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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八十二卷

 新用户4541Ay47 2022-05-25 发布于上海

 考课部汇考二
  唐一〈总一则 高祖武德一则 太宗贞观五则 元宗开元十五则 天宝七则 代宗宝应二则 永泰一则 大历二则 德宗建中二则 贞元八则〉

铨衡典第八十二卷

考课部汇考二

唐一

唐制:百官以四考定其阶叙,以吏部考功郎掌功过、善恶之考法。
《唐书·选举志》:凡居官必四考,四考中中,进年劳一阶叙。每一考,中上进一阶,上下二阶,上中以上及计考应至五品以上奏而别叙。六品以下迁改不更选及守五品以上官,年劳岁一叙,给记阶牒。考多者,准考累加。按《百官志》:吏部考功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文武百官功过、善恶之考法及其行状。若死而传于史官、谥于太常,则以其行状质其当不;其欲铭于碑者,则会百官议其宜述者以闻,报其家。其考法,凡百司之长,岁较其属功过,差以九等,大合众而读之。流内之官,叙以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善状之外有二十七最:一曰献可替否,拾遗补阙,为近侍之最;二曰铨衡人物,擢尽才良,为选司之最;三曰扬清激浊,褒贬必当,为考校之最;四曰礼制仪式,动合经典,为礼官之最;五曰音律克谐,不失节奏,为乐官之最;六曰决断不滞,与夺合理,为判事之最;七曰部统有方,警守无失,为宿卫之最;八曰兵士调习,戎装克备,为督领之最;九曰推鞫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十曰雠校精审,明于刊定,为校正之最;十一曰承旨敷奏,吐纳明敏,为宣纳之最;十二曰训导有方,生徒克业,为学官之最。十三曰赏罚严明,攻战必胜,为军将之最;十四曰礼义兴行,肃清所部,为政教之最;十五曰详录典正,词理兼举,为文史之最;十六曰访察精审,弹举必当,为纠正之最;十七曰明于勘覈,稽失无隐,为勾检之最;十八曰职事修理,供承彊济,为监掌之最;十九曰功课皆充,丁匠无怨,为役使之最;二十曰耕耨以时,收穫成课,为屯官之最;二十一曰谨于盖藏,明于出纳,为仓库之最;二十二曰推步盈虚,究理精密,为历官之最;二十三曰占候医卜,效验多著,为方术之最;二十四曰检察有方,行旅无壅,为关津之最;二十五曰市廛弗扰,奸滥不行,为市司之最;二十六曰牧养肥硕,蕃息孳多,为牧官之最;二十七曰边境清肃,城隍修理,为镇防之最。一最四善为上上,一最三善为上中,一最二善为上下;无最而有二善为中上,无最而有一善为中中,职事粗理,善最不闻,为中下;爱憎任情,处断乖理,为下上;背公向私,职务废阙,为下中;居官饰诈,贪浊有状,为下下。凡定考,皆集于尚书省,唱第然后奏。亲王及中书、门下、京官三品以上、都督、刺史、都护、节度、观察使,则奏功过状,以覈考行之上下。每岁,尚书省诸司具州牧、刺史、县令殊功异行,灾蝗祥瑞,户口赋役增减,盗贼多少,皆上于考司。监领之官,以能抚养役使者为功;有耗亡者,以十分为率,一分为一殿。博士、助教,计讲授多少为差。亲、勋、翊卫,以行能功过为三等,亲、勋、翊卫备身,东宫亲、勋、翊卫备身,王府执仗亲事、执乘亲事及亲勋翊卫主帅、校尉、直长、品子、杂任、飞骑,皆上、中、下考,有二上第者,加阶。番考别为簿,以侍郎颛掌之。流外官,以行能功过为四等:清谨勤公为上,执事无私为中,不勤其职为下,贪浊有状为下下。凡考,中上以上,每进一等,加禄一季;中中,守本禄;中下以下,每退一等,夺禄一季。中品以下,四考皆中中者,进一阶;一中上考,复进一阶;一上下考,进二阶;计当进而参有下考者,以一中上覆一中下,以一上下覆二中下。上中以上,虽有下考,从上第。有下下考者,解任。凡制敕不便,有执奏者,进其考。
高祖武德二年,亲阅群臣考绩。
《唐书·高祖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武德二年二月,帝亲阅群臣考绩,以李纲、孙伏伽为上。帝初受禅,以舞人安叱奴为散骑侍郎。纲上疏论谏,伏伽亦谏赏献琵琶弓箭者,及请择正人为太子诸王师友,皆言词激切。故皆陟其考第,以旌赏之。
太宗贞观元年,诏定刺史县令以下等官,考课法。
《唐书·太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贞观元年二月,诏刺史、县令已下官人,若能使婚姻及时,鳏寡数少,量准户口增多,以进考第。如其劝导乖方,失于配耦,准户口减少,以附殿失。
