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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政府投融资类公司在地方商业银行融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2022-05-23 | 阅:  转:  |  分享 
  
调研报告:政府投融资类公司在地方商业银行融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类公司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等方面的融资,在促进投
资增长、增强城市发展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大部分投融资类公司融资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贷款,还款主要依托财政资金,融资、还款来源
较为单一,在运作过程中常常发生一些不规范行为,挤对实体经济、政府或有隐性债务风险、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损失风险等时有发生。本
文结合审计实践,在分析政府投融资类公司在地方商业银行融资现状的基础上,探讨如何通过审计揭示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一、政府投
融资类公司融资现状及存在的风险(一)贷款规模不断扩大,地方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减弱。随着我国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家重大战略项
目的实施,地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发展加速推进,政府投融资类公司融资需求随之加剧,而国家对此类贷款不断规范约束,政府投融资类
公司获取外来资金的渠道受限,导致其在地方商业银行的融资规模逐年扩大,从而对面向实体经济的贷款投放产生挤出效应,减弱了地方银行支持实
体经济的力度。除政府投融资类公司融资需要,银行自身的利益需求也是造成这一现状的重要因素,政府投融资类公司贷款具有一定的政府背景,还
款来源很大程度上以财政资金为依托,长远来看,安全性较高,收益较为稳定,相对于工业企业或生产型企业来说,对商业银行也有较强的吸引力。
(二)为地方政府变相融资,或有隐性债务风险增大。近几年,政府融资政策全面收紧,政府投融资类公司以政府信用为担保的融资行为受到全面制
约,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禁止新增政府隐性债务的融资行为,由政府直接或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政府出具担保函或承诺函等获取贷款的融资模式已不
常见,但仍存在政府以出具补贴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支持项目发展变相融资的行为,甚至通过政府投融资类公司向企业融资,形式更加隐蔽,增大
了地方政府或有隐性债务风险。(三)将信贷资金加杠杆转贷给民营企业,加重企业负担。部分政府投融资类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银行取得贷款后,
改变贷款用途,从事贷款通道业务,以委托贷款形式将贷款转贷给民营企业,背离主责主业,违背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价值导向。发放给民营企业
的委托贷款利率普遍集中在10%左右,有的甚至高达15%,加重了企业负担。政府投融资类公司将贷款转贷主要基于自身利益需求,因其盈利能
力普遍偏弱,收入多以政府补贴为主,转贷后获取利差收入成为一种增收方式,由于部分信贷资金短时间无法全部投入项目,转贷也成为降低资金闲
置成本的一种方式。而中小微企业规模小,企业信用不高,抵押担保能力相对不足,银行贷款存在一定障碍,为满足融资需求,转向贷款条件相对宽
松的政府投融资类公司。(四)以贷还贷掩盖不良,国有资金存在损失风险。由于政府投融资类公司贷款管理使用不规范,银行贷前审查不严格、贷
后检查不到位,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等原因,部分通过委托贷款方式流入民营企业的贷款形成不良,贷款出现不良后,存在政府投融资类公司向企业或
关系企业发放新增贷款用于还款的现象,掩盖资产状况,国有资金存在损失风险。另外,政府投融资类公司某些融资行为的行政干预,使监管流于形
式,也埋下了一定的风险隐患。二、揭示政府投融资类公司融资问题的审计思路(一)向地方商业银行融资情况分析。在地方商业银行审计中分析政
府投融类公司的融资规模,掌握政府投融类公司贷款在地方商业银行的贷款集中度,是分析其有效融资能力、对地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影响的基础,
也是进一步分析信贷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揭露风险的前提。可根据政府投融类公司的命名特点,运用模糊查询的方式,数据筛选资金使用方(客户)
名称中包含“国有资本、国有资产、资产、投资、投资控股、投资开发、建设开发、建设投资、新农村、水务、财金”等关键字,企业性质包含“国
有”的企业,同时从银行获取现有的政府投融类公司贷款台账,与筛选出的贷款台账关联,将非银行认定的政府投融类公司,结合企业工商信息加以
确认,形成政府投融类公司贷款台账,汇总统计贷款规模、占比情况。(二)向企业融资情况分析。政府投融资类公司向企业融资涉及或有政府隐性
债务,主要通过银行的委托贷款情况进行筛查,筛选委托方为民营企业、借款方为政府投融资类公司的贷款,是否认定为政府隐性债务还需要根据贷
款的实际情况,结合项目收益情况、还款主要来源等深入分析,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定是否为政府隐性债务。与此同时,涉及政府投融资类公
司的贷款,有必要根据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进一步核查,筛选可能涉及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贷款形成疑点数据,结合相关档案资料审查是否涉
及政府隐性债务。(三)信贷资金转贷给民营企业情况分析。政府投融资类公司承担地方政府投融资任务,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运营,服务地方经
济发展。若将信贷资金转贷给民营企业,对信贷资金的管控减弱,易发生损失风险,也背离主责主业。该问题主要通过委托贷款台账和银行表内贷款
台账进行筛查,从委托贷款台账中筛选委托方为政府投融资类公司、借款方为民营企业的贷款,将相关政府投融资类公司与表内台账的借款方进行关
联,比对政府投融资类公司银行贷款取得时间、委托贷款放款时间及借款、放款金额等关键信息,分析是否存在转贷行为。对转贷利率杠杆情况的分
析,可设定利率区间进行分组统计,统计银行贷款及转贷利率、金额的分布情况,进行总体分析和比较分析,得出转贷规模和加杠杆程度,大致分析
民营企业融资成本增加情况。(四)以贷还贷掩盖不良情况分析。该问题的审查主要为了更准确地掌握政府投融资类公司资产质量状况,进而分析可
能造成的财政资金损失风险。仍然以委托贷款台账为数据分析基础,结合贷款五级分类台账,筛选五级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的贷款形成疑点
数据,再筛选出非新增贷款,调取贷款档案,结合贷款用途、银行流水等分析资金去向,必要时也可延伸企业,判定是否通过以贷还贷方式掩盖不良
。三、化解地方投融资类公司融资风险状况的建议及对策(一)合理控制融资规模,注重扩大融资渠道。根据资金需求,结合政府投资的重点和地方
财政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并控制政府投融资类公司的融资规模;政府投融资类公司应拓展融资渠道,综合运用贷款、企业债券、专项债券
等多种金融工具进行融资,既能分散银行因贷款集中过高引发的信贷风险,也为地方银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腾出更大空间。(二)加大财政支持力
度,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充分运用财税、融资担保等支持政策,建立长效机制,通过税收优惠、贷款贴息、设立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等方
式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多角度、多渠道、多方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降低中小微企业经营成本,增强企业自营能力,提高融资能力,降低融资成本。
(三)加强监督管理,降低资金损失风险。银行应在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的基础上,扎扎实实做好贷后检查,跟踪项目资金的用途、流向,
加强对信贷资金用途的监管,严禁改变资金用途、发放贷款用于掩盖不良等行为,降低信贷资金损失风险;政府投融资类公司及相关部门,应做好信贷资金的监督、管理、使用工作,促进政府投融资类公司更好地聚焦主责主业,将资金投入急需发展的领域、行业和项目,严防挪用信贷资金造成损失风险,确保财政资金和政府信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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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zhengtu342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