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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春林:北宋衙前酬奖考论丨202205-84(总第1999期)

 思明居士 2022-05-25 发布于河北

感谢董春林老师赐稿

原文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22年第3期

引用时请注明出处

北宋衙前酬奖考论

文丨董春林

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教授

文章图片1

△ 董春林老师

内容提要:北宋役法变革首要解决的是衙前赔费破产,其中的关键在于衙前酬奖。衙前酬奖以“重难分数”为计算标准,衙前必须经历重难工作,主管官物无损耗方可获得经营酒坊权或现钱酬偿。“重难分数”不仅是描述衙前工作强度的手段,也用于核算某个地区衙前工作的数量。重难和优轻是衙前两种不同强度的工作,“重难钱”则指免役法下经历重难工作后衙前所获的“支酬钱”。差役法下长名衙前的“雇食钱”,因地区差异而兑现不一;免役法下衙前“雇食钱”主要来自于免役钱,元祐初年废止征收免役钱之后,也从坊场、河渡钱中开支。无论是“重难钱”或是“雇食钱”“支酬钱”,通常指雇值、日常补贴或经历重难工作后的酬偿,在免役法施行以后都是现钱支酬,这种酬偿方式折射出的酬奖特征,蕴含了北宋役法改革的动力。北宋衙前酬偿的现钱化表明,衙前役法问题是否真正解决,并非诉诸于户等制如何调整,而是要积极抽离出现钱酬奖的面相,尽可能调动应役人的积极性。

关键词:北宋 衙前 酬奖 酬偿

北宋役法中的衙前役,位居州县级色役的首位,因为其工作最艰巨,遂为役法变迁中须首要解决的问题。衙前役主管官物常常面临赔费破产的风险,故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北宋政府解决衙前役法问题主要是调整酬奖衙前的方案,而研究北宋衙前酬奖是理解衙前役法更革的关键议题。已有研究大多未对衙前酬奖问题进行深究,只是粗略讨论衙前的种类、性质及由差至募的变迁。[1]事实上,北宋前期定差衙前以经历重难为衙前酬奖的条件,并不能解决衙前赔费官物以致破产的问题;宋神宗即位后推行免役法,官营坊场,用现钱支酬和雇募衙前,有效调整了乡户应役衙前的问题;元祐役法再度更革,虽然衙前酬奖变化不大,却并未有效改良或贯彻衙前役法。北宋役法几经更革,所涉酬奖标准前后各异,故酬奖方式、钱物来源及酬奖性质多有不同,弄清楚这些问题能进一步深化对北宋衙前役法的了解。本文据此展开对北宋衙前酬奖原则、“雇食钱”“支酬钱”的酬奖性质,以及现钱支酬的历史意义进行粗浅探讨。所论不当之处,敬请专家指正。

一、重难分数:衙前酬奖的总体原则

熙宁二年(1069),条例司曾条谕诸路曰:

衙前既用重难分数,凡买扑酒税坊场,旧以酬衙前者,从官自卖,以其钱同役钱随分数给之。其厢镇场务之类,旧酬奖衙前、不可令民买占者,即用旧定分数为投名衙前酬奖。如部水陆运及领仓驿、场务、公使库之类,其旧烦扰且使陪备者,今当省使毋费。承符、散从官等旧若重役偿欠者,今当改法除弊,庶使无困。凡有产业物力而旧无役者,今当出钱以助役。[2]

据此可见,无论是差役法下,还是免役法时,衙前获得丰厚酬奖的条件是必须经历重难,按一定的分数标准才能得到经营酒坊或坊场河渡激赏钱。熙宁役法改革后,税钱代替经营酒坊权优酬给衙前,可能有比例或量上的差异,但经历重难这样的条件应该不变。[3]那么,“重难分数”如何衡定呢?

其一,以资产衡定应役“重难分数”,以“重难分数”核算应役衙前工作酬奖数量。据载,至和元年(1054),前转运使蔡襄上言:“本路差使衙门不均,请行重定,以产多少,均重难分数。产钱五百者,定入十九分重难,以上递加至三十三分止。其乡户衙前,岁以六十六人为额,以十二县产钱课排,共存留九百九十户。仍请罢里正,以宽衙前歇役年限。”[4]福州地区这种以产钱核算衙前应该完成的“重难分数”,符合北宋时以资产定户等的方针。[5]实际上,资产的标准或资产包含的内容还需要细化。至和二年三月知制诰韩绛曾提议实行“乡户五则之法”,刚刚升职为知制诰的蔡襄上言:“臣尝为福建路转运使,见一县之中所差里正衙前,各于逐县有三四年或五七年轮差一次者,有一百贯至十贯皆入十分重难者,请止以产钱多少定其所入重难之等。”[6]有学者也指出,该时期地区之间差役的资产标准不均,差别十分明显。[7]宋仁宗命韩绛、蔡襄、蔡禀等人调研后,颁布“五则法”:

凡差诸州军乡户衙前,以产钱与物力从多至少置簿,排定户数,分为五则。其重难差遣亦分等第准此,若第一等重难十处,合用十人,即排定第一等一百户;若有第二等五处,即排定第二等五十户,以备十次之役,其里正更不差人。所置簿封在通判厅,每遇差人,即长吏以下同按视之。转运使、提点刑狱巡历至州,即取簿点检,仍察其违失者施行。遂更着淮南、两浙、荆湖、福建之法,下三司颁行之。其法虽逐路小有不同,然大率得免里正衙前之役,民甚便之。[8]

也就是说,按产钱和物力综合资产排定户等为五等,将衙前工作的重难程度也分为五等,户等和重难等级对应,这样以来乡户应役衙前工作便规范和公平许多。蔡襄任官福建时曾提出“产钱五百者,定入十九分重难以上”,[9]司马光也曾提出“若使直千贯者应副十分重难,直百贯者应副一分重难,则自然均平”。[10]“以产钱多少定其所入重难之等”,这样以资产多少核定重难工作等级,基本上体现出衙前役法的可执行性。不过,“重难分数”折算酬奖钱物的标准还要核算清楚。蔡襄离开福建后又上《启请里正衙前札子》云:

臣前知泉州、福州,备见乡户衙前旧来敕条,约每州合用人数、存留,上等人排定姓名,逐年勾差,以其产高下为重难分数。只如合用十人,存留百户,是十年一次充役,十贯产钱合差重难十分,七贯只差七分,最为均平,兼绝词讼。若今五年却充衙前,二十年间便充四次,虽有富强,无不破产,于理未安。[11]

蔡襄所谓的十年充役一次,即至和二年所提出的“五则法”的要求,至于“十贯产钱合差重难十分,七贯只差七分”,只是一种打比方的说法,旨在说明重难分数与产钱之间的关系。黄繁光也认为,“每一分数可请领多少钱物,并无统一标准。”[12]“重难分数”并不一定按十分为率,而是取决于衙前应役工作的强度,“重难分数”与产钱的折算率并不固定。

其二,重难、优轻本质上是指轻重程度不同的衙前工作:重难通常笼统指强度较大的衙前工作,优轻是相对于重难而言强度较轻的衙前工作。据载:“牙〔衙〕前法以重、难、积劳差次三等,应格者听指买酒场。然富者数得应格,而贫者以事系留,日益困,应募者鲜,至阙额则役乡户为之,民或竭产不足以偿费。”[13]这里表明衙前重难分为“重”、“难”和“积劳”三个档次承役工作,贫富不同者指买酒场承担压力不同,也表明经历重难之后的酬奖标准不同。黄繁光认为:“衙前工作份量有轻重,一般区分为'优轻’与'重难’两大类,从轻到重又细分成许多等级。重难差遣如路途远、风险大的官物搬运,途中必有水火鼠盗的侵蚀,损失率很高,任务极艰难。主管司视工作难度,将它画成许多等级,以'分’数来区别,自一分以上递增至若干分。”[14]所谓重难工作的等级,即刻画或描述重难工作的强度。元祐六年(1091)四月,刑部言:“御河粮纲初系六十分重难差遣,其后以河道平稳,改作六十分优轻。今因小吴决口,注为黄河,水势险恶,乞复为重难。”[15]“御河粮纲初系六十分重难”,应该是对御河粮纲工作强度的描述,六十分则是量化衙前重难的强度。但对衙前重难工作强度的描述,以及每分对应的钱数,可能因地差异,主要取决于当地某类衙前重难分数的总量和助役钱的总数。熙宁三年十一月,司马光曾指出:“遂州每年纲运重难三千一百余分,公使厨库乃占二千七百分。”[16]熙宁九年十一月,三司使沈括曾言:“所有助役钱,令逐州桩管,据所有多少数目,约本州衙前重难分数,每分合给几钱,遇衙前合当重难差遣,即行支给。”[17]按沈括所言,每州助役钱总数除以本州衙前重难分数便是每分折算的钱数,遂州每年纲运重难3100余分折算多少钱,取决于遂助役钱总数和重难分数总数。

至于优轻场务工作,司马光曾谓:“长名衙前,在公精熟,每经重难,别得优轻场务酬奖,往往致富,何破产之有?”[18]可见,主管官物是重难工作,“所谓优轻场务,乃州县征收杂税之所,如今之斗秤牙行,管理易又可分润提成”。[19]不过,宋代衙前工作有时并非经历重难,这也是衙前役法执行中的漏洞。司马光在指责梓州路多以优轻纲运工作折换衙前“重难分数”,直言:“梓州有在州酒场,两盐井,第一等优轻,皆以理折勾当公使厨库重难分数,而差以次场务充管勾纲运。”[20]事实上,按宋初的规定,衙前通常“主持重难及优轻,并三年为界”,[21]重难和优轻应该都要经历,但这样衙前工作压力大,且年限替换周期过长,占用了农业生产时间,在实际执行中并未严格执行,有时因时因地需要有所调整。但不同衙前的应役任务有所区别,主要造成倾家荡产的可能只是直差衙前。皇祐四年(1052)十月,包拯曾上奏说:

臣窃见河北沿边诸州军,只管一两县处,其得替押录里正人数至少,供应衙前不足,遂于近下散户内直差未充衙前、客司执役,应副重难差遣,并无年限替期。且自来条贯,应得替押录里正充衙前三年及二年,满日并放归农。盖以先历优轻,令免重难一次。所有直差衙前,又不曾经历优轻,却令长久不与番替,直候家产荡尽,方得逐便。若比押录里正先历优轻,又有归农年限,则苦乐甚不均济。欲乞将应河北诸州军直差衙前、客司,并与二年一替,其情愿永充者,亦听从便。[22]

包拯提出河北沿边诸州军衙前不足才补充一些散户充直差衙前,押录、里正衙前先经历优轻工作后可免差重难工作一次,并且役期满后可归农,但直差衙前不经历优轻工作,也没有役期,显然有失公平。这种情况表明衙前重难与优轻工作的差别,只体现在对工作强度的理解上,也只有重难工作才会造成应役者家产荡尽。反观司马光的说法,经营酒坊之类优轻场务工作应该是一种对衙前的酬奖,重难工作只是衙前的义务,旨在回避衙前工作强度造成的不良后果;至于差派衙前的实际工作中以优轻换得“重难分数”,实在是衙前工作中的乱象。事实上,优轻与重难适用衙前的工作环境或具体环节我们并不清楚,仅可推断,优轻和重难只是相对而言,优轻工作强度可能同样以分数计算。