贞观 年,定以京官望高者,分校内外官考第。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按《百官志》:贞观初,岁定京官望高者二人,分校京官、外官考,给事中、中书舍人各一人涖之,号监中外官考使。考功郎中判京官考,员外郎判外官考。
贞观六年,监察御史马周请拔尤最者应上考。按《唐书·太宗本纪》不载。按《通典》:贞观六年,监察御史马周上疏曰:今流内九品以上,有九等考第,自比年不过中上,未有得上下以上考者。臣谓所设九等,正考当今之官,必不施于异代也。纵使朝廷实无好人,犹应于见任之内,比校其尤善者,以为上第,岂容皇朝士人遂无堪上下之考。朝廷独知贬一恶人可以惩恶,不知褒一善人足以劝善。臣谓宜每年选天下政术尤最者一二人为上上,其次为上中,其次为上下。则中人以上,可以自劝矣。
贞观十六年,令王府官僚限以四考。
《唐书·太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十六年七月,太宗谓褚遂良曰:公等为朕搜访贤德,以辅储宫,爰及诸王,咸求正士。且事人岁久,即分义情深,非意窥𨵦,多由此作。其王府官僚俱限以四考。贞观二十年,遣使以六条黜陟官吏。
《唐书·太宗本纪》:贞观二十年正月丁丑,遣使二十二人,以六条黜陟于天下。
《唐会要》:贞观二十年正月,孙伏伽等二十二人,以六条察四方,多所举刺。太宗命褚遂良等,具状以闻。乃亲自临决,牧宰以下,进擢二十人,罪死者七人,黜免数百人。
元宗开元元年,诏以岁十月,考校刺史殿最。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选举志》:元宗即位,厉精为治。诏择京官有善政者补刺史,岁十月,按察使校殿最,自第一至第五,校考使户部长官总覈之,以为升降。凡官,不历州县不拟台省。
开元二年,诏与新丰县官、温泉监官一中上考。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二年十一月,诏曰:新丰县官及温泉监官,经两度祗度者,与一中上考。
开元三年,敕内外官考未满,所司不得预补替人。又诏较考官吏,定为五等,奏闻。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开元三年,敕内外官考未满,所司预补替人名为守阙,特宜禁断。纵后有阙,所由不得令上。
《册府元龟》:开元三年六月,诏:每年十月,委当道按察使较量理行,殿最从第一等至五等,奏闻较考使,乃吏部长官总详,覆诸州赤比类,定为五等,奏闻。上等为最,下等为殿,中间三等以次定优劣,改转日凭为升降。县令每年选举人内,准前条访择补,置在任有术,一任申使状有两请,兼户口复业带上考者,选日优与。内官其使状,有一请兼带上考者,满日不限选数,听集优与处分。刺史第一等,量与京官。若在要州,未可除改者,紫微黄门简勘闻奏,当加优赏。京官不曾任州县官者,不得拟为台省官。吏部铨选,委任尤重,比虽守职,务在循常。既限之以选劳,或失之于求事。选日拔擢一二千人,不须限以资次,必须究其声实,不得妄相汲引。自古乡举里选,实课人之淑慝,其明经进士擢第者,每年委州县长官,访察行业修谨,书判可观者,三选,听集并诸色选人。若有乡闾无景行,及书判全弱,选数纵深,亦不在选限。崇化致理,必在得人,奖善劝能,义资师古,皆有烦滥,未闻釐革。循名责实,其道不行,为人择官,人蠹犹在。既复政理,不可因循。须加简勘,以正颓弊。
开元四年,亲策县令于廷。又诏官人通计年终已来,满二百日,许其成考。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卢从愿传》:开元四年,元宗悉召县令策于廷,考下第者罢之。从愿坐拟选失,迁豫州刺史。
《册府元龟》:四年四月七日,诏:选人既得比铨注,过谢了,皆不及考,遂使每一年选人,即虚破一年阙,在于公私俱不利便。自今已后,官人初上年,宜听通计年终已来,满二百日,许其成考。仍准零考例,至来年考时并较。永为常式。十一月,诏曰:抚字之道,在于县令,不许出使,多不得上考。每年选补,皆不就此官,若不优矜,何以劝奖。其县令在任,户口增益,界内丰稔,清勤著称,赋役均平者,先与上考。不在当州考额之限。十二月,诏曰:比来两畿县令,经一两考,即改其行,苟且罕在政要,百姓疲于迎送,典吏因而隐欺。自今以后,皆令四考满满日,听依京官例选,仍不得辄续于前劳。
