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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部财务管理办法
2022-05-24 | 阅:  转:  |  分享 
  
项目经理部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xx集团xx铁路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及所属各工区(以下简称工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管理工作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条根据《xx公司建设管理规定》、股份公司、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基础工作手册》,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部及所属工区。

第二章会计基础工作管理

第四条会计机构设置

项目部及各工区设置财务部,负责项目部及工区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五条会计人员配备

(一)项目部及各工区财务部配备财务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二)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设置会计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第六条账套及会计科目设置

项目部及各工区统一在中国中铁财务信息集成平台分别设置一个账套。工程成本科目需按成本核算对象设置辅助科目。

第七条账户管理

(一)项目部及各工区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需报经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批。未经审批不得私自开立账户。

(二)异地办理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至少需要向开户银行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施工许可证和中标通知书、法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工程合同、基本存款户开户许可证等。

(三)在银行开户原则上应预留三枚印鉴,即财务专用章、本单位负责人印章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预留的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禁止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章。严禁由出纳人员保管印鉴章。

(四)对网上支付业务需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项目部及各工区开展网上银行业务需要设置主管、复核员和制单员岗位,确保网上银行业务的“制单”和“复核”,“制单”和“审批”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五)会计主管应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审核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相符。

(六)账户满两年到期必须办理展期手续,对不需用或已结束项目的银行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避免成为久悬账户,影响集团公司其他账户的开立。

第八条会计档案

(一)会计档案应按照集团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二)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会计凭证应按月整理,加具封面、封底装订成册。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均需加具封面,按顺序装订成册。

(三)会计凭证按月装订,每月20日之前完成上月凭证的装订工作,季度末月财务决算完成后20日内完成当月凭证的装订工作。

(四)会计账薄每半年打印装订一次,如果经济业务确实很少,可每年打印装订一次。

(五)财务报告按季度装订,季度财务报告经审定后15日内完成装订工作。

(六)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会计资料,也应该整理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七)会计凭证、会计账薄和财务报告统一用A4纸张打印。凭证的装订厚度应控制在25至30mm,其他会计档案的装订厚度不超过40mm。

(八)会计档案施工期间由项目部和工区财务部门保管,项目完成竣工清算后,应在3个月内向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档案移交。

第九条会计工作移交

(一)会计工作交接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交给接管人,并编制书面移交清册。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二)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条原始凭证的管理

(一)原始凭证的总体要求

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项目应当填写齐全,印章应当加盖齐全,不得涂改。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素: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二)自制原始凭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内控制度的要求,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指定的人员及内部相关部门经办人员、业务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对外经济业务取得的发票等原始凭证必须符合规定。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必须是财政部门核发的统一收据。取得外单位自制收据,除经国家财政税收机关认可的特殊行业外,其他均不得作为进入成本费用的原始凭证。

(四)除国家允许用票单位自行确定式样印制的票据(如邮政、电讯、铁路、公路、航空等部门)外,其他外来原始凭证应当套印省级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或财政机关票据监制章。

(五)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和5000元以上普通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应通过税务机关网络查询功能进行查验,并做好台账登记管理工作。

(六)报销人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负有审核义务,在知情的情况下报销虚假发票,应承担相应后果和责任。

(七)因工程需要合法对外分包工程,结算时分包单位应当提供增值税发票。劳务分包结算时由劳务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1、简易计税方法备案的项目要求对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备注栏应标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

2、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备注栏应标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

3、发票基础信息应根据集团公司下发的《关于规范xx集团有限公司资质共享项目增值税管理行为的通知》执行。

(八)各类外来原始凭证的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关于规范xx集团有限公司资质共享项目增值税管理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xx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预算由项目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构成。依据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全面预算编制模板》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项目部、工区的职责定位。

(一)项目部财务部是项目部现场经费预算编制的主责部门。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现场经费预算目标编制年度现场经费预算。

(二)子分公司本部为工区项目总预算的编制主体,各工区为项目总预算的执行主体。各工区财务部、工程经济部为年度预算编制的主责部门。

第十三条项目部年度现场经费预算编制

(一)根据集团公司《关于规范直管项目(指挥部)现场经费预算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据集团公司下达的现场经费预算目标,分解编制上报项目部年度现场经费预算。

(二)现场经费的内容主要包括:指挥部人员的工资薪酬、办公及会议费、资产折旧及摊销费用、差旅费、招待费、汽车使用费、资产维修费、房屋租赁费等维持项目管理运营的费用。

(三)现场经费不得列支奖励基金、征地拆迁费用、材料价差、工程保险费、安全生产费、工程试验费等费用。

(四)项目部每年11月20日前向集团公司成本管理部上报下年度现场经费预算,经审批下达后执行。

(五)现场经费预算调整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集团公司成本管理部上报预算调整申请,经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

(六)现场经费预算由项目财务部负责控制执行,集团公司财务部对其执行情况负有监督职责。

第十四条工区总预算的编制

(一)工区项目总预算内容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成本预算、资金预算及项目盈亏预算等。

(二)工区项目总预算原则上应在项目中标后三个月内完成编制并下达。各单位应将项目责任成本测算与全面预算的编制相结合。

第十五条工区年度财务预算编制

(一)年度财务预算编制依据:

除其他直接成本和现场经费预算以外,各项业务预算的编制应以“成本核算对象+分项工程细目”为纲,根据项目总预算、建设单位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编制项目年度预算。

