束。

e.配电箱熔丝及保护装置按设备容量合理选择,三相设备的熔丝大小应一致。各开关、触点应动作灵活、接触良好。电箱内不得有带电体明露。箱内应整洁,不得放置工具等杂物,箱门应设有线路图。下班后必须拉闸断电,锁好箱门。

f.配电箱周围2m内不得堆放杂物。电工应经常巡视检查开关、熔断器的接点处是否过热。各接点是否牢固,配线绝缘有无破损,仪表指示是否正常等。发现隐患立即排除。配电箱应经常清扫除尘。

g.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别设置。

h.配电箱的设置应满足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的要求,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备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

i.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31.4.3、临时用电线路

a.施工临时用电线路一般应架空,用固定瓷瓶绝缘。动力与照明线路要分开架设。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即三相五线制)。

b.临时供电线路架设及其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导电体的安全距离符合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1.4.4、配电室

a.配电室必须有专职电工轮流值班,做好值班记录。

b.配电室有详细的停、送电流程要求,严格按规定操作。特殊情况停电时,应提前报告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和项目部主管临时用电安全的部门,严禁随意停电、合闸。

c.电室内电柜要按额定负荷进行接线,严禁超负荷使用。

d.各配电柜指示元件及用电设备开关标记明显,防止误操作。

e.配电室严禁闲杂人员入内,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许乱堆杂物。

31.4.5、自备发电机组

a.在保证电气安全距离和满足防火要求的情况下,自备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修理室可合并设置,也可分开设置。

b.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严禁存放贮油桶。

c.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电源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d.发电机组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并需独立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e.发电机控制屏宜装设交流电压表、交流电流表、有功功率表、电度表、功率因数表、频率表、直流电流表。

f.发电机组应设置短路保护和过载荷保护。

g.发电机并列运行时,必须在机组同期后再向负荷供电。

31.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31.5.1、临时用电工程必须项目部组织临时用电工程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审人员、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1.5.2、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

a.各类用电设备的电气安装和布线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电工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严禁其他非电工人员随意接线。

b.现场电工作业时,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严禁酒后操作。检修用电器具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在开关箱处悬挂警示标志,专人监护,以防他人误送电导致事故。

c.拆除临时用电设施或线路时,应按严格顺序切断电源后方可进行作业,严禁带电作业。

d.现场电工应对各种绝缘检测工具进行妥善保管,定期检查,严禁挪作他用,并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相关部门定期校验。

31.5.3、临时用电设备安全管理

a.各种用电机械设备必须按规定安装或摆放平稳,不得乱摆乱放,其负荷线首端处均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b.所有电气设备不带电金属外壳、框架、部件、管道、金属操作台和移动式碘钨灯的金属柱等,均应做保护接零。

c.各种室外电气设备严禁安装露天开关,所有临时用电必须接入配电箱,所有配电箱及控制刀闸均应具有防雨措施。

d.严禁使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开关保险丝应按负荷要求由电工安装,严禁用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e.所有高耸设备设施和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按规定做防雷接地或设置防雷、避雷装置。

f.不得随意拆卸和调换漏电保护开关零部件,以免改变其原有技术参数,并应经常进行检查实验,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及时更换,严禁带病使用。

31.5.4、临时用电线路安全管理

a.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均不得栓挂在金属脚手架、龙门架或井字架上,严禁在地面上乱拉、乱拖。

b.现场作业面使用的各种照明灯具、电动工具(包括如振捣器、电焊机等)的电源线必须使用匹配的电缆线,严禁使用塑料线。

c.所有电线接头均必须按规定做可靠包扎绝缘处理。

d.所有接地或接零处,必须保证可靠电气连接。保护零线PE必须采用绿/黄双色线,严格与相线、工作零线相区别,不得混用。

31.5.5、现场临时照明安全管理

a.施工现场(包括工作棚内)的照明灯具可采用分组控制或单灯控制。采用分路控制时,每路照明支线上连接的灯具和插座数不得超过25个,且额定电流不得大于15A。当每路照明支线上连接的灯具超过10盏时,每个灯具上应装设熔断器。

