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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故事】荣府失窃,官差为何定“贼”不定“盗”?

 思明居士 2022-05-24 发布于河北

——从《红楼梦》中的一桩盗案看清代的司法弊政

  张宏伟

  (一)

  《红楼梦》每一章节中字里行间的细微情节,都可能成为一面反映清代社会现实的历史之镜。而对于一名司法工作者来说,同样可以从书中描写的为数不多的刑案中,近距离一窥清代司法体系在运行过程中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比如那起最具代表性的“葫芦僧”乱判的“葫芦案”,以及另一起发生在荣府衰败时期的盗案。

  一向里三层外三层看管严密的荣府,却遭遇了一起令其损失惨重的入室盗案。

  那是发生在《红楼梦》第一百一十一回“鸳鸯女殉主登太虚,狗彘奴欺天招伙盗”中的事。

  贾母因病亡故后,贾政携宝玉、贾琏等子侄发丧出殡,众孝男等当晚都在铁槛寺守灵,荣府中的男人几乎走光,只留下凤姐、惜春等女眷看家。话说宁府管家周瑞的干儿子何三,原本指望在贾母的丧事中捞点营生,发点小财,却不料“探了几天信,一些也没有想头”,不禁大失所望。加之去年自己曾经因与鲍二打架而被贾珍打了一顿后撵出,遂更对贾家心怀怨恨。于是在赌场上被人挑唆后,决定家贼引路,趁夜摸黑带一帮贼人进入荣府盗窃。

  后幸亏从江南甄家被抄后投奔荣府的奴仆包勇持棍追贼,并将何三打落房下身亡,其余盗贼抵抗一番后,慌忙携盗取贾母房内的几箱金银首饰一哄而逃。

  荣府管家林之孝赶忙报了营官,营官随后赶来勘察现场。在房瓦破碎不堪的案发地,发生了这样一段荣府仆人与营官的对话。

  上夜的人们齐声说道:“这不是贼,是强盗。”营官着急道:“并非明火执仗,怎算是盗。”上夜的道:“我们赶贼,他在房上掷瓦,我们不能近前,幸亏我们家的姓包的上房打退。赶到园里,还有好几个贼竟与姓包的打仗,打不过姓包的才都跑了。”营官道:“可又来,若是强盗,倒打不过你们的人么。不用说了,你们快查清了东西,递了失单,我们报就是了。”

  这段荣府仆人与营官的对话,很多《红楼梦》的读者可能未曾留意、一扫而过。殊不知,营官这短短的几句话中,却暗藏乾坤、另有玄机。

  首先,我们先弄清楚一个问题:这伙进入荣府行窃的贼人,究竟是贼还是强盗?

  答案当然很清楚,他们是强盗,一伙货真价实的江洋大盗。

  这一点从那个怂恿何三行窃的赌徒话中可知,他的这些朋友不但都有“通天的本事”,其中还有“海边上的”(海盗)。

  而结合具体案情来看,这伙贼人在荣府行窃时的胆大妄为,也近乎“明火执仗”了。他们不但用“掷瓦”的手段使仆人们“不能近前”,还与前来抓贼的仆人包勇“打仗”,“抡起器械,四五个人围起包勇乱打起来”,并试图将被抓的同伙抢回,只是后来因为打不过才跑了。另外,贼人在院内偷看惜春房内,看到了当晚留宿的妙玉,“顿起淫心”,准备踹门进屋时,“因听外面有人进来追赶,所以贼众上房”。盗贼的这些行为,已经不局限于偷偷摸摸地入户盗窃财物,而是明火执仗地团伙抢劫,甚至还有“强奸”“绑人”等其他犯罪意图,是再明显不过的强盗行径。

  而面对这些连荣府仆人都能判断清楚的问题,那位负责勘察犯罪现场,并给案件定性的营官态度却十分反常。他先是急着否定荣府仆人的判断:“并非明火执仗,怎算是盗。”后又勒令荣府仆人:“不用说了,你们快查清了东西,递了失单,我们报就是了。”