(二)年度财务预算编制主要内容及职责

1、工程数量预算和各项资源使用计划:主责部门工程管理部。

2、收入预算:主责部门工程经济部。

3、人工费预算:主责部门工程经济部。

4、材料费预算:主责部门物资机械部,配合部门工程管理部及工地试验室。

5、机械使用费预算:主责部门物资机械部,配合部门工程管理部。

6、其他直接费预算:主责部门工程经济部,配合部门安全管理部、质量管理部、工程管理部、财务部。

7、现场经费预算:主责部门财务部,配合部门综合办公室。

8、分项工程预算:主责部门工程经济部,主要依据人工费预算、材料费预算、机械使用费预算、其他直接费预算进行编制。

9、研发费用预算

集团公司《研发费用管理办法》要求技术研发费用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应按年度编制研发费用预算。研发费用包括集团公司下达的科研项目费用以及各工区上级公司下达的科研项目费用。主责部门工程管理部,配合部门物资机械部、工地试验室、工程经济部、财务部、综合办公室、安全管理部及质量管理部。

10、资金预算、财务费用预算,主责部门财务部。

11、项目财务预算报表包括:预计资产负债表、预计损益表、预计现金流量表。主责部门财务部。

(三)年度财务预算的审批执行

年度财务预算应按规定时间完成编制,并报上级公司审批,公司应于3月底前批复并下达预算,工区根据公司下达的各项预算指标控制执行。若项目总预算发生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同步进行调整。

(四)预算执行的监控分析

工区应在每月月末和季度末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将年度预算分解为月度、季度目标,以此作为开展经济活动分析的标准,对比目标收入和批复计价分析收入实现情况,对比目标成本和实际成本,分析成本节超情况等。

第四章项目部会计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部会计业务

(一)负责各项债权清收工作

应按期足额收取业主的年度预付款,季度工程预付款以及季度工程结算款。按期收回业主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其他应收款项。按期收回交付业主的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

(二)按照《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要求开展资金集中管理工作,确保资金集中度;

(三)资金拨付

1、项目部收到业主拨付的工程款,应首先预留各类上缴款、计提物资集采专项资金后再按规定向各工区拨付工程款,原则上不得超拨也不得因欠拨参建单位工程款而将大量货币资金留存在项目部银行账户。

2、根据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财务管理办法》规定,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部若存在对各工区超拨款,每季度末对各工区累计超拨款项总额不得高于1000万元,对单个工区累计超拨款项不得高于200万元。当超过前述限额仍需超拨时,项目部必须向集团公司财务部和成本管理部上报书面说明资料,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超拨资金使用工区上级公司向集团公司财务部办理借款。项目完工时,如项目部对工区仍存在资金超拨情况,集团公司将对项目部绩效考核按照规定予以扣分。

(四)对各工区当期反映的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累计发生成本、累计确认收入以及开累结算收入等建造合同信息进行审核,及时反映整线建造合同完成情况。

(五)负责项目部现场经费预算的编制、上报与执行。

(六)主要核算业务内容

负责业主验工计价与资金拨付、对各工区的验工计价与资金拨付、上缴款、内部调剂款及银行承兑汇票,项目部现场经费等业务的核算工作。

(七)监管责任

项目部对各工区的资金管理及成本管理工作负指导、监督的责任,并参与各工区的经济活动分析会议。对存在的财务风险要求限期整改落实,若落实不到位的应及时向参建单位上级公司以及集团公司通报。

第十七条会计核算注意事项

(一)现场经费核算:现场经费实行预算控制管理,核算与预算口径一致,按照集团公司核定的经费标准对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列支,不得超支或违规列支费用。

(二)工程价款的核算:应严格按照款项性质在预收工程款、预收备料款、应收工程进度款、应收工程质量保证金、应收审计预留金等科目分别详细核算与业主的工程价款结算和拨付,并对业主计量结算、拨款建立台账管理。同时应按期与业主进行资金结算往来签认。

(三)奖励基金的管理

1、为了加强xx项目的安全、质量管理,促进项目优质高效按期完成业主和集团公司的每期计划目标,项目部按照对内计价产值的1%设立奖励基金,同时,项目部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对违反安全、质量等各项规定以及其他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罚款纳入奖励基金统一管理使用。

2、奖励基金的使用按照项目部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超范围、超标准使用。

(四)收尾项目管理

1、收尾项目财务管理分清算和清收两个阶段。

2、清算阶段:自项目交付运营之日起到完成竣工清算。这一阶段保留原项目财务机构,继续维持原有会计核算模式,集团公司对项目部实行财务监管。

3、清收阶段:自项目完成竣工清算之日起到债权债务结清。这一阶段项目部机构撤销,项目财务移交集团公司财务部集中管理。

4、现场经费管理:清算阶段现场经费管理与施工阶段一致;清收阶段由财务部负责统一申请管理经费,由原项目部负责人,集团公司成本管理部、财务部审核报销,列入集团公司本部管理费用。

5、各工区收尾项目财务管理可参照此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工区会计业务管理与核算

第十八条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集团公司《会计基础工作手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1、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不得随意改变资产、负债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

3、不得改变成本、费用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成本、费用。

(二)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建造合同实施细则》进行会计核算。

1、不得滥用建造合同准则;

2、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

3、不得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

第一十九条货币资金管理与核算

(一)货币资金管理

1、货币资金管理严格按照集团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工区的最低现金存量限额以满足现金支付最低保障需要为原则,但现金库存限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3、出纳人员每天盘点库存现金余额确保账实相符;