b.照明用电专用回路应加装漏电保护器,灯具金属外壳作接零保护。

c.施工照明灯具露天装设时,应采用防水式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m。

d.室内照明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米应使用安全电压。

e.夜间施工时,作业场所和人员、车辆行走的道路、通道必须保障有足够的照明。禁止通行或危险处应设红灯警示。

f.在隧道或孔桩内等潮湿或狭窄的作业环境中,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在特别潮湿,导电良好的地面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工具,其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手持灯具应用胶把和网罩保护。

g.36V的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二次线圈、铁芯、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保护接零。一、二次侧应分别装设熔断器,一次线长度不应超过3m。照明变压器必须有防雨、防砸措施。

31.6临时用电安全检查和维护管理

31.6.1、项目部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对临时用电工程的线路、配电箱、接地、设备绝缘和漏电保护开关等进行检测、维修,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建立检测维修记录。

31.6.2、施工生产过程中,每个拌合站、钢筋加工场及预制厂应至少配置1名专业电工,每一座大桥、特大桥应至少配置1名专业电工,每一座长、超长隧道应至少配置2名专业电工。

31.6.3、施工现场值班电工应随时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和配电箱及电气装置的使用、运行和维护情况进行巡检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巡检巡查记录。

31.6.4、对于利用地方电力资源作为现场临时用电的,项目部应在工程施工前及时与地方供电部门签订供用电合同,并明确双方现场用电管理、检查和维护的责任。

31.7临时用电安全档案管理

31.7.1、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a.用电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b.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

c.用电技术交底资料;

d.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e.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f.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g.定期检(复)查表;

h.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31.7.2、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应由项目部负责现场临时用电管理的电气技术人员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每周由项目经理审核认可,并应在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32、工程开工安全条件监理制度

32.1、为强化工程开工安全条件管理,规范工程开工程序,有效保障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本制度。该制度适用于本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和备案管理。

32.2、项目部负责如实填报和提交有关开工安全条件资料。驻地办负责如实填报和提交自身有关开工安全条件资料,并对项目部所填报和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后。报云南xx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按规定及时上报备案。

32.3、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严格按照《云南省公路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规定》(即《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表》)所需材料的内容、格式及要求,向驻地办上报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资料,经驻地办审查合格后报云南xx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审批。相关报审材料附件及要求如下:

32.3.1、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设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文件复印件。要求所配人数、人员素质应与工程规模相匹配。

32.3.2、项目部所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要求证书真实有效。

32.3.3、项目部“三类人员”花名册,项目经理、分管安全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施工合同,相关人员任命文件及相关人员变更文件。要求所有进场“三类人员”资格、实际岗位应与合同文件或变更文件对应相符。

32.3.4、已进场的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及相应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要求证书有效,且与相应工作相对应。

32.3.5、主要施工设备进场计划,已进场主要设备出厂合格证或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资料及报验计划。要求相关资料真实齐全。

32.3.6、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临时用电方案。要求必须经过驻地高监审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有安全措施。

32.3.7、拟开工且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及专家论证报告。要求资料齐全。

32.3.8、项目主要施工风险辨识评估和预控措施资料,包括相应的《危险辨识、评价、控制一览表》、《重大风险源及控制措施清单》、《重大危险源控制清单》及相关桥隧、路堑高边坡风险评估报告。要求资料齐全。

32.3.9、拟开工分部分项工程从业人员(已进场部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要求资料齐全。

32.3.10、《云南省公路建设开工安全条件达标通知书》。要求自评意见清晰、完整。

32.4驻地办将对项目部报送的上述资料内容进行认真审审核、查验,对不满足开工安全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原因;对达到条件的,将如实编写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意见,并附下列材料一同报云南xx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审批:

32.4.1、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岗位设置文件复印件。

32.4.2、安全监理人员名单及安全监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32.4.3、相应的安全监理规(计)划。

