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台办理 申请材料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材料原件; 2、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结婚证、离婚证、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和公积金中心统一格式的未婚声明和面谈笔录); 3、受委托贷款银行一类还款、收款账号原件; 4、《公积金贷款个人征信客户授权书》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5、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 6、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房合同原件或存量房交易契税完税证明及增值税发票原件; 7、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银行已确认的近1个月的还款记录表原件(包含当前贷款余额); 8、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签署的《贷款担保与共同偿还公积金贷款诚信承诺书》、《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委托书》原件; 9、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不动产预告登记约定书(商品房预约)》及《授权委托书》; 10、因特殊原因需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 办理方式1、中心垫资模式:借款申请人申请 →受委托贷款银行受理(房屋坐落于市城区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中心驻县区办事处受理(房屋坐落于县区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9、10号窗口贷款受理(房屋坐落于市城区及原湾里区且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批 → 受委托贷款银行贷款签约 →借款人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公积金贷款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借款人办理抵押转移登记(组合贷款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借款人授权管理中心代为办理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及抵押预告转移登记(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中心划拨资金 → 受委托贷款银行发放贷款 2、自筹资金模式:借款申请人申请 → 受委托贷款银行受理(房屋坐落于市城区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中心驻县区办事处受理(房屋坐落于县区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公积金中心贷款审批 → 受委托贷款银行贷款签约 → 借款人结清贷款→借款人注销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 →中心划拨资金 → 受委托贷款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中心环节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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