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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七十七卷

 新用户4541Ay47 2022-05-25 发布于上海

 禄制部汇考七
  明二〈英宗正统十四则 代宗景泰六则 英宗天顺四则 宪宗成化十六则 孝宗弘治十三则 武宗正德七则 世宗嘉靖二十二则 穆宗隆庆四则 神宗万历七则〉

铨衡典第七十七卷

禄制部汇考七

明二

英宗正统元年,定文武官支给本色折色例。
《明会典》:正统元年,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每岁上半年折钞锭,下半年折胡椒、苏木。 令万全、大宁都司所属,及北直隶卫所官折俸,每岁上半年支钞,下半年支胡椒、苏木。 令北直隶府州县等衙门文职官,月支本色米一石。 奏准各处教授俸,见支五石者,照旧。见支二石及一石五斗、一石者,俱增为三石,馀折钞。学正见支二石五斗者,如旧。见支一石五斗及一石者,俱增为二石,馀折钞。教谕、训导见支一石五斗及一石者,俱增为二石,馀折钞。其师生廪米,见支一石者,照旧。见支五斗者,增为一石。北直隶米粮艰难去处,增为六斗,馀四斗折钞。 令南京各衙门吏,月支米,有家小者增二斗,无家小者增一斗五升。
令在京刷卷人吏俸,照各衙门吏典例支给。 令

在京军官折俸银,户部按季取数,类奏,赴该库关出于午门里,会同司礼监官,及给事中、御史唱名给散。
议准在京军官本色俸米,于南京关支不便,令每

石折银二钱五分,解部转送内库交纳,以便支给。武职俸折给定例始此。
正统二年,定过支扣除及支给本折例。
《明会典》:正统二年,令由郡王袭封亲王者,郡王禄米住支,凡住支而过支者,于见支禄米内扣除。 公侯驸马伯禄米,正统二年,令仍旧米麦兼支。 令在京文武官,每月该支俸,仍给本色。其十月、十一月,南京该支米数,照旧折绢。 令贵州布、按二司官,月支本色米二石。
正统三年,定云南折支例。
《明会典》:正统三年,令云南布、按二司并所属官员俸,一半每石折支海𧵅三十索,并赃罚不堪布匹绢段等物,相兼本色米支,一半折钞。
正统四年,令添南京官俸福建等处官,米钞兼支。按《明会典》:正统四年,令南京文武官五品以上,原二八分支者,每月添本色米一石。六品以下,三七分支者,每月添五斗。杂职每月添二斗。北京文武官,自一品至九品,俱添本色米一石。杂职每月添二斗。 令福建四品以上官俸,四分米,六分钞。五品以下,米钞中半兼支。浙江、湖广、江西、广东、山东、四川、直隶、苏州等处文武官,正五品以上,米钞二八分支。从五品,月支本色米三石二斗。六品、七品,米钞三七分支。八品以下,见支一石者,增二斗。大宁都司并北直隶卫所都指挥、指挥,每月加二石。卫镇抚、千、百户所镇抚,加一石,俱折布绢,馀处照旧。辽东、甘肃诸处备禦官,自百户而下,该增米,俱折绢。
正统五年,定在京官分俸,及陕西王府支米钞例。按《明会典》:正统五年,令在京文武官,系山西、陕西、云南、四川、北直隶、保定等府者,不许分俸。 令陕西王府审理工正等官,月支米二石,馀折钞。
正统六年,定内外官吏折钞及支米例。
《明会典》:正统六年,令在外文武官俸折钞,每石二十五贯。广宁等十卫,并定辽左等卫指挥等官,月增米四斗。首领官及仓副使二斗。 令各衙门历事监生,有家小者,月支一石,无者六斗。南京各衙门历事监生,有家小者,月支八斗,无者六斗。 令在京令史、典吏、知印,有家小者,月支米一石,无者六斗。
正统七年,定王府折钞及在外官吏支米钞例。按《明会典》:正统七年,令各王府禄米折钞,俱依文武官例,每一石折钞二十五贯。 奏准在外大小衙门通吏、令史、司吏,月支米三斗,馀折钞。
正统八年,定各官支俸例。
《明会典》:正统八年,令各处都、布、按三司知印、承差,月支米三斗,馀折钞。 令在京官吏,月支米,本部每岁扣算一年该用之数,定拨各衙门,径自委官收放。仍每岁各将所收粮数,造册送部,类送户科,每月计支过数注销,其积出馀粮,岁终,户部委官盘量作数。
令在京武职官,愿分南京俸于原籍者,照文职例

支给。 题准南京官吏俸粮,令府部院寺等衙门,各自委官收受放支。 令广东都、布、按三司,并所属官俸,五品以上,四分支米,六分折钞。六品以下,米钞中半兼支。 又令贵州都司,并所属卫所官俸,俱三分本色,七分折钞。本色于湖广布政司附近府州县税粮内,折徵绵布十万匹,每二匹准米一石,运赴贵州镇远府,准作贵州迤东兴隆等卫所官军俸粮。四川布政司折徵绵布十万匹,亦准米五万石,内四万匠运赴永宁卫,准作贵州迤西普安等卫官军俸粮。六万匹运赴贵州布政司,准作附近卫所官军俸粮。其折钞仍于四川布政司官库支给。
正统九年,定在京官折钞,及外官支米钞例。
《明会典》:正统九年,令在京文武官,该支南京四月、五月俸,并在京军官该折银,俱照折绢例折支绵布,每匹折米一石。 题准将赃罚等库衣服、布绢、颜料、皮张等物,准作在京文武官上半年折色钞锭。 令甘肃沿边官俸,五品以上,二分米,八分钞。六品以下,三分米,七分钞。 又令各处税课司局官俸,照品级,米钞兼支,革罢巡拦供给。
正统十年,定河泊所官俸,及在京官吏支俸例。按《明会典》:正统十年,令河泊所官,照税课司局官例,给俸。 令在京官吏等项俸粮折色,各具手本,送户部查明,具手本送天财库,知会各衙门,自行关支。正统十一年,定移支折色及带支例。
《明会典》:正统十一年,令公侯伯,愿以南京该支三分本色,照在京军职折支绢者,听。 令两京文武官,十月、十一月本色俸折绢,改为七月、八月之数。 令提督北直隶卫所,屯田佥事俸,于户部带支。
正统十二年,更定王府及内外官支给本折例。按《明会典》:正统十二年,奏准各王府禄米,将军自赐名受封日为始,县主并仪宾候出閤成婚日为始,皆于附近州县秋粮内,定拨钞,于官库内支给。 又令王府禄米折钞,每石仍十五贯。 奏准公侯伯禄米,有自愿分与亲族者,听。不愿与亲族,不得争讼分夺。
令浙江三司及各府县官,二品至五品,月仍支米