32.5、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安全生产费用标准(工程量清单)。要求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要求。

32.6、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云南xx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与项目部、驻地办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责任书)。

32.7、驻地办在未收到云南xx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达到开工条件的审批意见前,不得签发开工令,严禁批准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开工。

32.8、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驻地办将实时监控、检查安全生产条件状况,当发现条件降低时应及时督促整改。



33、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监理制度

33.1、为了维护从业人员人身健康权益,加强工伤预防控制,确保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复,制定本制度。该制度适用于参与本项目建设的所有参建单位及从业人员。

33.2、驻地办综合办负责依法依规为本驻地办监理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相关事宜。

33.3、项目部、和各参建单位(包括分包单位)负责依法依规为参与本项目的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相关事宜。

33.4、具体要求

33.4.1、工伤及工伤保险管理

(1)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驻地办、项目部等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工伤人员能得到及时救治,并依法依规为其认定工伤。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2)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醉酒导致伤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33.4.2、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时,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33.4.3、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工伤认定申请表;

b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c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3.5、意外伤害保险管理

33.5.1、九合同段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保险应由项目部(或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并统一由项目部缴费和办理理赔事项,项目部应及时将本标段所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复印件上报驻地办安全环保部进行登记备案。

33.5.2、意外伤害险的险种应为团体意外伤害险,对象应为在本标段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管理或作业,并与本项目部签订了施工协议或安全责任书的所有人员。

33.5.3、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应满足本标段所有工程内容的工期要求。当相关施工队所承担的劳务合同范围内容已经完工,并经验收合格,队伍离场后,其人身意外保险责任即终止,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不再属于保险范围。

33.5.4、意外伤害保险按照谁投保谁收益的原则,保险公司所赔款可纳入投保单位补偿给遭受意外伤害人员的补偿总额内,但意外伤害款应由受害人或受益人领取,其中急救费用应坚持谁垫付谁领取。

33.5.5、在意外伤害保险期内,从事本项目施工相关工作,并在本项目部花名册上备了案的人员(即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时,项目部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及时办理相关认定、赔付事宜。

33.5.6、在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半小时内通知项目部,并保护好现场,由项目部及时上报有关保险公司。事故处理完后,项目部应及时将相关保险单、单位证明、缴费凭证、给付申请书及所需证明等收齐后,统一向保险公司办相关赔付手续。

33.5.7、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致残或死亡的,不能认定为意外伤害:

a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害的;

b自杀或自残的;

c醉酒导致伤亡的;

d斗殴导致伤亡的;

e保险义务人或被保险人的其他故意行为;

f保险条款规定的其他无效赔偿情况。

h严禁任何人弄虚作假逃避缴费义务或骗取保险补偿费用。

34、平安工地创建与考核评价管理制度

34.1、为全面推动“平安工地”创建活动,切实做到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场容场貌规范化、安全管理程序化,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现场管理行为和操作行为,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平安工地”建设方案、监理和自评工作。

34.2、项目部负责以创建“平安工地”为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及创建“平安工地”的主体责任。

34.3、驻地办负责将创建“平安工地”作为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及创建“平安工地”的监理责任。在平安工地创建过程中,应全面服从云南xx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领导。

34.4、云南xx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驻地办和项目部都是“平安工地”创建工作的实施主体,其母体公司应对“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加强监督和检查:

34.5、项目部应设立项目专职安全管理部门,配置符合资格和数量要求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档案、资料的收集、报备等管理工作。

34.6、项目部应建立健全符合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体系文件应由项目经理组织技术、安全人员编制,经母体公司安全分管领导(或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核签批后报驻地办审查,驻地办审查签批后报云南xx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备案。

34.7、项目部在项目开工前,应及时按照《云南省公路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规定》所需报审材料的内容、格式及要求,向驻地办上报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资料,经驻地办审查合格后报云南xx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审批。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34.8、项目部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平安工地建设全面自查评价。评价结果应报驻地办和云南xx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备案。

