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营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消灭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减少火灾事故事件发生,依据《消防法》、《机 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分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的原 则:本单位(含行政办公室、部门、中心、车间)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逐 级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宁波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所管辖区域内的消防管理。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党委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其他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总工程师、纪委书 记、总会计师、工会主席担任,组员由各部门(中心)负责人担任。第五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和国家、行 业、地方政府等有关消防管理的行政法规、技术规范。(二)起草下发分公司有关消防管理工作文件,制订有关消防管理规定、制度,组织、策划重 大消防管理活动。(三)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中心)加强消防基础档案和消防设施建设、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推动消防管理科学化、技术化、法 制化、规范化。(四)组织对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鼓励职工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推动开展消防知识、技能培训。(五)组织 防火检查和重点时期的抽查工作。(六)组织对重大火灾隐患的认定和整改工作。(七)组织对重点部位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完善工作,依 工作实际,统一有关消防工作标准。(八)支持、配合消防机构的日常消防管理监督工作,协助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消防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经营层职责第六条总经理/党委书记的职责。总经理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分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证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分公司消防安全情况。(二)组织制定符合分公司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 练。(三)将消防工作与分公司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组织审定与落实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资金预算方案。(四 )确定分公司逐级消防安全责任,任命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每 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六)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每月至少参加一次防火检查 。(七)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报当地消防机构备案。第七条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的职责。(一)负责组 织、领导分公司各部门(中心)贯彻落实上级消防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完善分公司消防管理规章制度。(二)督促检查指导有关部门(中心)的消防 工作。(三)监督检查运营分公司范围内各种设施、设备等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四)按照消防法规及运营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奖惩在消防工作中作出成绩或有过失的干部职工。(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参加运营分公司所发生的火灾、爆炸等事故分析会,并提出处理 意见。第八条其他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会计师、工会主席的职责。(一)负责分管部门(中心)的消防工作,熟悉分 管部门(中心)消防危险重点部位及其危害性。(二)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及运营分公司消防工作管理制度,组织检查指导分管部门(中心) 的消防工作。第四章各部门(中心)职责第九条安全质量部的职责。(一)依照当地消防机构布置的工作,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和制定计 划并贯彻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单位主管领导和领导小组、当地消防机构汇报工作。(二)负责处理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和主管领导交办的日常工作 ,发现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如未采纳,可向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向当地消防机构报告。(三)推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 火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四)进行经常性的消防教育,普及消防常识,组织和训练义务消防队。(五)经常 深入单位内部进行防火检查,协助各部门(中心)搞好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六)负责消防器材分布管理、检查等工作。(七)协助领导和有关部门 处理单位发生的火灾事故,详细登记每起火灾事故,定期分析单位消防工作形势。(八)严格用火、用电管理,执行审批动火申请制度。(九)建立 健全消防档案。(十)积极参加当地消防机构组织的各项安全工作会议,并做好记录,会后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汇报有关工作情 况。第十条相关部门(中心)的职责。(一)组织制定部门(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员工消防教育培训制度等。(二)落实消防安 全责任制,明确本部门(中心)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本部门(中心)及所有岗位人员的消防工作职责,真正承担起与部门、岗位相适应的消防 安全责任,做到分工合理、责任分明,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三)针对本部门(中心)的特点,每天班前、班后检查本岗位消防安全,对员工进行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灾自救能力。