三石。六品至九品,月支米二石。杂职一石。云南都、布、按三司并府州县卫所等衙门文武官,三品以上,月支米一石五斗。四品至五品,二石。六品至七品,一石五斗。八品至九品,一石二斗。杂职八斗,馀照旧折支。
又令贵州都、布、按三司所属,及贵州宣慰使司等

衙门大小文职流官,俱于俸给内,月支本色米一石,馀俸于原籍官司,米钞兼支。 又令在外文武官折俸钞,仍每十五贯准米一石。 奏准顺天府及大兴、宛平二县都税司等衙门官吏俸粮,照五府、六部例,于攒运糙粳米内,拨发本府收支。
正统十三年,令广东三司以下官米钞分支。
《明会典》:正统十三年,令广东都、布、按三司,并所属卫所府州县官,五品以上,二分米,八分钞。六品以下,三分米,七分钞。
正统十四年,定云南官吏及各处师生支米钞例。按《明会典》:正统十四年,奏准云南三司堂上官,月支米三石。武职官,指挥月支米三石,正副千户、卫镇抚百户,二石五斗。试百户所镇抚,二石。文职官,四品二石。五品至七品,一石五斗。八品至杂职,一石。每米一石,折海𧵅六十索。 奏准各处教官廪米,停支其俸,月支本色米一石。生员月支本色廪米五斗,馀折钞。
代宗景泰元年,定公侯伯及京官折支例。
《明会典》:景泰元年,令公侯伯禄米,仍米钞兼支。令在京文职官,该支南京俸,照在京武职例折银,不愿者,听。各府都督,亦照此例。 又令以龙江盐仓检校批验,所存积盐,折支南京文武官本色俸,每盐五十斤,折米一石。
景泰二年,定各卫所官军住支例。
《明会典》:景泰二年,令各卫所官军俸粮折色,如上半年钞,延至次年正月,下半年苏木,延至次年七月,终者俱住支。口外官军,不在此例。
景泰三年,定两京放支及军官住俸例,省冗员俸。按《明会典》:景泰三年,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于太仓库收贮折草银内,照行使价值,每钞五百贯,折银一两放支。 令军职官调各边者,患病十日之外,即住俸。 令南京各衙门,见收官吏人等俸粮,照在京例,开立年分,造册送科,候放支,按月,具手本,委官赴科注销。正粮支尽,仍令南京户部委官查盘。
《名山藏·典谟记》:景泰三年十一月,诏文武官俸禄如故,有冗员,酌烦简量省之。
景泰五年,定军卫官关支俸粮折钞例。
《明会典》:景泰五年,令在京军卫有司衙门官吏、旗军俸粮,折钞若过半年,不行造册关支者,住支。如有依期造册,而该库无钞者,方准补给。 又令各卫所官军俸粮折色,委官赍册赴部,转送该府,会关该府,仍不拘卫所多寡,赴库关领。
景泰六年,令以盐折支公、侯、驸马、伯、各卫官禄米,监生、教官,支给有差。
《明会典》:景泰六年,令以龙江盐仓盐,照文武官例,准支南京公侯驸马伯禄米。 令以张家湾盐仓,收积掣挚客商馀盐,并私盐,给通州,并通州等五卫,及附近密云等六卫官,折俸,每盐一百四十斤,准米一石。 令刷卷监生,有家小者,月支米六斗,无者四斗。
令教官俸廪,照旧支给。口外边城及粮少处,暂为

减支。
景泰七年,令给郡王将军等禄米,定公侯驸马伯及文武官折钞例。
《明会典》:景泰七年,令给郡王将军等禄米,若出閤在前,受封在后,以封日为始。受封在前,出閤在后,以出閤日为始。 令以太仓库折钞银,准支公侯驸马伯折色,每银一两,折钞七百贯。 凡在京文武官俸,景泰七年,令钞七百贯,折银一两。 又以甲字库三梭布,折在京文武官俸,每布一匹,准绢一匹。
英宗天顺元年,令在京文官,照正统例支米,并定军官有功给俸格。
《明会典》:天顺元年,令在京文官俸,仍照正统时例,于南京支本色米。 令大同等处武职官,应袭儿男,有功升官者,准支半俸。 又令纳粟军职官,月支米一石,俱令管事差操。若病故,子孙袭替,一依父祖之例。其有功升职者,如获功一级,加与小旗粮。二级加与总旗粮。三级加试百户俸。至功级多者,照升授官加俸。后子孙替职,一依前例。
天顺二年,诏分俸养亲者,准于原籍关支。
《明会典》:天顺二年,诏在外官员,有父母年老在家,愿分俸助养者,准于原籍关支。
天顺七年,改两京文武官月俸。
《明会典》:天顺七年,令两京文武官,七月、八月本色俸折绢,改为四月、五月之数。
天顺八年,令各官本色米,俱随便于各处支给。按《明会典》:天顺八年,令各处巡抚镇守等官,有带家小随住者,量分本色米,于所在官司支给。 又令在京官,原分俸于原籍养亲者,南京本色尽数分回。
宪宗成化元年,定大同各郡王禄米,拨代府广赡仓送纳各府,照数关支。
《明会典》:成化元年,题准大同各郡王禄米,因无监督官员,以致教授厨役人等,或先用大斗盘量,加倍折算,或各带家人出入,任意包撮,或不收本色,勒要银两,或巧立名色,逼取财物,负累边民。今后仍照旧例,改拨代府广赡仓送纳,令长史等官,从公两平收受,听各府照数关支。
成化二年,令郡王及镇国将军以下禄米,次第支给。并定各官住俸折色例。
《明会典》:成化二年,奏准郡王禄米,俱于亲王府仓上纳听。令按季支用镇国将军以下禄米,于有司官仓收贮,二次支给。其收粮之际,布、按二司各委府县正佐官,公同长史等官,监督收受。如内使人等仍前干预,需索刁蹬者,纠举究治。 令各衙门官员在任,患病三月者,住俸。 又令南京文武官本色俸,每岁閒月折支绢。 又令在京文武官折俸钞,每十贯折米一石。
成化四年,令在京官吏钱钞兼支。
《明会典》:成化四年,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钱钞兼支,三分钞,七分铜钱。每钱三文,折钞一贯。 令在京吏典折色俸,照文武官例钱钞兼支。
成化六年,令在外官,不许分俸养亲,给长芦山东盐场官月俸。
《明会典》:成化六年,令在外官,不许分俸原籍养亲。
又令长芦山东盐场官,俱给月俸。