其三,熙宁役法改革后,在衙前“重难分数”折算的酬奖中,所谓“重难钱”只是对现钱酬偿的一种概说。“重难钱”当是衙前经历重难后的补偿性酬奖,并且是现钱支付,这与差役法下酬奖衙前优先承买场务有所不同,但肯定都不可能是预支的酬奖。据载,元丰五年(1082)二月,两浙路转运司曾上奏举报,知润州鞠真卿“纳本州衙前李诚妹,逾法先支重难钱与李诚”。[23]不过,衙前经历重难的这种现钱酬偿,也可能在经历重难中按月支给。元祐二年正月,苏辙上疏论衙前当雇募时提到:“衙前一役,可即用旧人,仍一依旧数支月给重难钱,以坊场、河渡钱支给。”[24]这种支付方式具体如何执行我们不得而知,但“重难钱”的来源确实和坊场河渡钱相关。熙宁二年,吕惠卿主持初订役法条例云:“衙前既用重难分数,凡买扑酒税坊场,旧以酬衙前者,从官自卖,以其钱同役钱随分数给之。”[25]元祐元年,宋哲宗也曾下诏:“凡支酬衙前重难及纲运公皂迓送飧钱,用坊场、河渡钱给赋。”[26]“重难钱”来源自坊场、河渡钱,当是原来酬奖衙前重难的优先承买场务经营权转换成货币实物的形态,这和免役法替换差役法时劳役形态的转变[27]如出一辙。由于衙前酬奖因区域之别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按“重难分数”支给“重难钱”的额度区域之间并不一致,但同一地区的“重难钱”当有一定的额度,私自减免或降低“重难钱”额度当属违法行为。相传元符元年(1098)九月,淮南、两浙路察访孙杰曾上言:“江、淮、荆、浙等路直置发运使吕温卿违条不往泗州排纲,擅减衙前重难钱,不依规法改正乘船过数。”[28]

此处有必要理清一下,衙前“重难分数”是评判衙前酬奖的重要标准,衙前酬奖的总体原则是先期根据重难或优轻工作情况量化衙前工作,一方面以“重难分数”为标准核算地方上衙前工作总需求量,另一方面按当役人财产情况核算其应该完成的重难工作强度,衙前完成重难工作之后,相应补偿其酒坊经营权或“重难钱”。若是未完成职责内的重难工作,也就是未完成衙前役任务,可能还要按“重难分数”的时价偿官现钱。熙宁免役法实行之前,曾有河北提举常平仓司言:“赵州乡户衙前年满,所役重难,分数未足,每分当钱五千,乞减钱一千,以三年分三限偿官。”[29]虽然这些钱恰好赶上免役法实行便被免纳,但“重难分数”每分折算一定现钱却是实情。

二、雇食支酬:衙前雇募的表征

除了衙前经历重难后得到酬奖之外,衙前通常还会得到“雇食钱”这种补贴,衙前“雇食钱”是兼有酬奖及补偿特征的现钱支酬。司马光曾谓:“熙宁元年见行差役条贯,雕印颁下诸州。所差之人,若正身自愿充役者,即令充役;不愿充役者,从便选雇有行止人自代,其雇钱多少,私下商量。若所雇人逃亡,则勒正身别雇。若将带却官物,勒正身陪填。”[30]这里的“雇钱”若是用于雇募衙前,则指补偿性的雇资,政府支付雇钱后,衙前应自负盈亏。元祐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哲宗朝敕令:“诸路衙前规绳,令逐州当职官员体究利害,委是难以招募处,即以旧支雇食钱参酌量添入合销重难分数,勾集衙众参定优重之实,申转运司审察施行讫,保明申户部点检。”[31]这说明给衙前支“雇食钱”由来已久,并且要算进“重难分数”,在难以招募衙前时激励已期满的衙前继续服役。元祐三年下旨支出“雇食钱”的目的是解决衙前招募不足的问题,先是激励役满的乡户衙前继续服役,后来直接普遍用于招募衙前的酬奖。同年底又敕令:“诸路监司勘会衙前,有招募未足去处,躬亲与当职官员同共体究利害,如委有妨害事节及优重未均,或合以旧支雇食钱添入重难分数,并依五月二十八日敕命指挥,勾集衙众参定,一面施行讫。修入衙规,仍分明晓谕,限半年招募人投名替放乡差人户了当。如限满尚有不足去处,即具的实事由,申户部看详施行。”[32]这里透露出“雇食钱”的 两个内容:一是为了给投名衙前酬奖;二是旨在解决乡差衙前的压力。据此可见,在免役法下“雇食钱”似乎有种激励衙前的意味。

事实上,熙丰年间(1068—1085)免役法施行后,“雇食钱”更多地凸显出其酬奖的特征。苏辙在追述衙前酬奖史时曾云:“诸路坊场,嘉祐以前,并以支酬长名衙前,熙宁以后,并出卖得钱为雇役衙前雇食、支酬之费,未有以供他用者也。至于人户所出役钱,本以补助户少役多县分,雇募役人,亦非国家经费所入之数。”[33]嘉祐以前支酬长名衙前经营酒坊权,是种激励性质的酬奖钱,熙宁免役法施行后支酬名号的现钱主要用于补偿衙前赔费官物。故熙宁八年宋神宗曾下诏:“买扑坊场等钱并别桩管,许酬新法以前牙[衙]前及依条支赏,并依常平法给散外,不得他用。”[34]雇食钱不同于支酬钱,其用途则指向激励衙前的酬奖。元祐三年六月三日,宋哲宗敕令:“诸处乡户衙前役满未有人抵替者,并且依见行招募法雇支工食酬钱。如愿募招者,听仍依条与免本户身役。不愿招募者,速招人抵替。”[35]所谓“工食酬钱”,即“雇食钱”。因此,“雇食钱”是谓“工酬钱”和“食钱”,工酬钱即“雇钱”。元祐六年七月十二日,宋哲宗下诏:“诸州衙前已许量支雇直、餐钱,虑费广难支,转运、提刑司其随土俗参酌立定优重分数及月给餐钱,用支酬额钱给之,不得过旧法元数。”[36]此处的“雇直”即“雇钱”,“餐钱”即“食钱”,“支酬额钱”显然有别“雇食钱”,但结合前面引文内容,基本表明“雇钱”通常也可称为“工酬钱”“雇直”,“食钱”也即“餐钱”。熙宁免役法下,雇募衙前即支“雇钱”,月给“食钱”,优重“支酬钱”,元祐年间推行新役法时仍沿袭免役法制度。