开元五年,敕访行幸所经刺史、上佐政术,定作三等,奏闻。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五年正月,行幸东都,敕行幸所经州,令紫微黄门察访刺史、上佐政术,定作三等奏闻。有称职者,条录奏闻。将随才录用。
开元十一年,诏泛加阶应入五品,以十六考为定;入三品,以三十考为定。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十一年二月,诏曰:朱紫贵品,皆据考劳,人臣事君,忠无二节。至如泛阶溥及,义取平分,岂独清官偏得减考。自今已后,泛加阶应入五品,以十六考为定。入三品,以三十考为定。其有明贤宿德,及异迹殊状,虽不逢泛阶,或因迁改之次年,考与节限同者,咸以名闻。仍为永例。开元十七年,诏都督等官一考以上,量与改转。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十七年三月,诏曰:诸州都督、刺史、上佐等官员阙非安稳者,所授官在任经一考以上,宜量与改转。
开元十八年,诏京官考满带禄。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云云。
开元十九年,诏应授官考较有失者,门下省详覆改注。又诏百官考使事毕,并勒还州。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敕应授官考较叙功、累勋有失者,门下省详覆有凭即,为改注。十一月,诏曰:设官分职,本资共理,无隔中外,更递出入。比者,考官计年,除改缘其任久,量与迁移,遂长侥求,争次入考。所司情故,公然遣来。若更因循,有损风化。今年考使事了,并勒还州,必政理著闻,当别有处分。其年齿衰暮,疾疢绵积,无别𠍴违者,宜听致仕。开元二十一年四月乙卯,遣宣慰使黜陟官吏。按《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开元二十二年,诏刺史到任,不得当年入考。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二十二年八月,诏曰:朕忧于理人,委在牧宰。虽已分命,仍未尽诚。如闻刺史新除,所涖不过数月,即营入计,无心在州,政教阙如,朝寄安在。自今已后,刺史到任,皆不得当年入考。若声绩稍著,奖拔未迟,何处不安,自彰汲汲。其县令差使,先亦禁断,比闻在远,犹自故违。宜委诸道采访,申明处分,勿使如此。
开元二十五年十二月,命诸道采访使考课官人善绩,三年一奏,永为常式。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通典》云云。
开元二十七年,令诸道使勿通善状。每三年,择使臣,观察风俗。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通典》:二十七年二月,赦文:三载考绩,黜陟幽明,允叶大猷,以劝天下。比来诸道所通善状,但优仕进之辈,与为选调之资,责实循名,或乖古义。自今以后,诸道使更不须通善状。每至三年,朕自择使臣,观察风俗,有清白政理著闻者,当别擢用之。
开元二十八年,诏内外六品以下官,考满不待,替寻罢其令。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二十八年三月一日,诏曰:先是内外六品已下,应补授官,四考满待替为满。是日,制令以岁为满,不待替县令,知仓库供奉伎术,及充纲领等,不在此限。至其年十二月十六日,诏内外六品已下官,依旧待替。其无替者,五考满后,停。
开元二十九年十月戊戌,遣使黜陟官吏。
《唐书·元宗本纪》云云。
天宝二载,定与百官成考之令。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天宝二载八月五日,考功奏准,考课令考前,釐事不满二百日,不合成考者。釐事谓都论在任日,至考时有二百日,即成考。请假停务,并不合破日。比来多不会令文,以为不入曹局,即不为釐事。因此破考。臣等参量,但请俸禄即同釐事,请假不满百日,停务不至解免,事雪却上其考,并不合破。若有停务,逾年不可更请禄料,兼与成考。敕旨从之。
天宝三载,令内外官满二百日,许其成考。又制,太守县令有廉能者,赐考超资。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元宗本纪》:天宝三载八月庚申,令内外文武官六品已下,自今已后,赴任之后,计载终满二百已上,许其成考。
《册府元龟》:三载正月,制曰:凡诸郡县,仍令太守、县令劝课农桑,先处分太守、县令在任,有增减户口成分者,所司量为殿最。自今已后,太守、县令廉能,勾当租庸,每年加数成分者,特赐一中上考。如二载之内,皆有成分,所司录奏,超资与处分。