成化七年,定文武官绵布折钞及仓官支俸例。按《明会典》:成化七年,令文武官,下半年折色俸,以甲字库绵布,每匹折钞二百贯支给。 令各处仓官及收粮,经历守支二年以上,未尽者,仍听全支俸给。成化八年,定京官折色扣除例。
《明会典》:成化八年,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粮,自文书到日,经五个月不关者,扣除。
成化十年,准给医士、医生月米。
《明会典》:成化十年,奏准医士有家小者,月支米增为七斗,无者五斗。医生有家小者,四斗,无者三斗。成化十一年,令京官以钱折钞。
《明会典》:凡在京文武官俸,成化十一年,令钱二文折钞一贯。
成化十三年,定军官分俸养亲及支本折例。
《明会典》:成化十三年,令在京都指挥,选调各都司管事,愿分俸养亲者,以本色三分之一存原卫,二分并折色在任关支。 又令陕西三司并卫所首领,及府州县等官,俱照甘肃例,五品以上,亦二八兼支。六品以下,三七兼支。不彀二石者,照旧支本色。
成化十四年,令文官以军功升级者,带支旧俸。按《明会典》:成化十四年,令文职有军功升级者,后虽升职,仍旧带支。
成化十五年,令宛平、大兴两县官俸,米钞兼支。按《明会典》:成化十五年,令宛平县、大兴县官俸,照南京上元、江宁二县例,知县三七分,县丞以下四六分,米钞兼支。
成化十六年,定京官折布及户部书算支米例。按《明会典》:成化十六年,令在京文武官折色俸钞,折支阔白三梭布,每匹折米三十石。 令户部书算月支米五斗。
成化十七年,定亲王及军官支给例。
《明会典》:成化十七年,奏准亲王,原有额设官攒者,布、按二司委官督同长史司,并该仓官,攒两平收受。郡王以下无官攒者,发附近有司官仓,另廒收贮,听各府差人关领。若原属本城大府收者,仍旧收支。自后不许奏讨本府自收,及违例折银,并分外生事,索要报数出串等用,及擅差人到州县催徵。其辅导官、守巡官不行纠察,及州县官听从者,一体降调。 令在京各卫所掌印军政者,及各边巡抚镇守把总等官,督属造册,及委官关支俸粮折钞,仍先具委官职名,呈报本部,及各处管粮官员,如过四十五日,不造册关支,及关支不尽者,粮米扣除。委官俸粮,亦依所违月日住支。若各卫所不以委官职名呈报者,掌印军政把总官,一体住支。
成化十八年,定天津等卫,及两京营缮所文思院支给例。
《明会典》:成化十八年,奏准天津等二十四卫官军俸粮折色,每岁先行造册,委官亲赍,上半年限三月内,下半年限九月内,赴府投文,转送内府库关支。如过一年不到者,照例扣除。关出钞绢等物,本府仍委官押运至彼,令管粮郎中等官,公同该卫官给散。令两京营缮所文思院官员俸粮,工部并南京工部按季造册,缴送南京户部,照在京各卫经历等官例,定拨。南京卫仓支给,其有册到,一十五个月,不赴部告支者,扣除。
成化十九年,令公侯伯承袭者,照旧关支本折。按《明会典》:成化十九年,令公侯伯禄米本色折色之数,子孙承袭之时,俱照旧例。该部奏请,取自上裁。成化二十年,令五府、六部暂以银折本色,并定各衙门关支折色例。
《明会典》:成化二十年,令五府、六部等衙门官员,三分四分本色俸,每石暂折银七钱,以后如旧例。 令两京各衙门关支官吏人等,折色俸粮,俱自户部比号日为始,定限三个月,以里务委官,依数赴该库关,出迭卫所公同掌印管事,并首领官给散,具数同报本部查考。如有刁蹬留难,及用强准折私债,听委官与被害之人指实呈告,依律追究。如委官通同掌印管事,及买头人等,包买折债,不行给散,或违限不赴该库关领,有赃者以赃论,无赃者参问毕,俱带俸差操其积年买头包买之人,照包揽钱粮例发落。
孝宗弘治元年,令公侯驸马伯,及五府六部官,仍以银折本色。其医官照旧支米,馀支折色者,限如期关给。
《明会典》:弘治元年,令公侯驸马伯禄米,仍折支银。
令五府六部等衙门官员本色俸,仍折支银。 又