元祐六年七月十二日,三省言:“诸州衙前,旧行募法日,除依优重支酬外,未有差使者并月给食钱。昨降指挥,已将旧日所除支雇、食钱,量添入重难分数。今来招募到衙前,日支钱数虑致阙乏。”诏:“令户部下逐路转运、提刑司,随州县土俗,于所用支酬额钱内,参酌立定优重分数,及月给食钱,不得过旧募法所支数。”户部请:“诸州衙规内,十分阙一分已上招募未足处,以元祐元年罢募法日所用优重支酬、雇、食钱都计钱数为额;阙一分以下,及招募数足处,以新定优重支酬等都计钱数为额。如合有增损,俱听本州具利害,申监司考察,保明申部。[37]

据此可见,衙前“雇钱”和未差使时“月给食钱”并不是一回事,但元祐六年将“雇食钱”“量添入重难分数”,“所用支酬额钱内,参酌立定优重分数”,表明“雇食钱”“支酬钱”的支付遵循衙前“重难分数”的总体支酬原则。元祐六年要求核算衙前“雇食钱”、“支酬钱”支出数量,主要因为此前这部分现钱并未如实支出,尤其是差役法下招募到投名衙前后,这部分钱往往缺斤少两。元祐四年八月十八日,宋仁宗曾敕令:“如愿投充长名及向去招募到人,其雇、食、支酬钱即全行支给,却罢差充。”[38]苏辙甚至指出:“户部近乞衙前依旧乡差,比雇役衙前支五分雇、食、支酬钱。”[39]元祐役法下衙前“雇食钱”和“支酬钱”的支出标准主要参考元丰年间,通常不鼓励超出这个标准,只有差役法下这些钱才会打折。苏辙曾请求:“令诸州军所定衙规,比元丰年雇食、支酬钱数,别无增添者,监司不得曲加问难。”[40]苏辙提倡雇募衙前,故对“雇食钱”“支酬钱”的支付特别在意,问题是这部分钱怎么来,以及有没有固定或稳定的税钱支付才是关键。

差役法下这两类钱可能折算在由场务经营的收益内,免役法下主要来自于免役钱和坊场钱、河渡钱。苏辙曾云:“先帝知之,故创立免役法,勾收坊场,官自出卖,以免役钱雇投名人,以坊场钱为重难酬奖,及以召募官员、军员押纲。自是天下不复知有衙前之患。”[41]这里免役钱开支“雇钱”,坊场钱开支“重难钱”,主要指熙丰免役法下的情况。元祐七年再次施行免役法,三省画一指挥施行,要求:“一州一路有狭乡役频县分,募钱不足,申提刑司依条以一路移那助役宽剩钱支用。不足,申本司乞支坊场、河渡宽剩钱。(原文注:谓支衙前雇食、支酬纲运接送人等钱外宽剩数目。)”[42]元祐役法后,雇募制度基本参照“重难钱”酬奖方式计算“重难分数”,但月给食钱,并不是经历重难后再酬奖,和其他吏人日常补给性质的雇食钱不同,和衙前其他酬奖内容也不同,有一定的总额限制。[43]

“雇食钱”主要用于招募性质的雇募衙前和长名衙前的雇资和食补,“支酬钱”则仅用于弥补雇募衙前陪费而必须支出的一部分雇值。所谓“雇募”,只是一种招募方式,而“长名衙前”是衙前的一个种类,主要指自愿长期从事衙前工作的职业衙前,长名衙前在免役法下也多以雇募方式承担衙前工作。王曾瑜据福州地区在熙宁七年“定长名衙前(原文注:情愿投名,不请雇钱)一百一十七人,雇募衙前三十七人”,[44]认为雇募衙前和长名衙前同为募役,但前者政府须支付雇钱,后者不支付雇钱。[45]漆侠则指出,福州长名衙前“情愿投名,不请雇钱”,表明各地募集酬奖衙前并不一致。[46]元祐四年八月十八日敕:“诸州衙前投名不足去处,见役年满乡差衙前并行替放,且依旧条差役,更不支钱。如愿投充长名及向去招募到人,其雇食、支酬钱即全行支给,却罢差充。”[47]这里明确表明招募到的衙前及投名来的长名衙前,都应得到全额“雇食钱”和“支酬钱”,尽管这是元祐新役法下的雇募衙前政策,但基本沿袭熙丰年间的雇募衙前制度。

元祐初年,苏辙力主衙前应雇不应差,故言:“令投募者并得雇食、支酬等钱,而被差者一钱不得,为此诱胁之术,欲使招雇得行。”但他并不认同这样的手段,他说:“诱胁之术,盖商贾小数,不足为朝廷大法。”[48]苏辙所谓“诱胁之术”,主要指那时役法以差役为主,朝廷为解决衙前重难准许雇募衙前不足时再差充,这样差、雇不分的役法形态并不能根本解决衙前问题。不过,“诱胁之术”业已表明“雇食钱”是用于激励投募者投充衙前工作。当然,“雇食钱”包括雇钱和食钱,指的是雇募衙前的基本支酬,主要用于支付衙前充役中的日常食补,以及必要的雇资。“雇食钱”和前面提到的“重难钱”本是两种概念,[49]前者指衙前支酬的雇钱和食钱,后者指经历重难后应得的酬偿,唯其相同之处是两者都按“重难分数”原则计算酬奖数量,以及均以现钱支酬。如熙宁六年五月详定役法所言,“《元丰令》:'场务钱每年于诸路移那一百万贯赴内藏库寄帐封桩。’请自今留以招募衙前,支酬重难,及应缘役事等费。”[50]元祐元年二月,知枢密院章惇说:“召募役人之法,自有家业保识,……至于支酬重难,与月给工食钱,亦自不当薄。”[51]这里“支酬重难”的“支酬钱”当和“重难钱”相同,也是现钱支付。

此外,支酬钱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具体内容可能较为复杂,由于史料记载缺省,目前仅见一种支酬性质的“陪纲钱”,主要用于酬偿衙前押纲赔费。据史载,熙宁五年,“召募人押钱帛纲入京,每一万贯匹支陪纲钱五百贯足。本司询问曾押纲乡户衙前之家,皆不愿行,遂用熙宁三年十二月并四年六月中书指挥,选得替官员、使臣人员管押施行,仍以向者王直温等陪纲钱数太多,相度每绸绢万匹止支钱一百缗足,钱万缗支钱七十缗足。募到官五十余员管押及差人船上京交纳,并不差乡户衙前。”[52]陪纲钱数量根据押纲钱物数量来折算,陪纲钱显然也是现钱支酬。