(四)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 养,确保消防设施器材的完整有效。(五)建立和健全各级消防安全档案,加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六)抓好义务消防队伍建设,组织制定灭 火疏散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发生火灾时,组织员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事故原因。(七)指派有关人员对重点消防 部位定期检查、以及对重点消防岗位的职工定期培训。(八)下级单位对上级单位负责,上级单位与直属下级单位按照职责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和《消防安全管理承诺书》,《消防安全责任书》和《消防安全管理承诺书》可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状》和《安全生产承诺书》统一管理。(九)配 合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专(兼)职消防人员实施本部门(中心)职责范围内的每日防火巡查、每月防火检查等消防安全工作,并在相关的检查记录内 签字,及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及防范措施等。(十)指定责任心强、工作能力强的人员为本部门(中心)的消防安全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和检查 属于本部门(中心)管辖范围内的各种消防设施,发生故障后,及时向本部门(中心)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安全质量部汇报,协凋解决相关事宜。(十 一)负责监督、检查和落实与本部门(中心)工作有关的消防安全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十二)积极组织本部门(中心)职工参加消防知识教育和灭 火应急疏散演练,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十三)发生火灾或者其他突发情况时,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规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第五章管理内 容和方法第十一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规定。(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1.消防工作的方针和政策。2.消防法律法规。3.火灾预防 知识。4.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5.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频次1.分公司对在岗的职工每 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各部门(中心)必须结合各自的岗位实际,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每季不少于一次。2.重点部位必须结合岗 位及季节变化的特点,适时开展防火教育。进入新岗位的职工,岗前安全培训应包含消防安全的相关内容。第十三条消防安全检查的要求。(一) 检查的内容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3.消防车通道、消 防水源情况。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7.消防安全重 点部位的管理情况。8.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 录情况。10.防火巡查情况。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 人员和被检查部门(中心)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二)检查的方法1.自查。由各部门(中心)消防责任人牵头,专/兼职安全员、义务 消防队员及有关员工参加,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各部门(中心)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消防重点部位每半月至少检查一次。车站站厅站台、地下室等 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要求每半月进行1次检查。2.抽查。安全质量部组织人员,不定期对各部门(中心)和重点防火部位进行检查,每月不少 于1次。(三)检查的形式1.日常检查。按照岗位防火责任制的要求,以班组长、安全员为主,通常以班前、班后和交接班时为检查重点。2.夜 间检查。由消防责任人(或指定的专人)和相关人员检查电源、火源,注意有无异常情况,及时消除隐患。3.专项检查。根据季节特点、重大节假 日、重要活动的要求,由部门(中心)级以上领导参加,对重点防火部位进行检查。(四)防火巡查的主要内容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4.常闭式防火门 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五)防火巡查的频率 1.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在运营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运营结束时应对营业场所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由车站值班员、值班站 长负责组织;2.各部门(中心)指定的专人每日应至少对重点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六)防火巡查要求1.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 人员及班组长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字。2.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向部门(中心)负责 人和安全质量部汇报。第十四条火灾隐患的整改。(一)各部门(中心)对分管范围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二)对违反 下列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地铁车辆、工程车辆的。2. 违章动火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4.消火拴、灭火器材被遮 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6.消防设施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三)对不能当场改正的消防安全隐患,根据职责分工由本部门(中心 )负责整改的,应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完毕。根据职责分工应由其它部门(中心)负责整改的,应将隐患情况报相关整改部门(中心)。 重大隐患应报安全质量部备案。(四)由安全质量部检查发现的隐患,则以检查通报形式将隐患情况和整改意见发送给相关部门(中心)进行整改。 视情况以《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形式将隐患情况和整改意见发送给相关部门(中心),责令进行整政。(五)在消防安全隐患未消除之前,责 任部门(中心)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中心)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安全质量部存档备查。