4、财务主管应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填制库存现金盘点表,并在盘点日现金日记账余额处签章;

5、现金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3)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等。

(二)资金集中管理

1、工区必须按照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要求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纳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系统。

2、工区各类上缴款项的支付需报经项目部批准后办理,严禁私自上缴各类款项。

(三)货币资金支付流程

1、通过中铁V2.0成本管理信息系统,各部门每月5号前将资金支付计划交财务部,由财务部门汇总提交债务集中支付申请,经上级公司后台审批同意,据以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2、对于资金支付计划外的付款事项,按照例外事项管理原则,在中铁V2.0成本管理信息系统重新提交支付申请,经上级公司后台审批同意后财务部办理资金支付。

(四)货币资金相关报表

1、各工区应于每周五下午3点前向各子分公司财务部报送本单位货币资金变动情况统计表。

2、各工区应于每月26日前向项目部及子分公司上报下月现金流预算表。

第二十条原材料管理与核算

(一)原材料的管理要求

1、原材料核算主要包括主要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燃料和其他材料的核算。

2、原材料核算采用实际成本法,材料发出采用“先进先出法”。

3、工区必须坚持月度物资盘点以及预点收和假退料制度。

(二)原材料核算流程

1、材料采购核算流程:工区原材料必须坚持采购审批制度,采购材料应及时点收报销。在完成中铁V2.0成本管理信息系统的线上结算录入审批后,将经工区负责人审批的相关票据交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2、材料发出的核算流程:物资机械部每月28日前将按成本核算对象核算的材料消耗明细表、发料单、盘点表、以及劳务队伍材料领用扣款单等资料交财务部进行材料核算。

3、财务部审核发料单与消耗明细表金额是否一致,消耗明细表金额与盘点表是否一致等,根据材料消耗明细表按成本核算对象归集材料成本。确保材料成本与实际消耗费用一致,保证成本核算真实性。

4、劳务队伍采用限额发料,每月由物资机械部进行核算。对于超耗的材料按合同约定扣款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周转材料管理与核算

(一)周转材料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周转材料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周转材料包括自购周转材料、上级公司调拨周转材料以及租赁的周转材料。自购周转材料每月28日前完成中铁V2.0成本管理信息系统线上结算录入审批后,将经工区负责人审批的相关票据交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三)周转材料核算

自购及上级公司调拨的周转材料需设“在用周转材料”、“在库周转材料”和“周转材料摊销”三个辅助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租赁的周转材料按照租赁结算业务核算。

(四)物资机械部每月28日前将周转材料摊销表交财务部,财务部审核周转材料净值是否与财务账面一致,然后进行周转材料摊销核算。

第二十二条低值易耗品管理与核算

(一)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在生产、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但价值较小,可周转使用的物品。包括工具、仪器仪表、管理工具、劳保品等。

(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与核算

1、各工区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进行核算,价值较低不进行台账管理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一次列销。

2、对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低值易耗品,行政用低值易耗品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生产用低值易耗品由物资机械部负责建立台账管理。

3、每季度末综合办公室及物资机械部必须与财务部核对账目,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临时设施核算

(一)临时设施核算内容

1、临时设施核算内容包括:临时搭建的作业棚、材料库、围墙、供电、供热、给排水设施、职工宿舍、食堂生活设施等。

2、对于在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有明确立项的临时设施,如:临时便道、临时用地、电力架设、拌合站、驻地建设等,不作为临时设施核算,发生时直接计入工程施工成本。

(二)临时设施成本归集与摊销

1、临时设施核算时必须按单项临时设施进行成本归集和摊销,不得将各项临时设施混合归集。

2、临时设施采用工期法摊销,工区财务部按单项临时设施建立摊销台账,每月末进行摊销核算。

第二十四条职工薪酬的核算

(一)职工薪酬核算范围

职工薪酬列支范围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教经费等。

(二)职工薪酬核算注意事项

1、职工薪酬核算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关于按照“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及职工奖励款管理规范的通知》要求,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均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2、职工教育经费据实报销,列支金额不得超出当年工资总额的2.5%。

3、业主、集团公司、子分公司下发的各种奖励必须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第二十五条债权债务管理核算

(一)债权管理

1、工区债权主要包括:应收项目部工程款及质保金,预付材料及设备款,备用金、各种存出保证金、押金、应收各种赔(罚)款,应收代垫款等其它应收款项。

2、财务部及时办理各项债权的签认工作。按合同约定及时收回应收工程款及质保金、预留金。

3、工区按照合同条款支付的材料和设备预付款,物资机械部要及时向供货方索取发票办理报销业务。

4、各类代垫款项及赔(罚)款,由相关部门负责清收。

5、工区要建立各种存出保证金、押金台账,明确责任人,到期后10日内收回。

6、备用金管理坚持“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

(二)债务管理

1、债务范围:工程款、质保金、劳务费、材料费、租赁费、各种保证金及其他代收款项等。

2、各工区债务形成必须通过中铁V2.0成本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结算,每月28日前完成线上结算录入和线下浪潮系统核算,确保线上线下结算无差异。

3、债务支付流程参照货币资金支付流程办理。

4、工区资金支付必须坚持党政会签制度。

5、工区支付劳务费时,应优先支付劳务工工资。劳务工工资应发放到劳务工个人工资卡上,并建立劳务工工资动态支付台账进行管理。

6、各工区支付材料费和租赁费时合同签订人、结算单位、收款单位必须一致,并取得对方收款收据。严禁超比例支付材料费和租赁费,合同执行完毕并签订封账协议后支付剩余款项。