令太医院办事、医学训科,照旧支食米七斗。 奏准在外并各边卫所军官折色俸,令各分巡分守官,督该掌印官,按季造册,每岁上半年,限次年六月以里,下半年限次年十一月以里,送赴合于司府关给,存留在库钞贯,如不敷,凡赃罚市货器皿衣服头畜之类,皆计钞折支。每银一两,折钞七百贯。若该卫所过期造册,照例扣除。
弘治三年,敕王府以下禄米,毋得改支冒支,令内外官随任支俸。
《明会典》:弘治三年,奏准各王府郡王将军仪宾禄米,本色折色,俱依先定之数,不得奏讨折色,改支本色。 令王府将军等重出领收冒支官粮者,革去所支禄米十分之二。自后将军仪宾,有犯,悉照此例。令在京武职,选调在外都司官俸,通行随任关支。弘治四年,令在京各卫官俸以银折本色。
《明会典》:弘治四年,令在京各卫经历等官,该支南京本色俸,每石折银七钱。
弘治五年,禁公侯驸马伯奏讨禄米。
《明会典》:弘治五年,奏准公侯驸马伯,妄自比例,奏讨禄米者,科道官参奏拿问。
弘治六年,令在京文职官,不得分折绢俸养亲。按《明会典》:弘治六年,令在京文职官,分俸于原籍养亲者,不许分在京折绢俸。
弘治九年,准定俸米折银之数。
《明会典》:弘治九年,题准官员俸禄粮米,每石折银七钱,起解两京户部,交纳支给。
弘治十年,令各王府,毋得勒要白米,并定公侯驸马伯折银数。
《明会典》:弘治十年,令各王府收受禄米,务要选委有司,并长史司公正官一员督收。随地所产,不许勒要白米。 令南京公侯驸马伯,本色禄米,自后每石折银七钱。
弘治十一年,定京卫禄米,俱用折支。各边官军,银米间支。顺天府所属,照在京衙门例支给。
《明会典》:弘治十一年,令京卫禄粮米,每石折银七钱,起解两京户部,交纳支给。 令各边官军俸粮,每遇春间米贵,支与本色。秋间收成,照时价支折色。其馀月分,银米间支。如或米贱,愿折银者,亦不许过支六个月。 令京卫武学,及顺天府所属在京衙门官员俸,俱照在京衙门例支给。
弘治十三年,敕各王府收受禄米,毋得用强骚扰,兼定各官吏折支预支例。
《明会典》:弘治十三年,奏准王府禄米,若本府官员内,使旗校管庄人等,干预拨置,折收银两,多收米麦,索要财物,及邀截纳户,用强兑支,并擅自差人,下府州县催徵骚扰者,旗校人等杖罪,以上发边卫充军,官员内使监候,奏请发落。若辅导官及布、按二司巡守官,纵容不举,并府州县官,听从差来人役徵扰者,俱参问,奏请降调。 令南京各卫军职俸粮,折支绢匹,改为四月支绢,八月支布。 奏准官员监生、吏典、旗军人等,关过俸粮,及预支应得粮米,遇有事故调用等项,五年以上,失于还官者,事发,止问,不应追粮还官。
弘治十四年,改拨兴州等卫关支折俸库。
《明会典》:弘治十四年,令兴州左前,并镇朔三卫官员,折俸布绢钞锭,自本年以后,俱改拨蓟州官库关支。如不敷,量将直隶、山东、河南解京库布绢拨辏。弘治十五年,定锦衣卫五所官及旗校等支米例。按《明会典》:弘治十五年,令锦衣卫堂上官吏,并五所官俸粮,每年于京仓苏松等处白粳米内坐放。旗校人等,照旧于京通二仓粳粟米麦内兼支。
弘治十六年,定两京文武官折钞及谪官支俸例。按《明会典》:弘治十六年,令两京文武官折色俸,每米一石折钞二十贯。 令都指挥以下,为事立功,并遇革回卫,例应带俸差操,不许管军管事者,都指挥、指挥月支米三石,本色一石,折银二石。卫镇抚正副千户,月支米二石,本色一石,折银一石。其馀俱折钞布。五年以后,改过自新,遇例考选,方照前俸,本折兼支。弘治十七年,加赐寿宁侯建昌侯禄米。
《名山藏·典谟记》:弘治十七年二月,加赐太保寿宁侯张鹤龄禄米,岁四百石。建昌侯张延龄岁六百石。八月,授张延龄特进光禄大夫柱国,岁加禄米六百石。
武宗正德元年,令文职以军功迁官者,带支旧俸。
《明会典》:正德元年,议准凡文职,因军功升俸,后虽迁官,止于本等俸级外,带支原升军功一级、二级,并不随官升转,逐次加多。非军功升俸者,后升官与所加俸级相等,原俸即不带支。
正德二年,令各衙门折银,径赴银库支给。又定立功官支俸例。
