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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实务探究
2022-05-26 | 阅:  转:  |  分享 
  
融资租赁的实务探究01、融资租赁概述02、名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目录CONENTS03、租赁物为不动产时特殊情形的认
定04、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的效力05、售后回租的特殊情形01融资租赁概述什么是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业被誉为“新经济的促进者”, 起源
于美国,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工具,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服务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同银行信贷,股票债券等方式相比,融资
租赁更适合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呈持续高速发展态势。不仅新设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持续快速增长,融资租赁
业务总量和纠纷数量也呈高速增长态势。融资租赁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
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共涉及三方主体及两个合同(1)三
方主体:出卖人、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2)两个交易合同:出卖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融资
租赁通过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目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条款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条款:根据合同法第238条的规定,融资
租赁合同的基本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条款(2)租赁物的基本情况(3)租期条款
(4)租金条款(5)租赁物的交付、安装与检验(6)租赁物的使用、维修与保管条款(7)租赁物租期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条
款(8)违约救济条款(9)争议解决条款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别条款:主要包括抵押、质押、保证(保证人和保证金)
的方式融资租赁的三种主要交易模式1、直接租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租赁物的购买】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
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
合同法》240,242,244,245,249,247,248)(1)出卖人:权利—收取租赁物价款;义务—租赁物交付的义务;租赁物
的瑕疵担保责任(2)承租人:权利—对租赁物瑕疵的索赔权、租赁物的选择权、租赁物的占有权、使用权、租期届满时对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的选择
权义务—妥善保管与维修义务、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接收和检验租赁物的义务(3)出租人:权利—租赁物的所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权利、收
取租金的权利、租赁物瑕疵担保免责权、租赁物的风险负担免责权义务—购买租赁物的义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与248条2、售后回租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
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
赁方式。”《最高院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时的认定。承租人
出卖出租人(出卖人)出租
(买受人)由于售后回租中出卖人也是承租人,因此售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售后回租中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
义务如下:(1)出租人:权利—租赁物的所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权利、收取租金的权利、租赁物瑕疵担保免责权、租赁物的风险负担免责权;义
务—购买租赁物的义务(2)承租人(出卖人):权利—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租期届满时对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的选择权义务—妥善保管与维修义
务、3、转租赁《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八条:“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
、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第十六条:“融资租赁企业对委托租赁、转租赁的资产应当分别管理,
单独建账。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应对与融资租赁业务有关的担保、保险等事项进行充分约定,维护交易安全。”根据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与新余床上用品厂、赣州冬冬宝实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1999)经终字第514号)中本院认为:“融资租赁转租赁是指金融
租赁公司作为承租人租入租赁物品再转租给第三人,金融租赁公司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一种交易形式。”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租赁物租赁物的范
围: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
理办法》(该办法已于2018年2月22日失效)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
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三)本条(一)、(二)想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
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根据《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试点企业从事融资租赁的租赁物的范围包括“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
轮船、汽车等)。”租赁物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条:“【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
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02名为融资租
