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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重金买块土地, 法律却不允许在自家土地上盖房子?

 丽莎律师行 2022-05-25 发布于英国
今天,丽莎给大家聊的案子和“限制性条款” (Restrictive Covenants )有关。
 
丽莎在以前的文章曾经提到过,英国法律规定,如果您的房产或土地本身带着限制性条款(Restrictive Covenants),禁止您对房产进行扩建或对其进行相关的其他活动,您就必须要遵守该规定。

根据1925年《财产法》规定,如果理由合理,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或修改限制性条款。不过,如果合约受益人认为该命令不合理的话,也有权上诉拒绝修改的。
 
从过去种种案例来看,想要撤销限制性条款确实有点困难,有点波折。
 
本期《丽莎说案》要给大家讲讲英国高等法院审理的新案件《Davies-Gilbertv Goacher [2022]》,两位土地业主为限制性条款起了冲突。其中一名土地业主想要建设独立房屋,然而,该片土地受限于“限制性条款”,不允许他在土地上自建

于是,他只好向该合约受益人申请解除条款,却遭到拒绝。这名土地业主坚持认为,拒绝的理由是不合理的。吵来吵去,闹来闹去,只能交给法院来处理。
 
我们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分析拒绝理由的“合理性”。

 
故事背景
 
A先生是东萨塞克斯郡一大片土地“吉尔伯特庄园”(Gilbert Estate)的所有者或者说地产管理者。该庄园的范围可以从下面的图中看到,其中以绿松石色显示部分则不属于吉尔伯特庄园,本案的争论就围绕着这两片土地进行。
 
房地产开发商B先生是这两块土地(绿色部分)的持有者,和A先生的庄园紧紧相连。据说,两块土地所占的区域是南唐斯国家公园(SouthDowns National Park)的一部分。
 
据说,B先生想在每块土地上建造一座独立的住宅,用来自住和出租。然而,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他们的土地受到了1960年签订的限制性条款约束,A先生的庄园的一小部分土地则受益于该条款。

该条款禁止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在土地上建造任何竖立物、建筑物或墙壁。此外,该限制性条款还提到:该限制规定不能被“不合理”地拒绝。
 
后来,B先生向A先生提出申请,希望他允许其在地块上进行建设。很遗憾,2020年3月,A先生毫不犹豫拒绝了这一申请
 
A先生给出了两个书面拒绝理由,一是该开发项目会对庄园的美化价值产生不利影响;二是该项目可能威胁到邻近土地的未来使用和商业价值。
 
在后来的一封信中,A先生还提到了他们在做出该决定时考虑的一些额外因素,包括该计划对A先生的邻近土地产生影响,对整个吉尔伯特庄园的美化价值带来影响以及对A先生拥有的邻近土地的边界处理和维护造成影响。
 
B先生认为A先生拒绝是不合理的,并直接在2020年夏天的时候动工了,在土地上建房子了。A先生这可气坏了,立刻向法院提出申请禁止令,并让B先生在审判前就必须停止施工。

B先生则提出反诉,并使用了公法的原则,认为原告拒绝同意的理由不合理,他们的决定无效,因为他们考虑到了不相关的因素。
 
因此,法院审理的主要问题是:A先生是否属于不合理地拒绝被告在其土地上建造住宅的建议?

 
法院裁决是什么?
 
最终,吉尔伯特庄园的所有者A先生胜出了。法院的结论是,A先生在拒绝同意方面的行为是合理的。他们对第二个理由采取了合理的决策过程,并得出合理的结果。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B先生)做出承诺,不能在土地上开工。
 
据法院资料显示,法官从各方提交的大量材料中做出判断,并且借用了以前的案子《BromleyPark Garden Estates Ltd v Moss [1982] 1 WLR 1019》,《Minerva (Wandsworth) Ltd V GreenlandRam (London) Ltd [2017] EWHC 1457)》,《InternationalDrilling Fluids Ltd v Investments (Uxbridge) Ltd [1985] EWCA Civ 11》等法律原则。
 
首先,法院必须要确定导致A先生拒绝同意的实际原因。本案的证据显示,A先生拒绝同意改造房产的原因有两个,如上文所说:(A)会对该地产(Estate)的美化价值产生不利影响;(b)它可能威胁到邻近土地(Neighbouringland)的未来使用和商业价值。
 
确实后,法院根据以上两个因素来判断:A先生拒绝同意的理由是否合理?
 
