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各自都有什么权益?

 紫色冀书馆 2022-05-23 发布于北京

先来具体说说他们的定义:

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人。如果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进行投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就是同一人。
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生存受益人一般为被保险人。

再说这三个区别之前,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就是我们购买的保险合同,这份保障的书面依据。

里面又涉及到保险人以及投保人,两个最重要的交易双方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购买保险产品的人)
当我们购买保险产品之后,合同中出现的这三个人,前两个其实很好理解,一个是交钱的,一个受保障的,明显看来,就是保险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购买的保险,但是出钱的是投保人,保障的是被保险人,也就是对被保险人的风险问题进行覆盖,转移,而风险发生后的赔偿金额则是给到受益人。
关于投保人:

下面从具体的权利义务方面分别解释:

投保人的权利:

人身险中:

根据《保险法》规定如下: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 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四十五条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财产险中:

根据《保险法》规定如下:

第五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投保人的义务:

人身险中:

根据《保险法》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 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财产险中:

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关于被保险人:

这部分在上述投保人受益人的保险利益中有体现,就不过多介绍。

关于受益人:
受益人有什么要求呢?

根据《保险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这条适用于有雇佣关系的老板为员工购买保险)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多为父母给子女购买保险,适用这条条款)

受益人的份额是怎么划分呢?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受益人不能领取保险金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也就是有以上两类情况,被保险人的财产只能作为其遗产进行后续分配。

总结来看,受益人如果已经指定或者确定好,也不会涉及到利益受限制的问题,但是如果违反《保险法》中相应规定,也会丧失受益人的受益权。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