( 六)对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消防安全隐患,安全质量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函复消防机构。第十五条消防控制室管理 及应急程序。(一)消防控制室管理1.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的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与消防远 程监控系统联网的,可以实行单人值班。2.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应符合GB25201的要求。3.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 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4.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 ,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 通)位置。(二)消防控制室应急程序1.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2.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将火灾报 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报警。报警时应说明火灾地点、起火部位、着火物种类和火势大小,并 留下报警人姓名和联系电话。3.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灭火、疏散预案,并按照应急汇报流程报告相关人员。第十六条消防设施、器 材维护管理的规定。(一)自动消防设施(火灾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维修保养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二)疏散导向、防火门、防火 卷帘、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应按公司有关规定由维修部门进行维修保养。(三)灭火器、防烟面具、空气呼气器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档案资料,记录 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有效期、更换期等有关情况。(四)灭火器应检查是否在有效期内、气压指示否在正常。灭火器箱封条是否完好。灭火 器箱封条有效期一个月,封条到期后必须开封检查箱内设施,确认完好后重新贴上封条。若封条破坏或没有,则打开检查箱内设备是否在位、完整有 效。生锈、褪色(露天摆放或受到阳光照射)的灭火器箱由维修部门(中心)负责进行刷漆维护,若“灭火器箱”标识被油漆覆盖的须重新贴上 标识。对过期、失效或使用过的灭火器由相关部门(中心)到物资管理部门进行更换,同时各部门(中心)应在年度预算编制中考虑消防器材培训、 演练、过期、失效等费用。(五)空气呼吸器是否在位、完整,气体压力是否正常。空气呼吸器故障维修、呼吸器气瓶充气按公司设备、设施维修接 口有关规定执行。(六)消防设施应委托有相应资质(资格)的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机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第十七条大型活动申报的程序。举办集会、庆典等大型活动,主办部门(中心)除周密安排安全保卫工作外,应确保 消防安全要求。具体程序应按照政府相关职能机构要求办理。第十八条电器安全防火的要求。(一)各部门(中心)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检查所辖 区域内的电路和电器设备,保持电路线路和电器设备完好无损。(二)禁止在电线电器设备周围堆放、悬挂物品。(三)禁止在电源附近烘烤衣物。 (四)禁止堵塞电器开关的通道。(五)禁止无证人员拆装、维修电器设备。(六)禁止乱拉乱接电器电线。(七)禁止用铜丝等有色金属丝代替熔 断器。(八)化学品库、油漆工艺、蓄电池检修间等部位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九)严禁违章使用电炉、取暖器等大功率电器,确因生产 需要必须使用的,必须由使用部门(中心)报安全质量部审批,采取安全措施后,确定专人负责,安全使用。下班前,各部门(中心)生产和工作场 所,必须落实专人切断电器电源,方可离开。第十九条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一)重点部位防火工作必须确定责任人,明确防火工作的 范围、内容、责任。(二)重点部位的禁火区域,严禁火种带入。(三)重点部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因工作需要进入时,必须办理进入的登记手 续。(四)化学物品要按要求入库、按标准堆放,要做好入库品种、规格、数量的统计,要有专人负责,做好防范工作。第二十条仓库材料储存安 全防火的规定。(一)露天和室内仓库的材料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垛堆放,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留出必需的防火间距。(二)甲、乙类物品和 一般物品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的物品,必须分库、分间储存,并标明物品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三)材料物品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 定无火种隐患后方可入库。(四)甲、乙类物品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必须设办公室时,可靠近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 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消防部门的同意。(五)易燃易爆物品库内的电器要有防爆装置。(六)仓库内外设置防火警示标志, 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要求配备消防器材。第二十一条食堂安全防火的规定。(一)厨房内燃气、燃油管道、阀门必须进行定期检查,防止泄 漏。如发现燃气泄漏应首先关闭阀门,及时通风,并严禁使用任何明火和启动电源开关。(二)厨房灶具旁的墙壁、抽油烟机罩等容易污染处应天天 清洗,油烟管道至少应每半年清洗一次。(三)厨房内的电器设施应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设置,电器开关、插座等应以封闭为佳,防止水渗入,并 应安装在远离燃油、燃气设备的部位;厨房内运行的各种机械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并注意使用过程中防止电器设备和线路受潮。食堂内使用的所有 压力容器炊具必须经常检查其保险安全装置,防止失灵爆炸。(四)烹饪食品时,按程序操作,防止油、火烫伤或引发火灾。(五)厨房内使用的各 种灶具和炊具,应使用经国家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六)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及时关闭所有燃气、燃油阀门,切断电源、火源,确保 无火灾隐患存在方可离开。第二十二条禁烟管理的规定。(一)凡禁止吸烟的场所,要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二)凡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场所严 禁吸烟。(三)禁烟场所包括:地铁车站、列车、运用库、主变电所、控制中心和设备房、材料仓库等。(四)非禁区域场所吸烟者,吸完烟应将烟 头熄灭,不得乱扔烟头,以防引发火灾。