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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档案法规体系建设

 济宁大狮子 2022-05-25 发布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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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案法规体系 

档案法规体系是以《档案法》为核心,由若干档案行政法规和档案行政规章组成的互相联系与协调的统一体。根据其效力分为以下四个层次。

1.档案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在档案法规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档案法规、规章制定的根本依据。

2.档案行政法规

档案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档案局制定发布的,它的效力低于档案法律,高于其他档案法规与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3.中央档案行政规章

中央档案行政规章,是指由国家档案局依照法定权限制定的档案行政规章,以及国家档案局与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档案行政规章。如《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国家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关于企业档案库房建设和购置设备所需要费用如何列支的规定》。

4.地方档案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地方档案行政法规和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根据法律 和行政法规制定的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包括由地方人大制定的档案行政法规和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档案行政规章。

 (二)科技档案法规体系的形成

科技档案法规体系是档案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随着我国科技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形成的。1960年2月,国务院批准的《技术档案室工作暂行通则》是我国科技档案工作历史上的第一个行政法规。它的发布、执行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规模的科技档案事业的建立和发展。1980 年12月,国务院批准的,由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家科委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是新时期我国科技档案工作重要的行政法规。

改革开放和科技档案事业的发展,使我国科技档案法规建设向各专业领域拓展,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基础上,建立了主要门类科技档案管理的行政规章。1987 年3月至11月,国家档案局先后同国家科委、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联合制发了《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三个重要的科技档案行政规章。国务院有关专业主管机关也相继制定了一批涉及航空、化工、机械、电子、交通、农牧渔业、水利、气象、农业资源调查与农业区划、海岸带与海涂资源、乡镇企业、企业法人登记、测绘、环境保护、南极考察、海岛资源综合调查和医疗卫生等方面科技档案的行政规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也颁布了一些有关科技档案的地方行政规章,如沈阳市档案局与市劳动局、财政局联合制定的《沈阳市开发科技档案资源奖励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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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档案作用的日益显著,使科技档案事业得到了社会的广泛重视,在许多单行法或相关法规中,都设立了有关科技档案工作的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规定:“矿产资源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七条第二款,对申请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学术或技术资料必须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科技档案法规体系业已基本形成。它是以《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为核心,以科技档案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主体,包括其他有关科技档案的法律规范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科技档案法规体系的形成,为科技档案的法制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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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传宇 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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