《明会典》:正德二年,题准苏、松、常三府徵解折银俸粮,俱送太仓银库收贮,各衙门径赴银库支给。 凡立功未满身故,子孙袭替者,与支半俸,扣至限满,全支。其立功遇宥官,正德二年,题准行该卫所,扣算自到彼立功,及遇宥回卫,已过五年之上,又能改过自新者,照例与支全俸。其未及五年,全未立功者,亦须扣算五年之数,方许收支。若长恶不悛,虽及年限,亦不准与。该卫所有朦胧收支者,参问枉法赃罪。正德四年,定宗室支俸例。
《明会典》:正德四年,奏准郡王将军而下,改封世子,长子、世孙、长孙听继王爵者,奉有成命之后,其原给禄米,截日住支册封之日,方与所应得者。永为例。又奏准宗室奸收乐女,及不良妇所生子女,并选配夫人等,及仪宾已受封者,爵职封号禄米,尽行革去。未受名封者,不许冒请。 又题准凡射利之徒,邀买王府禄粮者,照举放私债例,问发充军。所借本利没官,仍将辅导官参治。
正德六年,给各都督府教书训导月米。
《明会典》:正德六年,奏定各都督府教书训导,每月支米本色一石六斗,折色一石四斗。
正德九年,定教职及锦衣卫等官俸给。
《明会典》:正德九年,奏准进士就教职者,其俸给照原中甲第品级关支。 令锦衣卫左千户等七所镇抚司驯象所官员俸粮,于京仓关支粳米。
正德十年,令长安等四门仓官攒俸粮,比照十库官攒事例,于京仓关支。
《明会典》云云。
正德十六年,禁王府将军以下转卖禄米。
《明会典》:正德十六年,题准行各王府,禁约将军以下,务要恪守祖训,不许骄奢妄费,将禄米减价转卖,驯致贫窘失所。如违辅导等官,启王参奏,量革禄米,以示惩戒。如射利之徒,收买禄票,加倍取利者,各该官司,亦就拿问重治。
世宗嘉靖元年,准不通舟车州县,派支禄米折银。
《明会典》:嘉靖元年,奏准郡王以下禄米,有派支不通舟车州县者,每石徵银八钱放支,折给五钱,扣留三钱贮库,作正补欠。
嘉靖二年,定公侯伯预支禄米子孙扣除例。
《明会典》:嘉靖二年,题准公侯伯岁首全支禄米者,傥有事故,准作袭封子孙,次年应支之数。不许乞恩免还。
嘉靖七年,定解纳折俸派银额,及不敷借支,加升支俸例。
《明会典》:嘉靖七年,题准各处解纳文武官,折俸绢,每一匹派银七钱,布每一匹派银三钱,解部支给。议准在京各衙门文职官员俸银,关支不敷于收贮。扬州船料银内放支,以后各季有缺,俱准于各司解到折粮等项银两内借支,候本司原派俸银解到停止。 题准凡有军功升俸,俱于原职上加升,其支俸日期,在京以除授日为始,在外以文书到日为始。嘉靖八年,令湖广各宗室俸,照楚府折银,及定支半俸解折俸例。
《明会典》:嘉靖八年,题准湖广各宗室禄米,俱照楚府则例,亲王每石折银七钱六分三釐,郡王每石折银七钱。将军中尉、郡主夫人仪宾,每石折银五钱。议准各衙门传升乞升大小官员,非勋戚荫叙者,通查,量为裁革。存留者,与支半俸。匠官年老残疾,并艺业不精者,冠带閒住。见应役者,亦支半俸。 奏准文武各官,折俸布绢扣算,总该数若干,通行原派司府州县,将绢每匹折银七钱,布每匹折银三钱,倾锭解部,转送太仓银库,依时支给。
嘉靖九年,准军官分俸养亲。
《明会典》:凡在京都指挥等官,推选各都司管事,其有愿留俸粮养亲者,兵部行移户部,查照各都司,该得本等俸粮,并以三分为率止存一分,原卫关支其馀二分,并折色,俱在见任都司关支。嘉靖九年,题准外卫选调别卫官,亦得分俸。
嘉靖十年,定各官吏支俸处所日期额数。
《明会典》:嘉靖十年,题准各处巡抚并总兵镇守等官,有带家小随任者,量分食米一石,于所在官司支给,仍行户部知会,酌量会派,以省输运。 又题准锦衣卫官吏舍人,及旗校军士、象奴俸粮,坐派京仓关支。匠役仍旧通仓关支。 令各该抚按官将,所属杂职卑秩官员,应得俸粮,照旧与府州县官员俸,同日放支。或遇灾伤,一体折银,不许自分多寡先后。 题准匠官升级,悉照见行例,支与半俸。奏扰者治罪。嘉靖十一年,定王府支补例,及各卫关支日期。按《明会典》:嘉靖十一年,题准王府缺欠禄米,行抚按官通查三司府州县,问追过徒工粮价,并将充发仪从,不必滥发收银,在官通融处补。如再不敷,于该司府动支无碍官钱赃罚纸米,并商税地租等项,补给。遇灾蠲免,于成熟地方量为拨补,或查存留数辏支。
题准通州右卫等官员,上下半年俸折布绢,照京