(五)员工应模范遵守吸烟各项制度,并列入安全奖惩考核。(六)对乘客和其他人员在禁烟区域和场所的 吸烟行为,要严加制止,并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定严格执行。第二十三条生产动火管理的规定。(一)各部门(中心)因生产(工作)需要实施动火 ,必须在动火前七个工作日办理审批手续。办理审批手续必须提供动火申请报告,报告包括:动火方案、动火人上岗证复印件等。(二)根据动火不 同等级,由部门(中心)、车间安全员填写“动火令”,办理相关手续。(三)动火过程中,动火人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切实履行本岗位的 安全防火职责。(四)部门(中心)、车间安全员在动火现场要履行监督和防火的职责,确保动火现场的安全。(五)所有动火完毕后,必须经归口 管理部门(中心)安全员现场查验,认定确无火灾隐患后,将“动火令”返还发证单位,视为动火工作结束。未按时返还动火令的,将视为动火未完 毕。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问题,由动火部门(中心)领导及动火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六)对动火过程中没有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动火、 违反操作规程、没有采取防范措施的,以致引发火灾,责任部门(中心)及安全质量部将配合消防部门进行调查,严肃处理。(七)禁火区域和场所 ,一般不允许明火作业,地铁列车运营时间严禁在车站公共区域动火施工。如因生产工作需要动用明火作业,必须实行三级动火审批制度。1.一 级动火:凡属非固定的、有重大危险因素场所的动火作业,动火中易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下列情况属于一级动火范围:(1)危险品库、存放易燃易 爆物品(包括油、煤气、液化气)的区域。(2)控制中心、变电站(所)、食堂、电客车、工程车。(3)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与焊割作业有 明显抵触的场所等。在车站进行一级动火作业严禁在运营期间进行。一级动火的审批,由动火的部门(中心)提出申请,对应部门(中心)负责人确 认安全动火实施方案并审核,经安全质量部、技术管理部等有关人员到场斟察,评估方案可行性,交安全质量部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的副部长审批、签 发。对危险性特别大的动火项目,由单位向地铁消防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作业。2.二级动火:凡属非固定的、有明显危险 因素场所的动火作业,动火中可能发生一般火灾事故。下列情况属于二级动火范围:地铁车站、隧道区间、运用库、检修主厂房等。在运营期间进行 的车站二级临时动火作业升级为一级临时动火作业。二级动火的审批,由生产车间人员提出申请,对应生产车间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的副主任审核,对 应生产中心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的副经理审批、签发。3.三级动火:不涉及行车、客运等安全的动火作业,且经安全质量部、技术管理部、业务管理 部门共同核定的固定动火区(指允许正常使用电气焊(割)、砂轮、喷灯及其他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动火部门、中心应 制定相应防火方案,确保动火安全。在运营期间进行的车站三级临时动火作业升级为二级临时动火作业。三级动火,应严格遵守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无需办理“动火令”。(八)一张“动火令”只限一处动火有效(同一施工作业、同一施工人员、不同施工地点,可视为一处动火),动火时间一般 不超过5天,不得更改。(九)外单位的临时动火作业由归口管理部门(中心)、车间负责申请动火令,动火申请人为归口管理部门部门(中心)、 车间的人员。外单位的临时动火作业应向监管部门(中心)、车间提交动火申请,并提供安全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动火措施,作业中有电焊作业 必须提供动火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归口管理部门(中心)、车间负责审核外单位安全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动火措施和 动火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经监管部门(中心)、车间审核后,审批程序比照分公司内部部门(中心)执行。(十)凡经批准 临时焊割作业时应做到“八不”、“四要”、“一清”:1.动火前“八不”: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附近 难移动的易燃结构未经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油质的不动火;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 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凡储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在高空进行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 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动火;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2.动火中“四要”:动火中要有现场安全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和 动火人员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3.动火后“一清”:动火人员 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后才能离开现场。第二十四条外来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一)外来施工队伍动用明火 作业时,应按照动火制度,向相关部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明确专人负责,落实防火安全措施。(二)外来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属地单位的消防安全 管理制度,对违章造成不良后果的,按合同(协议)有关条款履行;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停工整顿、追究法律责任。(三) 外来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熟悉和使用灭火器材,在发生火情时,采取果断措施,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第二十五条建筑、装 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一)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其消防设计、施工过程安全、竣工投产要实 行“三同时”,报消防部门和有关部门(中心)审核、批准、验收。(二)建筑、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委托给有相当资质的单位实施 。(三)承办建筑、装修工程建设的部门,应持有关材料(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明,设计蓝图,申请报建报告书)报安全质量部审查确 认后,报消防部门审批。(四)建筑、装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提供建筑、装修材料发票的复印件,以备审 查。