  营官这种令人疑惑的态度只能说明一件事:他极力避免把进入荣府的这伙贼人认定为“盗”,而想尽快以“贼”定性结案。

  有读者认为,营官之所以这么做,或许是因为怕麻烦,不愿把发生在荣府内的事情闹大而已。笔者认为,这话有道理,但却只说对了真相的十之一二。在这段充满玄机的对话背后,其实暴露了清代地方刑事司法系统中一个积弊已久的问题。

  (二)

  清朝地方司法系统,一直存在着一个人尽皆知却无法解决的恶劣现象:讳盗。即辖区发生了强盗入室抢劫财物甚至杀、伤事主的案件,地方官吏往往也不愿意据实立案、如实上报。他们或者建议、诱导甚至压服事主,将报案收回,或者干脆将“盗”认定为“窃”,将入室抢劫认定为入室盗窃(荣府发生的盗案便是此种情形)。更有甚者,有少数品行恶劣的官员,会用“讳盗诬良”的方式,将有事主被强盗强奸、杀害的盗案,变成强奸、故意杀人等其他性质的案件,并把罪名转嫁到无辜良民甚至事主的亲属身上,最终造成滔天冤案。

  了解过“讳盗”这个清代地方司法系统的怪胎和毒瘤,也就不难理解,那名负责荣府窃案的营官,他话里的深意和玄机了。

  其实,依照《大清律例》和《吏部处分则例》中的规定,清代对地方官员讳盗诬良的行径有着极其严苛的惩罚规定,按“故入人罪”中的“全入”论处,而且被发现后会即当反坐。即便单纯“讳盗”不报或定“盗”为“窃”,被发现后,初审官员也会遭到革职永不叙用的惩处。但即使在这么严苛的律例惩戒之下,清代地方政府官员,为什么还要胆大妄为、欺上瞒下地“讳盗”呢?

  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国家图书馆副研究馆员郑小悠在她的著作《清代的案与刑》(山西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中,对此问题曾有过专门描述与分析。她认为,原因有二:

  第一,是清代官员的考绩制度使然。根据清代律例和处分条例,辖区如果发生强盗案,地方官员又没能在一定期限内破案,就有“疏防”之罪,要被本省督抚题参,由吏部给予处分。但根据当时的刑侦技术,破获盗案是非常困难的,即便抓获了盗贼,官员还要防范自己因盗贼劫囚、越狱或被捕役虐待致死等意外事件而遭受处分。

  第二,是清代地方财政制度使然。乾隆以后,随着人口的不断激增,地方社会治理成本日益暴增,而由户部统一支配的清朝僵化财政制度,早已不适应地方治理的现实处境。强盗案件作为涉及人数最多的死刑案件,大致要经过县、府、按察司、督抚四级审理,若再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原因,任何一级都可能将案件往返驳诘,大量案犯、案卷、证人在各级衙门间往返辗转,司法成本非常高。本就捉襟见肘的地方财政,显然不愿自找麻烦、自掏腰包地办理盗案。

  综上,分析了两个原因后,我们不难发现,清代地方发生盗案后,政治后果严重、破案审案成本高、地方官员费力不讨好,所以也就不难理解官员面对盗案时,都在想尽一切办法将大案化小、小案化无的心理了。

  (三)

  清代法律制度较之前朝更加的严密与优越,清人陈其元在其所著《庸闲斋笔记》中曾说:“今人诗文、制器均不如古,惟有三事远胜古人:一律例之细也,一弈艺之工也,一窑器之精也。”但就是清朝这样严密与完备的法律制度,却依旧无法避免滋生出“讳盗”这样的畸形产物。

  清代地方官员“讳盗”的情况严重到什么程度呢?郑小悠在《清代的案与刑》一书中给出过一个数字:道光年间的名宦张集馨,在四川任按察使期间,仅简州一个州,一年内就发生过劫案三百余起,皆未通报。

  可见,再完美的司法制度,若不与社会现实结合,不考虑地方基层法律实施者的现实处境,只会让严密严苛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走样、变形。为了保住乌纱帽,清代地方官员或被动或主动地“讳盗”甚至“讳盗诬良”,用“司法造假”来掩盖盗匪盛行的严峻社会现实,最终激化民众与官府的对立,导致社会治理失序甚至失控的严重后果。

  (作者单位: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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