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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历史地名的界定、演变与保护

 君临天下100 2022-05-26 发布于湖北

(1浙江大学地球科学学院;2浙江大学城市与区域发展研究所,浙江 杭州 310027)

摘要:历史地名是指一定年限以前形成的地名,目前阶段,大致可以1949年为界,将之前出现的地名认为是历史地名,将之后出现的地名认为是现当代地名。由于自然、社会的变化和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等各方面需要,历史地名也不断发生演变。根据历史地名的语词(“名”)与其所指地理实体(“实”)对应关系的不同,可以将历史地名的演变区分为6种不同的类型。由于历史地名不仅依然具备现实的使用功能,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意义,承载着地方共同的历史记忆,因此,对其加以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实际工作中,应该根据历史地名的演变规律,在准确把握其“名”与“实”的辩证关系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有效的保护。

关键词:历史地名;地名语词;地理实体;演变;保护

A Preliminary Study on the Meaning, Evolution and Protection of Historical Place Names

Abstract:Historical place names belong to place name, which divides into the name in use and the one disappeared. Due to natural element or human element, historical place name continuously evolved. Up to now, it has six different types. In consideration of its significance, it is high time to protect historical place name. As for the protection, it should be based on the type of the evolution of the historical place name.

Key words: historical place name; word; feature; evolution; protection

1 引言

历史地名是历史的产物,有些至今仍在使用,所指也没有很大的改变,保持着旺盛的活力;有些虽然仍在使用,但所指发生了一些变化;也还有一些渐渐消失在过去,完全被废弃,不再使用。古老的地名记录了国家的兴亡、民族的兴衰、社会的发展、乃至自然环境的变迁,是历史的见证者。历史地名是老一辈铭刻在心的对故土最直接的记忆,如果对这些古老地名没有充分的了解,一旦改名,就相当于失去了故乡。不仅如此,知晓地名及其背后的历史沿革、文化内涵,还可以清楚地知道某一历史时期的政治、社会、自然等等的发展状况,为今天的发展提供借鉴。更重要的是,历史地名还是捍卫国土的坚实武器,记录在册的古老地名是今天领土主权的最直接证明。所以,对历史地名的保护刻不容缓。

对于历史地名的研究,国内从1980年代就有学者论述。1983年,陈桥驿先生指出,浙江省的历史地名出自于古吴越语方言,不能用汉语牵强附会地解释,地名学的研究应该综合多学科来进行。[1]  1989年,尹钧科先生率先提出“历史地名”的概念及其在地名学研究中的重要性,认为:“历史地名是过去存在而现在已经消失了,不被使用的地名”,并以北京市历史上的蓟、永定河、漷县三个不同地理实体为例,论述了其历史时期的地名演变过程,提出历史地名是地名的主要研究对象之一。[2] 1998年,闫质杰提出“历史地名对于人们日常交往、社会发展都有重要意义,地名是时代变迁的见证者,对社会发展有实际意义,也有战略意义”,但未明确说明何为历史地名。[3] 2000年陈桥驿先生概括性地提出先秦以来地名研究的三方面内容,分别是地名的地理位置研究、沿革变迁研究和渊源来历研究,呼吁当代地名工作者要在前代成果的基础上整理、发展,进一步研究地名学。[4][5]  2005年,贺灵分析了西域历史地名的地位、其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保护西域历史地名的重要性。[6] 2009年,岳升阳、余常虹明确提出了对“历史地名”的与尹钧科先生有所不同的界定,认为:“历史地名是指一定年限以前形成的地名,在中国大陆主要是指1949年以前形成的地名。历史地名包括正在使用的地名和已经不使用的地名。”并提出历史地名是北京历史文化名城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确立历史地名保护原则,制定保护规划。[7] 2011年,吴朋飞以开封为例,针对城市现代化进程中的历史地名问题,提出历史地名保护的几大对策。[8] 2013年,林玉军、张清华指出历史地名不断消失的几大原因及对历史地名进行利用保护的几大措施。[9]