第二十六条建造合同管理与核算

(一)建造合同收入与成本的确认原则

1、工区的初始预计合同总收入为集团公司下达的合同分劈收入。预计合同总收入调整由项目部编制上报集团公司批复。

2、工区的初始预计合同总成本及预计合同总成本的调整由各工区工程经济部主责编制,上报子分公司审批后,报项目财务部备案。

3、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不含研发费用,研发费用作为期间费用不构成项目当期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

(二)建造合同收入与成本的核算程序

1、建造合同的核算按照集团公司《建造合同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2、及时归集成本费用,真实反映项目经营结果。

(三)建造合同预计合同收入、预计合同成本的调整以及建造合同收入与成本确认等的核算衔接参照《集团公司关于营改增后项目建造合同的执行及内部承建项目财务核算的衔接》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工程成本核算

(一)工程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

1、成本核算对象是工程项目核算归集各项业务成本的归口标准,也是对接预算成本和实际成本的标准口径。成本核算对象由总工牵头,组织工程管理部、财务部、工程经济部、物资机械部共同讨论确定,成本对象的划分应能满足项目各业务部门归集业务成本的需求。

2、成本核算对象一经确定,工区应作为统一的成本核算标准正式行文下发各部门执行。各部门在提供预算编制基础资料和成本核算资料时,都应按照发布的成本核算对象归口整理和统计,做到口径一致,费用划分清晰。

(二)工程成本核算流程

1、直接人工费:工程经济部于每月28日前完成中铁v2.0成本管理信息系统劳务结算的录入及审批流程,同时将工程结算单送交财务部进行账务核算。

2、直接材料费:物资机械部于每月28日前将物资消耗明细、收发料单、对劳务队伍的材料调拨单、物资盘点表(量、价)、周转材料摊销表送交财务部进行账务核算;

3、机械使用费:物资机械部于每月28日前将设备折旧计提明细表、机械台班运转记录、机械租赁结算单(附发票)、不能直接列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机械使用费分摊表送交财务部进行账务核算。

4、其他直接费:对于应列入其他直接费的二次材料搬运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临时设施摊销费、检验试验费、安全生产费、场地清理费、工程复测费、夜间冬季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补偿费、环境保护费等费用按照发生的时间和对象及时归集。5、间接费:应列入现场经费管理的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办公费、通讯费等费用的报销应及时,原则上不得跨月报销。6、办公室提供的劳务队伍日常用品调拨、水电费、临时住房结算扣款,提供的安全质量罚款及其他部门提供的各项扣款等,均应在28日前送交财务部;



(一)对于不能直接列入成本核算对象的砼拌合站、钢构件加工厂、预制件加工厂、碎石场、集料加工场等费用,要在“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下设辅助科目进行独立核算,期末结转至各成本核算对象。

(二)辅助生产发生的各项费用的归集流程参考上述第二十八条工程成本的核算流程。

(三)每月28日前,工程经济部提供各种半成品的计划单价,物资机械部提供各种半成品消耗明细表。财务部根据半成品计划单价和消耗量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分配,若分配金额与账面辅助生产费用总额之间存在差异,将差异额进行再次分配。

第二十九条研发支出管理核算

(一)研究与开发支出的核算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研发费用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研发费用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二)研发费用的核算程序:工区申报立项项目—上级公司审查并批准立项—工区成立技术小组—编制《工区年度研发费用预算》—财务部门在预算范围内列销经费。

(三)研发项目组负责人每月应组织机械、物资、技术、实验等部门对于所消耗的材料、燃料、动力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检验试验费、租赁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维修、维护等费用中属于研发活动消耗的部分,区分核算对象进行审核签认,并编制原始单据和相关分配表(如:结算单、租赁费、折旧费、水电费分配表等),每月28号前报财务部按科研项目分别归集研发费用。

(四)研发费用需在“研发支出”专项科目下核算,月末结转至“管理费用”;

(五)研发费用据实列支,比例控制。研发投入应不低于营业收入2.5%。并建立研发费用管理台账。

第三十条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与核算

(一)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及核算管理

1、工区安全生产费用参照《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项目明细表》附表内容进行归集。

2、工区安全生产费用应计提额以当期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进行计提。项目建设期内累计归集的安全生产费用应与以累计收入比例2%计算的应计提额相当。

3、安全生产费用必须在“专项储备”科目归集,并设置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4、工区安全管理部、质量管理部、物资机械部等部门对用于安全生产范围的开支,在报销凭证上要严格按照核算对象进行区分以保证财务核算的准确性。

(二)安全生产费用核算的注意事项

1、工区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得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2、工区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得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3、对于投标报价中工程量清单已(或应在投标报价中工程量清单)明确、后续变更已明确的工程内容所需费用,不得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4、严禁将文明施工措施费、环境保护措施费等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第三十一条税费核算

(一)工区应按照项目选择的计税方法,正确核算进、销项税额、简易计税应交税款、预缴税款,及时规范向子分公司结转。

(二)与工程施工项目直接相关的印花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应计入工程施工成本,不能进入管理费用。

(三)项目部代扣代缴的预缴企业所得税不能直接列成本,工区要通过内部往来转子分公司财务部。

(四)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按照集团公司《xx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的通知要求执行。

工区经济活动分析

第三十二条工区要建立经济活动分析例会制度,成立经济活动分析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在经济活动分析中的职责,制定年度经济活动分析计划,明确专项分析重点内容。