卫官员例折银。 奏准各卫营等衙门,关支俸粮,除正月仍在前十二月关支,其馀月分,俱在二十日以前造册,二十五日以后坐拨。初一日以后关支,初十日放完。若有造册及关支,违期十日以下者,将经该掌印首领委官识字人等俸粮扣除。若违半月以上,及冒支盗卖者,参送法司问罪。
嘉靖十三年,定王府以下禄米支给扣除例。
《明会典》:嘉靖十三年,题准王府该支禄粮,俱以明文到日为始支给,不得指以请封日期,朦胧滥支。其先前冒滥者,就行改正,准作以后该支之数。 又题准郡县等主君病故,仪宾禄粮,务要遵奉先年题准一九二八则例,毋得妄行奏扰。 题准行南京户部,每年终,将公侯驸马伯该食禄米,分别见支。未支并罚俸住俸病故,扣除年月日期银两数目,造册送部稽考。若有情弊,听南京户部查参。
嘉靖十五年,定郡王以下禄米折色放支。
《明会典》:嘉靖十五年,题准河南宗室日繁,除亲王禄米照旧外,其郡王以下本色禄米,每夏税一石折银五钱五分,秋粮一石折银六钱五分。每岁徵完解司,每禄米一石折银三钱五分,通融放支。 诏公侯驸马伯,并文武大小官员支俸,以后俱五年一次关给。
嘉靖十七年,令宗亲禄米,俱在京支给,复定军职等支米扣俸例。
《明会典》:嘉靖十七年,令公主禄米俱在京支给。令公侯驸马伯禄米,于户部关支,见任南京并各处镇守者,照旧南京支给。 凡公侯驸马伯,奉特恩加禄者,子孙袭爵之日,住支。 题准清理军职贴黄监生,有家小者,月支米六斗,无者一斗八合,俱每石折支银七钱,事完停止。 题准抚按官,行各问刑衙门,如遇军职有犯,即将俸折抵扣赃银,算明,行管粮官知会,照数扣除。按季将除过缘由,回报原问刑衙门,完卷,年终都司备查。各卫所有犯军职,扣俸准赎缘由,造册,一样三本,送抚按官及户部查考。在京卫所刑部将军职,抵扣俸粮数目,一体造册,开报户部。嘉靖十八年,令五府俸粮每月造册送部拨支。按《明会典》:十八年,令五府严督各卫所监局,每月将该开俸粮文册造完,定限前月二十五日以前,送部定拨仓分。如过限不送,照例将掌印首领把总官,该月俸粮,不分本折,通行住支。若有别弊,从重问拟。嘉靖二十三年,准匠官止照见级给俸。
《明会典》:嘉靖二十三年,题准匠官加俸后,又升级者,止照今升九品级,支半俸。其节次所加之俸,不许重支。
嘉靖二十五年,定各陵卫迁调官仍给原俸。
《明会典》:凡各陵卫官,选调别陵卫管事者,嘉靖二十五年,令仍在原卫带俸。
嘉靖二十六年,定閒住将官俸给。
《明会典》:嘉靖二十六年,题准各卫閒住将官,不拘都督、都指挥,但系功升者,与支本等俸给。系推升遇例者,止支祖职俸粮。其柴薪皂隶,虽系功升者,一体查革。
嘉靖二十七年,令运司巡抚补足各王府应得禄粮。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七年,题准河东运司,每年该解山西布政司正馀盐内,动支四万三千一百一十六两八钱,径解大同府收贮,补给代府原额禄粮不足之数。 又题准各该巡抚转行司府州县官,将各王府应得禄粮,务要徵收完足。如遇灾伤,亦须设法措置,无碍银两补完,不许拖欠。其先年拖欠者,或待丰收之年,或遇积有多馀银两,挨年带补。
嘉靖二十九年,准军功升俸者,迁官后,带支原俸。按《明会典》:嘉靖二十九年,议准军功升俸,并带支柴薪皂隶名数。从九品,月俸五石,军功升俸一级支。正九品俸,该米五石五斗。以正九升从八俸者,月六石。以从八升正八俸者,月六石五斗。以正八升从七俸者,月七石。以从七升正七俸者,月七石五斗。以正七升从六俸者,月八石。以从六升正六俸者,月十石。以正六升从五俸者,月十四石。以从五升正五俸者,月十六石。以正五升从四俸者,月二十一石。以从四升正四俸者,月二十四石。以正四升从三俸者,月二十六石。以从三升正三俸者,月三十五石。以正三升从二俸者,月四十八石。以从二升正二俸者,月六十一石。以正二升从一俸者,月七十四石。以从一升正一俸者,月八十七石。以上加俸之后,遇有升迁,仍照所加原俸带支,至正一品俸而止。其柴薪,从九至正八,原额俱二名,有军功,俱不加。从七、正七,俱额二名,内近侍官俱三名,知县四名。从六、正六,俱额四名,有军功加俸外,仍各加柴薪一名。从五、正五,俱额四名。从四、正四,俱额六名。从三、正三,俱额十名。从二、正二,俱额十二名。有军功,俱加二名。其从一、正一,俱额十四名,虽有军功,不加。其九年考满官员,照依升加俸级关支俸薪,升迁之后,非系军功,止支本等原升俸米柴薪,不许带支乞恩等项升俸例,不佥拨柴薪皂隶。嘉靖三十三年,定庶人及各官支给例。
《明会典》:嘉靖三十三年,题准庶人应得粮米,减奉国中尉三分之一,连妻妾子女使女,岁给米七十石,除未出幼者,从父养育,及女嫁从夫自赡外,其已出幼成婚,应请口粮,查其父生子多寡,如生三子以上,不分长子众子,各减半支给。止生一子二子,给与全分。传世以后,原系减半者,即照原减之数。原系全给者,仍查其父生子多寡,以为减半全给之等。 题准攒运官员,自嘉靖三十四年为始,每月应支食米,听于各驻劄地方司府,存留米内支给。其巡抚凤阳都御史,及各官折俸折绢折布等项,俱照在京则例,各依品级,于所在官司应解本部或地方存留,及库贮官银内动支给与。部属等官,三年一年差者,以各该年分满日为止。馀月仍俟赴京给领。除山陕宣大辽蓟等边,原无解部银两,及本色米不便,仍旧在京关支外。其馀但凡京差官员,带有家小,驻劄各地方行事者,俱以到地方之日为始,一体在外关支。户部及工部等衙门,将各官在京原支俸给扣出,不必造支,其攒运郎中监兑主事等官,不带家小,及不系一年三年差者,仍在京关支。 题准云南府,自同知以下马丁银两,查照旧例,编给分摊,概省均徭人户。嘉靖三十五年,准南京官借支俸粮。
《明会典》:嘉靖三十五年,议准南京文武百官,应支俸粮,将库贮盐引纸价银两内,暂借一万八千二百五十两六钱支给。仍咨应天巡抚,查催拖欠解补。嘉靖三十六年,令军官署职者止照原职关支。按《明会典》:凡五府带俸都督佥事俸粮,嘉靖三十六年,题准除原系军功升授,及皇亲特升实授者,俱照旧关支外,其馀推升署职,止照原职。指挥等官,于原卫所关支。其柴薪银两,于本府关支。又题准京营各带府衔署职俸粮,只照原职于本府关支。其各处总兵官,俱照前例于原卫关支。
嘉靖三十九年,定各直省官支给扣除例。
《明会典》:嘉靖三十九年,令各直省查照设官,员数品级,额该俸粮马夫银若干,除见任支给外,其馀升迁给由事故等项,离任者,即与扣除贮库。每季终,类解。本省府各项银两,类总解部。