三、现钱支酬与宋代衙前役法变迁

无论是“重难钱”还是“雇食钱”,在北宋役法变迁中都属于现钱,这和差役法下优先衙前经营场务作为酬奖内容有本质的区别。衙前役法中引入现钱支酬,着实解决了当役人经历重难破产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现钱支酬更优于单一地酬偿其优先承买场务经营权。由于现钱支酬包括的“重难钱”或“支酬钱”,和差役法下优先衙前经营场务都是一种补偿衙前赔费性质的酬偿内容,[53]并且免役法下现钱支酬的“雇食钱”又凸显出激励衙前的特征,故现钱支酬衙前的出现,标志着宋代衙前役法由酬偿手段向酬奖手段的转移。此外,前后两种手段的实施效果也存在一定落差。所谓场务经营即为买扑酒坊,衙前经历重难后承买酒坊并不见得都是优酬。有时候,经营酒坊的衙前户交纳租赋时不堪重负,“酒坊人户将课利见钱变转作米麦,每一于市价上明减下三二十文科折,赴逐州仓送纳。其所定斛价利,既已大段亏损人户,及乎输纳之际,不惟倍备脚乘,例用加耗量入,以此縻费,几及一倍。”[54]还有时候,乡差衙前亲属不精熟于场务经营,“乡差生疏之人非二三分不了,由此破荡家产。”[55]另外,差役法下衙前酬奖酒坊经营权是通过买扑实现,经历重难工作之后并非均有财力指买酒坊。据载,“牙前法以重、难、积劳差次三等,应格者听指买酒场。然富者数得应格,而贫者以事系留,日益困,应募者鲜,至阙额则役乡户为之,民或竭产不足以偿费。”[56]既然如此,差役衙前便成了问题,一些地方官员便开始尝试官营酒坊,以其卖得钱酬偿衙前。嘉祐五年便有“州取酒坊钱给牙前之应募者”,[57]“视牙前役轻重而偿以钱,悉免乡户,人皆便之”。[58]

以现钱支给衙前酬奖主要指场务官营后,坊场、河渡钱、免役钱用于衙前重难酬偿及支酬工食钱、雇募押纲钱开支,不足之处还要助役钱补贴。现钱支酬衙前标志着北宋役法变迁的特征,可以初步勾勒北宋差役法、免役法的变迁路径。北宋前期差役法下已有官营酒坊以资衙前酬奖的案例。据载,嘉祐年间,曾巩通判越州曾因“州取酒坊钱给牙前之应募者”,[59]但钱不足,遂令乡户出钱助役。嘉祐五年,知明州钱公辅“乃取酒场官卖收钱,视牙前役轻重而偿以钱”。[60]此两例嘉祐年间官营酒坊以酬衙前的都是现钱,且并不违法违制。但宋英宗朝谏臣上奏陕西转运司拘收衙前买扑酒场入官,针对此事曾有诏书规定:“官监一年不及三千缗以上,即令买扑如故。自今有系衙前买扑场务,却欲拘收入官者,具因依听裁。”[61]不过,衙前买扑酒场入官当是一种趋势。熙宁三年十一月,陕西常平仓司奏:“乞应系自来衙前人买扑酒税等诸般场务,候今界年限满,更不得令人买扑,并拘收入官。”[62]李焘曾录《食货志》云:

酒曲之利,视他入为最厚,惟西京售曲而已。酒旧禁私酿,官置务,酿则设官监临。或不设官,即以酬衙前。衙前役于公,悉多赔费,随其多寡,酬以酒务,使取酿利,补其劳费。然吏因缘诛求,衙前至破产逃亡,酿利不足以偿,公私困敝。熙宁三年,始命应酬衙前场务,皆官自卖之,归其财于常平司。凡衙前赔费与吏之诛求,悉为之禁。衙前随役轻重,悉赏以官自卖场务之钱,又赋之禄,民始免重役破产之患。奉公出力者得禄以养,而场务之利,收其赢余,又以禄在公之吏焉。其法募民愿买坊场者,听自立价,实封其价状告,为扃钥,纳期启封,视价高者给之。后朝廷所增内外吏禄,岁支缗钱百余万缗,取具焉。[63]