第三十三条工区经理为项目经济活动分析的第一责任人,财务部为该项工作的主责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分析资料的收集、汇总、梳理和综合分析,并按工作标准形成项目经济活动分析报告。

第三十四条经济活动分析按专项分析和全面分析两种形式开展。

(一)专项分析

根据施工生产进度和经营状况确定专项分析内容和主责部门以及分析时间,通过分析有效防范经营风险,提高风险预警及时性,确保经营过程受控。

(二)全面分析

工区需按季开展全面分析工作,分析内容至少包括(不限于):产值进度分析、经营情况分析、责任成本控制分析、资金收支分析、债权债务分析、研发费用完成情况分析,上期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分析、以及本次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

第三十五条经济活动分析中各部门职责

(一)工程管理部职责:工程概况、工程产值进度分析、工程管控分析、施工方案优化对比分析,技术研发费用完成情况分析。

(二)物资机械部职责:材料费分析、周转材料分析、设备配置情况分析、机械使用费分析、设备利用率分析等。

(三)工程经济部职责:项目收入分析,责任成本预算执行分析,临时设施预算执行分析,变更、调价及索赔情况分析。

(四)财务部职责:经营情况分析、间接费用分析、资金收支分析、债权债务分析。

(五)工地试验室职责:混凝土设计配合比与施工配合比差异分析。

(六)安全管理部职责:安全管理情况分析,如安全事故导致损失情况分析等,安全费用计提使用情况分析。

(七)质量管理部职责:质量管理情况分析,如质量事故以及返工损失情况分析等。

(八)综合办公室职责:办公用品消耗情况分析、管理用车辆费用消耗情况分析以及业务招待费情况分析等。

(九)协调部职责:征地拆迁及地方协调对施工进度的影响分析等。

第三十六条经济活动分析流程

(一)工区各部门应当统一各项业务成本和收入的结算时点,确保月度收入和成本费用相匹配。各部门与收入、成本有关的业务处理时点统一为每月20日。

(二)工程管理部应于每月24日前完成劳务队伍工程量收方并提报工区工程经济部。

(三)每月28日前,各业务部门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1、工程管理部根据已完工程数量按成本核算对象计算主要材料设计消耗量,并提报物资机械部;

2、工程经济部完成对劳务队伍计价结算,并将劳务结算资料报财务部;

3、物资机械部完成当月材料收发核算并将材料消耗明细表报财务部;

4、物资机械部将自有设备应提折旧及外租设备结算单报财务部;

(四)财务部30日前将应列入当期的成本及时入账。

(五)专项分析次月4日前(全面分析,应于季度末次月12日前),各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完成有关分析表格的统计填报,与财务部门的账面数核对无误后提交财务部门汇总。

(六)专项分析次月6日前(全面分析,应于季度末次月14日前),各部门根据经济活动分析职责向财务部门提交本部门经济活动分析资料。各部门应以财务部门核对审核无误的统计报表为基础,结合部门基础业务数据,开展成本节超分析。

(七)专项分析次月8日前(全面分析,应于季度末次月16日前),财务部门根据各部门提交的分析表格和分析报告审核汇总形成专项(全面)经济活动分析报告。

(八)专项分析次月10日前(全面分析,应于季度末次月18日前),财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议。会议要有工区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九)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议时,财务部负责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载明本期经济活动分析会议发现的主要问题,对相关问题的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责任人。每次会议纪要同经济活动分析报告一同于次月12日前(全面分析,应于季度末次月20日前),报子分公司财务部和成本管理部。

第三十七条经济活动分析切忌走过程、走形式,问题分析要到位,原因查找要准确,措施落实要具体、突出重点,监督检查要跟上,信息反馈要及时,注重持续改进。

第七章税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税务登记管理

(一)项目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项目财务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计税方式,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确定增值税预缴方式和附加税费税率。提前做好税务筹划工作,争取最大优惠政策。

(二)项目部成立后,项目部财务人员应在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各子(分)公司名义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指挥部以集团公司名义开具《外管证》,同时负责督促各工区及时开具《外管证》。

(三)《外管证》超过180天需续办的应按规定核销旧《外管证》后进行续办,具体办理、核销、续办程序按照集团公司《关于规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缴销事项的通知》办理。

第三十九条纳税管理

(一)项目部应根据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进行预缴,按照不同计税方式对应的预缴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附加税费。

项目部按照预缴增值税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三)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项目按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上级公司可在季度预缴时抵扣。预缴企业所得税管理注意事项:

1、项目部及工区应尽量避免在施工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实行内部承建方式的项目,还应防范集团项目部与参建单位项目部同时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其中分公司所属项目部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关于规范分公司所属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行为的通知》要求。当地税务机关没明确要求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部不得主动申报预缴。

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或税收缴款书,票面税率必须列明为0.2%,如票面税率不为0.2%,需另行提供当地税务局盖章的相应证明,否则公司将不能抵扣。

3、预缴所得税后必需在当季末月25日前将完税凭证或税收缴款书原件、外经证的复印件、转账通知书原件寄回上级公司财务部,否则超过抵扣时限将不能抵扣已缴税款。

(四)个人所得税。

工程项目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5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在异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项目当地如有强制核定征收行为的,工程项目应积极沟通,协调解决,必要时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协调解决。如果通过协调仍不能解决的,应按时上报《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统计表》。