天宝四载,敕御史置黄卷,书百官阙失。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唐会要》:天宝四载十一月十六日敕,御史依旧置,黄卷书阙失。每岁委知御史长官,比类能否,送中书门下,改转日褒贬。
天宝五载三月丙子,遣使黜陟官吏。
《唐书·元宗本纪》云云。天实八载,敕所较内外官进挟名,不进单数。其五品已前勘考数足,即为进叙。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八年正月二十三日,敕所较内外官考,准令京官正月三十日进单数,二月三十日进挟名。外官二月三十日进单数,三月三十日进挟名。自今已后,并了日,一时挟名奏,不须更进单数。六月七日,吏部侍郎李彭年奏,准例出身以来,并合简覆中间,已叙五品勘责,皆有所凭。今重简寻,恐为烦扰。如曾经勘责叙成者,请从五品已后勘简。其五品已前,但勘考数足,即为进叙。敕旨依。
天宝十二载,诏内外官员,外同正员,并判试不釐务者,不在进考之例。
《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十二年十月,诏曰:循名责实,所以激群吏也。惩恶劝善,所以务至公也。苟黜陟之非当,何考课之足徵。其内外文武官员,外同正员,并判试不釐务者,既无别效,兼有多年,比来因循,或与进考,据额既标,节限缘此。遂多踰越,致令课最者见弃,无功者获升。奖劝之门,殊非允当。自今已后,并不在进考之例,其内外官初效,亦不在与限。台省官考,各委长官,比类才能,功课褒升,不得一例申送。俾侥竞息心,功能励节。
天宝十三载,令本道采访使,具官人善恶,奏闻。按《唐书·元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十三载二月,诏曰:三载黜陟,百王令典。殿最之迹,廉问攸归。欲更别遣使臣,虑有烦扰。今载宜委本道采访使,具官人善恶,奏闻,以申劝沮。
代宗宝应元年,准州县官三考一替。如替人不到校,四考后停。
《唐书·代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宝应元年十月,吏部奏准,今年五月,诏州县官,自今已后,宜令三考一替者,今数州申解,疑三考后为复,待替到为复,便勒停请处分者,今望令已校三考官待替到。如替人不到,请较四考后停。
宝应三年,立京外按察,访察官吏善恶。又令内外员,从授日,许考,准中中例叙用。
《唐书·代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宝应三年正月,考功奏请立京外按察。京察连御史台分察使,外察连诸道观察使,各访察官吏善恶,其功过稍大,事当奏闻者,使司案成便奏。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具状考功。其功过虽小,理堪惩劝者,案成即报考功。至考较日,参验事迹,以为殿最。又闰月,考功奏内外员外官等,除合在定数外,准敕并任其所适,既不入曹,无凭简考。比来或有申者,即与见在同奏,简勘之时,成破不一,文案混杂,条流未明。臣等商量,望请自今已后,内外文武员,外同正及试官,除合在任外,一切不在申较之限,并听从授日许考,准中中例叙用。从之。
永泰元年,诏节度观察使,奏闻所在官吏政迹。
《唐书·代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永泰元年正月,诏曰:刺史、县令,与朕分忧。凋瘵之人,切须抚字。一夫不获,情甚纳隍。有能招缉逃亡,平均赋税,增多户口,广辟田畴,清节有闻,课效尤著者,宜委所在节度、观察使,具名闻奏。即令按覆,超资擢授。其有理无能政,迹涉赃私,必当重加贬夺,永为殿累。中外寮吏,各扬其职,无或旷官,克副朕意。
大历元年,诏刺史县令,以招缉户口、垦田多少,为殿最。
《唐书·代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大历元年十一月,诏曰:国以人为本,人以农为业。顷由师旅征税殷繁,编户流离,田畴荒废。永言牧宰,政切亲人。其刺史、县令,宜以招缉户口、垦田多少,用为殿最。每年终,委本道观察、节度等使,按覆奏闻。如课绩尤异,当加超擢。或政理无闻,必寘科贬。
大历十四年五月,德宗即位。六月,令诸州刺史上佐准式入计。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德宗大历十四年五月癸亥,即位。六月己亥朔,德宗御丹凤楼,大赦天下。诸州刺史上佐,自今以后,准式入计。