熙宁三年应酬衙前的酒坊收官自营,当是与免役法的颁布几近同时,据此官卖坊场余利,衙前“雇食钱”即由此出,酒务之赢余“赋之禄”即“雇钱”。这时应酬衙前的酒坊拘收官营,并不是说天下酒场都需要官营,其他酒坊仍可募民自愿承买,只不过前期一直禁止通过实封投状法招引衙前买扑酒坊,“不许加增买扑”,[64]到了熙宁三年募民愿买坊场,却按实封投状法“视价高者给之”。看似并不利于衙前的实封投状法,甚至得到反对新法者的认同,刘挚曾谓:“场务给衙前对折役过分数,多估价不尽,亏官实数。今既官自拘收,以私价召卖,则所入固多。”[65]免役法下的酒坊扑买以实封投状法为制一直延续到元祐役法改革时,毕竟此法可为政府创收。若说对衙前扑买酒坊有所优惠的话,“其场务召人添钱者,如与百姓价等,亦先给衙前。若已历重难,钱额但及七分,亦许指买。所少额钱,分四季纳”。[66]可见,免役法之下衙前靠现钱支酬比扑买方式经营酒坊要实惠的多,毕竟有些乡户并不熟悉官场交际,做不到“勾当精熟”,[67]靠官营场务,用坊场、河渡钱来酬偿,应该是最为合理的酬奖方式。从熙宁、元丰年间岁入钱币数量不断提高几乎达顶峰[68]来看,官营场务及市易司的加强管理,给免役法下衙前雇钱的现钱化以充足的保障。当然,这个时期政府财政收入并不是仅仅靠场务官营创收,在买扑过程中附加“买名钱”[69],加之“实封投状法”的施行,都对政府支酬衙前现钱给予保障。元祐役法改革后,衙前应酬现钱还可指买酒坊,和百姓竞拍酒坊时具有优先权,甚至可预付70%参与竞拍。元祐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户部上言:“诸州见役投名衙前,所历重难合得支酬见钱,愿积留在官,指买场务,除见买扑人接续再买外,余并许依额钱承买。其场务召人添钱者,如与百姓价等,亦先给衙前。若已历重难,钱额但及七分,亦许指买。所少额钱,分四季纳。”[70]那么,从差役法到免役法的转变过程中,现钱在酬偿方式转型后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前文我们也提到衙前“雇食钱”支酬也通过“重难分数”计算,也由坊场、河渡钱来支酬,这样雇钱的现钱性质,加之重难酬偿方式,其激励效果显而易见。此外,免役法施行后,现钱酬偿衙前役已成为一种普遍手段。熙宁八年五月,司农寺上言:“未行役法以前,衙前旧重难分数钱,虽已降度僧牒、紫衣敕及卖马准折偿之,大约十未还及二三,卒当用见钱给还。”[71]元祐初年,司马光主张:“所有助役钱,令逐州桩管,据所有多少数目,约本州衙前重难分数,每分合给几钱,遇衙前合当重难差遣,即行支给。”[72]衙前“重难分数”以现钱计算之外,助役钱、免役钱的现钱化也值得关注。早在元丰八年,哲宗初立时司马光即云:“自行新法以来,青苗、免役钱及赋敛多责见钱。钱非私家所铸,要须贸易。今来丰岁谷贱,已自伤农,况迫于期限,不得半价,尽粜所收,未能充数,家之糇粮,不暇更留。若值凶年,则又无谷可粜,人人卖田,无所可售,遂至杀牛卖肉,伐桑鬻薪,来年生计,不敢复议。此农民所以重困也。又比年以来,物价愈贱,而闾阎益困。所以然者,钱皆聚于官中,民间乏钱,货重物轻。”[73]司马光的主旨是说熙丰新法收免役钱加重农家负担,但却透露出民户贱卖谷粮以筹免役钱的事实。支酬性质的“陪纲钱”可能最初也来自于免役钱性质的税目,但免役法施行之后主要召募得替官员、使臣人员管押纲运,坊场、河渡钱支酬押纲,“陪纲钱”支酬衙前的意义并不大,并不代表“支酬钱”的主要内容,元祐初年废除免役钱之后,这种“陪纲钱”遂沦为地方杂税科目[74]

四、结语

至此可见,北宋衙前役法推行并不顺利,一方面为保证官物损失后有人赔偿,政府不得已而选择上户承担衙前工作,另一方面并非所有上户都精熟官场套路,经历重难后赔费致破产便在所难免,应役衙前者怨声载道严重影响到役法效率,如何酬奖衙前,激励他们便显得至关重要。衙前主管官物年限届满后,能达成任务而未出差错,政府准予在指定地区开设酒务,除依规定上缴足额的酒税外,赢利所得的酒息钱,可归己所有,经营河渡者亦仿此;或从官卖的坊场酒务所收利钱中,按承受任务的轻重,领取一份钱物酬偿。[75]这样的酬奖方式看似简明,实则模糊了衙前酬奖的总体原则,如何考核衙前工作成效,如何酬奖衙前经营酒坊,如何酬偿衙前钱物,都关系到衙前酬奖的目的和意义。

北宋衙前酬奖以“重难分数”为计算标准,衙前必须经历重难工作,主管官物无损耗方可获得经营酒坊或现钱酬偿,前提是按家产计算应役的“重难分数”,不同衙前的重难指标可能有差异。这里尚存复杂之处是,衙前工作有等级之分,每一分当对应一定的钱数或酬奖单位。有学者即指出,主管司视(衙前)工作难度,将它画成许多等级,以“分”数来区别,自一分以上递增至若干分,每分对应一定的钱数。[76]笔者认为,重难和优轻只是相对而言两种强度的衙前工作,均以一定的分数描述其工作强度。这么一来,“重难分数”也只是笼统的计算工作强度的一种手段,相应的优轻分数也是一种计算标准。既然“重难分数”是计算衙前工作量的手段,有时便也以此计算整个地区的衙前工作数量,即统筹所需衙前役的数量。至于衙前酬奖中的“重难钱”,则笼统指免役法下对经历重难工作并完成“重难分数”的衙前的酬偿钱。“重难钱”即“支酬钱”,又常以“支酬重难”或“支酬衙前重难”来表达。除了“重难钱”之外,雇募制下衙前还可得到前期的“雇食钱”,主要包括雇钱(工酬钱)和食钱,主要指雇酬和日常补贴。免役法下“雇食钱”的开支主要来自于免役钱,元祐初年役法更革时废止征收免役钱,应役者出钱雇役转向政府拿坊场、河渡钱官雇投名人,[77]衙前“雇食钱”便从坊场、河渡钱中开支。另外,“雇食钱”在元祐初年可能因为役钱不足而并未全额支付,元祐六年起恢复免役法之即,“雇食钱”也算进“重难分数”中,根据衙前工作成效支付。支酬钱性质的“陪纲钱”并非坊场、河渡钱支酬,且使用频率极低,支酬衙前意义不大,元祐初年废除免役钱之后,基本沦为地方杂税科目。

无论是“重难钱”或是“雇食钱”“支酬钱”,在免役法施行以后都是现钱支酬,这对北宋衙前役法乃至北宋役法改革来说有着重要的意义。现钱支酬衙前当以役法改革为保障,差役法下的衙前酬奖形式为优先指买一定区域的酒坊,所得净利钱为其酬奖,实则是一种酬偿手段;免役法下的官营酒坊所得净利钱支酬衙前“重难钱”或“支酬钱”,免役钱或坊场河渡钱内支出酬奖特征的“雇食钱”,酬偿衙前赔费的同时,激励意义不凡。看似仅仅是酬奖方式的改变,甚至仅仅是现钱和酒坊经营权的交换,却蕴含了北宋役法改革的动力。一方面来说,官营酒坊等坊场收益要大于衙前经营酒坊带来的效益,[78]且不说衙前不擅经营酒坊或承买到效益低下的酒坊,仅仅是政府在坊场交易中推广实封投状法及增收买名钱,就为政府创收可观效益;另一方面,由酬偿其买扑酒坊向酬偿其“重难钱”及酬奖其“雇食钱”的转变,有力推动了北宋衙前役法改革。总之,北宋衙前酬偿的现钱化,对衙前应役者的激励作用深刻,衙前役法问题是否真正解决,并非诉诸于户等制如何调整,而是要积极明晰其现钱酬奖的面相,尽可能调动应役人的积极性。