(五)其他税种。

项目部应掌握本单位纳税义务情况,对不应缴纳的税费要坚决予以抵制。如资源税、超标准超范围的耕地占用税、地方不合规基金等。

第四十条发票管理

项目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应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业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所取得票据的合法性,严禁虚假发票报销入账。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单张5000元以上的普通发票,财务审核必须履行发票真伪鉴别手续并建立台账,并将查询结果打印作为记账凭证附件。

第四十一条“营改增”应对工作要求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应抵尽抵”的增值税管理目标,对简易计税项目,应取得分包款增值税发票并进行差额预缴增值税;对一般计税项目,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准确核算,及时结转进项税额信息。

(二)对目前的客户、供应商、分包商、出租方等信息分级分类建立相应的信息库,完整反映增值税管理需求的各类信息。(如纳税人身份、开具发票类型、税率、不含税价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

(一)重大涉税事项包括:地方政府或税务机关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范围收取税费,或超标准收取税费,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预征企业所得税,征收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等;工程项目发生税务稽查、税务专项检查等事项。

(二)发生重大涉税事项,应向所属公司及项目部进行报告,属于超标、超范围征收税费的,应同时上报地方相关文件;经公司协调、批准后,方可进行重大涉税事项的操作,禁止工程项目擅自缴纳超标、超范围税款。

第八章保险集中管理

第四十三条保险集中管理体系

(一)根据中铁股份金融〔2014〕178号《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业务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精神,以及集团公司《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实施细则》要求,集团公司保险业务按照“集中管理、一个平台”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项目部财务部负责集团公司全标段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工作;工区财务部负责本单位保险业务的实施工作。

第四十四条项目保险投保流程

(一)工区根据施工合同条款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明确提出拟投保的险种、保障要求等,确保保险需求有效覆盖主要风险点;项目部财务填报《保险业务立项审批表》,提交全标段保险申请流程,附件包括投保申请、立项审批表、施工合同有关保险条款、工程量清单、拟投保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方案等;

(二)项目部根据经纪公司招议标汇总结果确认承保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

第四十五条保险理赔流程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出险单位应首先通知中铁汇达保险经纪公司,重大出险事故同时报备集团公司财务部;

(二)出险单位应在经纪公司现场或远程协助下,督促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取证;

(三)经纪公司现场或远程协助出险单位与保险公司就事故保险责任及范围认定进行商谈;

(四)出险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提供理赔所需资料,经经纪公司审核后递交保险公司;

(五)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保险赔款;

(六)争议事项经过经纪公司协调仍未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应及时报集团财务部联系上一级保险业务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四十六条保险信息管理。

(一)工区应妥善保管各类工程保险协议,建立并完整登记自保险生效日至末次理赔案件结束期间保险业务台账。

(二)项目部财务部负责按时向集团公司财务部上报月度全标段保险业务情况表。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项目部监督检查职责

(一)项目部对各工区财务管理、预算管理、内部会计控制度、经济活动分析、资金支付等负有监督检查职责。

(二)项目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工区通过现场或上报资料方式进行检查或审核。

第四十八条项目部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工区财务管理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否完善。

(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中铁会计核算手册》和《会计基础工作手册》要求。

(三)责任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偏离度超过10%。

(四)工区经济活动分析开展情况。

(五)债权债务是否全额及时通过中铁V2.0成本管理信息系统核算。

(六)劳务工工资发放支付及台账管理情况。

(七)各项商业保险业务集中管理情况。

第四十九条重大经济事项报告制度

(一)各工区发生重大经济事项必须及时向项目部报告,并对重大经济事项作出初步研判。重大事项包括:

1、项目收到司法协助调查通知书或者执行通知书;

2、外部审计部门的审计通知书;

3、外部税务检查通知书;

4、发生重大违规使用建设资金事项;

5、因拖欠劳务工工资造成的集体上访讨薪事件;以及拖欠采购款、租赁费造成的上访事件;

6、合同诉讼事件。

(二)工区对监督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须及时按期整改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上报项目部,对不能按期整改的问题向各子分公司通报。

第五十条外部检查审计配合

(一)财务部是迎接外部检查审计的牵头部门,各业务部门为具体落实部门。

(二)财务部应组织好外部检查审计的自查工作,对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三)财务部应指导各工区做好外部检查审计的准备工作。

第十章罚则

第五十一条工区未经项目部批准私自上缴各类款项的,限期追回已上缴款项,并对工区罚款3至5万元,对工区负责人罚款3000至5000元,对财务主管罚款1000至3000元。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与业主、银行联合阻扰集团公司开展资金集中的情况,单位罚款2万元。

第五十三条未经集团公司许可擅自开立银行账户,单位罚款3万元,单位负责人罚款1万元。

第五十四条账户到期清理不及时形成久悬账户,影响集团公司其他账户开立的。在集团单位内通报批评,单位罚款2万元,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收到清理通知超过三个工作日仍未解决的加罚单位2万元,直接责任人2000元。

第五十五条项目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未及时传递资料导致不能抵扣的税款由项目承担并对项目财务主管视情况给予税款一定比率的处罚。

第五十六条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授意或指使财务人员做假账;财务或资金管理混乱,设立“小金库”或使用小金库款项;成本费用核算不规范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违规预付资金、超付、担保等造成损失的。除全额追缴违规所得外,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者按照直接损失的10%予以赔偿;主管责任者按直接责任者赔偿额的40%至80%赔偿。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集团公司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项目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主要业务流程图及各节点注意事项

2、“营改增”工作具体要求

3、财务禁止性规定

附件1:

