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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不住也要交物业费?安徽金寨县人民法院判了!

 洁洁赢 2022-05-23 发布于安徽

近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合肥某物业公司起诉要求被告王某某支付拖欠的2019年4月份到2020年8月份的物业服务费用2200元。被告王某某辩称自买房后就长期在外打工,房屋至今没有装修,并未实际入住,未享受原告合肥某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故不应该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某2018年购买金寨某小区的房屋并办理完成收房手续,原告合肥某物业公司自2019年开始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0年8月份退场。主审法官向本案当事人释明已交付业主的房屋,物业费由业主承担;另外根据金寨县《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连续6个月以上未入住的,在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后,可适当降低物业收费标准,具体幅度由双方商定。最终被告王某某按照80%的比例交纳了空置房物业费,原告合肥某物业公司撤诉。

法官提醒:物业费大部分是为整个小区公共部分的管理、公用设备维修而支出的费用,针对的是小区全体业主而并不是某一业主。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关于空置房的物业费,部分省市规定,在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备案后,可按70%至90%的标准交纳物业费,具体比例由当地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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