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用明火作业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昌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分公司)动用明火作业(以下简称动火 作业)管理,确保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运营分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运营分公司管辖范围内,因生产施工、设备检修等需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机切割、磨 光机打磨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第三条各部门(中心)在动火作业前,应当按本细则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并办理 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超过审批的规定有效期时,必须重新申请。第四条如外来单位的施工需要在运营分公司管辖区域进行动火作业 ,由运营分公司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本细则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章?动火作业分级第五条一级动火区域:包括控制中心大厅、主变 电所、车场控制中心大厅、检修库、运用库、列车车厢、危险品仓库、物资价值100万元及以上的仓库等。第六条二级动火区域:包括地铁车站 、中间风井、区间隧道、牵降所、跟随所、办公楼、物资价值100万元以下的仓库等。第七条三级动火区域:除一、二级规定的区域外,在场段 露天区域等非固定、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区域。第三章?动火作业申请程序第八条一级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作业的 部门(中心)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附件2),部门(中心)负责人审核,质量安全部复核并编号,报运营分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批准。一 级动火作业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天(72小时)。第九条二级动火作业由申请动火作业的车间(科室)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部门(中心 )负责人审核,质量安全部复核并编号,报质量安全部负责人批准。二级动火作业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6天(144小时)。第十条三级动火作 业由申请动火作业的班组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车间负责人审核,中心安全技术室复核并编号,报中心负责人批准。三级动火作业的有效期原则 上不超过8天(192小时)。第十一条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原则上只限一处动火有效,作业频繁、涉及危险因素较小,且作业地点较多的日 常检修作业,可不限一处动火,动火作业的有效期不应超过15天(360小时)。第十二条一、二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原件由质量安全部存档 ,三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原件由中心安全技术室存档,施工负责人持《动火作业许可证》复印件到车控室或运转值班室等施工登记处请点。第四章 动火作业管理要求第十三条各部门对动火作业要严格审核把关,特别是对外来施工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督促、检查的职责。第十四条电焊、气 焊、气割、喷灯等特种作业的动火操作人应当持证(由区县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电钻、砂轮机切割、磨光机打磨等非特种作 业的动火操作人应随身携带身份证或南昌轨道交通员工卡备查。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前,动火申请部门及作业人员必须做到:(一)动火作业要专门 配置动火监护人,不得与动火操作人为同一人;(二)动火作业场所10米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三)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符合规定的防护用 品;(四)检查所用设备、工具(如焊割炬、回火防止器等)及工作环境,确认无不安全因素后,方可动火;(五)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充足 的照明,物料摆放整齐,并留有必要的疏散通道,配备足够数量的有效适用的灭火器材;(六)动火操作人及动火监护人必须会使用灭火器材。第十 六条动火作业前,施工登记处负责人要仔细核对《动火作业许可证》中相关信息,包括动火操作人特殊工种操作证、身份证或南昌轨道交通员工卡 、动火监护人是否到位、防护措施是否落实等。第十七条动火作业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一)在容 器或狭小舱室无人监护,不能焊割;(二)在重点要害部位及重要场所,未经消防和质量安全部批准,未落实安全措施,不能焊割;(三)不了解焊 割作业场所及周围情况(如该处是否能动火、有无易燃易爆物品等),不能焊割;(四)不了解焊割物内部是否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不能焊割;( 五)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的容器(如钢瓶、油箱、槽车、贮罐等)未经彻底清洗,不能焊割;(六)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软木皮)制作保温 层,冷却层、隔音、隔热部位,或熔渣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七)有压力密封的导管、容器等,不能焊 割;(八)焊割场地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九)在禁火区域内未经消防和质量安全部批准,不 能焊割;(十)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工种(如喷漆、喷涂、202胶水等)正在作业,不能焊割。第十八条动火作业应以不影响正常运营为原 则,除特殊情况外,作业时间应安排在地铁运营结束后进行,工完场清后必须办理销记手续。第十九条动火作业时,涉及区域管理部门根据动火作 业对运营或设备运行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有权指令停止作业。第二十条动火作业后要做到工完场清,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场。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按运营分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由运营分公司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宣贯。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原《动用明火作业管理办法(V2.0)》同时废止。附件:1、动火作业审批程序2、动火作业许可证附件1动火作业审批程序动火申 请人判断动火级别三级一级二级部门(中心)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班组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车间(科室)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发放《动 火作业许可证》质量安全部负责人批准分管安全副总批准三级三级三级一级二级一、二级一、二级中心负责人批准安全技术室复核质量安全部复核车 间负责人审核部门(中心)负责人审核附件2动火作业许可证编号:20XX-X-XXX-XXX申请部门动火级别申请人联系电话动火地点动 火方式动火操作人证件号动火监护人联系电话申请动火作业时间年月日时分起年月日时分止防护措施审核意见审核人:复核意见复核人:批准意见批准人:注:编号含义为20XX(年份)-X(动火级别)-XXX(部门代码)--XXX(序号)-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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