工区主要业务流程图及节点注意事项

(一)资金支付流程图





(二)工区工程成本核算流程图



(三)工区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流程图



(四)资金支付注意事项

1、各项费用发生时要及时报销;机械租赁费结算、对劳务队的结算、分包工程结算及其他月末才能结算的费用必须在28日前送交工区财务部。并确保线上线下同步。

2、编制债务集中支付申请时审核各部门计划是否完整,避免多报或漏项。

3、审核日常付款金额是否在集中支付申请范围内,对超计划、超额度、超比例付款按照例外程序申请付款。

4、以复核后的银行付款凭证作为支付依据提交网银支付申请,不允许先付款后制证。

(五)工程成本核算注意事项

1、工程管理部的收方、工程经济部、物资机械部的结算时点必须一致。

2、对劳务队伍的结算要按实际收方计量,及时结算。劳务结算单必须有工区各部门及工区负责人的审核签字,有劳务分包方合格负责人签认。

3、财务部收到物资机械部当月材料消耗明细表、盘点表、发料单等资料后,必须核对上期结存金额与明细账库存金额是否相符;财务部核对本期入库汇总金额与账面金额;期末材料结存余额与盘点表是否相符;发料单汇总金额和消耗明细表上反映的金额是否相符;各类材料扣款与账面已反映扣款金额是否相符等;只有核对一致才能进行材料核算。确保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4、财务部根据物资机械部当月预点收材料单做预点收材料核算,建立预点收材料台账,月初按照预点收金额红字冲回。

5、财务部审核劳务队伍领用材料调拨单上签认手续是否齐全。

6、设备折旧明细表、机械租赁结算单、机械使用费分摊、生产工具使用费、临时设施摊销、检验试验费等费用都必须区分成本核算对象,无法区分成本核算对象的需合理的进行摊销。

7、物资机械部需提供拌合站、钢筋集中加工厂、预制件加工厂等的各种半成品消耗明细表及发料签认单。财务部核对签认单数量与消耗明细表数量是否一致,签认单上的签字手续是否齐全等。

8、安全生产费用应在规定范围内使用提取。严禁将保险费、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文明施工措施费、环境保护措施费等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9、间接费用报销要符合公司规定,不得超标准列支或违规列支费用。

(六)工区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注意事项

预计合同总成本的调整必须上报上级公司审批,同时上报项目部财务部备案。

2、工区在调整预计合同总成本时要根据工地实际情况据实调整,严禁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随意调整预计合同总成本。

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的、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如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应当冲减合同成本,不计入合同收入。





附件2:

“营改增”工作具体要求



一、增值税的特点

(一)征税对象: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二)价外税性质:凡税款独立于征税对象的价格之外的税,即为价外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三)实行税款抵扣制度,消除重复纳税因素。

(四)链条税特点:增值税的逐环节计税、逐环节抵扣,就形成了增值税“链条”税性质。

二、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的计算上存在较大差异,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部分特定应税项目,可由纳税人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一旦选定后,36个月内不得再调整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

(一)发票真伪审核。审核发票真伪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是否有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章;

2、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是否相符。

3、专用发票全部为电脑版发票,一律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如有手工开具发票,必定为假票;

4、对照光线审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看是否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带有水印图案的防伪专用纸印制。用紫外线灯、发票鉴别仪鉴别无色和有色荧光防伪标志“SW”;

5、具有条件的情况下,可登陆发票地区国税系统网站进行真伪查询。

(二)发票填制的真实性、规范性审核。

1、检查发票联次是否齐全,全部联次是否一次填开,各联的内容和金额是否一致。

2、发票项目是否按照要求填写正确齐全,核对发票抬头、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请注意发票抬头必须填写企业全称(与本单位税务登记证记载名称一致,否则无法认证通过);

3、发票内容是否与业务内容及销售方相关信息完全一致,发票所属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是否与销售方注册地一致;

4、字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压线、错格、涂改等现象。如填写错误、不规范,应及时要求销售方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

6、如取得的专用发票为汇总发票的,应同时取得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增值说发票“三流合一”原则

1、从开具发票增值税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发票原则“三流合一”,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是同一受票方,强调同一受票方。

2、从受票方的角度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三流合一”原则。具体包括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统一开具发票方,强调三者一致。

(四)简易计税项目取得普通发票,一般计税项目应通过合同条款约定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发票认证管理

为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认证,原则上要求取得专用发票后应于取得当月完成认证,确有原因无法及时认证的,应在发票台账中登记原因。如果发生因超过180天认证期限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单位带来损失的,应向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四、合同管理

(一)完善增值税下的各类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合同的签订应以双方的全称签订。全称应与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名称一致。

2、合同签订时应明确不含税价款和增值税税额。

3、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纳税资格、开具发票的类型(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4、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应明确业主支付的款项包括价款与税款,并尽量将税款属明确为即时支付款项。

5、合同后应附对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等资料,对于合同中已提供完整证件资料并留存的,在开票时可不再要求对方出具。

6、合同中应明确保证金相关计算基数为不含税的工程价款,并尽量以保函形式提供保证金。

7、合同中应明确货物移交、劳务结算、付款、开票时间。参见“第八章工程结算管理”。

8、补充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违约责任条款。企业采购时不能取得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不明确,都会导致企业的损失。为防止发票问题所导致的损失,企业在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对发票问题的赔偿责任,明确以下内容:

