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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阳,张某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在银行存了100万一年定期,不料

 longxin0616 2022-05-23 发布于四川
河南濮阳,张某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在银行存了100万一年定期,不料到期取款时,银行以张某持有的存单系伪造为由,拒绝兑付。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银行按照存单给付100万本金及利息25200元,法院这样判决。(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情是这样的,银行负责人董某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存款任务,对张某称,只要在他们网点存入92万元,他们就额外补贴张某8万元利息,给张某出具100万的存单,一年到期后利息是25200元。

张某仔细盘算一番后,认为92万存一年,获利105000元,非常划算,就通过董某办理了存款业务,董某给了张某一张100万的存单。

不料,一年后,张某去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张某,这张存单是伪造的,拒绝兑付。

张某赶紧联系董某,但已经联系不上。原来,董某拿到张某的存款后,并未真实入账,已因涉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和挪用资金罪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在多次向上级银行和银保监局反应未果后,张某被逼无奈到法院起诉,请求银行支付本金及利息。

张某起诉的理由是:

第一、存单是银行出具的,就应当推断为真实的,银行虽然称辩解是伪造的,但并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二、他在银行确实存入了92万元,和银行已经成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第三、董某作为银行网点的负责人,其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和客户没有关系,属于银行内部管理不善,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银行承担,而不是客户。

银行对此辩解到:

第一、该案看似是存款储蓄纠纷,实则是张某和董某之间的借贷纠纷,和银行没有任何关系;

第二、银行严格禁止非法给储户贴息,可张某为了获取高额利息,通过董某存款,本身也有过错;

第三、该张存单至始至终没有存入一分钱,银行没有收到储户存款,自然没有形成储蓄关系;

第四、该案董某因涉嫌吸收存款不入账罪已经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应当由董某来负责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第一、当储户交付资金,收到银行的存单时,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已经成立。至于银行工作人员是否违法、犯罪,资金流向均不影响银行的兑付义务。

《商业银行法》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二、银行辩解董某承诺给予张某额外“贴息”属于违法,但部分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整体合同的效力。

因此,法院仅对张某和银行92万元存款合同给予支持,另外8万元不予支持。

第三、本案张某将92万元交给银行网点负责人,银行网点出具了存单,双方之间成立了存款储蓄合同,所以银行辩解双方是借贷关系并不成立。

综上,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张某92万元本金及相应的利益。银行不服,先后提起上诉和再审,但都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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