从前述所概括的关于历史地名的研究状况来看,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1)对于历史地名的界定还有不同的看法,以哪个时点作为历史时期的断限,还不很明确,尤其是对于历史地名是否包括目前仍在使用的历史时期延续过来的地名,还有争议;(2)对于历史地名的演变方式,未作系统的梳理和归纳;(3)正因为存在着这些理论准备的不足,因而对于历史地名的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建议,也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因此,本研究主要针对前述三个方面的不足,就历史地名的界定、演变、保护等问题,试做初步论述。

2 历史地名的内涵界定

地名,即“地方”(即各类“区域”)的名称或“地点”(即各种自然、人文地理“实体”)的名称,也即“地名是人们对具有特定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和地理区域所赋予的专有名称,具有指代性(指位与指类)和社会性”[10]。地名的起因,一是人们因对自然环境的了解而产生,二是由人类的社会活动所产生。由于人类历史漫长,随着时间的推移、语言的变化、居民的迁徙以及朝代的更替、政治的变革,地名可能会发生多次的变更。地名的不断更迭必然就会出现现行地名与过去地名之分、古今地名之别[3]。

目前关于历史地名的界定,如前所述,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是尹钧科先生的看法,即认为历史地名是“过去存在而现在已经消失了,不被使用的地名”[2];另一种是岳升阳等的看法,即认为“历史地名是指一定年限以前形成的地名,在中国大陆主要是指1949年以前形成的地名。历史地名包括正在使用的地名和已经不使用的地名”[7]。本研究更赞同岳升阳等的观点。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在于两个方面:

第一,尹均科提出“过去存在而现在已经消失了,不被使用的地名”才属于历史地名,这一观点过于狭窄和严苛。如果这样界定,历史地名在数量上就非常有限;而与此同时,大量的历史时期产生的地名依然在使用,但不再使用和仍然使用的两类地名,二者的产生、发展规律并没有本质差别,需要加以保护也并无二致,且某种程度上,仍在使用的历史时期产生的地名可能价值更高。

第二,所谓地名“不被使用”也难以界定。由于各种因素的变化,地名的使用情况非常复杂,地名语词可能会发生大量的借用、移用现象,即之前是政区地名,之后由于撤并、更名等,老的同一级政区的名称不再使用该地名,但该名可能变为低一级的政区、准政区、社区、村落的名称,或者移用到道路等上;这种情况算不算不再使用,就很难界定。

所以,本研究同意岳升阳等的观点,即所谓“历史地名”,就是历史时期所出现的各类地名,尤其以政区、聚落地名,自然山水地名,以及城镇街巷地名等最为常见;时间断限上,大致可以1949年为界,之前所出现或使用的地名,就属于历史地名,而不论其目前是否使用;之后所出现的地名,可以认为属于现当代地名。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历史地名的时段下限也会发生变化,如1979年之前的地名,相当部分也具有了一定的历史意义,某些也可以或也将会归入历史地名之列。

历史地名作为历史的产物,世代相传,具有本身的文化认同感与延续性。特别是现在继续存在的历史悠久的地名,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独特的地理文化和质朴的乡土文化内涵,值得珍视。而历史地名中的最具价值者,就有可能成为列入某一级保护名录之中的、或国家法定类型的地名遗产,成为地方的、国家的、乃至世界的共同财富。

3 历史地名的演变类型

现有文献对历史地名的演变鲜有系统概括,多数相关研究都集中在历史地名的地位、作用以及保护措施等方面。本研究认为,要分析历史地名的演变,应该从历史地名实际上具有的“名”与“实”两个方面的相互关系变化的角度入手,二者缺一不可。“名”即语词本身,这是地名的核心;该语词除了具有字面本身的词义外,实际上还具有了指代特定地方的含义,成为某地方的概念化的符号,是该语词更为重要的意义;“实”即这个语词所指代的客观地理实体或地理区域,以及其内部所蕴含的各类自然、历史、社会、文化的等各种信息。历史地名的演变,与这二者之间关系的变化,有密切的关系。从这二者关系变化的不同,可以把历史地名的演变分为6种不同的情况(如图1所示,图中圆圈指代实体空间,方块指代地名语词,实线为未发生变化,虚线为发生了某种变化):