嘉靖四十二年,准在京官俸,俱于禄米仓关支。按《明会典》:嘉靖四十二年,议准将在京府部等衙门,原额俸粮六万馀石,各衙门自收者,改于禄米仓收纳。各衙门按月造册关支。
嘉靖四十四年,定宗亲支给例。
《明会典》:嘉靖四十四年,题准宗室,若既请继封爵,原给禄米不当复支。如有请封,而仍前冒支者,查参降革。庶人同妻,月共支米六石,本折中半兼支,庶女任令择配,不得复给米布婚葬之资。 又题准仪宾守制,照文官丁忧例,截日住支服阕之日,查无违碍,方许申请开俸。若妻亡之日,即住支,不许虚冒。 又定凡擅婚所生之子,止许请名。其岁给口粮,照历年原议减庶人三分之一,给米五十石,仍本折中半兼支。冒妾所生,亦照擅婚事例支给。花生子女,不拘已未请封,尽行革去爵禄。 又题准镇国将军以下,及主君仪宾例,有冠服房屋坟价,俱令停给,以备补禄粮不足之数。 又奏定宗室,年至十五,先令照例请封,且给禄米三分之一。习学五年亲王,方与奏请出学支本等全禄。 又题准凡遇放支禄粮,不许宗室擅自扰乱衙门,陵虐官司。违者听委官,就将应得禄粮扣除入官,一面启王,参奏处治。
穆宗隆庆元年,令南京文武官俸粮,折银三年。
《明会典》:隆庆元年,题准南京大小文武衙门,自隆庆元年起,至隆庆三年止,每年九月,官员俸粮折盐,俱以四六兼支,照依时估扣放。以后年分,照旧二八兼支,并盐斤续收数多,临期再行议处。
隆庆四年,准阅视閒住指挥等官,给俸有差。
《明会典》:凡閒住指挥千户等官,隆庆四年,题准京卫报五府兵部,外卫报守巡兵道,三年阅视一次,弓马习熟,谋勇兼资,素行无议,列为上等,准食全俸录用。次则骑射多中,而无大过,亦准支俸。其有下等庸惰自废,而骑射无能者,与支半俸。若三年不与阅试,而卫所通同冒支俸银者,一体坐赃治罪。
隆庆五年,准锦衣卫乌龙潭等仓官攒,照例折银。按《明会典》:隆庆五年,议准南京户部,查将锦衣卫乌龙潭等仓官攒,照四门仓、三马房草场官攒事例,应支俸粮,每米一石,折银七钱。
隆庆六年,定京官折俸分数及武举支米例。
《明会典》:隆庆六年,议准在京各衙门文职官员折俸,七分支银,三分支钱。今自本年春季起,以十分为率,九分支银,一分支钱,金背钱六釐,每八文折银一分,火漆钱二釐,嘉靖旋边钱二釐,俱每十文折银一分。 题准武举中式千百户指挥等官,于祖职俸粮外,加武举米三石。如有革任閒住等项,原加米三石,截日住支。敢有隐情冒支者,并掌印官,各照侵欺事例问罪。
神宗万历元年,定武举支米例。
《明会典》:凡武举中式,应加米数,月支三石。万历元年,题准武举官生,若委用之后,已经革任,后复推用,虽在年限之内,不得复支武举米石。告养病者,病痊之后,如系支过五年之外,才力虽堪,但许听候推用,所加米石,难复开支。其馀未经推委,或回部听候别用者,与无荐举同,俱扣至十年而止。
万历三年,定降俸罚俸例。
《明会典》:万历三年,议准今后,凡遇题准降俸罚俸官员,自司道以至府州县等官,俱以文到日为始,各该抚按查降罚年月级数,纪录在簿。待满日,申呈之时,计数催解布政司,及各府收贮。另立项款,造入年终,报部册内。户部先立簿籍案,候稽考。如有凶荒赈济,先期咨呈本部知会,以凭题请动支。
万历七年,定宗亲罪废,及有事故者,给口粮例。按《明会典》:万历七年,议准罪宗庶人,见在食粮七十二石者,照擅婚例,减为五十石。原系生三子以上,减半者,止二十五石。俱本折中半兼支,以后子孙请名之后,年足十五以上者,方给口粮。不论人数多寡,俱岁止本色各十二石。年十五以下者,仍随父母养赡,其高墙閒宅,正犯已故,所遗家属,释放回府,原已赐名者,岁给本色米十二石。无名者,许其照例请名之后,亦给本色米十二石。各日后子孙名粮如之,如止遗母妻,无可倚赖者,岁给养赡米各六石,终身其。以前释放者,照例分别查给。 又议准冒滥妾媵之子,姑许请名,岁止给与本色米十二石。子孙如之。其见在食粮,岁给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者,姑准终身。日后子孙,俱如今例。 又议准仪宾于妻亡之后,俱住支常禄。郡县主君于仪宾身故之后,俱半给养赡。仪宾丁忧,常禄仍许支给。 又议准以后宗室,越关奏扰,已封者降为庶人,送閒宅居住,给与口粮。未封、未名及花生、传生等项,俱劄顺天府,递回该府收管,不送閒宅,致冒口粮。
万历八年,定军官侵粮扣俸例。
《明会典》:凡军官侵盗钱粮,监追未完,子孙袭职者,扣俸还官。万历八年,议准武职犯,该监守自盗等罪,问拟永远充军者,追赃不论年月久,近赃数多寡,务要追完,方许保送。应袭之人袭职,不许扣俸抵补,其犯该因公科索等罪,问拟立功降调以下,赃百两以上,监追一年之外,不能完官者,许扣俸抵补。如赃少,家富,仍追并完纳。有正犯子孙故绝,而别枝子孙当袭者,先准袭职,然后扣俸抵补。如或赃银至数百两,米至数百石以上,而承袭之人,官卑俸薄,不能补完,当先尽正犯家产估赔,并将俸扣十分之五,其馀应否开豁,勘明奏请。
万历九年,定军卫官俸米支扣例。
《明会典》:万历九年,题准行在京各府卫掌印官,查将各官关支俸银,如有事故等项,即行截日,扣送太仓库。以后照例,永为遵守。 议准考选退閒武职,分为三等,平常及稚少者,准与全俸。候缺取补老疾者,止支半俸。贪残不法者,月支俸一石,馀俸住支,不许管军管事。衰老不堪操备者,即行住俸,勒令承替。万历十年,颁定宗亲禄米,及各处军职支给例。按《明会典》:圣祖封藩,初拟亲王五万石,既以官吏军士俸给弥广,因监唐宋之制,定为万石。后令米钞兼支有中半者,有本多于折者,其则不同。今天潢日蕃而民赋有限,势不能供,且冒滥滋多,奸弊百出。故嘉靖间,更定条例。万历十年,复颁要例。宗禄皆有限制,详列于后。
禄米额数:
亲王米一万石。
郡王米二千石。
镇国将军米一千石。
辅国将军米八百石。
奉国将军米六百石。
镇国中尉米四百石。
辅国中尉米三百石。
奉国中尉米二百石。
公主及驸马米二千石。
郡主及仪宾米八百石。
县主及仪宾米六百石。
郡君及仪宾米四百石。
县君及仪宾米三百石。
乡君及仪宾米二百石。
皇太子次嫡子并庶子,既封郡王之后,必俟出閤,每岁拨赐,与亲王子已封郡王者同。女俟及嫁,每岁拨赐,与亲王女已嫁者同。郡王嫡长子袭封郡王者,每岁比初封郡王减半支给。
禄米本折:
秦王,岁支禄米一万石,米钞中半兼支。嘉靖四十四年,奏辞本色一千石,岁支九千石,本色四千石,折色五千石。