(五)建筑、装修的材料,应按工程设计要求选用合格产品,并应满足安全负荷要求,采用阻燃、不燃材料。第二十六条消防档案管理的规定 。(一)各部门(中心)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的管理,应安排专人负责。(二)消防档案要保证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存的价值性。(三) 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 时更新。各部门(中心)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1.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建筑 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 制度;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新增消防产 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其他相关情况。2.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 防静电)等记录资料;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其他相关记录。第二十七条灭火 应急预案和演练的规定。(一)相关部门(中心)结合自身特点和情况,制定相应的灭火应急预案,并报安全质量部备案。(二)消防演练前,相关 部门(中心)要认真研究、充分准备,防止演练中事故的发生。(三)每次消防演练结束,相关部门(中心)要对演练情况认真总结,不断完善灭火 应急预案,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四)站务中心、控制中心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演练,物资管理部、其它中心至少每年组织1次演练,并做好 记录。第二十八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一)火灾发生后,要划出警戒区,指派专人负责,保护火灾现场,由消防部门负责调查,未经消 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和撤销火灾现场。(二)失火部门(中心)要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的原因和损失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好火灾事故的 善后事宜。(三)发生火灾事故,要及时上报安全质量部,不得隐瞒不报,不得弄虚作假。(四)火灾事故的处理,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 真总结事故教训,完善规章制度,落实防范措施,提高防灾抢险的应急能力。第二十九条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管理的规定。(一)分公司配置的 消防器材、设施是专用灭火工具,必须人人爱护,不准任何人损坏和擅自动用,各部门(中心)、班组(车站)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消防器材、设施, 指定专人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二)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泵以及消火栓等防火装置由机自中心定期检查保养,以确保 设备完好。(三)公共区域内的灭火器由各属地管理部门(中心)负责检查,房间内的灭火器由房间归口中心负责检查,检查中发现需维修、更换、 添置的,由各管理部门(中心)自行申报、更换。各部门(中心)对所管辖的消防设备,要建立档案,及时掌握变动情况。(四)地铁列车消防器材 的检查由车辆维修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周期为每月进行一次。如发现丢失、损坏或失效,应及时更换、补充。(五)各部门(中心)和个人 应当保护消防设施、器材、设备,需做到如下:不得随意更改消防设施、器材、设备的用途;保护消防设施、器材、设备的完整,防止消防设施、器 材、设备被偷窃、毁坏;避免堵塞消防通道。第三十条消防安全考核的规定。(一)发现火灾隐患,安全质量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 责任部门(中心)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火灾隐患整改的单位,由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考核,考核记录反馈安全质量部 备案。(二)分公司内需要动火的作业,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动火令作业。无动火令的动火作业,由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考核,考核记录反馈对应 动火令的审批部门。(三)各单位对辖区内的消防器材、设施要指定责任人,妥善保管,发现违规使用消防器材、设施的行为,对当事人进行个人绩 效考核。个人绩效考核由当事人所在部门(中心)对责任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四)同一部门(中心),发生类似火灾隐患三次,由各业务管理部门 负责考核,考核记录反馈安全质量部备案。(五)其他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安全质量部根据实际情况,反馈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记录反 馈安全质量部备案。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术语和定义2.相关人员消防安全职责3.防火检查记录4 .防火巡查记录(中心、班组)5.防火巡查记录(车站)6.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7.火灾隐患整改通知8.动火令9.消防器材维修、保养、更 换台帐10.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附件1术语和定义一、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指容易发生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 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如车站内的变电所、蓄电池室、环控电控室、通信设备房、信号设备房、车站控制室等; 控制中心大楼的控制中心大厅、变电所、通信设备房、信号设备房、消防控制室等;车辆段或停车场内运用库、检修库、通信设备房、信号设备房、 物资仓库、食堂等;主变电所的主要设备房。二、动火作业指因施工需要使用电、气焊(割)、喷灯、砂轮等操作时,可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 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三、火灾隐患指潜在的有引起火灾事故可能的或者能直接影响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的一切不安全因素。四、甲类物品 指闪点<28℃的液体;爆炸下限<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10%气体的固体物质;常温下能自行分 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 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五、乙类物品指闪点≥28℃至<60℃的液体;爆炸下限≥10%的气体;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助燃气体;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附件2相关人员消防安全职责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安全质量部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 并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资金预算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协助组织编制和审定分公司消防应 急预案。