(1)实体空间和地名语词都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况。这种情况以山体、桥梁、建筑等自然或人文地理实体的名称居多,只要该实体仍然存在,其名称持续沿用就有了较多可能。至于指代地理区域一类的地名,特别是政区名称,由于历代政区变迁较为复杂,完全没有发生任何一点调整的例子很难出现,因此,本研究认为,如果政区仅有局部微调,地名语词保持原样,可以认为仍属于此类,如山东省的蓬莱、莒县,河北省的武强、遵化等。

(2)实体空间消失,地名语词也不再使用的情况。历史地名反映了在一定历史时期与地理环境之下的自然与人文特征,随着历史的发展,这些自然与人文特征出现了变化,原有的与历史地名具有密切联系的实体空间消失了,实体空间的消失使与之相关的历史地名也不再使用。地理实体类地名中,该地名所指代的实体空间在历史上以河湖水体和城镇聚落中的建筑、街巷等变迁为最频繁,因而水系名称、标志性建筑名称、街巷名称等由于实体空间消失而导致地名不再使用的情况最为普遍。地理区域类地名中,以政区较为常见,如元代的行省,由于明、清重新分设,导致若干元代行省的实体空间不存,其名称多数也都不再使用,如浙闽行省、陕甘行省、湖广行省等。

(3)实体空间部分改变,地名语词仍在使用的情况。与前两种情况相比,本类地名其“名”与“实”的关系要复杂一些。如果说,在前面两类的演变中,其“名”与“实”一直是严格对应且没有大的变化的话,本类历史地名的“名”与“实”实际上在不同时期发生了一些明显的变化,但这种变化仍局限在一定的范围或限度,使得该“名”与所指的“实”仍能对应而不会引起歧义。这种情况以政区类名称最为典型。具体来说,就政区而言,虽然可能空间范围时有盈缩,甚至发生过较大的调整(如整建制切出部分边缘地域设立新的同级政区等),但其核心区(即治所所在地)未发生变化,仍在该政区之内,治所一般也没有变动,或即使有迁移,也仍在现该政区范围之内,如杭州市的余杭、萧山等。就地理实体类地名而言,只要其本体属性或核心地带与该名称仍保持对应关系,其范围扩大或缩小,也都不影响该名称的指代关系。

(4)实体空间基本不变,地名语词部分发生变化(即变化前后的语词所指完全一样,且后者直接来源于前者)。这种类型的情况大多是地名从口语形式转变为书面语时所发生,或者是记音所用的语词不同而逐渐归一,或者是原来所用语词不太雅驯而予以雅化,当然也有因谐音而流传讹误及俗化等。例如,北京西城的福绥境街道,其原名叫做苦水井街道,因为这里过去有口井,井水很苦而得名,之后雅化而改名。地名不光有雅化还有俗化,地名的俗化有一个著名的例子,即白居易在《琵琶行》一诗中所提及的“虾蟆陵”(“自言本是京城女,家在虾蟆陵下住”),这里的“虾蟆陵”是由“下马陵”讹误俗化而成:相传此地是汉代大儒董仲舒墓,读书人过此处都要下马以示尊崇,所以被称作“下马陵”,但因时代久远,被后人讹读为“虾蟆陵”。