(1)供应商(承包商)提供的发票出现税务问题时,供应商(承包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明确供应商(承包商)与企业的业务涉及税务调查,供应商(承包商)必须履行通知义务,企业与供应商(承包商)的业务涉及税务调查,供应商(承包商)有义务配合。

(3)双方财务部门及时沟通,合同签订前供应商(承包商)有义务对当地的税务法规进行说明。

(4)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对退货退款、返利、折让、发票毁损或遗失等事项,应提供证明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义务。

(5)增加“不能按约定提供发票,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约定。如: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派专人在发票开具后XX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X%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甲方无法抵扣发票相应税款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并加收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X%的违约金。

(6)增加“提供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乙方应提供真实、有效、合格的发票,由于乙方原因照成甲方无法抵扣相应税款,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无偿更换有效发票,拒绝或逾期不更换发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拒付或延付相应款项。

(7)增加“在传递过程中发票丢失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的约定。如:乙方在发票传递过程中发票丢失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增加“乙方若提供虚假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的约定。如:乙方必须出具真实、有效、合格的发票,如发现乙方提供虚假发票,乙方须按发票金额的%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并无偿更换有效发票,拒绝或逾期不更换发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拒付或延付相应款项。

(9)增加“合同生效后,因供应商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带来的材料、设备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对企业的损失应由供应商承担”的约定。

(二)特殊事项的合同条款

关于“一票制”与“两票制”的合同条款约定。

物资采购中,按照物资与运费是否分开开票分为“一票制”与“两票制”,在制定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一票制”方式下,货物采购与运输视同一项业务,运输费作为采购货物的价外费用,我方只取得货物发票即可。在“两票制”方式下,则应视同采购货物和运输两项业务进行办理,合同中应明确承运方的全称、地址、账户等信息。合同签订时无法确定承运方的,应在确定承运方后签订补充协议或单独签订运输合同。

2、如果对方可以按照不同的方式提供发票、签订合同,我方应考虑不同方式下的货物、运输费的不含税价,结合对方单位开具发票难度进行综合考虑,选择发票提供方式。

(三)资金集中支付模式下付款方式的约定

根据股份或集团公司的资金集中办法,物资集中采购办法,工程项目在支付物资、设备款时,有可能付款方为物资集中采购单位,而并非合同中的购货方。要求各项目部自行签订合同,支付货款,并接收发票。

五、工程结算管理

“营改增”后,如果按照工程结算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那么在工程结算工作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业主的结算管理

1.税发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如业主只进行结算而拖延付款,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点,并按照业主实际付款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在合同中明确工程结算支付时点及违约责任时,应尽量争取业主及早的全额付款,在该目标难以达成时,应以要求业主在结算时点支付工程款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款为底线(即不含税的工程结算额11%),避免我方无法及时收到款项的同时还需垫付税款,加重资金压力。

(二)对分包商的结算管理

在对分包商的结算中,我方作为发包单位,在结算工作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对分包商的结算管理上,应按照“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签署合同。

2、在付款条款的协商、谈判过程中,应尽量延后支付,如对方提出不付款则不开具发票的要求,可以先支付分包结算款对应的增值税款,以顺利取得发票用于抵扣,在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再酌情逐步增加付款额度,合理利用延期支付条款,缓解项目资金压力。

六、采购管理

采购人员应正确看待专用发票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本单位发票管理制度规范地取得发票并及时进行传递,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正确认识发票,特别是专用发票的重要性。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企业的实际税负、成本、效益有直接的影响,采购人员务必要深刻认识到这一点,避免在实际业务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失误而产生无法挽回的损失。

(二)采购人员应认真学习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相关知识,掌握发票审核的要点及作废、认证、抵扣的时间要求,按照本单位发票管理制度规范地取得发票并及时进行传递。

(三)在实际业务过程中应加强与财务部门的联系。采购人员遇到发票问题无法判断或存在疑问时,应及时与财务部门进行沟通,在获取专业意见之后再进行下一步操作,有助于及早解决问题,同时也可以避免人力、物力的无谓消耗。

(四)项目部办公用品要实行统一采购,“营改增”后要索取增值税专票。

(五)物资管理人员要熟悉增值税下采购价格的换算方法。

(六)项目部采购设备,要求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尽量避免与挂靠的劳务分包商合作,禁止使用无资质劳务分包商

(八)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对发票问题的赔偿责任,

(九)如果有甲供料要及时与业主沟通,要求业主视同销售开具发票。

七、存量项目的衔接准备工作

为规避存量项目“营改增“衔接过程中重复纳税风险,最大程度降低企业税负,统一执行集团公司会计核算规定和口径,有关营业税清理、税会差异的处理、衔接过程中的账务处理,参考集团公司《营改增后建造合同的执行及内部承建项目财务核算的衔接》。













附件3:

财务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项目部与业主、银行合谋阻扰上级单位开展资金集中工作。

二、禁止使用现金支付大额款项,更不允许将款项打入个人卡内对外支付。

三、禁止财务人员在无决策程序、无支付依据的情况下,仅凭单位领导个人意见对外支付大额资金。

四、禁止超过合同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支付资金。

五、禁止以各种方式套取企业资金,设立小金库。

六、禁止个人长期挂账备用金,用备用金对外支付结算款或用于个人消费行为。

七、禁止以外单位名义或个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

八、禁止报销“白条”和虚假发票。

九、禁止各单位将集团公司拨付的研发费用挂账和挪作他用。

十、禁止擅自办理人情险、关系险,通过保险业务获取私利或小团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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