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人纪念章,目前,依据2018年5月1日实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以下简称“条令”)其第五章专门有关于纪念章的章节规定。详见如下: 01.作战纪念章 依据《条令》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作战纪念章颁发给直接执行作战任务的人员。该纪念章的具体名称和颁发范围,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拟定并报中央军委批准。 02.重大任务纪念章 依据《条令》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重大任务纪念章颁发给执行中央军委赋予的抢险救灾、反恐维稳、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军事行动任务的人员。该纪念章的具体名称和颁发范围,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拟定并报中央军委批准。 03.国防服役纪念章 依据《条令》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国防服役纪念章颁发给服现役满8年以上的人员,其中,服现役满8年以上、不满16年的,授予铜质纪念章;服现役满16年以上、不满30年的,授予银质纪念章;服现役满30年以上的,授予金质纪念章。 04.卫国戍边纪念章 依据《条令》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卫国戍边纪念章颁发给在边海防、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的人员,其中,对在第一、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1年的;在第三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2年的;在第四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3年的;在第五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4年的;在第六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5年的,可以授予铜质纪念章。 在上述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时间,累计达到以上相应规定时间2倍以上的,可以授予银质纪念章;累计达到以上相应规定时间3倍以上的,可以授予金质纪念章。 05.献身国防纪念章 依据《条令》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献身国防纪念章颁发给烈士和因公牺牲、因公致残的人员,其中,给烈士颁发金质纪念章,给因公牺牲军人颁发银质纪念章,给因公致残军人颁发铜质纪念章。 06.和平使命纪念章 第一百零六条 和平使命纪念章颁发给执行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联合反恐、联合军演、援外活动等军事任务的人员。 07.其他纪念章 依据《条令》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根据需要,中央军委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个人颁发其他纪念章。 对于纪念章的发放,《条令》第一百零八条作出规范: 纪念章的颁发对象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逐级审核呈报,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定并以通知形式发布,团级以上单位举行仪式颁发。 作战纪念章、重大任务纪念章、和平使命纪念章,通常在任务结束后颁发; 国防服役纪念章、卫国戍边纪念章,通常结合年度奖励颁发;献身国防纪念章,在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认定为因公致残后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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