34.9、项目部母体公司每半年应对本标段创建“平安工地”情况和制度体系运行状况进行一次检查,对项目创建“平安工地”执行不到位的应督促整改,对不适应项目运行要求的体系文件应督促修订,并按程序重新报批。

34.10、驻地办将按投标承诺要求配置安全监理人员。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档案、资料的收集、报备等管理工作。

34.11、驻地办应建立健全符合项目安全监理要求的体系文件,体系文件应由驻地高监组织编制,经母体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审核签批后报云南xx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审查。驻地办收到项目部上报的安全体系文件后,应由驻地高监组织审查签批。

34.12、项目开工前,驻地办应及时按照《云南省公路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规定》要求,对项目部报审的安全生产条件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查验,不满足开工安全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原因,达到条件的应出具明确的达标审查意见。在未收到云南xx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达到开工条件的审批意见前,不得签发开工令。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对安全生产条件状况进行实时监控、检查,当发现部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时应及时督促整改。

34.13、驻地办应督促项目部认真开展“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同时,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自查评价,并对监理范围的项目部独立开展一次检查评价,评价结果报云南xx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备案。

34.14、驻地办母体公司每半年应对驻地办安全监理体系运行状况进行一次检查。对体系文件落实不严的应督促整改,对不适应运行要求的应督促修订,并按程序重新报批。

34.15、工程项目开工前,云南xx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驻地办、施工总承包指挥部、项目部均应组织全员认真学习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并通过定期或经常性地举办专题讲座、设置黑板报及宣传栏等形式,深入做好“平安工地”的创建宣传和动员工作,为“平安工地”创建工作营造良好氛围,打下扎实基础。

34.16、驻地办、项目部在组织开展“平安工地”检查评价工作时,应严格执行《云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检查评价程序和标准》的规定要求:

34.16.1、应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人员应由具有安全或工程专业职称的人员组成,并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组织检查工作。

34.16.2、开展“平安工地”检查前,应编制检查开平方案。检查方案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频率(范围)、检查的实施方式、检查日程、各方的配合要求等内容。

34.16.3、实施检查前,应发出正式文件,通知受检单位检查时间、方式、内容及配合要求。

34.16.4、实施检查时,应采取听汇报、查资料、查现场、问询和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安全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34.17、“平安工地”考评现场检查应遵循以下流程:

34.17.1、召开首次会议:受检单位汇报安全生产情况;检查组向各受检单位通报检查方案,工作要求及日常计划;确定受检方配合人员的信息。

34.17.2、检查组查阅安全管理资料、查看工地现场。

34.17.3、检查组向受检单位反馈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检查结果。

34.17.4、召开末次会议:检查组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通报不符合项,宣布检查结果。

34.18、检查考评结束后,检查组应认真收集整理考评记录,编写正式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方法、检查情况、意见及建议等内容。

34.19、在进行“平安工地”检查考评过程中,如发现可能导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时,应立即责令该工序或作业区停工整改。必要时,应责令相关人员立即撤离现场。

34.20、检查评价应严格按照所得分值进行等级评定,项目部评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其中AA、A级为示范,B、C级为达标,D级为不达标。云南xx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驻地办及项目评价分为“示范、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等级分值划分如下:

34.20.1、项目部:

(1)分值≥95分为AA级;

(2)95分>分值≥90分为A级;

(3)90分>分值≥80分为B级;

(4)80分>分值≥70分为C级;

(5)分值<70分为D级。

34.20.2、驻地办:

(1)分值≥90分为示范;

(2)90分>分值≥70分为达标;

(3)分值<70分为不达标。

34.21、检查评价时,被检查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开展自检、独立检查评价的,直接评价为“不达标”。

34.22、“平安工地”自评、独立考评结果必须实行挂牌公示。云南xx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监督部负责人、驻地办安全监理工程师、项目部安全部门负责人是相应“平安工地”考评结果挂牌公示的责任人,负责及时将自评、独立考评结果予以公示。

