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EOHS管理文件 水上施工安全规定 文件编号: 版本号:2.0 实施日期:
水上施工安全规定
版本号 编写 审核 会签 审签 批准 批准日期
1概述
通过对水上施工作业规范管理,旨在防止水上施工作业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类工程的水上施工作业。
3职责权限
3.1公司负责指导子(分)公司以及公司重点工程的水上施工作业,督促做好水上施工作业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
3.2子(分)公司负责指导所属项目部的水上施工作业,督促做好水上施工作业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
3.3项目部负责编制并落实水上施工方案及安全与环保措施。
3.4水上施工作业人员应认真执行水上施工作业安全及环保的各项要求。
4工作步骤及要求
4.1工作步骤(详见附录Ⅰ《水上施工作业实施流程图》)
4.2实施要求
4.2.1水上施工前的准备
4.2.1.1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应组织船机管理、安全管理等部门及船长,对水上施工区域的作业环境、水文和气象情况、水域的通航状况及施工船舶的状况进行实地勘察,制定专项水上施工方案及安全与环保措施,制定水上施工应急预案,按QP7-1《施工组织设计管理控制程序》的要求进行审核、审批。
4.2.1.2参与施工的船舶必须具有海事、船舶检验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船舶作业人员应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适任证书,并接受当地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4.2.1.3项目部应根据《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并办理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等申请手续。
4.2.1.4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应会同船机管理人员和安全员,向参加水上施工的作业人员进行环保与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做好相关的书面记录。
4.2.1.5施工临时锚泊地,应进行水深测量,并对浅滩、水下暗礁和障碍物等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4.2.1.6项目部应根据水上施工的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水上施工船舶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验收。
4.2.2水上施工的临时设施
4.2.2.1水上搭设的临时栈桥和作业平台,必须牢固可靠,应按照使用要求和相应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对其承载进行验算和审核,并对焊接质量进行检查。栈桥和作业平台应配备必要的救生设施和消防器材,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4.2.2.2水上临时人行跳板,宽度不得小于600mm,跳板的强度和刚度必须满足使用荷载的要求,跳板应设置安全护栏或张挂安全网,板面应设置防滑条。
4.2.2.3舢板、木筏、浮筒等水上临时工作设施,使用前,必须经过24h重载漂浮试验。使用时,必须规定承载人数,配齐救生设备。
4.2.2.4水上拖带的舢板、木筏、浮筒等航行时严禁载人。在波高H≥0.8m、流速≥1m/s时,不应使用舢板、木筏或浮筒等进行水上作业。
4.2.3水上施工的安全注意事项
4.2.3.1项目部应制定基槽挖泥、基槽回填、水上打桩、水上钻桩、水上安装、水上水下爆破等施工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水上施工应急预案。
4.2.3.2水上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水上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应严格执行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擅自改变船舶的性能和用途,严禁船舶超载。
4.2.3.3水上施工区域应按海事部门的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警戒,设置相关标志或配置警戒船/值班应急船。
4.2.3.4水上施工作业船舶,应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要求。停泊和作业的施工船舶,应按海事部门的要求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
4.2.3.5夜间作业的施工现场及施工船舶,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照度应满足施工要求,但不得对过往船舶造成视觉妨碍。
4.2.3.6施工船舶应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主动与VTS或过往船舶联系沟通,将本船的施工、航行动向告知他船,确保航行和施工安全。
4.2.3.7交通船应按额定的载客数量载人,船上必须按规定配置救生设备。
4.2.3.8施工作业人员上下船时应搭设跳板,跳板要符合第4.2.2.2条的安全要求。
4.2.3.9水上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正确穿着救生衣,严禁酒后上岗作业。
4.2.3.10禁止施工作业人员独自进行水上施工作业。
4.2.3.11项目部应组织水上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水上施工作业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4.2.3.12水上作业船舶如遇6级以上大风、大浪、雾天时,超过船舶抗风浪等级或能见度不良时,应停止作业。
4.2.4水上施工的环保注意事项
4.2.4.1水上搭设的临时栈桥和作业平台应设立固废回收设施,作业人员不得向施工水域抛弃施工生产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4.2.4.2项目部应按要求办理《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应将水上挖泥等施工作业所产生的废弃物倾倒到指定地点。
4.2.4.3项目部应加强对施工船舶油污水处理、洗舱清舱作业、压载水排放等管理,应加强对施工船舶和水上施工机械的维护和保养,防止污油对施工水域的污染。
4.2.4.4项目部应根据当地海事、海洋和渔业部门的要求,制定基槽挖泥、基槽回填、水上打桩、水上钻桩、水上安装、水上水下爆破等施工作业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并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5关联关系、工作接口
5.1必要时,公司、子(分)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项目部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航行通告等有关手续。
5.2水上施工安全与环保技术措施应由项目部技术人员编写,船机、安全部门参与会签,项目部总工程师审核,项目经理批准。
5.3水上施工作业应按QI9-3《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交底,并由交底双方签字确认。
6支持性文件
6.1《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管理规定》
6.2《潜水作业指导书》
6.3《挖泥、抛石、打夯工程施工作业指导书》
6.4《水上沉桩作业指导书》
6.5《预制构件浮运安装作业指导书》
6.6《船舶出海航行安全管理规定》
6.7《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和实施作业指导书》
6.8《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
7成果和记录
7.1水上施工方案及安全、环保措施;
7.2水上施工作业环境与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7.3《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及申报材料;
7.4《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
7.5水上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及验算记录;
7.6水上施工设备和施工船舶的检查记录等。
8附录:《水上施工作业实施流程图》
附录水上施工作业实施流程图
版本号:2.0QI9-14水上施工安全规定第2页共5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