(三)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每月至少一次 。(五)组织建立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六)组织实施对分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 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七)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每月至少一次。(八)组织管 理义务消防队。(九)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消防机构备案。(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控制中心主任(值 班主任)(一)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规,保障调度系统安全符合规定,及时掌握调度系统消防安全情况;(二)制订调度系统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 防资金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协助组织制订、修改和完善控制中心消防应急预案;(四)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调度系统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调度系统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处置演练;(六)发生火灾时能够按照控制中心消防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各调度处理 火灾事故、疏散乘客、扑救火灾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火灾情况;(七)协助灾后调查火灾原因、积极组织撰写火灾事件处理经过并向有关部门汇报;( 八)审批施工作业日计划和临时计划,对有安全隐患的计划进行调整;(九)每月至少一次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 况。三、车站站长(值班站长)上岗前应经单位培训合格,并应履行下列消防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规,保障车站安全符合规定,及时掌 握车站消防安全情况;(二)制订车站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资金预算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协助组织制订、修改和完善车站消防应急预案;( 四)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车站防火检查,及时消除能够整改的火灾隐患,对不能整改的,提出整改意见;(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车站消防宣传教育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六)发生火灾时能够按照车站消防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疏散乘客、扑救火灾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火灾情况,协助灾后调查火灾 原因;(七)每月至少一次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四、环控调度人员上岗前应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并应履行 下列消防职责:(一)负责对全线各车站消防等机电设备的全面监控,及时掌握各车站消防设备的运行状况;(二)对火灾事故的报警,应认真确认 、分析现场情况,及时通报行调、电调和值班主任;(三)在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够按照控制中心消防应急预案,通过调动环控设备执行合理的通风 模式,引导乘客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疏散。五、行车调度员(一)负责对列车安全运行状况的监控;(二)发生火灾时,能够按照控制中心消防应急 预案及时指挥着火列车运行、灭火和乘客的安全疏散,并调整后续列车的运行;(三)与车站值班站长和列车司机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列车运行、灭 火和乘客疏散情况;(四)引导乘客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疏散,并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六、电力调度员(一)负责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电网保障;( 二)发生火灾时,能够按照控制中心消防应急预案及时切断相关电网的牵引电流和设备电流;(三)通知变电所值班人员注意设备运行,保证排烟系 统的电源供应;(四)通知接触网专业工作人员配合灭火,检查设备和电缆情况,防止乘客触电。七、设修调度人员(一)负责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 设备和通讯保障;(二)发生火灾时,能够按照控制中心消防应急预案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必要时启动抢修程序,尽可能保障轨道交通设备和通讯系 统的正常运行。八、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掌握自动消防系 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能够熟悉使用和操作各种系统;(二)负责对消防设施的每日检查,并认真填写各种消防设施值班和运行记录,并定期对 各种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自动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三)核实、确认报警信息;( 四)熟练掌握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紧急处理程序,发生火灾时,根据消防应急预案启动相关消防设施。九、列车司机列车司机除熟练掌握列车驾驶知 识外,还应经消防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掌握列车火灾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办法;(二)每日检查列车消防设施和报 警通讯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三)发生火灾时,用标准用语进行广播宣传和疏散 引导,稳定乘客情绪,引导乘客使用车内灭火器灭火和进行紧急疏散;(四)将列车着火情况及时报告控制中心或值班站长。