(5)实体空间基本不变,历史地名完全被舍弃的情况。这种情况即典型的重新命名的情况。出于社会、经济、政治等因素的需要,或者由于实体本身的变化(空间范围盈缩,或所指地域的内涵、属性改变)乃至消失,原有名称不再使用,而代之以新的名称。尤其当前,随着现代化、城市化的推进,旧城改造的进行,具有历史底蕴的古老建筑被拆除,新建的楼盘、扩张的道路都需要各种新地名,开发商和政府出于各种目的可能会舍弃过去的地名[8],因此这种情况更为多见。最典型的,如历史上南宋初年的绍兴府,舍“会稽”而用“绍兴”,当代安徽省的地级黄山市,舍“徽州”而用“黄山”等。这种情况,往往会造成一个地方的原有历史传承和文化的断裂(当然还有其他方面如行政区划调整的影响)。

(6)实体空间完全改变,地名语词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这种情况较为特殊,实际上是发生了所谓“地名迁移”的现象,往往由于某种特殊的原因所造成。如历史上东晋、南朝时期的“侨州郡县”就是由于北方人口大量南迁所造成的大规模的地名迁移现象。再如,现浙江省舟山市的定海区,其在北宋时期曾经为昌国县(1073年),后撤销建制,至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重新设县时,遂移用原定海县名为此县名(改原定海县为镇海县);这样,定海之名虽未变,但其所指代的实体空间完全改变。就更改之时的现状而言,这样命名在短时期内会出现一些混淆的现象,故需要较长的时间去重新建立该地名的语词和实体的对应关系等新的认知和内涵。

图1 历史地名演变的六种情况

总的来说,历史地名演变的前三种情形,本研究可以认为其“名”、“实”对应关系明确,地名内涵清晰,指代对象基本一致,即未发生地名的重新命名的现象;而后三种情形,则“名”、“实”对应关系发生了改变,即地名内涵发生了变化,故需要或往往伴随着重新命名等过程。

4 历史地名的保护措施

历史地名有其现实的实用意义、学术意义,甚至在政治上的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等方面的意义。出于这些方面的考虑,国际上较早就开始重视历史地名保护的问题,联合国出台了多种与地名保护有关的决议。若干国家在历史地名保护上的诸多举措也值得借鉴,譬如荷兰正在建立的历史地名数据库,北欧国家将历史地名作为本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等等。而国内,正在逐步实施的“中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等保护措施亦在努力推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根据历史地名的发展演变规律和国内外有关经验,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历史地名的保护工作:

(1)在准确认识历史地名演变中地名的“名”与“实”的辩证关系的基础上,正确对待历史地名的保留、沿用与舍弃、替换;同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保持历史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确定性和完整性,以及二者的对应关系的一致性,并沿用该地名。

从前述所分析的地名的“名”与“实”的辩证关系来看,地名的“名”、“实”一致是历史地名保持长久生命力的关键;如果该“名”所指代的“实”发生了变化,则地名的变化或早或晚总会发生。所以,历史地名并非一定是一成不变的。正因为这种辩证关系的存在,在对历史地名的保护当中,不能机械地、僵化地、绝对化地看待保留与改名的问题。对此,应该有客观的认识。

当然,如果地理实体的变化在一定的限度内,并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政府就应该尽量保留和沿用历史地名,而非轻率地舍弃或更改。

由此,反过来,为了更好地保护历史地名,亦应尽量保持该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确定性和完整性,这样,历史地名的延续就有了坚实的依托。因之,对有关地理实体的保护,在某种程度上又成了保护历史地名的前提。这样,也要求国家各部门对地方各方面有形、无形的各类遗产进行切实的保护和传承,以保证该地理实体的确定性,从而维持名、实的相对一致的对应关系。当然,这需要全社会、尤其是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

对地名管理部门而言,在对地名的管理中,应该尽量使名、实相互对应,即符合前三种情况(至少是第三种),而尽量避免后三种情况的出现;也即尽可能保持名与实的对应关系,且在实与名保持对应关系的情况下,尽可能不要更改地名。尤其在对政区调整的过程中,必须慎之又慎,以避免一些轻易更名而导致的负面效应的发生 [12] 。

