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法官讲故事】机动车“安全统筹”≠商业三者责任险,发生事故后车主仍需担责!

 江山BQ 2022-05-26 发布于北京

国内多地营运车投保难

统筹成为不少货车车主

“新选择”

投保“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单”

以为购买的是商业车险

但出事故后官司连连

理赔纠纷频发

究竟为何?

文章图片1

基本案情

文章图片2


文章图片3

小朱和小张系一运输货车的共同车主,该货车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名下,并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运输公司购买统筹金额为100万元的统筹保险。2021年2月的一天,小朱驾车该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与小李等四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小朱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余四人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李维修车辆花费共计3万余元,该费用由其车辆所投保的人民保险公司先行予以支付。而肇事车辆投保的人寿保险已将交强险的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赔付给本次事故受损的另一车主。

后因本次事故的赔偿问题,人民保险公司依据代位求偿权将肇事车辆车主小朱、小张、挂靠公司及人寿保险公司起诉至平阴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文章图片4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保险公司理赔后依法取得追偿的权利,被告小朱、小张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该物流公司作为肇事车辆挂靠单位,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人寿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交强险投保单位,已将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赔付给本次交通事故另一受损车辆,故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被告主张的本案损失应由购买的统筹保险的某运输公司承担,法院认为,该运输公司经营的第三者责任统筹,本质是属于一种保险业务,但该运输公司未取得从事保险业务的范围,故被告与该运输公司之间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被告要求该运输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在本案中予以赔偿,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可另行向该运输公司主张合同无效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小朱、小张支付原告人民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3万余元及利息;被告某物流公司对上述判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

文章图片5

交通安全统筹,是各运输企业针对道路运输高风险的行业特点,为规避风险开展的一种具有行业互助性质的保障措施,具有风险补偿功能。目前,交通安全统筹尚无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范。部分经营交通安全统筹的企业以打保险擦边球的形式拓展市场,开展“车辆损失统筹”、“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等,以较低费用吸引客户。殊不知,向不特定社会主体开展“车辆交通安全统筹”业务,实质系开展保险业务,而我国对保险业务实行特许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因此,签订的车辆交通安全统筹合同应属无效合同。然而,合同虽然无效,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统筹公司理应参照合同中统筹条款的约定对统筹参加人主张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