十、专(兼)职消防安 全管理人员(一)分析研究本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二)确定本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 查;(三)接受安排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四)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五)协助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六)协助编制消防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七)记录消防工作落实情况,完善消防档案;(八)完成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一、义务消 防队员(一)熟悉分公司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和本人在义务消防队中的职责分工;(二)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消防知识, 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会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三)做好本部门(中心)、本岗位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督促他人共同遵守 ,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四)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人员疏散、救助伤员、保护现场等工作。十二 、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常识,发生 火灾时及时引导乘客安全疏散。附件3防火检查记录编号:NG-R-AB-AJ-006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参加检查人员检查的内容和发现的 问题:处理情况:附件4防火巡查记录(班组)编号:NG-R-AB-AJ-007年月日巡查内容巡查时间巡查情况用火 用电时分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时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时分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时分防火门和防火 卷帘门时分其他情况时分巡查人员签名时分班长签名时分备注:注:1.情况正常打“√”,存在问题打“×” ,并在巡查情况栏中写明存在问题。2.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置,无法处置的要立即报告。3.此表每班巡查一次。附件5防火巡查记录(车站 )编号:NG-R-AB-AJ-008年月日巡查时间巡查情况巡查内容时分时分时分时分时分时分时分时分时分时 分时分时分用火用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防火门和防火卷帘门消防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 况其他情况巡查人员签名值班站长签名备注:附件6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年月日火灾报警控制器运行情况报警、故障部位、原 因及处理情况控制室内其他消防系统运行情况报警、故障部位、原因及处理情况值班情况正常火警故障报警监管报警屏蔽其他消防系统及其相关设备 名称控制状态运行状态值班员值班员火警误报自动手动正常故障时段—时段—火灾报警控制器日检查情况记录火灾报警控制器型号检查内容检查时间 检查人故障及处理情况自检消音复位主电源备用电源注: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当场不能处置的要填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将处 理记录表序号填入“故障及处理情况”栏。交接班时,接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日检查后,如实填写火灾报警控制器日检查情况记录;值班期 间按规定时限、异常情况出现时间如实填写运行情况栏内相应内容,填写时,在对应项目栏中打“√”;存在问题或故障的,在报警、故障部位、原 因及处理情况栏中填写详细信息。附件7火灾隐患整改通知编号:NG-R-AB-AJ-011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存根复查意见火灾隐患 整改通知复查意见编号:编号:编号:部门(中心):部门(中心):部门(中心):在年月日的防火检查中,发现你部门(中心)存 在以下隐患:根据第号《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对你部门(中心)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意见如下:在年月日的防火检查中,发现你部门(中心)存在以下隐患:(隐患内容及整改意见)整改期限:年月日检查人:被检查部门(中心)责任人:年月日复查时间:年月日复查意见:你部门(中心)应当在年月日前整改。在此期间应采取措施,保证消防安全。你部门(中心)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证消防安全。复查人:被检查部门(中心)责任人:复查人:被检查部门(中心)责任人:复查人:被检查部门(中心)责任人: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此件抄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此件抄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附件8运营分公司动火令编号:NG-R-AB-AJ-012动火申请人申请动火部位动火方式申请动火级别动火人员现场安全监护人动火作业时间动火部位环境简述:动火部位周围5米范围内/下方是否有易燃物质和重要设备设施:□否□有距离动火点米,易燃物质名称及数量:重要设备设施名称:动火部位周围是否有灭火器材:□否□有,距离动火点米有:□kg灭火器瓶□消火栓动火部位防火措施:□清空周围/下方可燃物□准备灭火器:kg灭火器瓶□作业完毕后,对现场进行清理,监火时间不少于分钟□设施保护措施:审核意见审批意见动火现场验票动火验收确认:□作业完毕□对现场进行清理□动火完成时间:□监火完成时间:验收人签字:注:本动火令一式三份,作业班组、发证部门(中心)和动火部门(中心)各存一份备查。办理本许可证时需提交施工方案、动火方案、动火作业安全保证书、安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单位提交)、动火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原件(外单位提交)和复印件等。附件9消防器材维修、保养、更换台帐编号:NG-R-AB-AJ-013部门:序号地点责任人消防器材编号更换原因完成更换日期有效期责任人签名备注附件10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序号:故障情况故障维修情况故障排除确认发现时间发现人签名故障部位故障情况描述是否停用系统是否报消防部门备案安全保护措施维修时间维修人员维修方法注1:“故障情况”由值班、巡查、检测,灭火演练时的当事者如实填写。注2:“故障维修情况”中因维修故障需要停用系统的由属地部门(中心)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是否停用系统”栏签字;停用系统超过24h的,由属地部门(中心)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是否报消防部门备案”及“安全保护措施”栏如实填写;其他信息由维护人员(单位》如实填写。注3:“故障排除情况”由属地部门(中心)消防安全管理人在确认故障排除后如实填写并签字。-38--7--39--37--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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