针对第一个理由。B先生辩解是,他虽签署了一份限制性条约,但是,该条款的受益土地并不是吉尔伯特整个庄园。也就是说,他的改建计划是对不受益于条款的土地带来影响,这属于“不相关的考虑因素”。
 
法官支持了这个论点,他认为第一个理由是不合理的,因为在作出该决定时,索赔人考虑了拟议的计划对更广泛的地产的影响,而不仅仅是享有契约利益的那部分。因此,申请人考虑到了不相关的因素,他的拒绝是不合理的。
 
此外,法官还着重指出,如果反对的理由是基于“美化价值”,那么,仅仅说拟议的建筑/改造不符合立约人(或有权享受立约人利益的其他人)的口味是不够的,这确实是非常主观的,每个人都对“美学“有着自己的想法。
 
然而,至于第二个理由,法官认为是合理的。法官称,第二个理由是独立的,并没有因为第一个理由而失效。同时,案子的审判不能因某个“不相关因素“就彻底评判不合理。A先生所说的邻近土地,确实是受益于公约的土地。证据也显示,B先生的工程确实会对邻近土地未来使用和商业价值带来影响。
 
也就是说,只要是基于至少一个"独立的"良好理由,A先生的整体决定仍然是合理的。

 
丽莎评论:找出“拒绝”的不合理性
 
正如以前文章里提过,如果您的土地有着一份限制性条款,您又必须要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如果您的理由充分,您是可以向法院提出取消限制或者修改限制的。法庭对于这类申请,一般考虑的问题是:
 
  • 如果该限制条款被取消或者修改了,当事人是否可以从中获得自己所宣称的便利或者有益的用途(这在很多情况下是自然的);


  • 该条款是否由于时代的变迁而过时;


  • 该条款的受益人是否还可以继续从这些条款中受益,或者说这些条款对于受益人来说,只是一种摆设了,就对当事人不利,同时也不会给受益人带来任何好处;


  • 如果该条款仍然可以为受益人带来实际的好处,而且没有过时的话,那么钱是否可以解决问题,也就是受益人是否愿意从当事人手中获得某些补偿而了事。

 
一般法庭只要在对上述的问题获得了满意的答案之后,才会宣布该限制条款可以被取消或者修改。然而,这个过程确实比较费钱又费时的,而且不能保证成功。
 
从本案就可以看出,一旦对方不同意,还可以通过各种理由向法院争取:拒绝或者说不同意您的修改申请。只要对方拒绝的理由是“合理”的,那么,您的申请还是有可能泡汤的。
 
本判决告诉我们,撤销或者修改限制性条款会变得更加有难度。您看,即便A先生提出的2个拒绝理由,只要能证明其中1个是合理的,就可以代表他的整个动作是合理的。
 
如果您正好不凑巧属于B的角色,那么,当事人可能需要花更多的功夫和时间来找充分的证据了,证实对方拒绝您的修改申请是不合理的。这样的申请之路相当费时又费力啊。
 
所以啊,丽莎还是那一句老建议,如果您想买房或者买土地,在交钱之前就要委托您的房产律师彻底检查房产合约以及相关条款,并在您完成交易之前向您告知任何限制性约束。

如果您实在拥有着一块土地,业主可以与享有限制条款权利的人私下联系,好好谈谈,看看是否可以通过金钱补偿的方式来说服对方同意。

如果您需要购买土地或房产,可以联系丽莎律师行,我们的房产律师团队有着丰富的经验,会为您审查相关的限制性约束。并给您提供合理的建议。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如果您对于文章内容,或者其他英国法律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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