(2)从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来看,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等各方面的发展,地理实体或区域的变化是必然的,因而地名语词的变化也是必然的,并非所有的历史地名都能够保持继续使用的状态,总会有一批历史地名被舍弃。因此,为了避免由于实体变化而导致地名不再使用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地名被舍弃等而可能引起的历史地名的湮灭及其所蕴含的各种历史文化信息的埋没,就非常有必要建立各种类型、各个区域的历史地名的登录制度,记录各历史地名所承载的包括语词文化、实体文化在内的完备的信息。

所以,从历史地名的保护角度而言,迫切需要建立制度化的“历史地名登录”体系,将一地区的历史地名进行系统的收集、整理和汇编。在此基础上,可对历史地名进行分类、评价,划分保护等级,建立诸如保护名录、遗产名录等,纳入到某种保护体系之中。实际工作中,对历史地名的文化价值高的,应该尽量继续使用或通过某种方式移用;价值低的,在予以充分记录各类信息的前提下,可以随着实体的变化进行调整,但新的名称也要尽量与原有文脉衔接。

(3)在对历史地名进行登录、记录其所承载的各种信息的基础上,还可采取各种方式将历史地名予以“活化”,或者对若干重要的、但实体已经消失的历史地名,可通过原址设立铭牌等方式予以展示;还可以通过举办某种文化活动,加以宣传、推介,使之成为可以感受得到、看得见的日常的行动。

除此之外,将旅游与历史地名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开展旅游活动,甚至直接通过地名形成某种旅游吸引物等方式,来提升历史地名的知名度。还可将历史上废止使用的老地名与旅游景点联系起来,这些历史地名大多经过文人墨客的用心提炼,所以叫起来清新脱俗、意味隽永[9]。在旅游规划中有意识地利用这些地名,设计景点时融入其中,并结合景观规划,实现文化意境,可以最大限度地延续历史文脉,也延续了历史地名的生命。

5 结语

历史地名作为民族的、地方的重要遗产,由于各种原因被大量废止使用,而历史地名的重要性使得保护它继续存在势在必行。历史地名的整理、保护可以为今天研究过去政治、社会、人类发展提供资料,同时为今天的行政区划改革提供经验。不仅如此,了解历史地名,还可以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对于历史地名的保护,既可以采取直接的办法,建立保护体系,也可以在实际中与旅游相联系进行推广,间接地保护历史地名继续存在。

参考文献

[1]陈桥驿:《论浙江省的方言地名》,《浙江学刊》,1983年第2期,第56-61页。

[2]尹钧科:《论历史地名在地名学研究中的地位——以北京市历史地名为例》,《北京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第85-92页。

[3]闫质杰:《历史地名作用浅析》,《中国地名》,1998年第1期,第9页。

[4]陈桥驿:《中国古代的地名研究》,《中国地名》,2000年第5期,第4-6页。

[5]陈桥驿:《中国古代的地名研究(续)》,《中国地名》,2000年第6期,第4-6页。

[6]贺灵:《西域历史地名浅论》,《西北民族研究》,2005年第1期,第48-54页。

[7]岳升阳、余常虹:《北京地名管理工作中的历史地名保护》,《北京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第77-82页。

[8]吴朋飞:《论城市现代化背景下古都地名生存困境与对策》,《中国名城》,2011年第9期,第38-42页。

[9]林玉军、张清华:《试论历史地名的利用与保护》,《中国地名》,2013年第6期,第20-21页。

[10]范今朝、邹吕辉:《地名通名的发展演变与当代城市地区地名通名的特点》,《中国地名》,2015年第2期,第29-31页。

[11]靳尔刚、张文范主编:《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版,第297页。

[12]范今朝、张锦玲、刘盈军:《行政区划的调整与遗产“原真性”的保护——以遗产(地)所在政区的更名对区域遗产保护的负面影响为例》,《经济地理》,2009年第9期,第1558-15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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