赁法律关系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1、因租赁物所有权未发生实际转移,缺少融物属性而不能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与
山东鑫海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鑫海担保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109号)国泰租赁公司与三威置
业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三威置业公司将“大地锐成”项目137套在建商品房所有权转让给国泰租赁公司并回租该商品房,融资金额1
亿元。《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国泰租赁公司向三威置业公司履行支付购房款义务1亿元,后因三威置业公司逾期支付租金,国泰租赁公司提起诉
讼。法院查明137套商品房在合同签订时系超规划建设的违章建筑,亦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至起诉时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2、非物权法上“
单独的物”,不能独立处分的,不是适格租赁物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经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案号:(2013)一中民初字第5657号)2011年9月15日,外贸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与作为承租人的经发公司签订《融
资租赁合同》。约定就《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一《设备清单》中设备开展售后回租。设备清单共626项,其中1-621都是通用名称,如(序号
)1-7水泵、45家具、56厨房设备、65清洁设备、230酒店用品、495-498指示牌等1批(73600元)等,且计量单位为“批
”。同时出现如:38综合布线(163200元)、84停车库改造(33800元)、116-143多次出现“购”……617橡胶(1台,
25000),410电脑配件等。《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二《租赁物买卖合同》约定,外贸租赁公司作为买方,经发公司作为卖方,买方应卖方的
要求,以出租给卖方为目的,购买卖方合法所有的《设备清单》所列的自有设备。后因经发公司逾期支付租金,外贸租赁公司诉至法院。3、因缺
少租赁物买卖而不能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启东市南方润滑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南通惠港造船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
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3)苏商终字第0191号)2009年12月15日,造船公司与国电公司签订定作合同,由国电公
司为造船公司建造门式起重机壹台,总费用为3080万元,该合同因造船公司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而未实际履行。2010年5月17日,金融租
赁公司与造船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为门式起重机,对应的买卖合同编号为苏租(2010)买卖字第209号,供应商为国电公司。
同日,金融租赁公司与造船公司签订《租赁设备委托购买协议》,编号为苏租(2010)买卖字第209号,约定该委托系依据《融资租赁合同》
而订立。前述合同签订后,造船公司并未按约定购买门式起重机。因造船公司逾期支付租金,金融租赁公司起诉。法院查明,造船公司先支付108
0万元给金融租赁公司,之后金融租赁公司向造船公司指定账户内划款3080万元,而造船公司并未向金融租赁公司提供购买案涉租赁物的发票原
件或复印件及《租赁物件验收证明》。4、标的物在租期届满后依其性质无法返还的,不是适格租赁物,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仲利国际租赁有限
公司诉上海伊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469号)2011年8月25日,仲利公
司、伊诺公司与案外人强望公司、文波公司、磐茵公司签订了三份《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仲利公司应伊诺公司请求向强望公司购买“装修材料”
并出租给伊诺公司,伊诺公司就标的物已先与强望公司进行买卖或签订买卖合同并已支付的货款视作仲利公司支付之价款并由仲利公司自应给付卖方
的价款中相应扣除,伊诺公司同意该款项的全部或一部分作为11A1908A号《租赁合同》的首付租金而无须返还。租赁物交货地点均为伊诺公
司指定地点,由卖方将标的物直接交付于伊诺公司,且经伊诺公司完成验收并将标的物《租赁物交付与验收证明书》交付于仲利公司时,视为仲利公
司已将标的物交付予伊诺公司且验收完成,同时标的物所有权视为转移予仲利公司,标的物风险视为转移予伊诺公司。2011年8月25日,仲利
公司与伊诺公司签订了编号为11A1908A的《租赁合同》,约定仲利公司向伊诺公司出租“装修材料1批”。后因伊诺公司逾期支付租金,仲
利公司诉至法院。03租赁物为不动产的特殊情形认定1、部分金融租赁公司以高速公路、景区道路等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时合同效力的认
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初151号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院认
为:关于租赁物的性质问题。《融资租赁合同》第2条约定,租赁物为《租赁物清单》中载明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具体包括铁路专用线基土石方
、铁路专用线桥梁、铁路专用线涵洞、铁路专用线防风抑尘网墙等。上述租赁物确属于“铁路专用线”的一部分,甚至添附到了不动产之上,但不应
因此否认本案《融资租赁合同》性质。其一,我国目前有关融资租赁的规范性文件,并未对不动产及其附着物作为融资租赁物作出明确的限制,亦未
规定动产因附着于不动产或成为不动产一部分而不再是租赁物;其二,虽然构筑物及添附其上的附属设施属于不动产,且上述附属设施需添附于土地
等不动产之上发挥其效用,但租赁物不会因其附着于或者嵌入于不动产而不再是租赁物,仍有其动产本身属性和独立性,只是该类租赁物被添附后,
相对于出租人而言,可能存在物权担保功能减弱的问题,存有风险,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关系的基本价值会无法实现,但此本属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
风险,不属于融资租赁合同性质认定问题,如认定上述添附、建设在不动产之上的设备不能作为租赁物,与融资租赁的本质不符。2、租赁物为不动
产时,作为租赁物的不动产未及时过户到出租人名下纠纷的认定(1)北车(天津)投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四川华通柠檬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15)津高民二初字第0040号)(2)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号:(
2014)石民三初字第00107号)(3)化州市供电局与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0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5
3号)启示(1)选择适当的租赁物(2)针对房产的过户登记、税费承担、房产所有权归属及转移等通过融资租赁合同等文件作出明确约定(3
