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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鲲视角 | 破产重整中的资产服务信托

 春雨s67eb5axvi 2022-05-26 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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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中的资产服务信托

导 语: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破产重整案中引入信托计划,将破产企业的部分资产委托信托公司设立财产权信托。信托业务持续发展,业务形式不断创新的同时,监管机构强调“回归本源转型发展”,在最近的《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更是明确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其中,资产服务信托与破产重整具有密切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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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服务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2022年4月监管部门向各信托公司下发的《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资产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根据委托人需求为其量身定制托管、风险隔离、风险处置、财富规划和代际传承等专业信托服务。按照服务具体内容和特点进一步分为行政管理受托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所涉及的信托主要是指“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项下的“企业破产受托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依照《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的企业委托,以全部或特定资产为信托财产,设立以向企业债权人偿债为目的的信托,助力企业提高破产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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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服务信托在破产重整中的运用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引入服务信托的目的往往是以传统现金偿债以外的方式实现破产债权的清偿。其运作逻辑在于赋予未获全部清偿的债权人信托受益人的身份,向其分配信托受益权份额,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的持续管理、运用和处分产生收益后,分配信托利益,从而实现破产债权的真实偿付。

近年来,海航集团、北大方正集团、渤钢系企业等诸多影响较大的破产重整案件的重整计划草案中都将设立信托作为债权清偿方案之一。例如,在渤钢系企业重整计划中,渤钢系企业一分为二,分别重组为“钢铁资产平台”与“非钢资产平台”,非钢资产平台将引入第三方专业资产管理与运营团队,聚焦非钢资产的运营与处置,承接渤钢系企业中未纳入钢铁资产平台的全部资产、运营业务等,普通债权人在非钢资产平台部分,将按照非钢资产平台实施的信托受益权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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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交易步骤   来自《渤钢系企业重整计划》)

以他益财产权信托为例,总结概括此类信托计划的核心事项如下:

(一)设立财产权信托

以选定的部分资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在信托计划项下实现该部分资产的清理、确权和处置,处置所得按照信托计划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计划的具体要素一般为:

1、委托人:一般为破产企业或持股平台公司;

2、受托人:公开招募确定的信托公司;

3、受益人:债权得到确认但未获全额清偿的债权人;

4、信托财产:重整后企业及部分平台公司的股权、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账款、存在权属争议的财产等;

5、信托计划生效条件:信托文件有效签署、信托监管报备完成、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信托财产完成交付等;

6、信托受益份额:一般按全部债权金额或待清偿的债权金额确定;

7、信托计划的期限:根据破产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允许受益人大会决议是否予以延期;

8、信托计划的终止:信托期限届满、受益人大会决议终止、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信托费用、委托人出现重大负面事件致使受托人面临重大损失等。

(二)信托计划管理机制

一般由全体受益人组成受益人大会,作为信托计划运行的最高权力及监管机构,受益人人数众多时,可在受益人大会下设立受益人常务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和管理信托事务。受托人承担信托管理职责,在信托计划中明确其职责范围,并要求其披露信托计划的运作情况及影响信托计划运作的事项。

同时,一般允许受托人聘请资产管理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具体负责部分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处置。

(三)信托分配

信托利益分配分为存续期间分配与到期分配、定期分配与不定期分配(不定期分配一般设置触发分配的信托财产专户中可用于分配的资金额)。在分配日支付完毕各项费用后,以该剩余资金为限按分配方案向受益人分配。

(四)信托费用承担

信托费用包括受托人报酬、运作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用、第三方服务机构费用等,原则上由信托财产承担,但可以在重整计划中约定由投资人支付的重整投资款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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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服务信托在破产重整中的功能和优势

(一)资产处置和管理

在破产重整实践中,投资者所感兴趣的破产企业资产往往仅为其核心资产,对于处置难度大、评估价值低、与核心业务关联差的资产投资者往往受让意愿低,而破产企业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是破产管理人必须履行的职责。借助信托计划可以有效实现将特定资产打包处理、妥善处置的目的,以信托的制度为债务清偿和资产处置换取时间,协调债务人、投资人、债权人各方利益。

同时,借助信托公司的专业经验和信托财产管理能力,实现信托财产价值最大化,可以实质提升债权清偿率。

(二)信托财产独立,实现财产隔离

《信托法》第16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即,设立信托后,如果重整计划不能执行导致破产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信托财产不受企业破产清算的影响,无需参与清算拍卖,债权人在信托计划项下取得的信托受益权不因企业重整失败而失效。

(三)灵活性强,能够满足重整案件的特别需求

不同的破产案件破产企业资产结构、战略投资人需求、未来经营方案各不相同,可以通过个性化的信托计划满足不同重整模式的需求。

例如,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破产案件选择多种偿债方式结合实现破产债权清偿,其中以股抵债(债转股)已经成为常见的选择。但在设计转股方案时,必须要考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企业注册资本金变更、上市公司可转股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金的限制等问题,为此必须要采取设立多个持股平台、设计合伙协议等措施,设立信托计划则可以实现“无债权金额上限的债转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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