德宗建中元年正月,遣黜陟使于天下。
《唐书·德宗本纪》云云。
建中二年,复置监中外官考使。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建中二年六月,门下侍郎平章事卢杞奏准,《六典》中书舍人、给事中充监中外考使,重其事也。今者,有知考使,无监考使。伏望依前,置监中外官考使。依奏。
贞元元年,以关播、班宏为较内外官考使,其外官考钱并令勒停。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贞元元年九月,以刑部尚书关播、吏部侍郎班宏,为较内外官考使。十二月,诏六品以下本州申中上者,纳钱一千文,市笔墨朱胶等者,元置五分生利。吏部奏,见用有馀,自今以后,其外官考钱,并请勒停。依奏。
贞元二年,令百官考课付所司准式较定。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二年九月,考功奏较京官外官考使,准旧例差定闻奏。敕其较考使,宜停其考课,付所司准式较定。
贞元三年,诏停官员计日成考例。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三年五月,诏停减天下官员,其停官计日成考,两考准旧成资准常式。两考以下,至来年五月三十日处分。
贞元四年,诏长吏、县令户口增加,田畴广辟者,加阶减选。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四年正月一日,制户口增加、田畴广辟者,长吏加一阶,县令减选,优与处分。其额内官勿更注拟,见任者,三考勒停。贞元六年,定刺史、县令以四考为限。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德宗本纪》:贞元六年十一月庚午,令以后刺史、县令以四考为限。按《册府元龟》:六年六月三日,考功奏准,天宝七载六月,敕内外官初考无赴上日,末考不具,得替便注破,不在较限。是月,又奏诸使下兼宪官,及简较郎官,并诸色官充职掌者,并仰本使,每年具在使功课,兼具考第申省。十一月,制守宰之任,弊在数更。自今,刺史、县令,以四考为限。
贞元七年,令诸司不得一例申中上考,其三品以上考绩,并奏取裁。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文献通考》:贞元七年,考功奏准诸司,皆据功过论其考第。自至德后,至今三十年来,一例申中上考。今请覆其能否,以定升降。从之。又言:准考课令三品已上,及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考,并奏取裁。亲王及大都督,亦同伏详。此文则职位崇卑,考绩褒贬,不在有司,皆合上奏。今缘诸州刺史、大都督府长史,及上中下都督都护等,有带节度观察使者,方镇既崇,名礼当异。每岁考绩,亦请奏裁。其非节度观察等州府长官,有带台省官者,请不在此限。
《册府元龟》:七年八月,考功奏准,考课令诸司官,皆据每年功过行能,定其考第。及准开元天宝以前敕,朝官每司有中上考,亦有中中考。自三十年来,诸司并一例申中上考。且课绩之义,不合雷同。事久因循,恐废朝典。自今以后,诸司朝官,皆须据每年功过行能,仍比类格文,定其升降,以书考第。不得一例申中上考。应诸司长官书考,不当三品已上,具御牒上。中书门下四品以下,依格令,各准所失轻重考。
贞元九年,敕县令无替者限五考,荐官令尚书丞郎考试。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旧唐书·德宗本纪》:九年秋七月乙未,敕县令以四考为限,无替者宜至五考。冬十一月甲辰制荐官,宜令尚书丞、郎于都堂访以理术,试时务状,考其通否及历任考课事迹,定为三等,并举主姓名。仍令御史一人为监试。如授官后政事能否,委御史台、观察使以闻,而殿最举主。
贞元十年,敕六品以下左降官已经四考者,准给禄料。
《唐书·德宗本纪》不载。按《册府元龟》:十年二月,刑部奏准,建中元年正月十七日敕,诸州府五品以上正员,及额内上佐,宜四考停。其左降官不在此限者,五品左降官,既不许停禄料,六品以下,未复资,以经四考者,未量移间其禄料。伏望亦许准给敕,下禄料,宜准天宝六载七月十四日敕处分。馀依常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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