34.23、平安工地考评公示牌由各项目部制作,其样式应符合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实行“平安工地”考评结果挂牌公示制度的通知》(云交建专[2014]264号)的附件要求。

34.24、项目部应于每月5日前更新自评结果。驻地办应在自考评结束后5日内将相应的独立考评结果提供给项目部予以更新。交通主管部门的考评结果由云南xx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时提供给项目部予以更新。

34.25、平安工地考评公示牌应在以下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立:

34.25.1、项目部驻地、分部或工区驻地、桥梁或隧道人员集中驻地;

34.25.2、预制厂、拌合场、隧道洞口;特大桥、立交区等工程集中施工部位或施工跨度较长的部位。

34.26、云南xx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驻地办在开展日常安全检查过程中,应将“平安工地”考评结果挂牌公示情况作为检查重点,对于未执行挂牌公示的应及时督促整改,并在独立考评时直接在其考评总分上扣减5分。对于挂牌公示信息更新不及时、内容不全面的要扣1-5分。

相关附表:

建设单位(平安工地)考核评价表

监理单位(平安工地)考核评价表

施工单位(平安工地)基础管理考核评价表;

施工单位(平安工地)施工现场考核评价表(综合部分);

施工单位(平安工地)施工现场考核评价表(专项部分)。

35、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35.1、为进一步加强本驻地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提高驻地办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根据本驻地办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驻地办所有安全文件、档案的管理。?

35.2、管理内容?

35.2.1、?根据需要,重要文件以文件形式由企业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保管员将原件存入档案。?

35.2.2、?安全生产管理所形成有关记录,按规定保存归档。记录所使用表格以《云南省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用表指南》为标准进行相关内容的记录。?

(1)有关职业安全健康上报材料、文件、表格、各种安全证件应复印保存。?

(2)安全检查、安全学习、安全宣传培训教育活动情况资料。?

(3)责任书、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的文件、安全组织网络图、上下级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4)制度文件:有关部门制订和下发的制度性文件。?

(5)花名册:全员花名册、安全管理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身份证明、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6)危险化学品管理台帐资料?

(7)安全设备设施和劳保用品购买、发放登记台帐(附票证复印件)。?

(8)安全事故记录和报告资料、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材料。?

35.3、档案管理要求?

35.3.1、对档案分类、管理由驻地办安全员负责,档案管理应本着整齐、规范、便于查阅的方针。?

35.3.2、存于档案的所有文件、图件应编写目录或清单,以便于查阅。?

35.3.3、建立本单位的安全档案,主要有安全文件、安全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责任状等,并接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存档。?

35.3.4、驻地办重要安全档案,日常由安全专员负责编制、管理,并按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将重要档案存档。?

35.3.5、档案保存的形式有:文字书面版本、照片录像等。?

35.3.6、档案管理必须有专门的档案柜,并具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和防盗、防火、防潮的安全措施。?

35.3.7、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确定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是:?

(1)对驻地办安全生产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应永久保存;?

(2)对驻地办安全生产在一定时间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分别是长期和短期保存;?

(3)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35.3.8、安全档案保存期限由相应规定确定。?

35.4、档案销毁?

35.4.1、档案销毁必须慎重,销毁前要填写“销毁文件清单”,经驻地办驻地高监批准同意后进行。?

35.4.2、档案销毁至少要二人进行,档案销毁采用碎裂填埋或燃烧法,燃烧时应做好防火工作。?

35.5、档案借阅?

35.5.1、安全档案借阅需经驻地办驻地高监批准。?

35.5.2、档案材料原则上现场查阅,必须借出时须办理借阅手续。?

35.5.3、外单位调阅档案时,须经驻地办驻地高监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

35.5.4、凡属外借档案,借阅人应及时交回,如未按期交回,安全员应进行索要。索要无果或档案损坏应汇报驻地高监,按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处罚或追究其责任。?