注 释

[1] 参见周藤吉之 「宋代州縣の職役と胥吏の發展」 周藤吉之 『宋代經濟史研究』 東京大學出版會,1962年,662頁;裴汝诚:《略论宋代的衙前役》,东北师范大学历史系编:《中国古代经济史论丛》,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72—284页;漆侠:《关于宋代差役法的几个问题》,《知困集》,河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44—149页;唐刚卯:《衙前考论》,中州书画社编:《宋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3年版,第124—144页;王曾瑜:《宋衙前杂论(一)》,《北京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3期;王曾瑜:《宋衙前杂论(二)》,《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1期;李华瑞:《宋代酒的生产和征榷》,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4页;黄繁光:《宋代衙前之役的特性与乡户的关系》,宋史座谈会主编:《宋史研究集》第36辑,新文丰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241—306页;魏峰:《论衙前在北宋的转化》,《宁夏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张熙惟:《宋代的衙前之役及差役的性质》,《学思录》,山东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13页;黄子卿、 李晓:《宋朝衙前役演变的博弈论分析》,《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等等。

[2] 《宋史》卷177《食货志》,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299页。

[3] 免役法下,以坊场钱及助役钱支酬衙前重难,长名衙前及雇募衙前依旧经历重难工作。熙宁四年六月,监察御史刘挚《论助役十疏》云:“盖天下差役莫重于衙前,今司农新法一项云,乡户衙前,更不抽差,其长名人等,并听依旧,以天下官自卖到酒税坊场并州县坊郭人户助役钱数,以酬其重难。”刘挚:《忠肃集》卷3,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4—35页。

[4] 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13《州县役人》,《宋元方志丛刊》第8册,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7888—7889页。

[5] 据载,至和二年四月辛亥,韩琦上书:“请自今罢差里正衙前,只差乡户衙前,令于一县诸乡中第一等选一户物力最高者为之,以三年一替。”(汪圣铎点校:《宋史全文》卷9上,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526页)李志学据此认为,北宋差役法依据的丁产簿是户籍,登记着户主的姓名,丁口男夫,生产资料,并以资产多少分为五等,故又称五等簿。(李志学:《北宋差役制度的几个问题》,《史学月刊》1983年第3期)

[6]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9,至和二年四月辛亥,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4330—4331页。

[7] 李金水:《王安石经济变法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41—242页。

[8]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9,至和二年四月辛亥,第4331页。

[9] 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13《州县役人》,《宋元方志丛刊》第8册,第7888页。

[10] 黄以周等辑注,顾吉辰点校:《续资治通鉴长编拾补》卷1,治平四年六月辛未,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23页。

[11] 蔡襄:《启请里正衙前札子》,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第47册,上海辞书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9—10页。

[12] 黄繁光:《北宋衙前之役的特性与乡户的关系》,宋史座谈会主编:《宋史研究集》第36辑,新文丰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265页。

[13]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1,嘉祐五年二月乙亥,第4613页。

[14] 黄繁光:《北宋衙前之役的特性与乡户的关系》,宋史座谈会主编:《宋史研究集》第36辑,第265页。

[15]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47之2,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版,第7049页。

[16]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7,熙宁三年十一月乙卯,第5284页。

[17]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5之31,第7814页。

[18] 《宋史》卷177《食货志》,第4310页。

[19] 聂崇歧:《宋役法述》,《燕京学报》第33期(1947年)。

[20]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7,熙宁三年十一月乙卯,第5284页。

[21] 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13《州县役人》,第7888页。

[22] 包拯:《直勾衙前请限二年一替》,杨国宜校注:《包拯集校注》卷4,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241页。

[23]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23,元丰五年二月甲寅,第7777页。

[24]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13之25,第6257页。

[25]《宋史》卷177《食货志》,第4299页。

[26]《宋史》卷178《食货志》,第4320页。

[27] 有学者指出,免役法是要将原表现为劳役形态的封建义务变为实物(货币)形态的义务。参见汪圣铎:《两宋财政史》,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219页。

[28]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502,元符元年九月丙寅,第11964—11965页。

[29]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37,熙宁五年八月甲申,第5764页。

[30]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13之5,第6245页。

[31] 苏辙:《栾城集》卷45《论衙前及诸役人不便札子》,《苏辙集》第2册,中华书局2017年版,第785页。

[32] 苏辙:《栾城集》卷45《论衙前及诸役人不便札子》,《苏辙集》第2册,第785页。

[33] 苏辙:《栾城集》卷45《论衙前及诸役人不便札子》,《苏辙集》第2册,第787页。

[34]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68,熙宁八年九月癸酉,第6569页。

[35] 苏辙:《栾城集》卷45《论衙前及诸役人不便札子》,《苏辙集》第2册,第785页。

[36] 《宋史》卷178《食货志》,第4325页。

[37]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5之61,第7830—7831页。

[38] 苏辙:《栾城集》卷45《论衙前及诸役人不便札子》,《苏辙集》第2册,第785页。

[39] 苏辙:《栾城集》卷45《论衙前及诸役人不便札子》,《苏辙集》第2册,第786页。

[40] 苏辙:《栾城集》卷45《论衙前及诸役人不便札子》,《苏辙集》第2册,第786页。

[41]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6之54,第7903页。

[42]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77,元祐七年九月丙戌,第11356页。

[43] 元祐六年七月十二日,诏:“令户部下逐路转运、提刑司,随州县土俗,于所用支酬额钱内,参酌立定优重分数,及月给食钱,不得过旧募法所支数。”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5之61,第7831页。

[44] 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卷13《州县役人》,第7889页。

[45] 王曾瑜:《宋衙前杂论(一)》,《北京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年第3期。