)在担保合同或条款中约定,如果租赁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实质系其他合同关系或被认定无效,担保人责任不因此免除04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的
效力1、实践中抵押登记的必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
,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定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
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
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2、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认可出租人实现抵押权(1)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
陈广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号:(2016)青01民初217号)(2)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唐山蓝猫饮品集团有限公司、张井印等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16)新民初38号)(3)马尼托瓦克(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与淄博国泰起重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张霞融资租赁
合同纠纷(案号:(2014)鲁商终字第269号)不认可出租人实现抵押权(1)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郑州
世贸置业有限公司、张之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16)豫0108民初1291号)(2)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武融资租赁
合同纠纷(案号:(2017)京0105民初53361号)3、法律分析(1)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为债的担保,债权人不应是抵押物所有
权人(2)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抵押权的设立是民事法律行为,且符合规定(3)抵押权的行使需要分情况讨论:在融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的情
况下,抵押权不能行使在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抵押权应获得保留租赁物作为承租人财产被强制执行时,出租人可以抵押权人身份参与分
配(4)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主张破产别除权05售后回租的特殊情形案例2017年3月1日,B公司与C公司、D公司(D公司系C公司的下属
企业)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为动产,C、D公司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转让给B公司,B公司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后将租赁物出
租给C、D公司,租赁期限为3年,C公司、D公司每3个月向A公司共分12期支付,保证金为1350万元,留购价款为1万元。2017年3
月9日,A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B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为DELL交换机等动产,B公司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将租赁
物转让给A公司,B公司共分12期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为日万分之五,租赁服务费为1125万元,租赁风险抵押金为1350万元,留购价
款为7500元。2017年4月2日,A公司(质押权人)与B公司(质押人)、C公司、D公司(C、D公司是债务人)签署《质押合同》,质
押物为C公司对D公司的应收账款。2017年A公司与B公司、C公司、D公司签署《共管账户协议》。协议中规定:“根据A公司与B公司的《
融资租赁合同》和《质押合同》,B公司为融资租赁之目的,以自有设备向A公司融资,所融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同时由B公司以其对C公司与
D公司的应收账款向A公司提供质押担保,B公司在南洋商业银行开立共管账户,作为A公司行使上述应收账款质权和B公司向A公司履行融资租赁
合同义务的唯一账户,A公司有权在B公司未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义务时,以该账户内的资金优先受偿。”2018年9月起出现逾期。融资租赁
关系的认定1、B公司与C、D公司之间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2、B公司与A公司之间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3、A公司已取得DE
LL交换机等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须依法办理相
关登记手续。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系统进行登记,明示租赁物所有权。”第二十条第二款
:“融资租赁企业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应当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材料,以确认标的物权属关
系。”《商务部关于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登记查询等有关问题的公告》:“一、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htt
p://leasing.mofcom.gov.cn)是商务部建立的综合性融资租赁服务平台,可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外商投资融资租
赁企业及相关企业、组织和个人提供公共信息、租赁物登记公示查询、交流合作等服务。按照司法解释第9条有关规定,为避免租赁物权属冲突,商
务部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作为租赁物登记公示和查询平台。”“三、各融资租赁企业在受让物权,办理抵押、质押等业务,特别是开展
售后回租业务时,可以登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对标的物权属状态进行查询,避免产生权属冲突,防止“一物多融”,维护交易安全。”▲4、B公司并未实际占有租赁物,是否符合“融物”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未对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5、A公司对于应收账款的质押权的设立及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第4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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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第二种咨询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