35.6、档案管理员职责?

35.6.1、积极学习档案法规,熟悉档案管理业务。?

35.6.2、做好档案资料的前期控制,及时回收各单位的档案,并编制清单,使本职责范围内的档案资料不丢失、漏交。?

35.6.3、保管好档案,使档案资料无霉料、虫蛀现象。?

35.6.4、做好档案的分类管理、借阅管理,不出差错,保持档案室的卫生清洁,无火灾发生。?

36、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36.1、为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领导,使我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整体推动全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根据项目与各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奖惩办法》,结合本驻地办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本制度是在本项目对各部门考核的基础上运行,适用于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

36.2、职责

36.2.1、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工作组负责考核,由安全生产领导工作组办公室具体执行,每年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及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36.2.2、驻地高监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及其它相关事项,负责安全生产奖惩的兑现。

36.2.3、安全生产领导工作组监督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检查。

36.3、奖惩金额基数

驻地高监的考核由公司进行,以公司对高监考核的奖励金额作为我项目奖、惩金额的基数。

36.4、考核评定标准

36.4.1、考核实行百分制,满分100分,其中,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共10项,总分60分,各项分值详见《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由4个控制指标组成,总分40分,详见《责任书》。

36.4.2、发生事故未及时上报或虚报、瞒报的扣10分。

36.4.3、扣分扣到0分为止。

36.4.4、凡发生职工因工死亡责任事故,无论得分多少一律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36.5、部门考核等级及奖惩

36.5.1、责任书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1)得分在90分以上的,考核评定为优秀。

(2)得分在80—89分的,考核评定为良好。

(3)得分在60—79分的,考核评定为合格。

(4)得分在60分以下的,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36.5.2、奖惩标准

(1)监理组年终评定为优秀,第一责任人奖金额为基数的0.8,其他职能部门年终评定为优秀,第一责任人奖金额为基数的0.75;

(2)监理组年终评定为良好,第一责任人奖金额为基数的0.5,其他职能部门年终评定为良好,第一责任人奖金额为基数的0.45;

(3)监理组、职能部门年终考核评定为合格,不奖不罚

(4)监理组、职能部门年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或一票否决的,罚责任人优秀奖奖金额的50%。

(5)监理组、职能部门副职按正职的90%奖惩。

(6)监理人员的奖惩按部门、项目组正职的50%执行。

36.6、驻地办领导、安全生产领导工作组办公室主任奖惩

36.6.1、项目副高监、分管安全的副高监,按基数的0.95奖励。

36.6.2、安全生产领导工作组办公室主任按基数的0.8奖励。

36.6.3、项目年终考核被公司评定为不合格或一票否决的,以上人员的处罚金额按奖励金额的50%执行。

36.7、明确奖惩责任

36.7.1、凡是承担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都必须与所有项目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项目负责人,并实行“一岗双责”,既是项目负责人,又是项目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履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36.7.2、职能部门必须与本项目的每个监理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卡。

36.7.3、根据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需要设置的专(兼)职安全管理员,以及重大项目的重点岗位须设置安全责任人的,必须明确管理责任,签订责任书,并在项目实施时,由部门及时将项目名称、时间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确认情况书面报送本项目办公室备案。

36.8、考核与奖惩兑现

36.8.1、部门负责人由项目统一考核奖惩,监理人员由部门、驻地办组织考核与奖惩。

36.8.2、部门的各级安全责任人受到处罚的罚金一律上交项目财务部,进入安全生产专项基金。

36.9、考核程序

驻地办各部门应于当年的12月15日前完成部门和分管项目的自检考核,项目于当年12月下旬,在各部门自检自评本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分别对部门进行各项指标考核,并根据季度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出年度考核结果,经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工作组审定后作为奖惩依据。

36.10、其它事项

36.10.1、发生事故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隐瞒、虚报或不按规定进行统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处罚。

36.10.2、本办法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36.10.3、本办法由本驻地办安全生产领导工作组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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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新用户7877A...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