[46] 漆侠:《王安石变法》,河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32页。

[47] 苏辙:《栾城集》卷45《论衙前及诸役人不便札子》,《苏辙集》第2册,第786页。

[48] 苏辙:《栾城集》卷45《论衙前及诸役人不便札子》,《苏辙集》第2册,第786页。

[49] 元祐元年,知枢密院章惇言:“召募役人之法,自有家业保识,若是主持官物者,便是长名衙前,比旧惟不买扑坊场,至于支酬重难,与月给工食钱,亦自不当薄,岂有无宗族田产、浮浪之人得投充此役。”(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7,元祐元年二月,第8823页)可知支酬重难的“重难钱”和“工食钱”(即“雇食钱”的“雇钱”和“食钱”)是雇募衙前的两种支酬。

[50]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78,熙宁六年五月壬申,第9177页。

[51]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6之49,第7898页。

[52]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9,熙宁五年正月甲辰,第5576页。

[53] 据载,“自熙宁以前,诸道榷酤场率以酬衙前之陪备官费者,至熙宁行役法,乃收酒场,听民增直以售,取其价以给衙前,时则有坊场钱。”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30,元丰五年十月壬申,第7959页。

[54] 赵抃:《奏状乞下淮南路应人户买扑酒坊课利许令只纳见钱(十二月一日)》,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第41册,第156-157页。

[55] 《文献通考》卷13《职役考》,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371页。

[56]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1,嘉祐五年二月乙亥,第4613页。

[57] 曾肇:《曾舍人巩行状》,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第110册,第92页。

[58]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1,嘉祐五年二月乙亥,第4613页。

[59] 曾肇:《曾舍人巩行状》,曾枣庄、刘琳主编:《全宋文》第110册,第92页。

[60]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1,嘉祐五年二月乙亥,第4613页。

[61]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20之9,第6425页。

[62]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7,熙宁三年十一月甲午,第5274页。

[63]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17,熙宁三年十一月甲午,第5275页。

[64] 天圣三年(1025)十一月,有上奏言:“西川州军酒曲场,自来依敕于衙前中取曾主持重难事务者,令买扑勾当。若许人添长买扑,应长词讼,别致败阙。望下益、梓、利、夔四路转运司,据辖下州军酒曲场务,依旧额出办,不许加增刬扑。”宋仁宗曰:“小民争利,烦扰官司,诚如所奏,速与指挥。”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20之6,第6423页。

[65]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5之8,第7801页。

[66]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5之62,第7831页。

[67]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5之25,第7811页。

[68] 全汉昇曾指出,北宋岁入钱数,在100余年中,有激剧增加趋势,从太祖刚统一全国时起,到英宗、神宗时代,政府每年收入的钱币数量,增加将近4倍,即由1600余万贯增加到6000余万贯。全汉昇:《唐宋政府岁入与货币经济的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83页。

[69] 据载,元丰二年九月二十九日,宋神宗下诏:“鬻官监、场务钱属三司外,乡村场务买名钱依旧入司农寺。”三司则言:“人户买扑官监及非折酬衙前场务,所增收钱并合入三司帐。”司农寺认为:“官监、场务外,皆是新法拘收钱,不当入三司,乞留以助募役。兼岁入百万缗,于市易务封桩,若失此钱,恐不能继。”(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22之12至13,第3694页)宋神宗考虑到切实贯彻免役法,当即认同了司农寺的说法。马端临曾说:“唯利价高,有旧才百缗而益及千缗者。”(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9《征榷考》,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544页)李华瑞指出,买名钱即指从起售价添至获得承买权的价数的那部分差额,百缗至一千缗之间的九百缗差额就是买名钱。(李华瑞:《宋代酒的生产和征榷》,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3页)

[70]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5之62,第7831页。

[71]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64,熙宁八年五月乙酉,第6477页。

[72]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5之31,第7814页。

[73] 徐松辑:《宋会要辑稿》食货65之26,第7811页。

[74] 明人编《安溪县志》载:“政和八年、绍定元年、二年,额减数盈缩不常,于是有侵蚀追陪之弊,后皆罢废。丞簿兼掌之,其税目有遗利、陪纲、增税一五分、二五分、糜费头等钱。(遗利钱二百三十七贯六百文,陪纲钱六百六十九贯三百五十六文,增税一五分钱一千三百五贯四百二十八文,增税二五分钱六百四十八贯八十八文,糜费头钱一十六贯四十三文。)”(林有年:《安溪县志》卷1《地舆》,国际华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88页)《八闽通志》载:“淳祐间产钱三万三千六百四十二贯三百三十六文。布税小麦秆钱、黑豆钱、盐息钱、陪纲钱、遗利钱、僧道免丁钱、并脚钱、岳庙官供给钱、统领官供给钱、在京吏禄钱、统制官供给钱、职田鱼水钱、经总制钱、官户不减半役钱、贴纳盐钱、免役钱、减吏雇役钱、丁米钱、产盐钱、浮盐钱、二五分增税钱、费头钱、转运司职田渔水钱,共三十一万三千六十九贯五百四十二文。”(黄仲昭修:《八闽通志》卷20《食货》,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79页)

[75] 黄繁光:《北宋衙前之役的特性与乡户的关系》,宋史座谈会主编:《宋史研究集》第36辑,第262页。

[76] 黄繁光:《北宋衙前之役的特性与乡户的关系》,宋史座谈会主编:《宋史研究集》第36辑,第265页。

[77] 董春林:《北宋衙前役法考论》,《社会科学》2021年第5期。

[78] 官营酒坊多是利多者,衙前买扑者多为利薄酒坊,酒坊全由官营固然较之部分衙前私营收益要大。欧阳修《乞免蒿头酒户课利札子》(李之亮笺注:《欧阳修集编年笺注》第6册,第559页)尤云:“近又转运司擘画,将课利稍多者四十九处,并已官自开沽。其余衙前百姓买扑者,皆是利薄之处。其衙前公人差遣重难,百倍往日,而酬奖场务有利处,官已夺之。其见今利薄场务,又更有边远折纳陪填之费,兑欠课额,破家业,被鞭扑,不堪其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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