晋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一千石,岁支九千石。
周王,岁支本色禄米二万石。袭封支一万二千石,弘治十六年,支一万石。隆庆二年,奏辞一千石,支九千石。
楚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隆庆三年,奏辞一千石,岁支九千石。
鲁王,岁支禄米一万石,米钞中半兼支。隆庆二年,奏辞折色二千石,岁支八千石,本色五千石,折色三千石。
蜀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年,奏辞一千石,岁支九千石。
代王,岁支禄米六千石,米钞中半兼支。
肃王,岁支禄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折色三百石。隆庆四年,本府辅国将军承袭王爵,仍支辅国将军禄米,岁八百石,本色三分,折色七分。
辽王,岁支禄米二千石。国除。
庆王,岁支禄米一万石,本色七千五百石,折色二千五百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一千石,岁支九千石,本色七千石,折色二千石。
宁王,岁支禄米一万石,米钞中半兼支。国除。
岷王,岁支本色禄米一千五百石。
韩王,岁支禄米三千石,本色二千石,折色一千石。沈王,岁支禄米一万石,本色六千石,折色四千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一千石,岁支九千石,本色五千五百石,折色三千五百石。
唐王,岁支本色禄米五千石。嘉靖五年,奏准本色粟米三千石,外再给粳米一千石。其馀折色,共岁支六千石,本色四千石,折色二千石。
伊王,岁支本色禄米二千石。国除。
赵王,岁支禄米一万石,米钞中半兼支。弘治十六年,定拟本色八千石,折色二千石。隆庆三年,奏辞本色一千石,岁支九千石,本色七千石,折色二千石。郑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隆庆元年,加增四百石,岁支一万四百石。
襄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
荆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五年,奏辞五百石,岁支九千五百石。
淮王,岁支禄米一万石,米钞中半兼支。
德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隆庆二年,奏辞一千石,岁支九千石。
秀王,岁支禄米一万石。国绝。
崇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五百石,岁支九千五百石。
吉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一千石,岁支九千石。
徽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国除。
岐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国绝。
益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二千石,岁支八千石。
衡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二千石,岁支八千石。
雍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国绝。
寿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国绝。
汝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国绝。
泾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国绝。
荣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一千石,岁支九千石。
景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国绝。
靖江王,岁支本色禄米一千石。弘治十六年,改本折中半兼支。
秦府郡王,初封岁支禄米二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一千五百石。袭封一千石,米钞中半兼支。
晋、周、楚、鲁、蜀、代、辽、沈、唐、伊、赵、郑、襄、荆、德、崇、徽一十七府郡王,初封,岁支禄米各二千石。袭封,各一千石,俱米钞中半兼支。
肃、庆、宁、韩、淮五府郡王,初封,岁支禄米一千石,米钞中半兼支。袭封同。
吉、益、衡、荣四府郡王,岁支禄米一千石,三分本色,七分折钞。
岷府郡王,初封,岁支禄米五百石,米钞中半兼支。袭封同。以上各郡王禄米,嘉靖四十四年,定不分初封袭封,俱岁支一千石,三分本色,七分折钞。惟岷府仍旧例。
各王府镇国、辅国、奉国将军,镇国、辅国、奉国中尉,米钞本折中半兼支。嘉靖四十四年,定将军改三分本色,七分折钞。中尉改四分本色,六分折钞。各王府郡、县主君、乡君及仪宾,本色四分,折钞六分。嘉靖四十四年,改定二分本色,八分折钞。
题准各处总兵官,以南京府衔升出者,改注北府支给柴薪。 凡各处閒住都督、指挥等官,但系功升者,与支本等俸粮。其馀推升遇例等项,不拘养病、回籍、听勘,只支祖职俸粮。有废弃起用者,虽署流官职衔,其俸粮仍照祖职支给。
万历十二年,准革退武职,不得复支俸粮。
《明会典》:万历十二年,题准考选革退武职,除世职照旧准支原俸外,其他效劳传奉武举,及缉捕有功,或冒袭冒升,已经考革者,查照文官考察革任事例,不分在京在外,俱不许复支俸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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